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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的市委书记和他的一班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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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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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3 05: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政策在蛟河市委书记张恩波包保下终于部分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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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政策在蛟河市委书记张恩波包保下终于部分有效了!
(残疾人瞿超给胡锦涛主席的公开求助信续集)
家园被劫掠,引资又招伤!几十年奋斗,惨遭迫害,小康变流浪,毁于腐败!十几年上访讨公道被蛟河市委书记赵喜庭定为无理访,夫妻上访均遭迫害,并将我打残,妻子打伤后双双送进监狱,后又送进劳动教养所,失去工作能力的我,无论冬夏在劳教所拄着双拐趟着没脚脖深水洗涮,大小便;躺在床上一年7个月又被软禁,解除后我终于和妻子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在北京建设部信访室相见了,还来不及亲热便又一次被强行拉回蛟河市,发现市委领导的面目已经焕然一新,由陌生而微笑的面孔代替了熟悉而狰狞的面目,市委换班了,政法委新领导像亲人一样迎接了我们2008年将我送进法院被划圈圈后,于2009年市委书记张恩波又将我从法院的圈圈中拉了回来!并亲自包保解决问题!这届领导比上届强多了!张恩波书记一声令下,政法委副书记刘春青,樊书记,徐宝林调查后向我们郑重宣布:“你是部分有理上访!”按他们的说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政策在我上访的问题上部分有效!,我当时惊呆了!
不管怎么说今天2010年4月20日给了160平米住宅,虽然只给了钥匙,合法手续也正在办理当中,我夫妻可以向世界大喊我们的流浪生活由今天结束了!谢谢现任领导!我现在见到月牙了!我们夫妻认为有初一就有十五,在市委书记张恩波的包保下,解决问题有了好的开始,我们吉林省王省长也亲自下令责任制,我的问题市委张恩波书记2009年亲自包保,我相信会承担起责任一包到底,落实承诺全部解决问题!
不管怎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政策在蛟河市政府部分生效了!开始想要尊严了!这是一个好的开端,我满怀希望蛟河市委在张恩波,赵树云,王市长领导下,完全恢复法律,国家政策,回复我全家的尊严!赔偿我们的损失,恢复我们正常的生产,生活!有待观察,感受谢谢!谢谢!
谢谢!所有为残疾人争取权利和生存空间的有关国家领导!所有工作者!记者!人士!
连接:
http://quchao1953.blog.163.com/
http://www.zgwq.net/showwt.asp?id=1276
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http://www.gov.cn/jrzg/2008-04/24/content_953439.htm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2]17号)
第十四条; 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时,必须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对没有上述文件或文件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   劳动教养管理所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 件或罪应逮捕判刑的,应提出建议,报请审批机关复核处理。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98年5月22日通过予以公布实行1998年5月26日)
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八条:凡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需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单位承办。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与拆迁安置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第二条: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承担后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号主席令自1990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7号主席令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12月28日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196号)
   第二十八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三)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四十三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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