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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杨佳”案,不做司法鉴定理由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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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8: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9年10月14日发生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袭法警案件做出的一审判决书。
何胜凯被抓后,家属提出他可能患有妄想症。何胜凯是否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他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法定程序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何胜凯没有患精神疾病,则是依据他作案前和作案后行为用逻辑推理得出。
精神疾病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要认定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仅要看其行为状态,还要查其本人和家族的精神疾病史,只有经过全面的专业检查,才有可能得出可靠的结论。法官不具有精神疾病方面的专业知识,仅以被告人的行为状态正常,就用逻辑推理得出了医学上的结论,这样的结论会可靠吗?
何胜凯杀的是法院系统人员,对待这起暴力袭击法警案件,人民法院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前提下,更应保持客观、理性、冷静的态度,以促保司法审判做到公平与公正。
我难以理解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重大的案件,给被告人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都是哪么的难?
这让我想到美国死刑案件,我访问过的澳斯汀一家警署,当年有一个警察被一个毒犯连开十枪杀死了。毒犯被抓获后,司法机关穷尽了全部的司法程序,在案发的第三十二年,即在2010年6月15日才执行死刑。
而在我国发生的重大案件,不仅难以启动司法程序,而且都是从重从快。如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炸死情妇一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58多天时间。而福建省南平市的屠童案,从案件到执行郑民生死刑,时间只有38天。
对死刑案件,我既不赞成济南市和南平市那般地神速,也不赞成如美国那样花几十年时间审理。我认为,在现行法律程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个人的观点,死刑案件应改为“三审终审”再加“死刑复核”),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家属是否申请,都应该启动一个司法鉴定程序,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或大小作出认定,而不能由司法人员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象用推理作认定。在认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后,再扎扎实实地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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