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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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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6 12: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双规”
    (原创首发)
     又差点杀错人了!
     不是赵振晌“死”而复生,赵作海还在狱中“心情愉快地改造”(据监狱心理指数反映)!
     佘祥林“ 改造”了十一年,赵作海“改造”九年。赵比佘强。
     两案异曲同工。
     舆论哗然!
    “判官”黯然!
     二十余天后,“两高三部”双规出台。一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舆论(或舆论导向)欣然:山在欢呼,水在歌唱……
     大有“双规”若早出台,佘赵何以至此之感。大有将错杀(错判)归咎于“工具”阙如之意。
     果真如此吗?笔者不以为然。
     其实,“工具”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呢,它吉祥着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各司其职。各自分别独立行使其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无罪推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这就是“工具”,白纸黑字!
     若能切实使用这些“工具”,佘祥林,赵作海要想出名,难!
     佘赵二公之所以“成名”,不是判官们缺乏“双规”这样的硬件,而是他们(他们的“上级”,)没有根本掌握《刑事诉讼法》操作系统这个“软件”,而将“其印在脑子里,融化在血液中,落实在行动上”之故!
     有的地方,若遇“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或上上级)一声吆喝,公检法司各长乖乖齐聚“麾”下,集体讨论定案,甚至“扩大”到刑警队长,起诉科长,刑事庭长。“三堂会审”,“赵作海们”,“佘祥林们”,“我们”!想不出名,都难!
     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原则呢?被一声“上级诏曰”击了个粉碎!
     有时为了体现上级重视,“打得犯罪分子不敢作案”(逻辑不通,没有作案就不叫犯罪分子——无罪推定啊。),快审快判。检法提前介入。警方还侦查与你检察院何干?“原告”(检察院)告都没有告来,青天大老爷你审哪个,咋个审?判哪个,咋个判!
     该出手时才出手。
     官员蠢蠢欲动,黑手欲伸时,断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若官员无视“断喝”肆意攫取时,抓住他!
     手出其时。
     有的地方,老百姓向自己的政府表达某种诉求时,公检法一涌而上(公安维护次序,情有可原。但中南海有令:慎用警!)检院你奔去干什么,去检察?法院你围上去干什么,去审判?八杆子打不着!
     肯定有人“吆喝”。
     国之重器,动不动就一边倒,何来公平正义?到底是政府的法院还是人民法院?到底是人民检察院还是检察人民院!
     难怪有人戏称,检察院是政府检察局,法院是政府法院局。
     呵呵,检法成了行政机关。
     太扯远了,太散了,该“聚”了,否则收不倒“口口”。
     差点杀错人(不晓得有杀错的没有),不是公检法机关没有侦检审工具(牛奶是有的,面包是有的。),而是没有用“心”领会“工具”的精要,没有用“心”执法,没有用“心”面对自己的工作对象“人”,而草菅“人”命所致。这是执法者应付之责,是推不掉的。而拥有“诏曰权”的“上级”,更应自珍,慎用“诏曰”,不用“诏曰”。牢记“独立”,落实“制约”。
     公检法们,“上级”们,若各司其职,上帝规上帝,凯撒归凯撒。黑猫是黑猫,白猫是白猫,眉毛是眉毛,胡子是胡子。不要一把抓。该推定无罪的就无罪推定。禁止用刑就不要充“公人”打你三百大板,须知重打之下必有“懦夫”,——“江姐”毕竟凤毛麟角。诚如是,纵然“双规”不出台,要造就“佘祥林”,“赵作海”,也难!
     李敖语(大意):一个人是不是王八蛋,不由他说,不凭你说,要用证据来证明,证明不了,那他就不是王八蛋。证据充分,那他就是王八蛋!
     王八蛋都要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呢,罪犯呢?
     聚都聚了,干脆再添一足。
     如果一定要“规”,还不如把“涉案人”自始至终享有沉默权,“涉案人”自始至终享有辩护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可能好点。

作者  看客
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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