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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六教师泣血控告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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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4 18: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学六教师泣血控告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
  
  我们是安阳工学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全体人员。针对我部门根据学校的提倡和文件指示鼓励创收的精神用非学校资源在课余时间创收的一部分钱款发放加班费,龙安区检察院以集体贪污名义提起起诉。在法院宣判我6人无罪后,龙安区检察院进行了撤诉,但是2年来一直不结案,随后对我们进行无休止地纠缠、重复起诉。使我们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在此我们泣血进行控告,请求有关部门核查,并对该案件予以及时纠错。
    一、本案诉讼经过
    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起诉安阳工学院徐祥生、王念选、李相如、马琳、贾小雷、王凯六人贪污一案(安龙检刑诉【2008133号)于2008927起诉到龙安区法院,龙安区法院己于2008126判决我六人无罪。龙安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227开庭公开审理,并于2009319发回裁定重审。2009412龙安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安龙法刑重字第3号)裁定,准许龙安检察院撤回起诉。20091030龙安检察院又以同一案件重新向龙安法院提起起诉,三天后又通知我们送回已领取的第二个起诉书。时至今日,龙安检察院也未对此案件结案。20104月河南省政法委巡视组来安阳的时候,又找我们谈话,警告我们不得去巡视组告状,说准备结案,但是到201010月还没有结案,又准备第三次起诉。
    二、事实与理由
    1、超期办案。按法律规定,自检察院撤诉之日起在45日内应予结案,作出依法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即案件应于2009527之前结案,可是时至今日,16个月后仍然不予结案。
    2、重复起诉。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龙安区检察院就同一案件重复起诉,严重违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305条第四款: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滥用起诉权,严重侵害了我们六人的公民合法权利。
    3、侦查过程中违法办案,采用诱供、恐吓、骗供、逼供等手段迫使我们承认强加在我们头上的他们编造的所谓犯罪事实,强行迫使我们承认硬性分配在我们头上的金额。不全面客观提取证据,我们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在每年暑假、寒假、周六、周日并不休息,轮流值班加班,理应领取相应加班费用,但检察院不让提及,更不录入笔录。
    4、安龙检刑诉【2009108号起诉书与事实不符,漏洞百出。起诉书在个人基本情况部分标明我们被龙安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附注又说我们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前后矛盾,且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我们早已在龙安区法院解除取保候审。 
  5、无限上纲上线。龙安检察院无视基本事实,把一般违纪、工作错误上升为犯罪案件,把单位内普遍性的工作习惯当做违法犯罪。
  
  三、主要诉求
  安阳市龙区检察院在法院判决无罪且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本应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给我们依法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却无视法律规定,滥用检察权,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证据重复起诉,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20088月立案,到2008128法院判决我们无罪释放,至今已经过去2年时间,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对我们的案件不但不在法律规定的45天内撤销案件,反而变本加厉地想就同一案件反复起诉。每次河南省政法委巡视组来安阳检查监督工作的时候,龙安检察院担心我们去省政法委巡视组反映情况,每次都找我们谈话,恐吓我们不得去上告。我们恳请上级部门核实案情,主持正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对龙安区检察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立即撤销案件,依法保护我们六人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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