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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冤未雪 又添新冤——福建三网民案 吴华英狱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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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艾未未贺卫方福建网友关注群获'杰出民主人士'奖

打印版 【 阿波罗新闻网2010-11-09讯】  
  设于美国旧金山的“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日前宣布第24届“中国杰出民主人士”获奖者名单,他们是:艺术家艾未未,法学家贺卫方,福建网友关注群。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CK的报道




“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会长林牧晨举行记者会,公布第24届“中国杰出民主人士”获奖者名单,并介绍获奖原因。

关于艺术家艾未未,林牧晨说,作为一个关注社会的艺术家,艾未未多年来毫不畏缩地、以独特的行为艺术不断的与黑暗势力搏斗,“从他的行动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位艺术家,他非常关心社会,关心民众,关心国家的前途。最近因为他触怒了中共,中共对他采取报复行动,要把他上海的一栋房子拆掉,他就上网说,要开‘河蟹宴’,结果很多人报名。”

关于贺卫方,林牧晨说:贺卫方作为一名公共知识分子,他身上折射出在当下中国急剧转型的时代,知识分子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学术追求的合理冲突,而这种合理的冲突,正是我们今天的社会所稀缺和迫切需要的。林牧晨接着说:“贺卫方在学术方面有很多贡献,特别是他对共产党采取严厉的批判态度,他曾经说过,中共既然没有经过注册,它就是一个非法组织。”

关于“福建网友关注群”,林牧晨说:起因是2008年2 月, 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被包括警察在内的一群人奸杀,警方却做出正常死亡的结论。范燕琼等三位网友在网上披露真相,被关进监狱,全国网友哗然,以各种形式声援,形成大规模的维权活动。林牧晨说:“从福建维权事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民主变革,最主要的一条路线,已经清楚的浮现在我们眼前,我们称之为‘公 民政治’。有人幻想,中国的民主变革寄托于中国共产党的体制内改革,或者说出一个戈尔巴乔夫。但是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就是‘公民政治’,也就是维权运动变成带有政治性的民权运动,民权运动就是中国民主运动的主流。福建三网友动员了这么多人,就表示,中国的民主运动正在走向高潮。”

“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从1987年开始每年评选“中国杰出民主人士”。今年的颁奖典礼将于11月20日在旧金山中国城举行。但所有获奖者目前都遭中共政府严密监控,能否出国领奖,令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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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网民代言有罪案中案 .毛峰(摘自亚洲周刊)(2009-12-05 16:16:42)
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让人心寒 令人愤怒的一幕幕,你关注了吗?
福建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和吴华英,因为关注严晓玲死亡一案,被当局推上被告席,罪名从诽谤罪变为涉及国家机密罪,再变为诬告陷害罪,当局为了拔除眼中钉,视司法为儿戏。此案的案中案是福清爆炸案。

福建公权力扭曲司法旧帐未了再添新冤案。继福清爆炸特大冤案历时八年至今未予纠错,福建当局被指责以非正常司法手段和莫须有的「诬告陷害」罪名将三名网民推上被告席,试图制造比「以言治罪」更为荒唐的「发言人无罪但传言人有罪」的新冤案,让政府的公信力不断堕落,让社会无法和谐。

十一月十一日,引发了海内外广泛关注的福建三网民「因言获罪」案在福建省会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开庭。法院内外出现了极具讽刺性的一幕:被当局确认为同案「主角」林秀英在法院门口继续摆出了「女儿严晓玲被轮奸致死」的控告书并强烈要求进入法庭作证,诉说事实真相。而法庭内,三名曾帮助林秀英代写文章、拍摄视频并上传到网上的网民范燕琼、游精佑以及既未代写又未摄制的吴华英却被指控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而受审。

最典型的滥权枉法

北京律师刘晓原对亚洲周刊说,三名被告网民的辩护律师均依法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并指出了「代言有罪」这是最为典型的滥权枉法,根本上颠覆了诬告陷害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也是对言论自由的粗暴践踏。如果假设福州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成立的话,那涉及诬告陷害的本案「主犯」应该是林秀英,帮助林秀英写文章拍摄录相的范燕琼、游精佑最多也只是一个「从犯」,而吴华英更是被强拉进来的「从犯」。现在「主犯」继续在法庭外「诬告陷害」而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究,但三个网民「从犯」却被指控为「诬告陷害罪」,这岂不是太可笑,也太荒唐?!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一日,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突然死亡,严母林秀英及家人在目睹死者身上留有抓痕,听到护士在验尿液后说「有精虫」以及「被七八个人强奸」等情况后,坚持认为女儿严晓玲是被多人奸杀,尽管警方以法医鉴定为依据做出了「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严母林秀英认为警方结论不可信,要求对尸体做异地鉴定但遭拒绝。为此,林秀英一方面至今坚持不火化女儿的尸体,另一方面不断逐级上访,要求「查明此案,严惩凶手,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今年六月,林秀英在上访中结识了福建网民范燕琼。随后,范燕琼根据林秀英的讲述和提供的资料,整理成了《福建闽清警匪轮奸二十六岁女青年致死后还继续奸尸、惨无人寰、诉告无门》一文并发到境外网络,引起网民关注。六月二十四日福州市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出「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的结论,宣布网帖「纯属谣言」,但仍有大量网民表示质疑。于是,看到网贴后的福建网民游精佑为林秀英拍摄了一段口述此案的视频并传到网上,目的是「让死者的母亲自己诉说情况,把两种不同说法传播到网上,可以让网友来判断事实真相」。随后,福州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成立了项目组,不惜动用大批警力,先后刑事拘留了涉及此案传播的八人。本案从诽谤罪到涉及国家机密,拒绝律师会见后,又变为诬告陷害罪,其「变脸」之快,「易名」之易,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把本应严格按司法程序刑事侦查当作在商场上买衣服「套不上那就再换一件」吗?无论严晓玲是「宫外孕死亡」还是「被轮奸致死」,又怎 扯得上「国家机密」呢?

福州检方指控范燕琼等三人存在诬告陷害的根据是,福州公安部门已经开会公布了严晓玲死于宫外孕等事实调查结论,但范燕琼继续发表网文,游精佑上传「轮奸致死」的视频,属于明知真相而故意歪曲事实,是「诬告」。而指控吴华英「诬告陷害」的事实是吴曾在拍摄现场教唆林秀英作出痛苦的表情以及事后将他人传给她的林秀英视频转发给其它五个网友。

游精佑的辩护律师刘晓原认为,司法机关以此为据定罪,本身就是无理无法、本末倒置的权力腐败。人民纳税供养的政府是有义务保证民众获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内的公共服务,包括有义务对一些公共事件作出解释与说明,但这不是公民有义务必须接受政府的结论。恰恰相反,中国宪法与法律赋予公民始终有自己寻找真相的权利,具有质疑或不接受政府部门有些调查结论的权利,也包括依法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刘晓原指出,此案的更大荒唐在于:检方指控三网民的所谓「诬告」事实经与林秀英一一核实,林秀英均承认是自己所说所言,而且林秀英至今仍坚持女儿是被轮奸致死的看法,继续进行上访甚至继续在法院门口进行被检方指控的「诬告陷害」。试问,有哪一种法律规定,「诬告陷害」的「主犯」可以逍遥法外,继续为所欲为,但为「主犯」代书传言录像的「从犯」,却要被从严惩处的?!这种荒谬显示了公权力可以利用司法手段无限度侵害私权的可能性和随意性,加深了对网络自由的侵害。

视吴华英为眼中钉
吴华英的辩护律师林洪楠对亚洲周刊说,吴华英是零口供,她一直在问马尾公检法:「我诬告了谁?陷害了谁?」但至今未得到回答却被推上被告席。林洪楠说,权力腐败突出表现是以权谋私和滥权枉法,特别是当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公权力发生某种腐败变质时,政府部门信誓旦旦地做出的一些调查结论或发表事件真相就往往缺乏公信力,根本经不起检验和质疑。在周老虎、躲猫猫等事件中,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言之凿凿的结论,事后不都被证明是错误的吗?司法系统是通过严格的程序正义来最大限度接近实质正义,保证公平公正。如果司法系统被滥权枉法的权力所操纵,那法律势必成为可以被随心所欲解释歪曲和戏弄的工具,审判也会成为对公平正义的讽刺。

林洪楠指出,八年前发生在福清纪委的爆炸案,当时不也是在权力的操控下被公布为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铁案」,但实际上它却是一个经不起推敲的「豆腐渣案」,是一个在刑讯逼供下造成的特大冤假错案。荒谬的是,被指控确认用电雷管实施的爆炸案,结果却连究竟是谁提供了电雷管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被认定五人共同作案,环环相扣的基本犯罪事实链、证据链也完全断裂,没有人提供电雷管又怎 能够实施用电雷管进行的爆炸犯罪?但福州中级法院一次次屈从权力,丧失了最为基本的法律原则,仍判决所谓爆炸案「主犯」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执行。如此冤案在二零零六年第二次上诉至福建省高院后又违法拖了三年之久,严重超期羁押、超审限至今未得到改错。

林洪楠说,此次「因言获罪」的吴华英就是福清爆炸案冤案「主犯」吴昌龙的姐姐,八年来她坚持依法上诉申冤,不断揭露福建警方在爆炸案上严重刑讯逼供、以权压法、滥权枉法的真相,特别是今年四月中央纪委组织部巡视组到福建,吴华英向巡视组反映了福建八年来压制福清纪委爆炸案改错的冤情,因而成为某些当权者的眼中钉、肉中刺,必欲治其罪而安心,以便捂盖子,封杀其继续上访上网的诉冤之路,封住其要平反冤案,要寻回社会公平正义良知的吶喊。这其实也是司法机关为何仅仅凭吴华英在视频拍摄现场只是说了要林秀英实事求是讲述等几句话就硬被套上「诬告陷害罪」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三网民「因言获罪」背后的案中案、冤中冤。所以,福清爆炸案不纠错,就会产生同样荒唐的新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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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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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简报字00045           2002年12月10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爆炸案”疑点多多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至29日,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福清爆炸案”进行首次开庭审理,记者得知前往旁听,目睹审理经过,深感此案涉及人员较多,疑点多多,难以成立,最后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酿成比昆明被高院通报的“杜培武谋杀两干警冤案”更为严重的大冤案,成为21世纪初不该发生的福建“窦娥冤”案,在我省依法治省的历史上留下惨痛的无法挽回的一笔。
     去年6月24日,福清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纪委爆炸案”,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藏匿在单位信访室的爆炸物爆炸身亡。同年12月11日,新华分社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向全国发布了《不服纪委处分报复搞爆炸》的新闻(注:本报也转发),省内《海峡都市报》等报刊也先后发了《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等新闻。
法庭上,控方指控被告陈科云,因不服市纪委处分决定而产生怨恨,与其司机吴昌龙密谋实施爆炸案进行报复,并列举了相关的证词证据。但听后感到:本案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严重问题,许多材料的供述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证;而被告方和辩护方对起诉书中提出的许多不同看法和证据,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应引起充分的重视。此案可能酿成大冤案的主要事实有:
在法庭分别审理中,与此案有关的5名被告,全部对参与“爆炸案”一事喊冤翻供,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来所作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出来的,是违心的,不是事实。事实的链条是由一环紧扣一环的事实紧密组成的,特别是爆炸这类案,只要事实链中的一个环节难以成立,对全案就要提出质疑。现在五个相关环节一致否认事实的存在,事实链已无法存在,此案的真实性就值得打问号。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科云与吴昌龙具有“密谋实施爆炸进行报复”。这是本案的关键点。但根据指控方提出的证据,陈科云、吴昌龙对预谋的时间、地点、说法、具体经过等主要问题上的供述,有许多不同点,不能相互印证,无法确定二人有在一起预谋策划过“爆炸案”。
如:陈的供述只说到叫吴昌龙去弄炸药搞一下纪委,以后都是吴昌龙自己去搞的,他都不知道了。而吴昌龙在供述中却讲到与陈有商量过,而且几次说法不一。这使认定“密谋”显得证据不足。
又如:预备犯罪中如何购买炸药、纸雷管、导火索、电雷管;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如何安装炸药、安装炸药的地点、安装炸药的技术是那里学的,有否试爆、试爆的地点在哪里,是一人还是二人将爆炸物品放入市纪委大楼信访室门前的,这些重要事实均只有吴昌龙一人的供述,而且这些供述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也很难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法庭上提供的材料来看,此案从常情常理而言,是不可能存在的。
如:据吴昌龙供述,炸药和雷管是由他向原姐夫杜捷生提出购买的。吴昌龙的姐姐于2001年4月与杜捷生离婚,为此事吴家与杜捷生闹得势不两立。事后不久,吴昌龙便把买炸药这非同小可的事委托与自己矛盾很深的人去办,这与常情常理不符。
又如:向杜捷生提供炸药的是谈敏华,从法庭上得知:此人真正的姓名叫什么,杜捷生都不知道,将这不一般的事随便托付一个生疏的人去做,这用常情常理也很难理解。更令人难以信服的是:正常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提取现场炸药的残留物,以验证所用的炸药是不是谈敏华所提供的开山所用的炸药,但法庭上听不到这一重要的“鉴定结果”。
又如:起诉方说,爆炸装置是放在摩托车的后备箱内骑着到市纪委去的。这一没有经过堵塞固定的炸药必然会因摩托车的运动而产生滚动,随时可能会碰到引爆装置而爆炸。作案者如此冒险行炸,与常情常理也是说不通的……..
确定本案真伪的一些重要事实,也没很好得到验证。
如:据吴昌龙供述,其制作两个爆炸装置后,还剩半筒炸药、2根导火线、2个火雷管。而至今,这些剩余爆炸物仍没找到。法庭上对现场提取的用以制作炸弹的铁环,到底是不是吴昌龙开的马自达车的内卡簧,也无法验证。据吴昌龙供述,曾在东张水库试爆,但至今仍没找到试爆现场。还有若按照吴昌龙所画的爆炸图,其制作的炸弹是根本无法使用的……..
又如:案发那天是星期天休息日。据受害者家属说,其丈夫是接到单位一个电话才赶到纪委的。到底是谁给他打电话?电话里说些什么?有没有叫他到收发室去干什么?这些重要事实在法庭上均未作说明。
又如:关于吴昌龙为陈科云抄写材料,并将自己笔迹留在作案现场一事,控方提出的“鉴定书”承认存在“差异点”,但在没列出究竟是那一笔那一划为伪造的,吴昌龙当时是如何受书写条件限制的事实,便武断地作出“是伪造及受书写条件影响所致”的结论,显然十分草率。
可见,“福清爆炸案”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此案不仅直接涉及到被告的五个家庭,还涉及到办案过程收审的大几百人,弄不好将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望。建议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审理、认定能给予高度重视,坚决依法办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选调精兵强将对此情进行排查核实,让真正的罪犯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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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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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简报字00045   第6期      2004年1月9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年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年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年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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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简报字00045   第35期      200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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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月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件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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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简报字00045   第82期      20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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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爆炸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本刊讯   本报三年来跟踪的“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被严重“超期羁押”已逾两年。在面对多方的责疑和如何向即将召开的省、市“两会”交待的情况下,终于在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进行宣判。记者从福州市法院审判过程发现,尽管经历两年、动用多方资源对证据进行修补,但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仅未能填堵原来案件“事实链”的漏洞,反而使“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加突显出来。
     从审决过程看,三年前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最主要表现在“事实链”已经断裂,5名被告之一、涉嫌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因指控的罪名的不能成立,已被“无罪释放”。
记者记得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11月是这样指控王小刚的: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违法提供爆炸雷管当然要受制裁。2001年11月2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王小刚。2002年11月福州市法院首次就本案开庭时,因王小刚仍“出逃”在外、尚未抓到,无法到案一并受审。所以王小刚一直是爆炸案“事实链”的重要一环,也是验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其他人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否站得住脚的重要人物。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终于被福清公安局逮捕归案。但在捕后审理中,王小刚坚称其根本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即面临断裂。
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不得不宣布无罪释放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的王小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释放。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这次判决中,福州市检察院从头到尾没有提出新的提供雷管的嫌疑人,未能说清爆炸物电雷管的来源。庭审中,律师再三提出要求,让王小刚到庭对证有关问题,但法庭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粗暴拒绝。
众所周知,爆炸案与其他案件不一样,各个主要环节的事实要相互衔接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主要环节经不起检验,全案就难以成立,就可能是冤假错案。作为爆炸案的重要一环电雷管,是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电雷管,何以制作爆炸物?何以有爆炸物放到福清纪委?何以有人触动爆炸物而死?…….电雷管来历不明,爆炸案怎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从何谈起?很清楚,目前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已不仅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事实链”严重断裂,认定被告人实施爆炸犯罪无法成立。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人们不仅能对原案中所谓吴昌龙、杜捷生的“招供”——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证据”大打问号,而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也必然会提出责疑。
爆炸案难以成立,还在于“事实链”一些关键的情节,仍疑团重重、矛盾多多。记者在审判庭上看到:公诉机关新举证明一些材料,不少与爆炸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相反地,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疑点,如作案动机是如何共谋出来的?被告怎样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技能?爆炸装置如何能安全送达爆炸发生地?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与从桂山采石场取来的炸药是否属同一种炸药?…….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再取证”,还是与两年前首次开庭一样,根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本案的脆弱性和不可靠性。
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可以从几个被告在法庭上撕人肺腹的喊冤声此起彼伏,比两年前开庭时更甚看得出。特别是此案办案初期第一个“招供”者吴昌龙,写出了一份声泪俱下、长达14页(近万字)的申诉材料,详细叙述了受审期间遭尽逼供讯,过着惨无人道、生不如死的日子许多细节。记者认真阅读分析这份材料后,感到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吴昌龙,能写出这么一份令人震撼的材料,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的。这份材料使我们对什么叫逼供讯有了深刻认识,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深思。下面,我们不妨摘录一段他曾想自杀前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死都要我承认爆炸案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爹妈你们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爆炸案与我不相干。公安人员对我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有严重的疾病,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我怕还没有回去病情就恶化,见不到你们。为了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打之下乱说炸药是我从杜捷生那里拿的,而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就这样,我乱说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爹妈,我真的好冤呀,我不是畏罪自杀是,我是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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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09: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
福清市“6.24”爆炸案疑点甚多谨防出冤案

    新华社福州讯(记者   许一鸣)2001年6月24日,在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内曾发生一起震惊八闽大地的爆炸案,一名司机当场被炸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半时间,但至今案件没有审理清楚,疑点重重,证据严重不足。据负责为“嫌疑犯”辩护的几位律师提供的证据表明,这一切均是刑警人员严重违法乱纪,大搞刑讯逼供所造成的。
事实经过是,案发那天早晨8时,福清纪委驾驶员吴章雄接到一个传呼,他赶到纪委办公大楼,在信访接待室门口,触动了一个用袋子伪装的触发式电雷管爆炸装置,吴章雄当场被炸死。案件发生后,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就介入进行调查,他们在严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排查和举报,就确定最近刚受纪委处分的而心中有气的陈科云是嫌疑犯。陈科云,福清市人,曾在福清市担任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先后在市委机关工作17年。因工作出色,后调任福清市中福公司工作,担任经理。在此期间,单位会计向市纪委告状,指责陈在当经理期间经济上有些问题,经查证,2001年6月4日,福清市纪委给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认为处分与事实不符,是因为处分会计而引起会计不满向上诬告造成的,为此向福清市纪委等呈交申辩材料,表示不服,要求复议。正当陈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时,福清市纪委爆炸案发生了。
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就是因为陈科云向福清市纪委要求复议这一事实,就怀疑这起爆炸案系陈科云所为。于9月13日将陈科云非法监视居住,先后拘押于公安局刑警大队办公室、安全局宾馆、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等场所进行审查,一共被关押审讯56天。这期间,陈科云遭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先后捆绑、吊打、拷打长达11天11夜,造成双手手腕致残,双腿、腰、胸部、头部多处严重受伤。直到2001年11月7日,刑警人员害怕刑讯逼供被暴露,才暗中被转移到永泰县看守所。具体情况是:9月13日至22日,在被黑布遮挡得严严实实的房间内,将陈用手铐、脚镣紧紧铐住,下跪、拳打脚踢、昼夜不停轮番审讯。刑警人员边打边威胁说:我们要用长时间关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时叫你说什么就说什么。9月22日至27日,除拳打脚踢外,还用木棍、铁棍、鞭子抽打;后又用绳子捆绑双手手腕,吊在铁窗上进行吊打,接着又将双手背在背后吊打,实施“金鸡扒翅刑”,折磨得死去活来。此外,在其余的日子里,还遭“水刑”(用水龙头冲脑袋)2昼夜、“老虎凳”、“头脚倒挂刑”3昼夜。律师杨智敏说,当他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被告人陈科云时,见到陈科云“伤情确实相当严重”。在刑讯逼供几个月后,当他和另一名律师林洪楠约见被告人陈科云时,陈科云累累伤痕仍旧清晰可见,特别是其双手腕和脚部等处斜向走势的伤痕,明显表明戴手铐、脚镣被长期吊打所致。就在陈科云被折磨得半死不活、神志不清的状况下,刑警人员逼迫他按警方意图交待“罪行”,甚至出现笔录异样签名。在永泰县看守所陈科云入所登记表上也写明多处挫伤。
正是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致使本案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控辩双方交锋激烈,特别是涉案5名被告人在庭上全都大呼冤枉,一致声明本人与爆炸案毫无关系,他们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都是被刑讯逼供逼出来的,要求法律公正判决,还他们一个清白。
据律师们反映,本案证据不足集中表现在:一是被告人犯罪动机和目的不明;二是“6。24”爆炸案件所留重要物证未收集到案,所剩炸药、火雷管、导火索至今没有下文;三是炸药、雷管(所谓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至今未到案)等材料来源也不清;四是爆炸案是谁安装的,谁送到纪委大楼收发室的等等,均不清楚;五是另一名被怀疑共同犯罪的吴昌龙,也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具有共同预谋、实施“6。24”爆炸案的行为;六是现场一张碎纸片上字迹福州市公安局认定系吴昌龙所写,律师林洪楠委托上海市公安局,所作的(2002)沪公刑技文检字第823号《检验意见书》(2003。1。6)得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作出与爆炸案有关的壹张‘碎纸片’(复印件)上书写的字迹系吴昌龙所写的确切结论”。鉴于上述情况,律师们指出,本案犯罪的性质严重,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要真正做到证明事实的材料有绝对的确定性,特别这起又是典型的爆炸案,爆炸物配件是基本的证据材料,所余的爆炸物配件必须获得,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足,更谈不上证据充分确凿了。因此,公安机关仅仅限依靠非法监视居住和刑讯逼供的违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会出大冤案。为此,律师们建议,由于此案在当前连定罪量刑的最基本的证据都未获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宣告被告人陈科云等5人无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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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8: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晓原律师语录

在中国,要维权会很艰难,一旦惹怒了官员,还会遭到公权力的报复。三个网民因为同情和帮助了弱者,遭到了诬告陷害(一开始是诽谤)犯罪指控,这不仅是他们个人的不幸,也是法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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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0 17: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是零口供,她一直在问马尾公检法:「我诬告了谁?陷害了谁?」但至今未得到回答却被推上被告席。”

当权者理屈事穷,无言以对。

但他们手中有权,可以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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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1 17: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议枉法裁判!!!

福建三网民无罪!
抗议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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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2 17: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宁夏台视频:《财判》福建网民诬告陷害案(上) http://finance.qq.com/a/20101111/0065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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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8 09: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0/11/201011180841.shtml
吴华英:旧冤未了,又添新冤——看守所札记(连载三十五)
(博讯北京时间2010年11月18日 转载)
文章来源:维权网     

41后记
《旧冤未雪
又添新冤》终于写完了。在记录过程中,我只感到悲愤难抑,不为自己入狱一年,而是为我蒙冤在狱九年的弟弟吴昌龙。有时侯,我写着写着,就泪眼蒙蒙,情不能已。
最近去福州市永泰县看守所送衣物,我才获知,弟弟的左耳已完全失聪,令我心如刀绞。他的左耳完全失聪,也是当年酷刑逼供的有力控诉。
原因在于,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发生了一起离奇的爆炸案。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其领导的传呼,令其到单位取邮件,触发机关,被当场炸死。
案发后,遂由时任福建省公安厅督办的牛纪刚副厅长亲自专办,成立了阵容庞大的专案组,在福清市展开拉网式大排查。
但令人蹊跷的是,专案组把最为关键的打传呼领导排除在“十条侦查措施”之外。而将我弟弟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谢清等五人,定为涉案人员。
我弟弟历经103天的酷刑拷掠,生不如死,多次自杀未遂,以求解脱酷刑折磨……最后不得不按侦办人员的要求,在编造的“案情”上签字画押。真是锤楚之下,何求不得。他的左耳完全失聪,完全是当年侦办人员酷刑逼供下造成的,这在弟弟吴昌龙《一个“死囚”的泣控》的万言书中里有详尽的记录。
我弟弟和其他“涉案人员”招供后,警方便迫不及待地在《福清日报》及《海峡都市报》上对外宣称:成功告破“‘6.24’福清爆炸案”。
随后,福清市纪委弹冠相庆,对侦办人员大肆嘉奖。发奖金和申报记功,并分批组织他们到武夷山旅游,以表彰他们“迅速破案”。
2002年11月28日,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整整两年后,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依法判决”:爆炸罪名成立,判处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杜捷生、谈敏华十年,谢清三年有期徒刑。
九天后,案件的关键人物,所谓电雷管的提供者王小刚,却被另案处理。被悄悄的无罪释放。还恐吓王小刚,不要与同案亲属联系。若被发现,再将其关进牢笼。
2005年12月30日,福建省高院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重审,案件依然岿然不动,维持原判。荒唐的是,早在两年前无罪释放的四川王小刚,仍被以提供电雷管者写入重审的判决书。
在该案的再次上诉前,福建省高院督查的三次意见均是:“本案不能成立、本案没有告破、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
但福建省高院,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里,既不开庭,也不宣判,更不放人。
此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国内外媒体均有报道,人大有监督,最高法有行文,领导有批示,但冤案依旧。冤系狱中的“涉案人”,仍度日如年,不见天日。而众多涉案人的亲人,也因为诉案不断,而饱受打击报复。有的甚至招致异国追杀,命丧黄泉。
我为弟弟不懈伸冤。八年的上访历程,饱受屈辱苦辛。曾多次遭到冤案制造者的恐吓威胁和打击报复,曾被三次治安拘留。2009年,又因“闽清严晓玲案”,招来一年牢狱之灾。
每逢佳节倍思亲。想到弟弟是我们家唯一的男孩,想到弟弟对我的依恋和亲情,这么多年来,每当别人家节庆团聚之时,却是我最感伤心难过的时刻。
这么多年来,我与弟弟之间最基本的通信权,也被剥夺了。我与弟弟之间的见面,是在枉法裁判的法庭之上。那种悲愤伤心的场面,刻骨铭心。
再过几天就是弟弟的生日(11月26日),在没有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弟弟在冰冷的狱中渡过了十个屈辱的生日。从27岁到36岁,从青年到中年。
当年,弟弟即将完婚,却飞来横祸,冤系狱中至今。弟弟的女友眼看弟弟出狱无望,最后远嫁日本。
弟弟蒙冤之初,我是相信政府相信党,不懈地申诉弟弟的冤情。但我八年的不懈申诉,不但没有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反而遭到冤案制造者的多次打击报复。
“福建三网民案”与“福清纪委爆炸案”交织在一起,案情错综复杂,堪称福建司法联手打造的案中之案。

这么多年来,我们向福建省、市乃至中央诉冤,向相关信访部门呈状,多达五百多份。向福建省委主要领导拦轿呈状,也不下40次。仅向时任福建省委书记展工呈状,就达25次。我也数次在福建省政府大门口拉黄状请愿。不但没有引起“人民政府”的重视,反而被三次治安拘留,随意性传讯、传唤还不算。
2009年4月份,我向莅闽的中央巡视组揭露“福清纪委爆炸案”黑幕,6月份,就以“诽谤罪”获刑一年。而写了文字记录的范燕琼,则获刑两年。协助拍摄的游精佑,也获刑一年。还有五位仗义呼吁的福建网民,也先后被关押,最后以“取保候审”的名义释放出来。他们是厦门的郭宝峰,福州的陈焕辉和林雪云夫妇,闽清的林爱德(林秀英的哥哥),福州的陈仰东五人。
我帮痛失女儿的闽清林秀英拍摄了一个视频记录,就说我涉嫌诬陷诽谤。讲述者林秀英没事,却对记录者肆无忌惮的构陷迫害,但始终说不出我到底诬陷了谁?谤了谁?
随后,原“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陈科云的律师林洪楠,接受我的家人委托,为我出庭辩护。在法庭之上,林洪楠律师不畏权势,仗义执言。让幕后的决策者恼羞成怒,甚感难堪。他们又把罪恶的黑手,伸向了林洪楠律师,对林律师进行打击,借五年前的“泄密案”,被停止执业一年。
对此,《南方周末》作了相关的报道。
我反复追问福州公、检、法:“我诽谤了谁?诬陷了谁?他们均沉默以对,无法回答。
也可说,我是21世纪的杨乃武的姐姐。但我的遭遇,却不如专制时代的人物幸运。
杨乃武的姐姐在滚过钉板之后,弟弟冤情得以澄清。而我漫漫八年的诉冤之路,无数次在滚滚的车轮下讨说法。弟弟的冤情依旧,至今找不到雪冤之途。
2010年6月30日,我一年刑满,走出了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而身陷囹圄九年的弟弟吴昌龙,还在永泰县看守所中,继续超期羁押着。
我出狱后,当地的福清市政府,奉命在我家必经之路的楼道口,安装了监视探头。小区的居委会,专门开会,布置了对我的监控分工。当地的派出所,经常到我家来骚扰和巡查,并要我到派出所“报到”……而我弟弟的冤情,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分,何曾如此用心?何曾“关心”过分毫?
我出狱后,想把荒废了一年的“功课”补上,遂到福建省人大、省检察院、省委、省法院等信访部门申诉,反映“福清纪委爆炸案”的冤情,反映严重超审、超期羁押等问题。我要求与福建省高院院长马新岚院长见面申诉,希望他对此严重超审、超期羁押的案件,能给我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结果,马院长位高权尊,坚不露面。
2010年8月初,福建省高院发出“大干150天,打响清案攻坚战”的号召。而今100天过去了,这起积压九年多的冤案,至今久拖不决。
20101011,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办案不力,致久押不决者,将被追责》与记者杜萌对话。他表示,羁押8年以上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对那些因办案人员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孙谦还提出,力争在10月底之前,把久押不决的案件清理完毕。如今已是11月中旬了,“福清市纪委爆炸案”,无疑检验着最高检的执法公信力。

不管是福建省高院“大干150天,打响清案攻坚战”,还是最高检“力争10月底清理8年以上案件”,究竟是怎样的结局?是不是当下中国特色的作秀演戏?是不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大冤案”,无疑是一块试金石。
近期,听到不少曾参加马尾法院3.19和4.16开庭审理“福建三网民案”的围观者,被秋后算账。我只能在心里默默祈祷,祝愿好人一生平安。
前些日子,如热心的维权人士王荔蕻和屠夫被拘留。近期,灵魂飘香女士也不知所踪。王译(真名程建萍),被河南警方劳教一年,将被送往郑州市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
九载“讨说法”的漫漫苦旅,“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的真相,仍被重重乌云笼罩着,难见天日。
九年来,饱受苦难冤屈折磨的我,只看到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的公民,却被法律无情的戏弄着。这是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呀!
最后,容我再次向全国热情正义的网民表示由衷的感谢。他们的正义之举,像春天的阳光一样,温暖着我这颗饱受苦难和屈辱的心,也温暖着我们不幸的一家人。
写于2010.11.16

(Modified on 2010/11/18)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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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19: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出援手,伸张正义!

“参加马尾法院3.19和4.16开庭审理“福建三网民案”的围观者,被秋后算账。”?

本人参加这两次声援活动,并且振臂高呼抗议口号。这在警方拍摄的水平资料中是有“证据”的,但他们并没有找我秋后算账。有什么可算的?只是请喝茶而已。

希望更多的人关注福建三网民案、“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

伸出援手,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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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出援手,伸张正义!

希望更多的人关注福建三网民案、“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

伸出援手,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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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福建省高院“大干150天,打响清案攻坚战”,还是最高检“力争10月底清理8年以上案件”,究竟是怎样的结局?是不是当下中国特色的作秀演戏?是不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九年不决的“福清市纪委爆炸大冤案”,无疑是一块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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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18: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公检法骑虎难下了!

福州公检法妄图利用三网民案,把吴华英关进监狱·,使她死心不再告,哪里知道“我们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上天入地誓死抗争到底!”

现在福州公检法骑虎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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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1 23: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狱黑暗无比,天天超时劳动,别说犯人,民警都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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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8: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迫被拘押的嫌疑人“劳动改造”是违法的!

“监狱黑暗无比,天天超时劳动,别说犯人,民警都吃不消”

楼上这位老乡,不是狱友就是基层警察,所以才能感同身受。

强迫被拘押的嫌疑人“劳动改造”是违法的!

希望上级有关机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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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23: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网友关注团获杰出民主人士奖

我是三网民关注团成员,3.19、4.16两次到马尾法院大门外声援三网民,抗议当局违法审判。此次关注团获奖,我感到欢欣鼓舞。

这是对关注、围观活动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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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8: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的黑幕必需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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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19: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三网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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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出援手,伸张正义!

希望更多的人关注福建三网民案、“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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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英无罪,三网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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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英好样的!!!

“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冤属吴华英喊冤,上访,使福州公检法头疼,所以,他们利用三网民案,打压吴华英。他们想,将吴华英投进监狱,使她封口,出狱后,再不敢“闹”。

谁知吴华英一出狱,就在境外网站发帖揭露福州公检法黑幕。真是胆大包天!

吴华英真是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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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9 19: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福州公检法骑虎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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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0 18: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伸出援手,伸张正义!

希望更多的人关注福建三网民案、“6·24福清纪委爆炸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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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23: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现在已经算是一个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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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07: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三网民案轰动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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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06: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华英,我是您的“粉丝”

您的“纪实”写得好。所以吸引众多眼球,点击率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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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8: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三网民“侮辱诽谤”案总有昭雪平反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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