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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个什么“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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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律师是个什么“南北”?
     某司法高官发声:律师要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高官要求律师讲政治,是否有法可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就有必要弄清楚律师是干什么吃点的,律师究竟是个什么“南北”?
     毫无疑问,既然是中国律师,其“生存”的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原来,所谓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其前提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其权利来自委托或授权。说白了,律师业是服务业,律师是服务人员。律师提供服务,需要指定或委托,如果没有指定或委托,律师就无权服务。
     原来,律师就是这样一个“南北”。
     由此可见,律师不是政治人物,不具有行政权力,不具有政治功能,不具有政治色彩。律师只是一种技术职业,凭其技术为当事人服务。就像驾驶员驾车为客人服务一样。
    《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义务。是律师应尽的义务。
    《律师法》全文60条,没有规定律师要讲政治,没有规定律师有讲政治的义务。
     共和国公民,有没有讲政治的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33条至第56条即是。全部25条中,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讲政治的义务。
     无论是宪法还是律师法,既没有规定公民有讲政治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律师(律师也是公民)有讲政治的义务。
     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某司法高官“讲政治”之说缺少法律依据?“讲政治”之说与“法”相去甚远?
     何谓政治?律师如何讲政治?
     由于所处时空不同,历史观不尽一致,人们在解释政治概念时所强调的内涵也就不同,于是就产生了对什么是政治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众多关于政治的定义。
     马克思关于政治的定义:政治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
     列宁关于政治的定义:政治就是参与国事,指导国家,确定国家活动的方式,任务和内容。
     孙中山关于政治的定义: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
这几位政治人物对政治的定义的共同点是:政治是上层建筑,是管理国事治理公共事务的活动。
     政治者,治政也。
     治政,需要权力,这个权力,宪法规定由政府行使,律师没有这个权力。
身为“服务人员”的律师,这个政治就没法去讲,律师也没有权力去讲这个政治。要求律师讲政治,无异于要求厨师讲政治,无异于要求美容师讲政治,无异于要求摄影师讲政治。
     曾记否?“史无前例”时期摄影师讲政治就产生过《如此照相》这样的荒诞剧。摄影师是讲过政治的。
     司法高官要求律师“讲政治”的实质是什么?他究竟要求律师做什么?
     高官语焉不详。没有对讲政治的含义进行阐发。是官场“泛政治”的口头语?是有心栽花?无心插柳?不敢妄自推测。联系下文的“顾大局,守纪律”来看,疑似“有心栽花”。这里面似乎包含要律师服从大局,服从纪律的意思。似乎包含要律师服从管制,服从统治的意思,似乎包含要律师“听话”的意思。如果没有“度”错君子之腹,高官要求的“讲政治”就与律师的功能不尽相容,硬生生地将身为“服务人员”的律师提升到“上层建筑”层面,还原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原《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的表述),使之听命于行政权力,服从于行政权力,成为权力的附庸,权力的点缀。
     这是不符合《律师法》的立法精神的。这是不符合律师制度设立的本义的。
     说到律师制度,著名律师张思之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设立律师制度,律师就是公权力的对立面,就是公诉机关的对立面,这样才能做到监督。设立这个制度之后又说律师不听话,如果(律师)没有意见那他就不是好律师,那都当公诉机关好了,检察院扩大不就完了吗?说让律师顾全大局,律师的大局是什么?律师的大局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是从西方“拿来”的。律师制度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源于民主法制的进步和人权的保障,源于实现司法公正的法治思想。因此,律师制度要求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共和国的律师法也体现了这一精髓。
     不难看出,律师制度的设立,天生就抗衡公权力,就不应屈从于公权力。天生只服从法的威力,尊重人的权利。律师要“守”的只能是自己的天理良心,要“顾全的”只能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不可以屈从于政治,屈从于强权,屈从“人”权。
     律师制度,是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上世纪共和国遭浩劫,法治荡然无存。律师制度也随之灰飞烟灭,其危害触目惊心!
     二0一0年第七期《炎黄春秋》发表了于一夫《“以党治国”面面观》一文,该文以振聋发聩的大量事实披露了当年无法无天的恐怖情景:
情景一: 
     1955年刘少奇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不是为了约束自己,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
     1955年7月间,刘少奇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是约束人民的手足,如果那条法律约束了革命人民的手足,我们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1955年7月间,张鼎丞(最高检检察长)和梁国斌(最高检副检察长)在北戴河向刘少奇汇报工作(彭真在座),刘少奇说: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
情景二:
     当毛泽东1958年8月在北戴河表态说“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后,以彭真为组长的中央政法小组很快写了一个《关于人民公社化后政法工作一些问题向主席、中央的报告》,明确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已经没有必要制定”,遂使从1954年开始的法制建设进程骤然中断。
情景三: 
     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 。1960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批复》,中央书记处决定:
     1、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对外,三机关名称不变,保留三块牌子,三个大门出入;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率,两院各出一人参加公安部党组,以加强工作联系。
     2、三机关合署办公后,最高检保留二三十人,最高法院保留五十人左右,各设一个办公室,分别处理检察、法院的必要业务工作。
     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平行机构,统称“一府两院”。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就对“一府两院”体制作了伤筋动骨的改动。  中央公检法三机关合为一体后,上行下效,全国各地一律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建制,改为“政法部”或“政法公安部”,进而提出“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于是,各级党政领导率领政法部门的干警,带上空白逮捕证和空白判决书,下乡下厂为“打开局面”而随意捕人;对抓起来的人有的甚至不开庭审判,在空白判决书上填一个名字,加几个罪名就判处了刑罚。
     肆无忌惮地践踏宪法,破坏法治,何等“雷人”,何等“雷国”,何等“雷宇”!
     在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中,始作俑者无一幸免!
          历史再一次无情而雄辩地证明:无法无天人人平等?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法律,法治,这座“上层建筑”是不可随意拆除的,是不可随意“拆迁”的,是不可随意蹂躏的。
     大厦倾覆,能有完卵!
     沉舟侧畔千帆过。人治渐隐,法治雏具。法治兴亡,国人有责。法治兴亡,高官有责!
     在“法”言法。司法高官在“统领”律师这群“南北”时,当用“法言”发言,当用 “法语”发声。用“规矩”规范“南北”,用“规矩”规范自己。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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