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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大渡河造林局对受害者上访的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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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7 11: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大渡河造林局对受害者上访的答复意见书

由于大渡河造林局原局长江洪的残忍、贪婪,导致了一桩历史上罕见的上千主人落难事件,事件的起因江洪以敲诈方式,以勒索为目的要求本局劳动者交钱“入股”,否则“买断工龄”,由于上千劳动者无钱可交,被江洪剥夺劳动权而流落街头,由于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身权益步入漫长的信访旅途。该事由国家信访局转到大渡河造林局处理。2010518日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以公函方式给受害者一个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意见书”中认定:上访者要求撤销已依法办理的一次性安置。这种说法根本就是一种胡说八道,请问造林局当权者:如果这批劳动者认为“买断工龄”是依法办理,自己又提出撤销,且不是上千劳动者成了无识之徒,无法之盲、一群十足的疯子吗?,是一群抗拒法律的乌合之众!同时标榜自己是法律的忠诚卫士!是吗?请问造林局权贵们:水运局劳动者“买断工龄”是根据哪一本法、哪一章、哪一条?本人认为:该意见书是现任领导继承原当事人江洪的衣钵利用公权力对水运局劳动者进行加害;该意见书只能说明现任领导是江洪猎取非法利益的忠实捍卫者;该意见书只能说明现在当权者是江洪劫取水运局财产的既得利益者,该意见书的现身只能表明现任领导的无知和对法律的践踏,该“意见书”只能作为现在当权者对党中央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精神进行扭曲和抗拒的证据。
其理由
意见书首先违背党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第四次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该意见书彰显造林局对党的各级会议的对抗。
一、大渡河造林局职工“买断工龄”纯属企业行为:
事件的当事人江洪是以掠夺水运局资产为宗旨。江洪自到水运局后所干每一件事都是围绕这个中心。劳动者“买断工龄”只不过是其中一件事,而这件事并非偶然,是江洪整个思想和行为的体现。
江洪到水运局营私操作步骤:
第一步:江洪到水运局后就将水运局这块招牌改为股份制集团公司,自称为董事长。就这样江洪侵占和拥有了水运局人的劳动财富,名为‘股份制集团公司’实为江洪非法占有水运局资产的利益团伙。
第二步:江洪对水运局劳动者进行处理。
自称为董事长的江洪非法占有水运局资产后,自称黑白两道都有他的人,但是资产的实质性归属仍然是个问题,江洪深知人是第一要素,江洪既要确保资产的实质性归属顺利进行,又要防人口舌,因此清洗队伍、排除异己,首当其冲。
1、首先安排一部份人耍工闲假,没有生活费,
2、其次安排一部份职工外出打工为他挣钱(交管理费)
3、对另一部份职工不安排工作,只发生活费
4、再将上千职工输送到外单位,由本单位给外单位经济补贴,
5、对老弱病残上千职工进行敲诈勒索,导致以一万二仟元加点补贴将水运局劳动者扫地出门,所谓“买断工龄”。
所余部份就是江洪选了又选、挑了又挑的心腹和干将。
江洪任职分三个阶段,一、任水运局局长;(92年底93年初)二、任“大渡河股份制集团公司”董事长(93年到98年)、三、任大渡河造林局局长(98年到下课),上面1、2、3项是江洪任水运局局长时实拖,上面第4项是江洪任董事长时实拖,上面第5项是江洪任造林局局长时实拖。
第三步:江洪对水运局资产进行处理:
江洪自知侵占水运局资产并非合法化,要明目张胆地将资产装入自己的腰包,自然会遭到追随者的反对,于是江洪成立所谓什么“分公司”、“子公司”,什么“这样厂”“那样厂”就是几十个。江洪既是集团公司董事长又是各“分公司”、“子公司”,“这个厂”、“那个厂”的小老板。江洪独揽集团公司、各分公司、下属厂的所有经济大权。由于江洪的强盗本性决定资产的实质性归宿明于天下。
集团公司(水运局)经过江洪一翻玩弄和洗劫,钱自然进入了自己的腰包,集团公司空了,小企业倒闭了,职工哭了,债务公司背上了。江洪的目的达到了。资金的转移和归属是当务之急,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外逃是江洪必选之路,2004年11月18日江洪以儿子的身份(约26岁)名正言顺的成立四川省九龙县巨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4月20日在甘孜洲九龙县注册,开发装机容量为4万千瓦小时的二台子电站,(据电力部门估计需4 个亿才能建成),江洪任副指挥长,名曰副指挥长,实为投资者、事实上的电站老板。
江洪结派营私:江洪到水运局时光杆一条,才几年时间由于江洪的贪心变成了亿万富翁,而为国家纳了税、上缴了利润,创造水运局财富的劳动者(主人)却流落街头,可见劫者用心之狠、手段之毒。
二、大渡河造林局职工“买断工龄”不属国家行为。
因为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财富的成就源于劳动。水运局人通过社会活动,向国家纳了税,向国家上缴了利润,水运局人通过几十年的坚苦劳动积累了数亿资产,这些资产应属劳动者所有,作为国家绝对不可能用一万二仟元加点补贴将为他创造税、利的劳动者抛弃,并断绝一切关系。国家只有扶持的义务,没有抛弃的权利,况且大渡河造林局在“意见书”中也只是说:解除劳动关系是“坚持本人自原,单位审批,公证处公证,领取了安置费”,并没有说:解除劳动关系已经国家批准,只是说:经公证处公证,而公证处只是一个社会机构,不能代表国家,显然“买断工龄”不属国家行为。
三、大渡河造林局劳动者“买断工龄”不具备法律效力。
大渡河造林局现任领导口口声声说:买断是本人自愿,单们审批、公证处公证、领了安置费,是依法办理的一种合法行为。而事实上所谓本人自愿是因为江洪的敲诈和勒索,要求职工交2万5仟元钱入股成为股东才能上岗,而职工在无钱可交的情况下才同意买断,并非自愿;虽然经公证处公证,公证只不过是江洪欺诈职工的一种手段,公证处公证不是国家法定程序,公证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造林局劳动者“买断工龄”没有进入国家法定程序。按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与撤销,要经国家劳动部认可,即便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国家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裁决。而唯独在造林局发生的劳动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乐山市劳动局,职能部门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造林局有关劳动争议案提交的申请,虽然受理和开庭审理,但对申请人的主张却一概不管、不理。而造林局权贵们公然能随心所欲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伪造付合自己意愿的裁决书。由于这个国家法定程序被江洪所盗,这个模式板本的出现,造林局发生劳动争议就没有一个法律平台,由于这个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卡壳要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就难上加难。造林局劳动者“买断工龄”民事行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因此该民事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造林局劳动者“买断工龄”是江洪敲诈勒索劳动者所致
从1992年江洪入侵水运局,到1998年期间,由于江洪的营私、劫财给水运局人带来一场天大的灾难,水运局经江洪6年的折腾,97年撤底崩溃,其结果权势者成为高端贵族,劳动者度入生存绝境,难以糊口。就在水运局人难以生存的境况下,加之国家政策的变更,98年国家将大渡河集团股份公司更名为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天保工程)水运局人受到国家赈济。非法聚权聚财的董事长江洪被贬,成为国家事业公务干部局长,嗣后,救灾款的下达。水运局人成为造林局的公务员,从事一项事业性、公益性工作,在所有工作项目中不存在仍何盈利和亏损,也不需要减员、增效,水运局人从心里感谢国家救济而努力工作,造林局呈现一片和蔼升平境象,就在这种情况下,就在这种国家赈济保民生的前提下,残忍、贪婪成性、无恶不作的江洪以昔日董事长的身份和口气、贯用伎俩,在01年、02年、03年分期分批要求职工交2万5仟元入股成为股东,才能上岗,否则不能上岗,这种风马牛不相及的举措、无人道的非法敲诈、勒索行为为中国历史上罕见,这种权力毒计无论劳动者交还是不交都是死路,而对江洪来说都是利益获得者,交了,江洪拥有一毕非法收入资金,不交,劳动者将被驱除出造林局,江洪扔拥有一毕国家下拨给劳动者的救灾款,这条权力毒计还有更妙之处,就是这批人被清除后,江洪对造林局财富的处理在分成上更为可观(如出售土地一毕黑色收入就是几千万)。由于江洪这条权力毒计的实施导致了一桩上千劳动者所谓“买断工龄”流落街头的惨剧,而这幕惨剧的罪魁祸首就是江洪。江洪欠下的孽债,受害者要求江洪的追随者、企业执掌者发放劳动者应得的国家救灾款难道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江洪把水运局产业卖了,产业主人向江洪的追随者要求给点生活费不应该吗?难道这条权力毒计的实施就是造林局依法办理的一次性安置吗?
为了讨说法,2010年5月26日数百名造林局职工聚集在造林局会议室与当权者商确有关事项,经过一翻争辩,当权者仍无一合理说法,虽然数十名国安、巡警进入现场,这种依法维权行为仍继续进行,这种正义呼声仍在空中回荡,这次讨说法行动既是受害者依法维权又是对腐败者的撞击。而造林局当权者在无理、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以不理解不懂法为借口,提出与职工一起上访,似乎要以正义之势去追究主管单位和国家的责任,实为以拖时、淡化方式来维护主子江洪和自己的非法行为,以此开脱自己的职责…….

四川省大渡河造林局  卞明全

2010年5月28日草稿
2010年6月  日整理稿

电话 0833 295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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