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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罩 万恶的中共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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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9 03: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白撞显极权专制的和谐社会笼罩着无比黑暗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海军的屯亲徐绍起“酒后、超速、逆行”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距离辽源市矿务局总医院二百米远三叉路口处将我二姐夏连群撞飞致伤后故意拖延四十多分钟不施救导致流血过多丧生
徐绍起在事故现场给杨海军打了电话。故此,徐在杨的授意下对被害人未履行施救。

官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明确写着:“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十六时四十分,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太阳升村四组居民徐绍起(男、 50 岁)驾驶吉 D50813号南方 125B 型摩托车沿矿电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银都浴池南侧三十米处,因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与由道西向道东正在蹬脚踏板上车前行横过机动车道的骑自行车人夏连群(女、41 岁辽源煤机厂工人)相撞,致夏连群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6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对酒后开车发生事故责任的认定明文规定:“酒后开车”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的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6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凡因酒精反应造成事故主要原因的,均负交通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8.21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2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肇事者徐绍起酒后超速驾车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肇事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可是,官方却在公安局副局长杨海军的淫威下公开颠倒黑白违法认定“酒后、超速”的肇事者是“引发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有:“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则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是否负交通事故责任,都不给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明示下,中共公安机关对已故无责任被害人不但强加主要责任”。而且还向死者开具100 的罚单扔到了我的家里。被害人遗体至今没有火化冥馆声称所欠费用将依据法律程序清欠。

事故处理大队向肇事者徐绍起取完笔录就放了肇事者后,而谎称肇事者自己跑了。

辽源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张文江科长说肇事者徐绍起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让被害人亲属自己到肇事者家中寻求解决。
在调解中,肇事者的小姨子一个农村妇女在事故调解科科长王尔敏的面前向我们疯狂叫嚣:“不就撞死个人吗,有什么了不起!”
张文江科长也忠告我们:“你们认了吧!要不!你们是不撞南墙不回头。最后会撞得满头是包,还得回来跪着求他们”!

中共公检法群魔狼狈为奸。
肇事者徐绍起“酒后、超速”且又“逆向行驶”具有三项严重违法违章致一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中共《刑法》 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公安机关伪造材料,颠倒黑白的违法划分酒后超速致人死亡的肇事者徐绍起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从而改变了刑事案件性质,对这起典型的刑事案件案不移交给司法机关审理。又根据《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尽管他们目的不同,但行政执法机关事故处理大队行政执法人员都是为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弄虚作假,将应当移交的刑事案件案却改变刑事案件性质隐瞒压下,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却不依法移交。

依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与辽源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面谈并书面投诉公安局副局长杨海军是肇事者的屯亲。可张海胜却威胁我们说:“小心反座 拒不承认存在任何不法行为,并为此编造了谎言和伪证。最终竟以龙山区检察院、辽源市检察院合办的名义由“尚未收集到和发现犯罪证据”发出“不立案通知”和“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决定”。
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我们说:你的上访信全国遍地都是,你都告到公安部了,不也是这样吗!你就是告到联合国也白费,还是这样,你到法院去起诉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对公安机关放跑肇事者及公检法之所为不服,为求公道不得不通过关系打通官方。我在当年就拄着双拐(左小腿胫骨骨折,打有外“支架”)经关系进京到了公安部。局长告诉我们:你捅破天了,尸体现在不能火化,回辽源市先走程序。所见局长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王局长打了电话:“你们交警没钱花了?”“交警有学习材料了”。后来局长又向贾春旺部长反映了此事。

于一年后的1999712获得了肇事者均负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至此双方各负50%的相同事故责任,与肇事者依法应负事故主要以上的全部责任相差甚远。
为什么只认定了“同等责任”呢?就这还是有人替说话才得到的结果。
根本原因是:“要依法变更为肇事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辽源市就要损失一批交警”。
从表面上看疏通过的案件有了进展。这种所谓的进展与初始肇事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的不同点就在于他们却完全相同并且是同出一辙。

就这起肇事者依法本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案:初始认定了肇事者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负次要责任与无责任到底有多大区别?本案次要责任又与同等责任会有什么不同?显见其中的猫腻。因为一是公安机关早以公布肇事者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二是肇事者跑了,至于是怎么跑的?不言而喻,官方又不能通辑刑事罪犯嫌疑人肇事者徐绍起。

尽管虽有“同等责任”的改变但实质以此为据似乎根本就难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的硬性法律条款相抗衡。这也就意味着酒后超速逆行的肇事者至此仍然可以无需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反而使某些人把这起本来极为简单的案件却瞒天过海一劳永逸的推向了万丈深渊欲成为万劫不复无头案。其实质他们的懈怠是对中共法律的亵渎,是对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欺骗,是在助纣为虐包庇参预违法涉案人等为虎作伥,也是相关人等在玩弄法律游戏,其手段恶毒之残酷令人发指。
在一个“法律”严谨的国家被冠冕堂皇的忽悠了十二年。

曾于2002年在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杭培网论坛发出一帖子: 《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非总理管不可了”, [给国务院朱鎔基总理的一封公开信] 》。由此,事故责任认定变更为由酒后超速的肇事者徐绍起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就是说把当初的责任认定颠倒过来了,基本纠正了错案,但与肇事者应依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是差了一步。

冤案被平反后,至今却没有对赢得一纸空文的被害人亲属给予一分钱的补偿,也没有对枉法办案涉案人员进行处理。有的只是对我的无休止的打压和不择手段的继续蒙骗。

为寻求司法公正惨遭中共公安部高官欺凌,为姐姐伸冤上访被助纣为虐的中共公安部打压。饱经政府精神摧残,耗尽十几年精力。为中国的法律尊严不受侵犯和国家形象不被腐败官员亵渎,为此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十二年我惨遭三次违法拘留、两次违法劳动教养。在2004年同时被劳教一年的还有本市维权上访的王连英。

2004531,我们辽源市进京上访七人同时被从北京押送回“辽源市”拘留十五天。拘留后又转为劳动教养一年的我,在劳教决定作出后却迟迟不送劳动教养部门执行。在拘留所里每天早晨三点多钟必须起床缠牙签,晚间在八、九点钟才能休息,上完厕所不洗手就又缠牙签,一天除吃三顿饭外,没有一刻钟的休息时间。我每天睡在只能容纳二人的地方却六个人挤睡在一起。每天劳累了十七多个小时。晚间,即使六个人都身体侧立为垂直九十度,也是人挤人,人挨着人,而且还要铤直身板,那也没有丝毫间隙,也只能够一支胳膊压在身体下,另外一支胳膊放在自己的身体侧上方,午夜之后才能入睡。况且我挨着的都是身患疥疮的。后来,我也身患疥疮。出狱回家把孩子也传染上了。此间,我还曾一度遭到狱友们都说该人是强奸其母判了十一年的同监严厉训斥:“你真笨!”其因是我牙签缠的实在是太慢了。可当时我心理是非常非常难以接受这种对我人格的无视和公然侮辱。我哪有心思缠什么牙签为非法关押我的看守所向南韩出口创外汇。

  于200494,辽源市公安局以“事出有因”作出了撤销对夏元丰的劳动教养决定。在三个月后的122又以“处罚不当”作出了对我违法拘留的撤销行政处罚通知书。
由于责任认定至此也没有得到彻底公正的变更。为此,就公安机关对我违法拘留和劳动教养的国家赔偿,至今我尚未提起。

2005年正月十五元宵节的上午公安部来了一位领导,据说是中共公安部信访接待室主任。在辽源市公安局会议室,主任说:关于肇事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问题,回部里研究更改作出肇事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书。还说按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14.5万元,如肇事者无力赔偿,公安机关先行垫付。随后找到了曾承诺对赔偿一笔一笔地算的市公安局局长任剑波、副局长宗仁福。当时因考虑我儿子的前程。十多年的职业上访,我是债台高筑,无奈同意了。可当真的去算时,他们又反悔。他们又以赔偿只能按法院的(枉法判决)三万元判决赔付。致使事情没有谈成。没办法,致使我儿子已考入大学,却不能就读!只能眼望儿子大学入学通知书望洋兴叹。孩子深造学习的权利就这样被专业造假笼 万恶的中共公安部给剥夺了。

08年奥运会前夕,辽源市公安局信访室负责人郭主任在公安局对来此上访的人声称:“市长说了,王连英、夏元丰,还让他们作,还拘留、劳动教养他们!辽源市有的是钱,赔得起。”
奥运会前的2008714 ,我在北京大兴区寿宝庄至老三余村路上行走途中遭到大白楼便衣警察强行劫持绑架送到马家楼。后吉林省公安厅防爆驻京办对我说“送你回辽源市政府信访局给你解决问题。”
次日,省厅专用囚车将我却押送到了辽源市公安局防爆处。对我加戴手铐非法拘禁九天后,又再次强行对我非法劳动教养一年。

公民上访的权力是中共当局制订的宪法里面明明白白规定的。
中国的上访看似中共廉洁、执政为公、为民举世无双。其实质是一条已无法再掩盖欺压人民的遮羞布,是为访民设下的陷阱,是政府还要立牌坊以此欺骗民众,欺骗舆论。

事故处理人员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吉林省公安厅声称:“责任认定”再改,只能由公安部改了。
  1999119我们在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见到了交通处伞国才处长,他向我们说:“今天国家公安部督察已到辽源市调查此事故处理正确与否”。当天,我们就赶回了辽源市去找督察。到市公安局信访的人说公安局逯书记陪督察出去了。可是,我们找了两天却始终也没有见到公安部的督察的人。

200377我进京上访到公安部信访办,警号为“000324的工作人员接待了我。但是,000324号接谈员对我说:“责任认定书我们信访改不了,这事归公安部‘交管局’管”。他即不将本案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审理,也不给我出具任何手续或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联系。只是口头告诉我:“你去公安部,也没人接待!

  200659我又到公安部上访,警号为023128号接谈员没有同我直接谈话,023128告诉我18号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接待我。
18号我如约到了公安部信访接待室时,023128却对我说:“接待你的人没来”。我问:什么时候能来?023128说:“不知道!”
丧尽天良的中共公安部放纵犯罪包庇刑事罪犯强盗土匪有什么区别?
  
据悉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杨海军是一个胆大包天,在钱色驱使雁过拔毛无所不为利用权力欺压人民的狂徒。

后又得知:杨海军与辽源市市长刘永新是亲家,刘永新又与曾任辽源市市委书记的时任吉林省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后又升任中共公安部的副部长赵永吉都是从通化市调入辽源市的,当年赵永吉是辽源市市委书记,刘永新任辽源市市委纪检委书记。
  
有着中共公安部疯狂极力为虎作伥,辽源市政法委书记也在向我狂喊:“你的事在辽源市是小事!你告到公安部八年了!你再告八年能怎的!?你息拆吧!要不!你告!还教养你!”
辽源市市政府信访局高亚男局长说:“你这个案子联合国能解决”。

年前,辽源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都新换了一把。对我的打压加剧,监控更加严厉阴森恐怖。
  我家座机持续很久,往外打提示音:您拔打的用户忙,请稍后再拔。向里打提示音:正在通话中。电信局的解释是:电话线断了。

2009年十月前后,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十多个人对我寸步不离跟踪监控五十多天。楼道口有监控器。

2010年中共二会期间在我的住处,除了去年十月楼道口有监控器外,又增设了窗外面在树上高高挂起的摄像头对着我家的窗口。

现在政府跟强盗一样,把老百姓折腾得怨声载道。社会真是黑暗到了极点,共产党的天下这么黑,让我们老百姓如何生存下去?

在极权统治下的中国,人根本没有尊严可言,没有公平,没有正义,良知泯灭,为中国深感悲哀。
尽管中共中央高调宣传反腐肃贪行动,胡锦涛于今年年初在中纪委会议上曾誓言,将加倍打击滥用职权和相关失职渎职行为。可维权之路艰辛坎坷。我虽为一介平民,可我知道,如事发生一两个人错可以改,可一个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中共公安部高层都在欺压百姓袒护违法者,执法官员都层层推诿官官相护,不惜个人前程拼命的玩弄法律。中国的法律存在这样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度已成为一文不值的一纸空文,还如何让中国的百姓信赖当今口口声声为民的中国共产党?


夏元丰


认定书之1.jpg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罚裁决书.jpg

认定书之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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