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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中外“妓”史 从宗教卖淫到经济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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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21: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7-8 08:50 发表
卖淫是一项古老而丑恶的职业,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是少有的几个人类史前职业之一。研究人员在野外观察到,雌性大猩猩用性交特权来交换食物,而且还会用面部表情传递这样的信息:“亲爱的,你得多给我半个香蕉,才可以干那事!”雌性大猩猩用性交来换香蕉,似乎和女人用性交来换金钱没有什么两样。但是,大猩猩的性交完全出于它们的自然性,它们没有什么道德观念,没有什么社会性;而人类性行为既有自然性,更有社会性,性行为的严肃与负责,就决定了卖淫是一种难以宽容的丑恶行为了。

       现代人所说的卖淫,实际上是指经济卖淫。对这种丑恶的性现象,必须结合社会本质来考察。在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里,女子是男子的私有财产、工具和玩物,对许多男子来说,一个妻子是不够的,他们要实行实际上的一夫多妻制(或曰一夫一妻多妾制),并且在更大的范围内更“自由地”玩弄女子。在以男子为中心的社会中,男子可以以权玩弄女人,更可以以钱玩弄女人。商品经济越发达,经济卖淫的现象就越严重,因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都可以变为商品,包括人的良心、肉体和灵魂。

      妓女这个行业,古老、历史悠久,带有全球性,屡禁不止,久盛不衰,对它的发展规律是应该从世界范围做一些探索的。

1. 从宗教卖淫到经济卖淫

      英国著名的性心理学家霭理士在他的名著《两性与社会》中指出娼妓制度的起源说:“娼妓的起源,由于宗教的习俗。”他又说:“宗教的娼妓即所谓圣妓,几如一公例,其信仰以为人类的孳生活动,有一种神秘和庄严的影响,以增大自然的繁殖。”这就是娼妓制度产生的最初动因。由此可见,文明社会的娼妓制度是以钱来换得性满足,而野蛮社会的娼妓制度是为了宗教信仰。

       对原始初民来说,性交是神圣的,有神力在的,男女性交意味着人口繁衍,五谷丰登。所以他们经常在祭神的盛大节日里,在神前性交,以祈求神灵保佑。当时这种纵欲行为只限于节期祭日,后来,这个责任落在少数人身上了,乱交的时日也不限定了,有一群女子舍身于爱神、地神、繁殖之神或其他和繁殖有关的神,长住在神庙里,专司在神前和男子交合、敬拜神祇之责,这种女人,就是“圣妓”。当“圣妓”的女子,许多是平民的女儿,但酋长之女和女祭司等,也有履行这个职责的。父母可以把女儿献给神祇,女子如果有这种高尚志愿,也可以自动地舍身于神庙。和“圣妓”性交并不是狎邪的行为,有些地方与“圣妓”性交要付钱,有些地方却不一定要付钱。“圣妓”获得报酬也不敢私有,而要献之于神,因为她的整个人已属于神了。例如,在古代的巴比伦,妇女为了敬神,谁也不能不到米莉塔女神庙去献身给外国人。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记述:“这国的女子,谁也要一度到阿芙洛提神(即米莉塔女神)庙,委身于不知名的异国男子。富家女子不愿混同,特乘垂幌的车到神庙,并有许多婢仆跟随。非富有的一般女子,戴着花冠,群集于神苑的接客所,衣香鬓影,来往不绝。这种女人的接客所四方有绳拦着,在通路的中间,异国男子往来物色。女子来到这里,非获得异国男子投下的多少钱在神殿外苑和他性交之后,绝对不能回家。投钱的男子这样说: ‘拜托拜托,米莉塔女神!’投下的金钱不拘多少,决不许拒绝,因为这是献神的圣物。最初投钱的男子,不论是怎样的人,女子也不许拒绝。女子只要委身了男子,遂行了对神的义务,就可以回家,以后无论怎样请求,也不许再委身。美貌的女子,不需在神苑等待多久,便可回家;丑陋的女子,却居留很久也不能完成义务,其中竟有居留三四年之久的。居伯罗也有二三地方,可发现与此相同的风俗。” 闪系的民族除巴比伦、叙利亚、腓尼基三国盛行“圣妓” 外,其他各族也有此风。甚至在《旧约》中也有这方面的记载:“亚摩利人有一条律例,但凡将近出嫁的女子,要在门前行淫七天。”这显然是一种娼妓制度的迹象,与前述的许多情况略有不同的是,女子出嫁前卖淫的期限仅仅七天,而卖淫的地方不在庙堂而在城门罢了。此外,在雅典、科林斯等著名都市的阿富罗底、维纳斯等司繁殖、爱情、婚姻的女神庙宇,常有上千的“圣妓”献身于神。但是以后,这种宗教卖淫的性质逐渐起了变化,逐渐转向了经济卖淫,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人们对钱的观念不断地加强,而对神的观念则有所削弱。在妓女这方面,逐渐以性交作为赚钱谋生的职业;在嫖客方面,则完全忘记古时敬拜神祇的观念,专以妓女为发泄性欲的工具,而图满足一己的肉欲。这样,宗教卖淫逐渐失去了宗教的性质,而变成了商业性的买卖行为。

      在西方,最早建立国营妓院的是古希腊的政治改革家梭伦,他为适应当时许多男子的要求,就创设“达克态里翁”于雅典,所谓“达克态里翁”就是国家经营的妓院。这里面很像前代的神庙一样,养着一群年轻女子,供男子享用,据说只需花一个“奥浦拉斯”(古希腊货币名)就可以嫖一个女人。当时的法律对于妓女卖淫的价格以及缴纳的税率都有明文规定。梭伦定律法是在公元前594年,他创设国营妓院也应该是在这时期前后。据说,人们对他的这一措施十分欢迎,赞扬说:“梭伦,伟大的梭伦,你设立了国营妓院,满足了男子的要求,保护了良家妇女使之在大街上不再受男子的追逐。”国营妓院真的这么受欢迎吗?要做具体分析。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社会,已出现了利益截然相反的不同的阶级,“上什么山唱什么歌,什么阶级说什么话”,赞美梭伦的这些话只是反映了统治阶级以及一部分市民玩弄女性的要求得到满足而已。

       中国古代国营妓院的创设,始于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的“置女闾七百”。管仲相齐在公元前685年,死于公元前645年,他开设国营妓院至少比梭伦要早50年,实际上是在差不多的时期。这又一次地证明了人类的性发展史具有共同的发展规律。有了公娼就必然会出现私娼,从此人肉市场就在人类社会中进一步蔓延了。

2. 几个文明古国的卖淫业

      在人类历史开始以纪元计算的前后,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地区都已进入奴隶制社会,在商品经济开始发展和人剥削人的制度建立的条件下,卖淫业空前繁荣地发展了起来。

      古希腊的卖淫业是十分发达的,这和他们注重现世享乐的人生观有很大关系。古希腊的男子除正妻之外,往往和妓女寻快乐,并认为这是男子应享的权利;冶游狎妓,不仅无碍于体面,也无伤于道德。当时的希腊社会,几乎是一切名人,例如君主、将军、哲学家、艺术家、演说家、政治家等,都亲近过妓女。哲学家柏拉图、雄辩家狄摩西尼、伊壁鸠鲁学派的祖师伊壁鸠鲁等,都和当时的名妓发生过关系,“风流韵事”流传很广。公元前340年,雄辩家狄摩西尼审理过一个名叫丽尔娜的妓女的案件,她被指控和另一位雅典公民像夫妻一样地同居,因为妓女是没有资格取得这种地位的。狄摩西尼说了一段很有名的话,充分显示出那个时代的希腊男子对待女子的态度:我们雇佣妓女,是为了像情人一样和她们作乐;我们雇佣女佣,是为了让她们侍候我们;我们娶妻子,是为了让她们为我们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看管好我们的家产。当时的名妓地位很高,有些名妓美貌非凡,具有极大的魅力。有这样一件事:著名的雕塑家普拉克斯特勒斯请当时的名妓普鲁内为自己的雕像做模特儿,其中有一尊用黄金雕成的塑像被放入特尔菲的神庙中。后来,普鲁内被指控,说她引诱雅典的优秀青年,使他们道德败坏,这是可以判死刑的重罪。她的辩护律师海伯莱德斯发现这一险情后,采取了一个断然的惊人的行动:他让普鲁内站在法庭上一个人人都能清楚地看到的地方,然后剥下她的长袍,让她美丽的胸部和整个身体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几个法官被这景象搞得眼花缭乱、目瞪口呆,当即做出了普鲁内无罪的判决,因为对笃信神祇的雅典市民来说,这么美貌的女子必然是圣洁的,她是能侍奉阿芙罗狄蒂女神的,所以不可能犯罪。律师这一大胆的行动在法庭辩护史上堪称独一无二的“创造”,同时,法官和市民们的这种道德观也是今人所难以理解的。不过,在她获释后,法庭颁发了一项命令,禁止类似的事再发生,否则,法庭会变成“脱衣舞厅”了。

      罗马的卖淫制度确立于纪元前 3世纪左右。当时的妓女都要到官府登记,写明年龄、籍贯,宣誓终身执业。妓女从官府领取的执照规定了卖淫的价格。妓女在官府的监督下营业,官府派人巡视,可以不分昼夜地检查娼家,严禁天明后至午后三时的营业。在图拉查鲁帝时代,仅罗马一城已有32000名妓女。此外,没有登记的妓女也很多,她们不向国家纳税。

       在当时的罗马,妓女的最高等级是德里卡特,即“供养的女人”或富有施主的情妇,有些像现代的“外室”、“包二奶”。接着是法摩赛,名门家庭的女儿,她们从事这个行当是因为她们需要金钱或想享受快乐。多里斯是一些习惯于赤身裸体的漂亮女人;鲁帕是一些贫穷的妇女,在城市破烂或僻静的角落里拉客。库帕是小客店的女仆、侍女,她们可以被客人租用陪床过夜。当时,每一个面包师、旅店老板、浴池老板、理发师和香料商都可以使用妓女来侍候他们的顾客。任何人只要付得起半分币以上的钱,就有权力享受到性快乐。于是,当时到处都是妓院,不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公开的妓院是国家的财产,住着一些只领取微薄报酬而为公众“服务”的女奴。在迫害基督教徒期间,漂亮的姑娘和妇女不是送到竞技场里杀掉,而是送往妓院为奴。由鸨母经营的私人妓院,也存有一些女奴,这些妓院通常都是由女人掌管的。第224页上图就是这种妓院的一个招牌,招牌上的“四姐妹”就是勾引客人的一种色情标志,这个招牌是在古城庞贝发现的。当时,公共浴室实际上也是一种卖淫场所。桑格在他的《妓女史》中描述如下:“尽管两性都有各自的热水和温水浴室,但他们能在走廊和房间里自由会面。男人和女人、姑娘和小伙子都赤条条地混杂在一起,他们如此接近,很难避免接触。年轻的男子和女子都可以使用既是堂倌又是妓女(男)的佣人。在浴后,男女洗浴者都由这些堂倌擦身、按摩和涂油,女人也可以享受男人为她们提供的这项服务。”

       古巴比伦的卖淫业十分发达,风气淫秽,令许多外国人感到惊讶,古书上也多有记述。公元前1世纪前后《巴比伦征略史》的编纂 者卢扶斯说过:“大概再没有比这地方的住民更腐败的,也没有比这地方的住民更懂得肉感术的了。女儿委身于外国人,父母不加谴责;妻卖身于别的男子,丈夫也不见怪。巴比伦人贪美食,肆行因美食而引起的淫欲。妇女们起初虽稍顾忌,但不久便对客人脱去一件一件的衣服,后来羞耻心完全麻痹,赤裸裸的不缠一丝。不待说,这不是专门的卖淫妇,而是高贵身份的太太、小姐们的事。”

      至于古印度的妓女在印度古代性学的经典著作《欲经》中记载得颇为详细:当男人来访时,妓女要诚恳地将蒟酱、花环、香油种种的礼物,赠给对方,然后快乐地谈论艺术、诗歌。这就是记录在《欲经》中的古印度妓女的心得:“要有礼貌、坦率,不能生气、暴躁,并能与人快乐地交谈,有丰富技巧的才是好女人。”《欲经》的作者婆蹉衍那认为具有以上条件的妓女才合乎优雅之道。《欲经》将古印度妓女分为九个等级,被称为卡尼卡的妓女专门侍候王侯、贵族、婆罗门(僧侣阶级)、富豪、有钱人(奈卡拉)。一些高级妓女除了年轻貌美之外,对于“六四艺”(一个女人必须具备的文学、舞蹈、插花、化妆、做诗、手艺、读书等艺术涵养)也在行,并能用巧妙的语言来引起男人的情欲,用婀娜的身体和技巧来俘虏对方的心。

      古印度的高级妓女们住在陈设豪华的宅第里,她们身穿玻璃般发亮的薄丝,戴满五光十色的珠宝;寝室内有一张银舞台、祭坛般豪华的大床;床罩下铺满芬芳的茉莉花;小枕头旁边焚着沉香、伽罗。她们美丽无瑕,身体经常保持清洁,并把白檀香油涂在身上;她们受过良好的艺术训练,具有比较好的教养,还有一套迷惑嫖客的本领。这些妓女都是统治阶级的玩物,所以打扮得光彩夺目,而那些低等级的妓女则往往和乞妇无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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