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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顶峰作案的宣城市泾县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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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12: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创] 顶峰作案的宣城市泾县协警作案, 顶峰, 泾县, 宣城市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5月26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近期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并要求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2010年6月2日21时许,旌德县云乐乡刘村村梅村组驾驶人汪某驾驶皖20/61710号“宝石”牌变型拖拉机,由旌德县装运燎草往泾县方向行驶,途经G205线1482KM+620M(泾县榔桥镇马渡村境内)处,与吴高峰(系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榔桥中队协警)驾驶的皖P/47869号“起亚”牌小型汽车交会时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
近期交通事故多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而6月2日晚宣城市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顶峰违纪,酒后驾车造成3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自从去年南京6.30事件后全国掀起严禁酒驾的整治行动。此后针对酒驾的严打及法规升级。而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协警却无视法律,践踏生命。造成3死1伤的惨剧。其背后有该协警无视法律的行为,但也有该县公安局交警队教育不到位,管理松散,纪律不严等问题存在。惨祸的发生不但夺取了3条鲜活的生命,更破坏了4个家庭。因为喝酒。保险公司是不做赔偿的。谁来承担这些赔偿责任。
5月26日国务院再次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46号)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严密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水上交通和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不走过场、铁面无私,狠抓责任落实,严厉查处交通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而泾县交警队作为执法者,作为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的执行者。却知法犯法还造成这样恶劣的后果。请问泾县公安局交警队平时可组织学习过,还是敷衍了事。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严肃查处事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事故责任者处理的落实情况,真正做到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要深刻吸取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请问该事件发生了,是否该问责?该问谁的责?是否该给广大群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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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12: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欢乐的儿童节刚刚过去,泾县榔桥浙溪的一起交通事故,是新闻,还是丑闻?给网民留下了不解的疑惑。死者身份之特殊,‘交警’?车祸的原因----酒驾?  扑朔迷离!  酒驾?-----猛于虎,全国声讨。我们社区论坛的网民盼望真相!   
逝者姓名:门腊梅(女) 谈芳青    吴秀飞(榔桥中队交警)
伤者姓名:吴高峰(榔桥中队交警  ,驾驶此车者)  朱晓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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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12: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交通事故的启示,交警知法犯法该如何执法(2010-06-04 08:33:49)转载标签:交通事故启示关系户榔桥交警中队  

6月2日21时,榔桥交警中队两帅哥交警【6月1日由云岭调动到榔桥工作,接受关系户的接风宴请】,与三朋友酒后,同邀去旌德潇洒,其中一交警开车,驾驶皖P47869号起亚牌轿车(共载5人),行至G205线1482KM+620M处(泾县境内),与宣城市旌德县汪灶根驾驶的皖20-61710号农用车迎面相撞,造成轿车上3人死亡,2人受伤。

   按照保险公司的有关条款酒后驾驶应拒绝赔偿,死亡家属应该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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