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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菲亚特”车祸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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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3: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备受关注的菲亚特、英菲尼迪车祸事故责任认定出炉。酒后驾车、超速、闯红灯、肇事逃逸——英菲尼迪司机陈家被认定有四项极其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判定负该起事故全责,目前已被朝阳警方刑事拘留。事故其他当事人无责任。据了解,交管部门进行的图像跳帧实验证明,事发时肇事车车速高达110.6至121.7公里/小时。  交管部门介绍,朝阳交通支队对陈家进行了体内酒精含量检验。陈家本人在笔录中承认自己此前曾在酒吧饮酒。同时,事发时陈家车内的三名乘客也均供述陈家事故发生前曾饮酒。
  此外,技术人员对陈家所驾驶的英菲尼迪车进行了车速鉴定:通过监控录像对事故经过进行图像跳帧实验,运算得出“英菲尼迪”前端经过参照线一、参照线二之间的行驶速度(出事故时)约为110.6至121.7公里/小时。而该路段属于普通城市道路,最高限速为每小时70公里。肇事车超速超过57%。
  事故发生后,菲亚特车内的司机及其女儿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司机的妻子全身多处骨折、多处内脏出血,目前还在接受治疗。肇事司机陈家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而且,由于肇事逃逸,陈家还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再考取驾照。
  ●争论焦点
  能否认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陈家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而且事故后已有2人死亡,那么陈家能否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对此,网上已经开始出现争论。这一认定将直接影响到陈家的最后判刑是三至七年还是七年以上。
  记者采访了刑法学教授阮齐林。阮教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从中可以看出,认定的前提是,逃逸行为必须与死亡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阮教授分析,在此事故中,虽然肇事司机逃逸,但是由于事发于繁华地区,很快有其他路人报警,伤者是否被拖延了救治很难判定。因为司法解释中并无对伤者抢救时间的具体标准。
  在以往的案例中,关于这一点也形成了很大争议。在外地,曾有一司机撞伤交警的母亲后逃逸。法院最后认定,老人的直接死因是伤势过重,是否及时抢救并未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只判定了逃逸,否定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很多网友对此“因果论”发出质疑。“是否是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是非常专业的医学问题,连医生都很难认定,过于考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陈家最终也不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有致2人以上死亡的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以上两项内容,陈家全部符合,但也只能处以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进展追访
  伤者王辉有残疾隐患
  昨日,菲亚特车上伤者王辉的朋友王先生表示,他们上午已经接到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家属认为责任认定只要“客观、公正就好”,更关心的是最后法院判定的结果,目前正在和律师商讨赔偿事宜。
  王辉目前已经接受了左腿的手术,截掉了3至4厘米左腿,术后可能出现两条腿不一边长、致残的情况。为了修复断裂的颈椎,医生从前面破开了王辉的食管、气管,在颈椎上加上了钢板。由于创面很大,王辉经过几天的休养才能开口说话,但是由于身体极度痛苦,影响到精神,她出现了精神恍惚的状况。“她说能看到伟宁(已逝菲亚特车主)坐在床边洗脚,满地的水。”家属表示,已经不想再隐瞒她丈夫和女儿去世的消息,准备慢慢透露实情。
  ●事件回放
  永安里路口遭横祸 一家三口两死一伤
  2010年5月9日5时35分,在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陈家(男,30岁,湖南省津市人)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撞上正在等红灯的一辆“菲亚特”牌小型客车,随后又与由西向北行驶的一辆公交车相撞。事故造成菲亚特内两人死亡、一人重伤。陈家弃车逃逸。市公安交管局当即成立了朝阳专案组,由局专职追逃小组与朝阳交通支队联合展开侦破工作,迅速锁定湖南人陈家具有重大肇事嫌疑,并于当日下午,在陈家住所将其抓获。经讯问,陈家对其当日凌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RJ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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