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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宿幼女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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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4: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法官,是站在法庭上很严肃的,这样去嫖宿幼女,是要千刀万剐的。自己没有老婆孩子嘛,去糟蹋小孩,还是个法官。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原法官杨德会嫖宿幼女一案的二审结果。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一万元。
《法制日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他人向杨德会等人卖淫。2009年年初杨德会被逮捕。曲靖中院指定马龙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马龙县法院一审判决杨德会无罪,宣判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2010年5月17日经曲靖中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1日对杨德会案作出改判。
曲靖中院副院长沈庆高说,一审判无罪、二审改判,是因为一审对证据的采信和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相同的事件作出不同的判决,不存在有金钱和腐败的因素。
据介绍,余某某是超生儿且生在外地,户籍是在出生两年后才登记的;余某某的母亲只知道女儿1995年出生,具体的月份日期不记得了,经骨龄鉴定,余某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鉴于无法得出余某某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一审时只有宣布杨德会无罪。二审时,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户口证明》和《出生落户证明》,余某某在案发时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看了这个新闻,我觉的中国法律太死,要是第二审没有户口证明,那这个法官就还是无罪,去嫖小孩,这么伤天害理的,我觉的判6年也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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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5 14: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不是给了钱,就是嫖。这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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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犯法,,,,,这群混蛋,披着人皮不干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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