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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沭阳孙良公开信的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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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07: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在“沭阳贴吧”中发公开信的)孙良先生:

    你好!

    你在“沭阳贴吧”上发给我的公开信,今天一位朋友已经通知并转帖给了我,首先感谢你以公开信的方式和我交流,也感谢沭阳的领导人能以如此博大的胸怀让你在他的领地上发这个帖子。公开信这种方式很好,它能让相互之间的沟通在万众瞩目之下进行,感谢你对我的启发以及让我有公开发表意见的机会。

    仔细的看了您的公开信,很遗憾,我对你所讲的很多内容不敢苟同,对所提的要求也不能接受。虽然我不知道你到底是真“孙良”还是假“孙良”,出于礼貌以及为了表明我的态度,特作如下答复。

    一、你哥哥孙述金与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书》并向我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委托我为他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已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这一委托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已在合同中明确,本律师按协议约定履行代理义务的行为怎么能是“插手案件”呢?你的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违背情理,同时也暴露了你对法律的无知。

    作为一名律师,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首先要了解事实真相,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原则。你哥哥见到我时提交了许多材料,用来证明他是无罪,是受迫害的,而迫害他的人却涉嫌多种犯罪。为了慎重起见,我叫他在每一页材料上都签了名字,并做出了对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的书面保证。尽管如此,我仍不能断定他所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就依据他所提交的原始素材整理出一份反映材料,传递给媒体中一些有名望、有公信力和社会责任的记者,作为线索要求他们去调查、核实(这也是你哥哥委托我的第四项内容),作为你哥哥的代理人,这是我的义务;作为公民,这是我的权利。

    据介绍,针对媒体发在互联网上关于沭阳县这一件事的呼吁关注、征求线索、探究真相的帖子 ,沭阳县主要领导在派员与记者沟通不被理睬的情况下花重金雇用删帖公司去删贴(有许多的沟通记录和录音可证);其实这是愚不可及的做法,文明、良好的地区形象以及受人爱戴的执政者声誉不是媒体提几个问题、发几个帖子就能破坏的了的,而损害社会和谐和被诟病的政府形象也不是靠删几个贴就能挽回得了的。关注案件、进行监督是媒体的权利,提出问题是为人民代言,公众自有洞悉真相的慧眼;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人民群众的判断能力,老百姓的心本来就是衡量正义的天平。但不知是沭阳的那位大爷昏了头还是吓破了胆,急急的雇人去删帖,如此一来,等于用行动承认了媒体的提出的问题就是事实了。常言道:不做亏心事不怕鬼,肚子有病才怕喝凉水;很多媒体就是通过沭阳领导的这一表现推断出你哥哥提供的材料是属实的。(可见媒体大腕们的智商与沭阳某领导的智商显然不在一个层面上)。

    至于媒体的精英们如何去调查和行使舆论监督权力以及怎样如实报道、如何向领导反映,那不是我能决定的,也不受我的影响和控制。你身为公职人员应该明事理、懂道理,作为执业律师我没有可能和必要到互联网上“去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诽谤他人”,更没有必要去“破坏沭阳乃至宿迁的外在形象”,互联网及媒体并不是本律师手中的工具。

    二、至于“沭阳乃至宿迁的外在形象”,那也不是哪一个律师和记者、媒体想破坏就能破坏的了的,你见过谁闲来无事去“破坏”一个地区的形象了吗?我看得出,你很在乎“沭阳乃至宿迁的外在形象”,听起来你不像是孙述金的弟弟,倒像是县委书记在做报告。我认为衡量一个县、一个地区的是否文明与和谐, “内在形象”更重要,执政者更应该关注广大人民的感受以及公众幸福指数的提高、更应该把党中央的方针与政策落到实处为百姓多办实事少说漂亮话,绝不能以捞取个人利益为第一追求,否则光靠经营“外在形象”就有了“粉饰太平”之嫌疑了,甚至会做出靠掩盖真相、压制不同声音的卑劣行为,害人害己,误党误国,终究会被人民所唾弃,被历史所抛弃。

    当年,仇和书记执政沭阳,由于改革措施幅度较大未被多数人所接受,一时沸反盈天,投诉上访不断,接连几次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栏目曝光,事态不可谓不严重吧?可是这些曝光及批评不但没有损害沭阳和宿迁的“外在形象”,反而提升了沭阳以及宿迁的声誉和知名度,仇和书记也因此受到中央的关注和重用:因为仇和书记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广大民众而作,是在塑造提升沭阳的“内在形象”,且没有私人利益和个人企图!“为公才改革,为私谁改革?”为官者当以此为楷模!

    三、在互联网上发发议论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互联网只是公众发表看法、表达好恶的一个平台而已,胡总书记和温总理也经常利用互联网听取公众的声音、了解了真实的社会状况和民意、并以此作为施政参考。优秀的、成功的、称职的领导者没有一个是惧怕互联网的;压制证明虚弱,删帖表明恐惧。据我所知,也没有哪一级纪检部门及司法机关是以互联网上的声音为依据查办案件和认定事实的;相反,却有不少的官员因为不敢面对公众的议论、为了掩盖真相、压制表达而做出了更出格的动作,反倒引起了上级及纪检部门的关注而遭致了查处。杯弓蛇影、欲盖弥彰,反而招致了灭顶之灾。此类事例,举不胜举。

    四、我接受了你哥哥的委托,在案件未终结之前就必须履行到底,否则就是违约,不管是你、还是你的上级、你的上级的上级、或者你的其他什么亲属,都来指挥我,那不是陷我于不义吗?我岂敢奉命?接受委托后却弃当事人于不顾才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况且本案又与沭阳要员以及宿迁有关部门有利害关系,我中途解约不是明显的让我背上被权贵收买之嫌疑了吗?我生平最不愿承担的就是这一骂名,我最蔑视的就是为一己之利而为强权、为侵略者、为恶势力充当帮凶和打手而出卖人格的人了!
我认为:如果你哥哥的案件是一个正常的案件,当地有关部门就不会怕律师的介入了;千万百计想要解除律师代理的案件,其中必有见不得人、不敢见人之处。因为经验和历史告诉我们,排斥律师、敌视律师的案件百分之九十九都有问题!

    六、你不断打电话要求见我,“哪怕十分钟”,我并没有同意见你怎么就成了“出尔反尔”了呢?你身为沭阳县的公职人员,讲话不顾事实,信口开河,想当然、自以为是,你怎么就不怕你的语言和作法“破坏沭阳乃至宿迁的形象”了呢?我与你素昧平生,你哥哥在给我写委托书的时候并没有指定你为他的合同履行监督人吧?我凭什么要听你指挥呢?

    七、你哥哥相不相信组织、相不相信法律是他的事情,与我履行代理职责没什么关系;他相信组织也不排斥聘请律师。如果他相信组织,怎么还跟我讲“组织”构陷他呢?他来找我时不相信组织,现在人被关进去了反倒相信起组织来了,这是什么逻辑?既然相信法律,怎么为了他的子虚乌有的事就把他关了一月、把他的太太抓了近一个月、他的外甥抓了一个多月、姐夫抓了几个月、无辜者翟某某抓了几个月而都不给个说法?而你哥哥据说已提交了翔实的证据和清晰的线索举报某某人的犯罪咋就还没有一点反响呢?你说的组织指的是机构还是机构的掌控者?

    八、本人做律师快二十年了,水平、学历都不高;但本人对国家法律的忠诚、对社会的责任心、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的投入精神、对法制以及公民权利、平等的追求信念不比大多数沭阳公职人员的党性差,所以还轮不到你和站在你身后的那位缺少良知、欠缺素质的人来教训我。面对困难和阻挠我从不退缩,这是我的个性使然。

    九、你在公开信中称“通过法律渠道追究你的责任”;我认为任何人违法以及犯罪都应该受到追究,但国家法律不是哪一个个人迫害他人、掩盖真像、甚至是杀人灭口的工具,有这种企图的人不少呢,但成功者寥寥,请以后不要用这种口气说话,因为会暴露你的无知的,也会贬损沭阳的地区形象的。

    十、你等身为公职人员,享用的是纳税人贡献的俸禄,银行里的存款以及荣誉、地位都来自今天的社会体制,我认为你等比平民百姓更应该珍视今天的社会、更应该对社会负责任、更有理由去维护社会的稳定、更应该珍惜今天的一切:因为你等从这个体制中得到的远远多于平民百姓,只有这样你们才能有机会享用及继续你等今日之实惠与辉煌;而不能胡作非为、犯众怒、欺人太甚逼得人失去信心;有人发帖、有人上访、有人举报都不是坏事,那是说明这些人对社会、对未来、对解决问题还是有信心的;这是好事啊。如果这些人对社会失去了信心,对生活失去了希望,问题就大了。社会一旦出现危机你等的好日子也就过到了头了。

    十一、我希望你提示一下你身后的指使者:沭阳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沭阳人民的,不是哪一个个人的,也不是哪一任领导的;不管是谁,既然坐到了这个位子上,就要抓住机会施展本领为民造福,积德行善,为赏识他的上级争光,不辜负上级党委的信任,给自己的先人争光,同时也是为了自己的子孙后代创造一个宜人的生存环境;切不可怀拥侥幸、人偷我也窃、眼睛只看上边个别人的脸色而不顾广大民众的感受,自己随意放火而不许百姓点灯,那迟早是要出大问题的。为官不为百姓谋福祉却把私欲贪腐当做第一追求的,有不犯事的但很少。历史的耻辱柱上和百姓的心中铭刻着的,都是自以为翻不了船的怀抱侥幸心态的贪官。

    十二、你能在沭阳主要领导主持的平台上发这种帖子,你的面子很大,本事也不小;看来你比你的侄子牛B多了:据说孙述金的儿子看到“沭阳贴吧”任由低俗者发布对你哥哥的漫骂却不删帖而专删说公道话的帖,就忍不住上去发了几句牢骚,公安马上登门将其带走,随后是不断的传讯再传讯;而你则不然,俨然是代表沭阳国王在向我下战书、发通牒:你咋看都不像是孙述金的弟弟,倒是像沭阳国王的亲兵,你到底是谁?

    如果你能保证在沭阳贴吧的这一平台上让我连发三份公开信并且保证绝不删帖(当然内容保证不触犯法律,责任自负),让我与沭阳的领导针对此案打一场网上擂台,我可以对你提出的要求做适当让步,你看行吗?

    你哥哥聘请的律师:刘子龙      

    2010-6-29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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