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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8 12:17 发表
美国很多公立学校明文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种族比例为学生分配学校,以保证学生成分的多种族化。一些学生家长指称,这一政策违犯了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因而提出诉讼。这次节目要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受理的一起在肯塔基州发生的案子。
*黑人白人分校就读*
在介绍这起诉讼之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往在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问题上是如何裁决的。到20世纪50年代为止,全美公立学校普遍实行种族隔离制,白人和黑人学生分别在各自学校就读,这在当时是合法的。在这个历史背景下,南部堪萨斯州发生了一起具有历史意义的案件,为黑人的民权运动做了铺垫。
案子涉及一名8岁的黑人女孩琳达,她在一所黑人小学上学,每天要走1.5公里的路,还要穿过铁路交叉口。然而,在离她家只有几条街的地方就有一所公立学校,白人孩子都到这所学校就读。琳达的父亲布朗先生要求让自己的女儿进这所学校,但是被校长拒绝,因为琳达是黑人。于是,琳达的父亲布朗就把孩子申请就读学区的教育委员会一直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起诉讼被称为“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案”。
*高院裁决废除种族隔离*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中要解决的问题是:仅仅因为种族原因就把公立学校的黑人学生拒之门外,这种做法是否剥夺了少数族裔学生接受平等教育机会的权利?1954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的平等保护条款。第14条修正案规定,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也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同等的法律保护。
1955年,联邦最高法院又做出补充裁决,要求公立学校立即采取行动废除种族隔离制。尽管联邦最高法院在布朗一案中做出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的裁决,但是,种族融合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有些州在执行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方面进程非常缓慢。以南部肯塔基州为例,在对布朗一案做出裁决后的很多年里,这个州的一个公立学校依然继续实行种族隔离制,直到一个联邦法庭颁布指令之后才落实了种族融合政策。在全美范围内,公立学校经过了十几年才把黑人和白人学生逐步融合在一起。
*新时期的种族隔离*
但是,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Jack Greenberg)指出,随著时间的推移,美国公立学校又出现了另一种形式的种族隔离。他说:“过了一段时间,美国又出现居民聚居区相互隔离的情况。由于不同的种族往往聚居在一起,他们又喜欢把孩子送到离家近的学校就读,这样一来,很多公立学校要么黑人居多,要么白人居多,因此学校和学校之间又形成了种族隔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美很多公立学校系统开始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内部的种族融合。有的学区规定了黑人和白人学生的人数比例,还有的学区为学生指定就读学校。这样一来,本来可以就近上学的学生不得不到离家比较远的学校就读。无论是从路上花费的时间来看,还是从教育计划的安排来看,都给某些学生造成不便。一些家长在给孩子转学得不到批准的情况下便诉诸法庭。
*家长不满强制性种族融合*
肯塔基州的民权律师特德.戈登(Teddy Gordon)代表肯塔基州路易维尔市杰弗逊郡学区的学生家长提起诉讼,控告当地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政策违反宪法,这个案子已经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受理。戈登律师阐述了学生家长的观点。
戈登律师说:“到了70年代,全美公立学校系统实现了统一制,种族隔离制的残余被彻底清除。这个目标实现后,美国法庭裁决说,既然公立学校已经实现了统一制,就不能再使用种族分类的做法把学生分配到不同的学校,或者拒绝他们就读某一学校了。”
法庭的裁决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过去公立学校因为种族的原因实行种族隔离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但是,这个情况已经得到扭转,公立学校不再分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各个种族相互融合已经成为定局,那么,人们就不能再以种族融合为借口来强制公立学校达到一定的种族比例。
*肯塔基州公校的融合政策受挑战*
肯塔基州路易维尔市的杰弗逊郡学区从小学到高中有大约10万名学生,是全美第26大公立学区。案子的起因是,杰弗逊郡学区为了促进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按照一定的种族比例把学生分配到不同的学校就读。白人家长梅瑞狄斯的儿子乔书亚被分配到一个离家比较远的学校,但是,梅瑞狄斯却希望他到离家比较近的一所学校就读,一是因为学区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学校离家太远,孩子每天路上来回就要花费3个小时;二是因为离家近的这所学校提供的教育计划更适合乔书亚。
梅瑞狄斯提出让孩子转学,但是遭到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的拒绝,理由是这么做不利于这个学区的公立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努力。根据杰弗逊郡学区的规定,每一所公立学校都必须保持15%到50%的黑人学生。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提出,如果乔书亚转学,就会破坏他目前就读学校的种族比例。
梅瑞狄斯对这个解释非常不满,因此在2003年把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告上了联邦地区法院。她提出,杰弗逊郡学区出于种族因素拒绝她要让孩子转学的申请,这种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有关给予公民平等保护的权利。但是,2004年和2005年,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先后做出不利于她的裁决。梅瑞狄斯继续上诉,联邦最高法院2006年6月同意受理她提出的上诉,并于同年12月4号就此案听取了双方律师的辩论。
*杰弗逊郡学区教委实行种族配额制*
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聘请的律师弗朗西斯.梅林(Francis Mellen)为该学区教育委员会采取的种族融合政策进行了辩护。
他说:“为 了促进公立学校的种族融合,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为每所公立学校都划定了管辖范围,它一方面鼓励白人和黑人学生离开自己所在的学区,报考离家远的英才班或英才学校;另一方面,他们通过为学生分配学校的办法,使学校的黑人学生比例保持在15%到50%之间。”
梅林律师认为,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实行的种族融合政策符合美国宪法的要求。
他说:“根据联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决,任何政府机构若要把不同族群的人按种族分类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而且在使用种族分类的方法时也要有一定的限度。我们提出的论据是,杰弗逊郡学区实行的种族融合政策无论在社会和文化还是在教育等方面都为学生们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机会,在给学生分配学校时也是很有限地使用了以种族分类的方法。”
纽约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格林伯格指出,现实世界包括了各种不同种族和团体的人,让学生们了解周围的世界,与各种不同种族的人接触,对他们的学习和表现都有帮助。
杰克格林伯格说:“我认为,种族融合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在种族融合的学校就读,符合学生们的利益,因为他们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这种做法有助于他们熟悉他们周围的学习及工作环境。”
*家长要求维护宪法平等保护条款*
但是,一些学生家长提出,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采取的种族融合政策不仅不能给学生带来任何好处,反而对某些学生构成歧视。他们聘请了肯塔基州的特德.戈登律师为他们提出诉讼。戈登律师指出,杰弗逊郡学区校把公立学校的学生按种族分类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14条修正案。
戈登律师说:“我们认为,杰弗逊学区教育委员会的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有关平等保护的条款。我们不应该以皮肤的颜色,而是应该以品格的优劣作为对学生们的评判标准。”
戈登律师说,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口口声声说,该学区的公立学校基本上是平等的。那么,它就不能按照种族背景来判断一个学生。他说:“肯塔基州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完全是出于种族的原因才不让乔书亚到离家近的学校就读的,他们把他分配到一个教育质量较差的学校。我们明知把不同种族的学生强行安排在一个学校里并不会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难道还要继续这么做吗?公立学校的首要任务难道不是用纳税人的钱给学生们提供好最好的教育,帮助他们考上大学,自食其力,实现自己的美国梦吗?”
民间组织--太平洋法律基金会主办律师沙伦.布朗(Sharon Browne)批评了杰弗逊郡学区教育委员会以种族因素为由实行种族融合的做法。她说:“根据美国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公立学校在分配学校的时候不能出于种族因素。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每个公立学区把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对待,而不应该把他们作为某一种族来对待。”
*西雅图的案子同时审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受理肯塔基州的案子的同一天,还对一起来自华盛顿州西雅图学区的案子举行了听审。西雅图学区教育委员会规定,公立学校必须有40%的白人学生和60%的其它族裔学生。虽然到2002年,西雅图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再采用学生种族比例的分配制度,但是依旧实行公立学校必须保持多种族化的规定。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2003年对另外两起涉及高等院校招生的案子做出裁决。裁决说,大学在招生时为使学生来源多元化可以把种族因素考虑在内。但是,裁决又指出,规定种族配额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
这一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6月28号对来自肯塔基州路易维尔市杰弗逊郡学区的案子和华盛顿州西雅图学区的案同时做出裁决。这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对从小学到高中的公立学校的学生在种族配额制方面做出的裁决。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判决说,这两个学区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大法官们意见不一*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代表多数法官的意见书中指出,这两个学区未能证明他们通过明显的种族分类的做法实现他们提出的目标之外还考虑了哪些其它的办法,也就是说,除了种族因素之外,学校还应该采取其它一些办法实现学生的多元化。
但是,布雷耶大法官在代表少数法官的意见书中则表示,53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对布朗起诉教育委员会一案做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罗伯茨的观点破坏了这个判决中确立的公立学校种族融合的应许。
*判决对美国公立学校的影响*
民间组织--太平洋法律基金会主办律师沙伦.布朗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重要性。她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将对全美4千7百万所公立学校的学生产生影响,其中包括从幼稚院一直到高中12年级的学生。
布朗律师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个裁决重申了布朗一案所带给我们的教训,那就是,不能仅仅因为孩子的肤色的原因就把他们排除在公立学校之外,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还强调指出,在公立学校实行种族平衡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构成了种族歧视就是错误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指出,学区教育委员会应该做到把每位学生作为个人,而不是某一种族的成员对待,并且保证他们都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使他们学业成功,并成为积极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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