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程志远,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05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吉民三终字第177号案件当事人。原是一名从事工程测量专业的技术人员,1987年毕业于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程测量专业,从2006年4月起因中央国有企业长期无偿非法使用我父亲退休后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即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或称版权),
涉案百亿元而走上了艰难的用法律维权之路。
【父亲退休前为国家电力立汗马功劳却遭遇不公】
我的父亲叫程在熔,1924年生于安徽省安庆市,1949年毕业于国立英士大学电机专业。他是中国第一条220kv高压输电线路的主要设计者。55岁的他开始自学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1980他开发出了杆塔自动排位优化设计软件;1982年又开发出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件,在职期间他有多项的技术发明和创造,他于1986年7月退休,可以说在职期间我父亲为国家的电力设计立下了汗马功劳,论贡献和才华与两弹一星的元勋相比毫不逊色。然而,由于57年被“错划”为右派, 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奖励。相反36年多的工作生涯有24年是在大右派的屈辱中度过的,在我的记忆中退休前,他甚至连一个奖状都没得过,可以说这对他待遇是极为不公的。然而,不公并未因退休而结束甚至死后人在继续。
【退休后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是平等民事主体】
我父亲自1986年7月退休后在家自行从事高压输电设计方面软件的开发,为了摆脱在国有企业中吃大锅饭给他带来不公,他多次拒绝了东北电力设计院回聘,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从未与任何单位和组织及个人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程在熔从1986年7月起直至去世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独立的民事主体。或者说是软件开发商与软件使用企业的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退休后的一切劳动成果理应依法归属于他个人所有,这与与退休前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受托开发软件委托者玩弄欺骗手段】
1991年由于电力杆塔设计规程已修改,及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在老式计算机所开发的铁塔设计软件已无法满足新规程要求,全国电力设计行业六大设计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设计规程要求微机版的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件。由于国内除了我父亲没有第二个人能开发这类软件,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初准备从国外购买。由于无力支付每年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和难以克服语言方面的障碍。因此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后委托我父亲开发,但我父亲当时担心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扯不清,希望能签订合同,但当时直接负责经办的送电处处长韩少哲对我父亲说: “不用签合同,你开发的软件需要评审,不评审就不能推广使用,我们帮你做评审,帮你卖。”这话一听是乎让人觉的还可以。而这里所谓的“帮评审”“ 帮你卖”从后来所发生的一切可看出这是十足诈骗行为。
【新软件高效率彻底淘汰传统方法】
1991年8月软件完成开发后马上投入工程中使用。使设计效率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彻结束了传统繁重的手工设计历历史。过去设计一基塔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而使用软件在一人一台微机机的情况下,只需三个工作日就可完成同样的工作;过去一年最多完成200公里长500kv高压输电设计,而1991年使用新软件仅用4个月就完成了800公里。
【软件完成后即遭到非法使用】
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开始实施,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实施。1991年8月我父亲利用自家的微机完成了1991版软件的全部开发,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
属于受托人法。”《计算机软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两条相同略)规定。 我父亲理应依法享有这一版软件的著作权。按理说,东北电力设计院最迟应从1991年10月1日起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没有任何理由不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根据《著作权法》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详略)”,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法。当事人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东北电力设计院最迟应从1991年10月1日起使用程在熔退休后开发的软件作品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使用。而当年东北电力设计院使用软件获上至少千万以上巨额的收益,可是却一分钱使用收益没有给我父亲,他们比随都清楚这一版软件的巨大收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着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的规定。显然,东北电力设计院使用软软件的行为完全是是非法的。
【以评审为名行骗取著作权之实】
1992年6月东北电力设计院对软件进行了评审。而评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以评审为由享有软件著作权是国法所不容的。那么评审的目的究竟为何?
据东北电力设计院说是为了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说十分玄乎神秘。其实不然,第一从时间逻辑上看,软件已使用10个多月,仅东北电力设计院就已使用软件设计了1000多公里输电线路的铁塔,显然,这1000多公里是得不到由评审所带来的安全保证的。第二、从所有软件的评审情况上看,几乎很少有软件会得到评审,其它专业的软件也几乎都不评审,能得到评审的软件极为个别的,主要目的是由于领导要政绩、开发者本人要业绩和奖金并成为晋升职称的资本。第三、从技术上讲,真正起到可靠性和安全性作用的是测试,而这一工作是由开发者或者具体使用软件的设计人员可以单独分别完成,而不是由评审人员来完成。第四、从参加评审的人员看,都是一些行政管理人员,没有一个是会使用软件的人,更别提开发。由此足以说明,为了“安全可靠”之说根本就不成立。而从东北电力设计院在评审证书上所做的一切,充分暴露出其真实的目。
在1991版的评审证书上,东北电力设计院被列入主编单位,把根本就没有编写程序的张忠生列入主要编写者,而我父亲在其后。让人一看觉得我父亲是隶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在职职工,而不是一个具有主体资格自然人。并以评审为由,随意使用软件,随意署名,这一切行为都从未依法经过我父亲的任何授权,完全是非法的。这也暴露出最初韩少哲当初所说的“帮评审”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阻碍我父亲依法享有著作权而故意设置的障碍,并达到霸占掠夺其财产的最终目的。这一点从以后“帮你买”中得到更充分的证明。
【法人内部成立公司转让软件又暴评审欺骗性】
1993年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内部成立了一个集体公司,注册资金为三万名为“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送电技术开发部”,王仲华任法人,1991年版的软件就是以这个集体公司的名义向全国其它5大电力设计院和30多家省级电力设计院转让,转让是在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眼皮底下进行的,转让收入名义上给我父亲的是总额45%,,而我父亲得到不过8万元,可以肯定实际上连1%都不到。而每一笔转让到底收入是多少?都有哪些收入?从未向我父亲公开过,从1991年到1997年,全国电力设计院使用软件的总收益累计大约在15亿元。可以肯定这8万元只不过是送电处集体公司收入的1%不到。
而从送电技术开发部转让软件的行为看,足以证明1991年版软件的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无关,否则,韩、谷、王的行为将应当构成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同时暴露出1992年评审证书所列的编制单位是东北电力设计院,编写者是张忠生完全是不实之词,评审完全是骗人把戏。
【97年受托开发1.0版新软件91年故伎重演】
1996年国家电力杆塔设计规程又作出修改,东北电力设计院需要符合新规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软件,于是又找到我父亲,又采取与1991版同样的欺骗手段在不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委托我父亲开发,我父亲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又开发完成了《自力式铁塔内力分析软件》1.0版。于1997年4月进行评审,而软件实际全部完成时间是1998年。这再一次证明了评审毫实际无用处。之后又与1991版同样方式以评审为由,随意的对软件署名、复制、使用、占有、收益。
【从1.0版的转让看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无关】
软件的转让还通过送电处的集体公司,并以这一集体公司的名义向外转让, 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点,也就是说这一集体公司行使了著作权,并在的收益。 而给我父亲只得到10万元多一点,这又是送电处仍说是总收入45%。我父亲仍不了解转让的过程和收入情况,但钱是从送电处集体公司的账号提出来的。转让仍是在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眼皮底下进行的。由此足以说明,1.0版的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毫无关系。
【合同充分证明著作权归属于程在熔私有】
2000年月6月12日东北电力设计院送电处谎称要给软件升级为为名需要1.0版的源代码,并口头称升级后的成果双方共享,并与与我父亲订了协议,骗走了1997开发的1.0版全部源代码。然而,这一合同充分证明了1.0版软件的著作权完全归属于我父亲程在熔一人所有。是程在熔一人开发的,而不是共同开发的。合同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1.0版转让的事实相互印证。
2001年7月,送电处又与我父亲签订协议,约定将由他们自己开发的新软件,由我父亲解决程序编写所遇到的疑难问题,开发后的成果和双方共享,确定收益分成比例。这一协议与2000年6月所签协议相互印证,再次证明了1.0版的著作权归我父亲所有。同时也证明了东北电力设计院根本不具备开发能力。
【送电处未履行合同开发条款2.0版仍是我父亲一人开发】
而协议签完后,送电处并没有履行其中最为重要的开发的条款,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能力开发,完全是欺骗;最后软件升级还是由程在熔一人完成,于2003年初开始开发,10月初步完成,2004年全部完成,之后送电处以这两份协议为由骗走了2003年的2.0版的源代码。
【2.0版软件著作权依法归属于我父亲】
由于,东北电力设计院并未实施开发软件的行为,送电处也未履行2001年7月协议中承诺开发的条款,明显违约。显然,这应属于无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略),《计算机软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版理应归属于程在熔享有。
【2.0版未开发就已有评审证书】
前两版欺骗伎俩继续重演,2.0版软件名义上是做了评审,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做,因为,2.0版的评审证书上的评审时间是2002年12月,而软件开始开发是2003年初。也就是说软件还未开发,评审证书就出笼了。可以肯定这是后来东北电力设计院在被告到法庭上提交的2.0版使用手册没有编写标明时间主要原因。这一次评审完全是伪造的,再一次充分暴露了,评审完全是诈骗行为。
【从2.0版的转让看著作权仍与电力设计院法人无关】
2003年2.0版软件转让注资6万元也是集体性质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科技开发中心信息技术开发部”(法人韩中新)的名义向外转让,我这仍有着有30多份合同书充分证明证明这一重要事实,我父亲从送电处只得到26万元的转让收益已分成。而全国每年使用软件收益已高达15亿元。
可以明显看出,2.0版的转让行使著作权的主体也不是东北电力设计院,而是由注册资金只有6万元的集体公司行使的。而这一切仍是在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的眼皮底下进行的,因此,2.0版的著作权的归属完全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无关。否则这又是涉嫌变卖私分国有资产重大的违法问题。
【三版软件使用总收益过百亿】
我在东北电力设计院从事工程测量专业工作,每年所测量的高压输电线路的长度基本都有数,根据测量长度,和设计收费标准,可知总收益。
1991年第一版软件共使用约六年,东北电力设计院从中获收益大约在1,5—2.0亿元,六年全国总收益过20亿元。
1997年1.0版和2003年的2.0版共使用到2006年,东北电力设计院大约在7亿多元,全国总计收益超过40多亿
到2006年止全国的电力设计院使用的软件总收益超过100亿元。
从1991年至今三版软件使用中收益约150亿元。可以说软件的收益远远超过国内任何一位明星大腕的所拥有的所有版权总收益,而我父亲却只得到不足50万元收益,只是总收益的万分之零点三,无法与一般的著作权收益30%—40%相差百倍之遥,而相比国内明星大腕(成道明、章子怡)已拥有私家飞机,50万不过是人家一根汗毛而已。
【协商要收益遭粗暴拒绝】
2006年2月10日程在熔病逝,3月下旬我持合同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有关主官副院长谷仁川协商,要求软件收益分成,多次协商不成,最后主管副院长谷仁川粗暴的拒绝说:“不给,愿意上那告上那告去”。但并未提一字合同无效的话。
【证据事实相互印证我父亲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
以上所有列出的从软件受托开发、评审、转让的行为和证据、两个合同、及陈述的事实,它们之间相互印证,一个重要事实、程在熔应无可争议依法向享有退休后开发的三版软件著作权,而这三版软件著作权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无关,东北电力设计院的法人15年来一直是非法使用我父亲个人软件、非法获利数额特别的惊人巨大。可以说铁证如山
【一审指鹿为马硬把委托作品说成职务作品】
2006年4月19日,我作为原告人依法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状告东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诉求1、要求软件的使用收益分配权500万(最终数额由对财务审计来定)2、软件的署名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6月15日开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全部一面之词的虚假证据:1991年1997年2002年的评审证书、非法书署名的1991版、2.0版的使用手册、这些证据与两合同明显存在矛盾,被告拿不出一个证明直接开发软件的证据,所有的证据都是自己单方面产生的,而被告在答辩中说两合同法人未授权为无效合同,甚至连合同中反映的1.0版软件是程在熔一人开发的事实也否认,这是在耍赖,可看出,当初合同之所以只盖不具法人资格送电处的章而不盖上法人的章,是有预谋而又经过精心设计骗局,全是一种诈骗行为。
答辩说诉争软件1997年1.0版和2003年2.0版是程在熔退休后“参加”开发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法人享有。理由是法人立项、提供了所谓的物质条件、主持评审并持有评审证书、承担责任,显然。这里没有一条是法定享有著作权的理由。于是双方的争夺焦点变为著作的归属问题。
2006年9月14日长春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诉争软件1997年版2003年版为职务作品,上述两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其著作权全部归被告东北电力设计院享有,驳回我的全部诉求。其主要事实及理由是,程在熔于1997年和2003年完成两版软件与1982软件是同一计算机的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的关系,他们是同一作品,即为为同一软件,著作权1982年就产生了。显然,这一说法完全违背事实,而与被告的证据能也是十分矛盾,其说法极为荒谬。而“1982年著作权就产生了”的说法与法律所规定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明显不符。此外,判决不仅并未对合同诈骗做出任何处理,而是完全顺应被告的说法也认定为无效,并完全抹煞了合同说反映的全部事实。
简而言之,一审判决采取混淆是非、指鹿为马,歪曲和滥用法律等极为卑劣手段,把应属于个人的委托作品硬说成是属于被告的职务作品。其目的就是不折手段的彻底剥夺程在熔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不服原判上诉二审判为法人作品又被驳回】
2006年9于8日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法院,明确指出并论证了我父退休后开发软件与职务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关系,1997年的1.0版、2003年2.0版与1982年的软件是不同的软件。吉林省高级法院开庭后实在感到难以维持一审职务作品判决,采取久拖不结案的做法,并多次以非法方式进行调节,声称只给50万完全了结,被我断然就拒绝。结果,二审判决认定1.0版、2.0版源程序是我父亲一人编写的,但是是参加开发,是“非法人无法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软件著作权归属于法人为由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参加开发者也应享有著作权。显然是于法不符,而“非法人无法承担责任的软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吉林省法院自己编造出来的。判决名义上是由审判委员会做出的作出,实际上是主管副院长刘承祥在背后主导。判决作出后,迟迟又不给判决书,在我多次对主管副院长刘承祥公开抗议之后不得在拖了九个月后才拿出二审判决。
【最高法院申诉遭遇捏造事实再被驳回】
2007年7月下旬我报着对最高法院一定会主持公道的希望,走上了进京艰难的上访之路,经过多次的漫长等待,最高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收取了我的再审申请,2009年1月25日收到立案审查通知案件编号为(2008)民申字第105号,2月19日上午九点开庭听证,2月18日上午书记员电话通知申请人,不允许亲属到庭旁听,理由是不是正式开庭,显然,这是怕见阳光。2月19日下午2:00开庭,听证庭审过程急匆匆草草结束,其中有多处违法。让人感到不清不楚,有许多该说的话无法说,紧接着就进行调解,调解并没有依法进行, 最后,听证会不得不草草结束。八日后我给最高法院去信,重申软件是委托作品,指出东北电力设计院存在合同和评审进行诈骗行为,再次表明不同意调解。有关详情限于篇幅另文详述。
2009年6月10日我接到最高法院的裁定书,裁定以软件为职务作品驳回了我的申请。其主要理由是“仍以原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享受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程在熔与电力设计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关系。”(见网上裁定书)纯系子虚乌有,凭空捏造的事实。而“与电力设计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内力分析软件1.0及2.0的源程序编写工作,”这一事实与二审法院的认定源程序是程在熔一人编写相矛盾;与二审时质证实电力设计院承认两个合同所反映应的事实,而合同证明的事实是1.0是程在熔一人编写的事实是矛盾的。与东北电力设计院答辩状所述也为矛盾。可以看出所谓的“共同编写源代码”是对事实的歪曲和篡改。此外,裁定还有4处事实认定错误。限于篇幅暂不详述。
简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裁定依据主要事实是捏造的、被歪曲和篡改的事实硬把属于程在熔的个人作品,裁定为著作权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职务作品。这样等于再一次宣告程在熔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以法律的名义彻底剥夺。
【判决和裁定的后果】
判决和裁定不仅驳回了我的合法的全部诉求,而且彻底剥夺了我父亲作为软件开发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免除了违法者所有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使利用评审进行诈骗、非法使用他人商业机密、合同诈骗(使用无效合同骗取他人商业机密)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等重大刑事违法犯罪行为免于受法律的追违法者,因判决和裁定可理直气壮的享受着非法所得的著作权所带来的巨额财富。这是在鼓励和纵容违法犯罪,是十足的践踏和破坏法律的行为。
【判决和裁定的涉及重大疑问】
1、两个合同东北电力设计院拒绝承认有效,在一二审被判为无效,最高法院裁定回避了合同的效力问题,那么,显然东北电力设计院取得重大商业机密(源代码)是用非法手段取得的.,是通过合同诈骗取得的。我认为这触及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难道最高法院认为这是合法的吗?
2、软件的著作权被判决和裁定为归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可是在至少长达13年的时间里,软件的转让是有两个注册资金只有3万和元6的万元集体所有制的公司私自向外转让,所得收入被两公司私分,最高法院在听证时已发现这一问题(见听证笔录12页第5行),我认为这涉及《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为何不了了之?
3、无论是委托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我父亲程在熔都依法享有署名权,这是起诉状主要诉求之一,三级法院都没依法给予保护,并一字不提,这是为什么?
以上我所说的都有据可查,并非靠记忆和想当然。
请看最高法院裁定书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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