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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状
控告人:朱金娣 性别 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坡路585弄11号101室
联系电话:13042111402
被控告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刘刚、陆萍及浦东新区法院法官 丁晓华、卢凤贤、李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虹桥路一中院(法官李平所属法院),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控告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刘刚、陆萍及浦东新区法院法官 丁晓华、卢贤凤、李平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事实与理由
我是上海市动迁居民朱金娣。2002年5月浦东新区旧区改造提高人民居住生活水平国家拨款五千一百零四万人民币土地零批组,在2002年12月19日未经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我家(被拆迁房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歇浦路三荣西路11号)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公然违反了国家相关程序规定,当时动迁组及拆迁管理所陆萍只答应给被拆迁房屋中的四代人总共22万4千补偿费连一户人家的房子都买不起。
之后经过我多次向中共中央、上海市、区各级领导反映情况,最终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下于2004年4月26日地方政府派了刘刚、徐海发两名工作人员同我们协商解决问题,最终签订了三份动迁补偿协议老少四代三户人家三套住房,三份分户表、进户单所有的权利人签字同意确认三户人家每户一套住房。2004年7、8月份我为了房屋产权证一事找拆迁管理所刘刚,当时刘刚对我说现在中央正在搞经济普查等过了这风头再帮我做产证。结果一直拖到2005年4月份我又去找刘刚结果他说这事情他不管了你爱上哪里控告就去哪里控告(我曾经举报控告过他)。
之后不久被拆迁房屋的另外两户以及和本次动迁无关的其他亲戚突然和我打官司想要侵占我的动迁房,期间我发现原本的三张动迁协议变成了五张动迁协议成了阴阳协议,其中两张是伪造的并且还有涂改痕迹(据闻可能是由陆萍进行伪造的)。但是法官却把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并且存在动迁协议合法性的动迁房进行析产毫无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为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唯一凭证,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是所有权待定的房屋,任何人无权处分,浦东新区法院法官卢凤贤、丁晓华、李平串通腐败官员无视法律和事实枉法判决导致原告及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抵抗中央精神制造社会矛盾。
根据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能依法解决的必须依法解决、不能依法解决的,创造条件解决、不能创造条件解决的,作为稳控安抚工作,解决生活困难补助。可是现在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刘刚、陆萍,地方法院审判长卢凤贤、丁晓华、李平不要说解决问题了,本来已经妥善解决的动迁纠纷又制造出来,法院还参与枉法审判制造纠纷深化社会矛盾。
时至今日,被控告人对控告人所作出的枉法判决书一直未撤销,五张阴阳协议问题也未解决,给控告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便,使控告人背着近六年之久的恶名得不到昭雪,给控告人的家庭、孩子、的名誉和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基于上述,被控告人在办案过程中,故意以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制造冤假错案侵害控告人的名誉权和财产权;故意以假公济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非法侵害控告人名誉权和财产权违宪违法。
综合上述被控告人刘刚、陆萍、丁晓华、卢凤贤、李平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假公济私罪、徇私枉法罪、伪造证件罪,请求国家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证据:
1、阴阳协议五张及分户表、住房调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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