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7月01日,公安部上访备忘录
一、该月继续向公安部反映的问题及要求:
(1)、1996年12月16日,葛秀兰因为不愿意进京上访、不认同“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全部都腐败了”、不认同“中共江苏省委管不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而坚持向中共江苏省委申诉、反映“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违法事实,遭中共江苏省信访局遭蒋正明处长暴力殴打;
(2)、1997年2月17日至3月3日,葛秀兰因上述相同原因,遭中共江苏省信访局蒋正明处长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非法监禁于南京市看守所15天;
(3)、1997年3月24日至1998年1月20日,葛秀兰因上述相同原因,遭中共江苏省委迫害,非法监禁于江苏省石句东劳动教养管理所10个月(没有劳动教养决定书);
(4)、2004年10月21日,中共江苏省委为阻止赵宁臣向中共中央、中国人大信访局申诉“南京市后宰门街135-1号房屋拆迁”案违法事实,及中共江苏省委上述违法、犯罪侵权事实,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抢劫赵宁臣6300余元人民币,并殴打赵宁臣腰椎伤残;
(5)、2005年2月28日至4月13日,中共江苏省委为了上述相同的目的,在国家信访局门口非法绑架赵宁臣,并秘密监禁赵宁臣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83518部队45天;
(6)、2009年5月26日,中国公安部当班领导与中共江苏驻公安部“工作组”多名警察,为了阻止赵宁臣依法向中国公安部反映中共江苏省委上述违法、犯罪侵权事实,无端诬陷赵宁臣呼喊政治口号——“打倒中国共产党”,殴打赵宁臣重伤,致使赵宁臣吐血七日不止,卧病三个月不能下床。
请求公安部尽快对上述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二、接待情况:
当日上午10:38分,赵宁臣依序填写该接待室来访登记单交入登记窗口。登记窗口接待警察态度武断、蛮横,收下赵宁臣登记单之后,表示上述问题不属于公安部接待受理,而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范畴,要求赵宁臣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备注:
(1)、2009年01月07日,中纪委接待室第365号接待员明确表示:“我们中纪委对中共江苏省委的一切违法、犯罪和侵权行为都不监督”!上述关于中共江苏省委绑架、抢劫和非法监禁等问题依法应当属于中国公安部受理。
(2)、2009年3月9日,中国公安部受理“中共江苏省委殴打、绑架抢劫和非法监禁江苏葛秀兰、赵宁臣母子,并迫害葛秀兰死亡,殴打赵宁臣腰椎伤残……”案,明确承认关于中共江苏省委上述绑架、抢劫和非法监禁违法侵权等问题依法应当属于公安部受理、管辖范围。并要求赵宁臣:“再过二十多天,或一个月前后,你再到我们这里来听取我们对该材料的调查、核实结果”。
(3)、、2009年5月26日,中国公安部当班领导与中共江苏驻公安部“工作组”多名警察,诬陷赵宁臣呼喊政治口号——“打倒中国共产党”,殴打赵宁臣重伤,致使赵宁臣吐血七日不止,卧病三个月不能下床。当日,赵宁臣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被“审讯”之后,公安部信访接待室再次明确承认“中共江苏省委殴打、绑架抢劫和非法监禁江苏葛秀兰、赵宁臣母子,并迫害葛秀兰死亡,殴打赵宁臣腰椎伤残……”案,依法应当属于公安部受理管辖。
……
申诉人:葛秀兰、赵德贤、赵宁臣
日期:2010年07月0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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