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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洪哲胜非暴力变革中国的观点(另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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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1: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洪哲胜非暴力变革中国的观点(另一篇)
张三一言


  以下引用的非暴力观点,并非洪博士首创或专用,而是一种潮流;是中国尤其是海外知识精英的主流意识型态。这里只是借洪博士的话来说理而已,并非针对洪博士;是对所有反暴力者说话。

  洪哲胜说:“一个政权如何响应反对运动的进攻,归根究底决定于它自己对于各种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收益大于成本,就是有赚;相反,就是亏本。”“因此,并非文明的政府,就一定会采取文明的办法;野蛮的政府就一定会采取野蛮的办法。

  文明政府必然会把“文明成本”放得尽可能大;需要得到极大的收益它才愿意做野蛮的事。野蛮的政府就一定会把“野蛮成本”放得尽可能大;需要得到极大的收益它才愿意做文明的事。维稳支出增幅超国防,总额逼近国防开支就是无限放大一党专政野蛮重量的证明。相反,文明政府只要有些少文明的利益或没有利益也没有损害,它他会做文明的事;野蛮政府只要野蛮的利益或没有利益也没有损害,它他会做野蛮的事。可以这么说:文明政府做文明事、野蛮政府做野蛮事是常态;野蛮政府做文明事、文明政府做野蛮事是例外。如果按照文明的民主社会或一般专制社会“保权量”标准来对中共式政权作“成本─收益”分析,虽则“成本─收益”分析仍然有效,但是,极可能把中共采取野蛮办法的常态,与“并非野蛮中共的政府就一定会采取野蛮的办法”的例外,分析成为彼此彼此、等量齐观的事。结果大大扭曲事实、真相和本质。

  洪哲胜说:“建议有心人为“面对甘地非暴力斗争挑战”的英国政府对其文明响应方案作出“成本─收益分析”,然后也给”面对中国民运的非暴力斗争挑战的中共政府“作出类似的分析。从这里人们可以更加贴切地审视非暴力斗争在当代中国的可行性。”

  请分清一些概念。第一,人们并非反对甘地非暴力斗争本身,特别不是反对在英国治下的印度甘地非暴力斗争本身,而是反对在目前中国政治现实中盲目的推行甘地非暴力斗争。第二,反对的理由也不是甘地非暴力斗争在今天中国绝国绝对不可行;因为它可能有亿分之一…千分之一可行性。在可行性微乎其微、渺茫之极的政治现实中去推行,是否是理智理性的选择?理智理性的作为不是如此,而是首先增加“非暴力在中国的可行量”,为非暴力创造条件,让它增到百分之一、十分之一。而不是在亿分之一的条件下强行推进非暴力反抗。第三,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社会方方面面矛盾累积到爆炸性局面中,在民众暴力反抗暴政方兴之际,在中共四面楚歌草木皆兵之因而维稳压倒一切时,大张旗鼓宣扬非暴力,客观上就是为中共舒解压力、替中共当消防员把水射向反抗中的民众。这种行为,说好听的话就是好心做坏事,说不好听的话就是为虎作伥。

  非暴力主义者理由之一就是非暴力可以创建生存空间,不易给暴政找到镇压借口。事实并非如此。只要你触及它的命根──维稳,即维护一党掌控政权的稳定,不论你是暴力还是非暴力,有杀错无放过,照杀不误。刘晓波搞08就是因为触动了它的那条命根,所以就得严判11年。或者可以这么说:推行非暴力反抗只能给中共降低镇压异己力量的成本。

  在中国,非暴力反抗思想应于城头竖起大王旗开始,盛行于六四挫折后,于今为烈,暴力越凶恶就越流行。可惜的是,在极权下,非暴力主张效果有限,几近于零。暴力反抗暴政还多少有些成效,例如翁安石首暴力事件等等都能迫到暴政酿步。还有一点想提醒反暴力者们,国内暴力反抗暴政都能得到全国一面倒、铺天盖地的赞赏、鼓励、支持,例如杨佳、邓玉娇、翁安、石首…事件都是如此。可是,非暴力思想在中国民间响应者寥若晨星;只有在少数掌握话语主流权力的知识精英(尤其是在海外者)自我感觉良好地自弹自唱兼自赞。这点值得这些上层知识精英自省。(我看这点希望会落空)


20100924  于香港







洪哲胜的“正确理解”规条
张三一言

洪哲胜写了《黑格尔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我用白话来说说我的理解──》一文。张三一言作如下回应。


其一

如果把“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改为“凡是存在的都是有理由的”,大概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论。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是外国话译过来的,“合理”是不是“理由”的错译?我不知道。但是就中文而言,就中国人使用汉语习惯而语,就常识而言,“合理”有判断含义,有道德、正义等等含意,有是非对错的含意。“理由”可以不含判断含意;不含有是非对错、道德、正义等等含意。例如,强奸这个事实存在了,你不能用中文说它合理。但是,你若说强奸事件必定有其理由,必有其道理存在,大概这争论就不大,因为其理由有对有错都是正常的。


其二

任何一句话,除非有原说话者作出解释、规限,人们必须按照其解释、规限去理解;如果原说话者没有作出限定,你的话公开后,人们都有权利按照白纸黑字各自作独立理解。任何后人都有权利作出自认为正确的理解;但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或权力去作一个“正确理解”的规条,要人们必须遵从这规矩去正确理解。不能说不按照这个“正确理解”的规条就是被误用,造成错误的论断。所以,“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被理解为“凡是存在的都是有理由”或者“替坏的事物辩护”,都是合理的;两者的价值是相等的。你不能说:‘“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之后,其中的“合理”往往就被赋予了褒义,而原话就被解读成为“凡是存在的都是适当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对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好的”。’这种情况是错的。你可以说‘它的如下原意反而就被忽视了──“凡是存在的都是有它存在的道理的”。’但是你不能说不这样理解是别人的忽视或错误。因为这个“原意”不是白纸黑字的原话,而只是,也仅仅只是某个解读者理解出来的“一意”。如果这个一意可以理解成为原说话者的原意,那么,同样的理由和逻辑其它的二意、三意、四意…都可以是理解成为原说话者的“原意”。你不能说那个正确那个错误。若要说错误,那是原说话者的错,不是解读者的错;若要说改正,也是原说话者的责任,不是解读者的责任。

我写这些话的用意是:任何一句话、一本书、一个理论…除了原说话者外,没有任何人可以规范出规条,要大家遵守这些规条去正确理解。


张三一言
20100917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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