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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维权者,阻止剥夺依法维权;位置颠倒,被告审原告(维权者反成被告);检察院介入,维权者被提起公诉;法院不公正审理。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东系山村1821名村民以行政诉讼原告和上诉人的身份向山东省三级政府部门反映牟平区政府以造假霸占村民土地1750亩,对此山东省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了剥夺1821人村民的原告上诉人的诉权掩盖罪证,竟然向提起行政诉讼的1821名村民原告上诉人送达记载人民法院以审判程序违法的书面审理裁定确认被告牟平区政府造假以41万霸占1821名农民1750亩土地合法,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由于烟台市两级政府和山东省和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践踏法律藐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激怒了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的1821人村民的原告和上诉人,致使原告上诉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到山东省三级政府反映土地腐败问题,因政府部门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接待核实处理所反映的违法犯罪的问题,迫使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在政府部门门前滞留等待,才获得给予解决的答复。1821名上诉人原告的依法维权和反映山东省烟台市两级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问题激怒了烟台市牟平区两级政府的直接责任人。2010年2月1日,烟台市牟平区政府为了阻止和剥夺1821名村民原告上诉人的依法维权,打击报复原告上诉人,而且在不同时间分别对9位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上诉人分别采取关押、电视曝光;其间,又对四名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采取取保候审;对另五位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2010年6月8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对五位行政诉讼原告上诉人进行公审时却没有听见公诉人对被取保候审四位原告上诉人的处理。辩护律师讲:本案中被取保候审的四名嫌疑人隋天春、王传利、于美霞、隋嵩岩的处理结果在案卷中没有显示,本应依法并案公开审理。。。当即被审判长打断阻止。用意何在?不言而喻。(难道这4人被销案了?)。
辩护律师当庭出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审判长竟阻止律师宣读,更未予当庭质证,而是让律师直接向法庭递交此类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鉴于牟平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身为被告当事人,其本身就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说明由利害关系人的信访部门出具证明原告(申请人、上诉人)有罪的证明显然与法相悖。对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由侦查机关取证,由政府信访部门出具的证词无效。更何况被告人曲庆祥、曲永强当庭已陈述口供是在关押期间被检察官诱骗逼迫写的,即口供为无效。这一切说明公诉人的证据无一有效,应判被告人无罪。应该追究检察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检察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牟平公安局治安大队2010年1月26日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领导批准显示:初查,曲某晓(治安大队长?),治安大队负责刑事案?;表格填写为空白,记载以没有填写嫌疑人具体姓名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5被告人涉嫌非法聚合罪证据与法相悖。
牟平区治安管理大队2010年5月4日出具的《破案经过》的记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167条规定欠符合,说明认定破案经过程序违法。
《立案决定书》记载缺少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的批示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162条规定欠符合,说明立案程序违法。
随后辩护人就庭审过程存在的问题向法庭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并提示审判长将此书面补充意见必须附卷,具体内容如下:
一、庭审中审判长和公诉人有意多次打断阻止被告人曲庆祥就案件事实向法庭陈述的权利,显失公平;
辩护人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随意打断被告人曲庆祥就案件事实的陈述的权利;辩护人认为,曲庆祥是一位65岁老人,体弱多病其体力及听力都欠佳,因此建议法庭应给其一个公开、公平充分表达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
二、鉴于本案是群体性维权案件涉及1821名村民的合法利益,因此,建议法庭慎重对待处理此案,公正判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及1821名村民自2000年起就与宁海镇、牟平区政府交涉要求归还该块土地,一直未果。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在2009年9月23日向烟台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法院在受理47天后,又在2009年11月9日向1821人原告送达记载审判程序违法的不予受理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该行政裁定书记载显示没有开庭就对实体法律问题予以确权,显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明示规定内容完全相悖;说明烟台市中级人民以审判程序违法确认违法证据;显失公平、公正。
辩护人认为,作为今天参加本案诉讼的被告人,在发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行受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行辖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记载内容说明山东省两级人民法院以审判程序违法的书面审理为被诉侵权单位的伪造证据(牟平区政府根据伪造证据为宁海街道办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省委省政府、烟台市政府、牟平区政府依法反映在行政诉讼中的违法犯罪问题。由于三级政府的信访局在接待处理问题时不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接待来访诉讼当事人,致使被告人在三级政府门前长时间地滞留等待对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很难恭维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以涉嫌非法集会罪提起公诉,其执法具有公平公正性。对此我相信正义一定战胜邪恶!
三、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取保候审的四名嫌疑人隋天春、王传利、于美霞、隋嵩岩的处理结果在案卷中没有显示,本应依法并案公开审理。
辩 护 人 2010年6月8日
6月8日下午,被告人曲庆祥的辩护律师到牟平区法院递交<辩护词补充意见>时,家属说审判长犯了“民行枉法裁判罪”,在场的审判长竟说她不懂行政诉讼法,奇怪,审判长竟不懂法,就知道让被告人闭嘴?
东系山土地维权案都知道是公安用刑事掩盖行政违法,是牟平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依法维权的上诉人原告。法官竟敢公然枉法!
法律界声音:依法维权正义一定战胜邪恶法律界人士认为:一是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没有告知村民,更未经过村民集体讨论同意,就将1750.82亩集体土地无偿划拨给宁海街道办事处经济委员会使用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二是此千亩集体土地的征用权限在国务院,烟台市牟平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将东系山村所有集体土地变更登记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三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不作为。《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烟台中院45天后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四是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以“涉嫌非法集会罪”为由,拘禁9名村民代表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五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案的被告竟非法拘禁原告,拷问证据!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首先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记者将对事件进展跟踪报道。
此事件有北京国家人大调研组去烟台牟平实地调研考察后刊登在网上的调研结果报告,网址: http://xinwentegong.blog.tianya.cn/ 。事件详情在社会与法电子版的新闻栏目和社会法制网http://www.fzsh.org/html/shwx/5117.html , http://www.439711.com/html/46/t-12146.html分别都有相关报道,以及中国百姓权益网也有两篇的报道,网址分别是http://bxqyw.com/show_news.asp?id=4134和http://bxqyw.com/show_news.asp?id=4154。《廉政观察网欢迎您》的<法眼观察>和<关注民生>及<政法之窗>栏皆有登载,网址:http://www.lzgcw.com/,点击率更是高达四百六十万次以上。敬请关注。
补充:
9月6日上午9时,牟平区法院对土地案被刑拘半年之久的五人公开宣判,五人中两位是判一年半实刑,其他三位判一缓二。
9月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法院血案中被无辜刑拘的三位村民,期间家属取保候审未予批准,现仍继续关押在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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