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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分析和预言刘晓波与中共之间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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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1 10: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牌刁民转帖:郭国汀分析和预言刘晓波与中共之间的默契

南郭点评:众所周知,我原是20名公开反对者之一,后来是因为水良兄说“我们不与郭国汀同道”,加之我怀疑其中有共特,而且我不视刘晓波为敌人,故我主动退出,但并不意味着我支持刘。水良,三妹等反对刘晓波,并非纯属出于个人利益,而是从中国民运反对派的前途和命运考量,尽管他们的某些提法有修正馀地,但大原则上并无错。我认为刘晓波极可能是中共故意扶持的,根本不俱有摧毁中共极权专制暴政的实力的“民运领袖”,他倡导的无敌人和平对话合作民运之路,绝对是死路一条。至于刘的人品,人格不值一提,至少在打压高智晟,袁红冰和我本人方面表现出的强烈的结党赢私,排斥异己,直追中共专制暴政本身(将《自由中国论坛》变得乌烟瘴气,将独立笔会理事会变成私人领地,公然反复排斥异己)。这正是我一以贯之坚决反对的破坏公平游戏规则的恶例。如果放任鼓励此种破坏公平竞争游戏规则,中国民运永无出头之日,对任何破坏公平竞争规则者,必须从道义上严厉谴责,以杜绝类似情形再度发生。任何想在未来中国从政者,必须遵守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要象爱护眼睛那样爱护自已的名誉;因为人品,人格与道德是政治家的生命与灵魂。依政客厚黑权谋或许可赢一时,也许可骗某些人,但绝对无法畅行无阻,因此诚信诚实的政治家品格才是最上乘的策略。吾以为刘晓波不是中国民运的敌人,而应当是同道,但他主张的道路,所谓无敌人与中共合作政治改良之路,绝对是死路一条,再等三百年,也休想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

2010年1月10日我对刘晓波与中共之间的默契作了分析预言。中共五毛党在全球互联网上玩命炒作刘晓波的事实,充分证明刘晓波(及类刘晓波)根本不俱备摧毁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的道义知识力量及思想理论力量,证据表明刘是中共暴政克意扶持 的“民运领袖”,旨在误导国际社会和国内公众,此举看来相当成功。

凡是真正对中共暴政有实质威胁的民运反对派领袖人物,必定被中共暴政采用彻底封杀及冷冻方式处理,如陈泱潮(中共不但在纸媒体和互联网上彻底封杀冷冻陈先生30多年,而且禁止陈先生的大陆女友出国与之团聚)反之,中共暴政必定故意炒作放任甚至哄抬之;根据南郭长期跟踪观察结果表明:中共极权暴政调动一切五毛克意爆炒刘晓波,其用意至为明显。因为中共暴政非常清楚,谁是其真正最可怕的敌人。是 故,每个真正的民运反对派应当三思为什么?!就个人而言,我对刘晓波长期坚守国内坚持反共,不与暴政同流合污方面,始终持敬意,但对刘结党赢私打压异已,及为争当领袖不择手段打压高智晟,袁红冰及我本人的种种作为不敢恭维,也决不沉默。

吾以为中共暴政决非刘晓波严重误导国人之所谓“威权政权”,而是地地道道的极权流氓专制暴政;前者有可能经政治改良进化成自由宪政民主体制,后者决无任何可能实质改良;因为一旦实质改良(即开放党禁,报禁,言禁,网禁,实现思想,信仰,言论,出版,新闻,结社,教育,学术的真正自由),中共暴政 一天也无法生存,而为了保住政权,为了独裁撑控一切权力,轻易窃取超级经济暴利,中共暴政当权犯罪利益集团决无任何可能自动放弃此种利益,这是由于人的自私和贪婪天性决定的。马克思曾指出:资本家如果10%的利润就会不择手段,若有100%的利润什么罪都敢犯,假如有200%的利润那就什么杀头之罪也不在话下;尽管如此,资本家还需承担因经营失败而丧失资本的风险,而共产党当权犯罪利益集团如狼似虎的成千上万犯罪分子纯属无本万利且无任何风险!因此,刘之所谓无敌人非暴力但与中共对话合作政治改良之路,绝对是死路一条。

吾以为中共暴政最害怕的民运反对派领袖人物是象郭泉博士,王炳章,杨天水,张林,清水君,胡适根,郑怡春,高智晟,袁红冰,魏京生,陈尔晋,徐水良,唐伯桥等一切有名无名但坚决反共产党极权暴政的政治民主革命派。

2009年6月30日我曾写道:“吾以为刘晓波、馀杰们自以为得计的“理性和平改良”之路绝对行不通,因为无论印度甘地之非暴力不和作抵抗运动还是美国马丁路德金之和平民权运动,其对抗的 对象均是自由宪政民主的英国和美国,亦即统治者本质上皆是绅士君子组成的政府,且他们均是在享有充分的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权的条件下,展开其非暴力不合作抵 抗运动的,因此其思想理念政治主张能随时传达到家喻户晓,从而引起广大民众关注同情与支持。

马丁路德金组织百万人游行示威至华盛顿后的现场演讲,所有的电视广播设施是由美国政府为他准备的。正因为如此,他才有机会鼓动他那三寸不烂之舌进行煽动演讲。印度甘地对抗的大英帝国,是个法治严明,当权者大多为绅士的有充分自由言论出版结论自由的国家,因此其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有全民参与的可能。反之,在极权专制暴政下,当权者大多为流氓无赖或无耻无行文人,根本不懂也不讲公平竞争规则,唯论“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强盗逻辑,而且长期实行全面党禁、报禁、言禁,网禁,使得反抗者的声音无法外传,以至社会影 响力微不足道;诸如高智晟,郭飞雄,胡佳等名震海内外的英雄名人,仅在海外有大名,而在大陆中国知道他们的名字的民众绝对是极少数,何况他们的思想理念与 政治主张?!刘晓波的情况大体相似,仅是关心中国民主运动的网民,才有可能闻刘之大名,普通大众连其姓名都闻所未闻,当然不知道刘到底有哪些政治主张,加 之刘之文论过于温和,人们没有兴趣长期关注此种出于自保或受中共严密监控下的过于温和的批评言论,因为网络时代写作高手如云,信息时代使人们有机会接触更多直言不讳的真知灼见,是故,刘之社会影响力亦相当有限;徐友渔透露:“刘晓波写作的大量文章是被当局允许和容纳的,是经过审查批准合格后放行的。所以他 的言行是符合中共的法律的,同时也是符合当局的意志和战略的”。因此刘晓波之路或按馀杰称之胡适之路绝对是死路一条。然而,面对此种流氓当局,应当说刘博士已经做得出类拔翠。这是身在极权暴政下抗争的悖论。无论如何,我们应当强烈谴责中共流氓暴政滥用刑法政治迫害吾国良心知识分子,捍卫刘晓波的言论自由权,就是捍卫每个国人自已的基本人权。

刘晓波为代表的合作派们诸如:①刘逸明说“我想说的是,真正希望中国走向民主的人就不会想着推翻共产党,而是尽可能地以温和理性的方式推动 中共和中国体制的民主转型”。南郭以《中共极权暴政早已病入膏肓无可救药》予以驳斥;②馀杰在 《我们唯有勇气与谦卑——我为何在《零八宪章》上签名,兼致狱中的刘晓波》文中说,《零八宪章》与海外法轮功群体所炮制的《九评共产党》形成两极状态。此前,馀杰在《开放》08年11月号发表,《莫将罪犯当英雄》, 将杨佳和希特勒相提并论,激怒了广大网友。吾曾撰《岂能将英雄义士杨佳与希特勒、哈尔曼、唐永明相提并论?!》驳之。③徐友渔代表零八宪章签署人领取捷 克人权奖时说:“《零八宪章》不是政治反对派的宣言”;“我们极尽全力争取与政府对话,在这方面,等待和劝戒是必要的,我们既不缺乏勇气,也不缺乏耐 心。”刘晓波身在大陆甚至在狱中仍能能轻松带愉快地领取年薪至少23000美元,当然坚持一百年也无妨。一个残酷的事实乃是:凡是坚决反共的海内外民运反对派,全部被剥夺 得一穷二白,诸如杨天水,张林,李国涛皆被中共暴政完全卡死一切生存来源。因此,依赖此种民运“贵族”的所谓无敌人与中共合作的主张,三百年也休想终结中共极权暴政!

无敌人和平合作依赖共产党改良还是坚决不合作全民政治民主大革命?因事关中国的命运和前途,南郭不敢随大流,也不敢不直言不讳。必须指出的是:政治民主革命并不意味着暴力革命。如何终结中共极权暴政?吾以为彻底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必须依赖全体不愿意做奴隶或做幸福的猪的中国人民(包括广大普通不当权的共产党员)自已,而决不能依赖中共及中共某个 领导人主导的所谓政治改良,唯有在全面揭露批判中共犯罪集团的全部历史与现行滔天罪行基础上,唤醒全体国人后,在适当时机同步举行全民政治民主大革命大起 义,彻底终结中共极权专制暴政,恢复和重建由孙中山和蒋介石开创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政的自由宪政民主中华民国。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是全体 国人的公敌,也是南郭的死敌, 尽管南郭没有任何私敌。中国的出路在于全民觉悟觉醒,彻底唾弃抛弃流氓暴政!彻底推翻极权暴政!彻底打倒专制暴政!而国人的全面觉悟觉醒必 将使军警特亦 随之最后觉悟觉醒,不甘继续做党卫军警特,最终掉转枪口干掉暴政”!

2010年10月17日第242个反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争自由人权宪政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评中共对刘晓波和郭泉的判决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各位回到郭国汀评论。

今天我的主题是评论刘晓波和郭泉「颠复国家政权」,以及「煽动颠复国家政权案」的判决。为什么选择这个主题评论呢?这与我的专业有关。我自零三年一月份立志成为人权律师,我选择以为政治良心犯抗辩为主业。

正因为如此,我长期一直收集整理分析研究观察这方面的材料、案例,及相关的理论和法律。说句实话,我应当是研究政治案、特别是「颠复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的法律专家。有人在大会上说:郭律师是一位法学家,我认为这是言过其实,但是在政治良心犯的辩护问题上,我应当是个专家。

「颠复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实际上是由中共的「反革命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这两个罪名换汤不换药,在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时改头换面而来。

中共在一九四九年以非法暴力夺取政权以后,利用「反革命罪」这个条款,先后在中国大陆屠杀了至少两千万以上的中国人。而这两千万以上的中国人,实质上绝大多数都是中国社会的精英。仅仅是由于他们的身份,或由于反共或由于历史上曾任国民政府的中下级官职,就被中共暴政给肉体上彻底消灭了。这方面的证据,如汗牛充栋,非常多。有关「反革命罪」的历史,或「颠复国家政权罪」的历史不是今天的主题。我想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来由。

在圣诞节,同一天中共暴政当局做出了两个判决,一是判决郭泉博士的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十年徒刑;同日刘晓波博士被中共以罗织的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名判处十一年重刑。这里出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郭泉被认定的罪名是「颠复国家政权罪」,刘晓波被认定的罪名是「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但是刘晓波居然被判十一年,而郭泉博士被判十年。

其次,郭泉案被枉法重判后,国际互联网上几乎销声匿迹,无论是民运人士,还是中共五毛党徒,对郭泉案判决,几乎都是不闻不问,几乎没有任何声音。相反刘晓波案一下判,无论是来自反对派抗议之声或国际社会的声援之声,还是中共暴政指使的五毛党徒刻意攻击丑化刘晓波的各种言论,铺天盖地,这是第二个很有意思的特点。

第三个特点,从法律专业分析,我认为中共当局对刘晓波案的判决和对郭泉案的判决,都极为反常。郭泉被认定的罪名是「颠复国家政权罪」,起步刑就是十年。换句话说,只要这个罪名成立,最低判决的限度就是十年。而刘晓波被罗织的罪名叫做「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而这个罪名实际上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可以判拘役,或判半年至五年。只有所谓「罪行重大」的才可以判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换句话说,按照法律技术分析,刘晓波即便罪名成立,中共法院依照刑法立法技术,最高只能判到十年徒刑,为什么中共要判他十一年呢?这里面恐怕有猫腻,大有文章。

依我的长期跟踪分析这两个案件,结果是这样的:我在2009年6月,曾经预测中共当局拘捕刘晓波的目地是什么?

不外乎有三个目的:一是中共要树立一个中共想扶持的对暴政不构成实质危险的反对派领袖;第二个目的是《零八宪章》触动了中共专制暴政的要害,可能动摇中共暴政的基础;第三种可能,就是中共当局真的认为刘晓波的言行已经对中共当局造成了危害。

我当时预测的三种可能,现在根据现实的情况分析很可能是属于第一种情形。换句话说,中共当局之所以判处刘晓波十一年徒刑,是中共当局故意引导国际社会以及中国公众和民运反对派,树立一杆旗帜,中共要把刘晓波塑成一个反对派的领袖人物(因为刘晓波并非能撼动中共暴政根基的反对派),以便误导公众,这是我今天得出来的一个初步结论。这个结论是否正确,有待日后印证。

原因很简单。刘晓波实际上迄今一切言行,实质上都是承认中共政权的「合法性」;第二,刘晓波到今天为止,仍然主张跟中共暴政和解,仍然主张由中共流氓暴政主导政治改革。第三,刘晓波一直是主张和平言论,就是所谓「和平理性、非暴力抗争运动」。刘晓波上述三项主张,实质上是对中共极权流氓暴政根本没有致命威胁,所以中共当局要树立这样一个其不害怕的领袖人物,以便然误导公众,误导反对派。

正因为如此,中共才会在法定刑,至少在技术法定刑上面,多一年来判决。这样起到什么效果呢?立即引发了中国反对派普遍强烈的抗议。也就是说中共故意将反对派的焦点集中吸引到刘晓波案上,从而冷落对中共极权暴政真正具有实质威胁的郭泉,高智晟等及其他真正的反共英雄领袖,从而大炒特炒刘晓波,这是其一。

反过来,网络上有众多五毛共特,突然间冒出来的,遍地都是,拚命、玩命的攻击刘晓波,也就是中共当局调动一切力量,来故意炒作抬捧刘晓波。它们为什么要如此反常的炒作呢?就是因为刘晓波的路线,方式,对中共极权流氓暴政,根本没有摧毁性的力量,是中共暴政不害怕的力量,所以中共当局要树立这杆旗子,来引导中国民运。

反过来我们来看,郭泉博士无论是民运还是中共五毛党,似乎把他忘记到九宵云外去了。而郭泉博士论学识、论学历,以及论他身份和地位,跟刘晓波不相上下。刘晓波是个文学博士,而郭泉是英文本科,法学硕士、哲学博士、文艺学博士后。而且郭泉曾任南京市政府体改委秘书,当过五年南京中级法院刑事法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他还是研究员、副教授、研究生的导师。更值一提的是,郭泉出身于烈士家庭,他的祖父是抗日英雄,被日本人杀害。郭泉还在南京开有一家「汉服」公司,正因为如此,郭泉博士组建的新民党对中共暴政具有极大的竞争性威慑力量,郭泉博士在组党的过程中,曾宣称他的党员有八百万,后来又称有三千万。这个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组党,当然令中共暴政恐慌至极。

据我所知,郭泉是在二零零一年开始涉足维权运动,他主要以大学教授的身份帮助大量的军队复员转业的军官,包括师、团、营级军官,还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被清退的银行职工,以极大量被中共侵犯生存权的「下岗」职工等,而这些洽洽是中共暴政最害怕的实际力量。

如果是单个被迫害的民众,确实无法形成对抗中共暴政的力量,但是,郭泉用新民党方式将他们组织起来,潜在的力量非常巨大,这就是中共当局为什么会对郭泉这位真正「和平、理性、非暴力」民权运动的组织者,罗织「颠复国家政权罪」的根本原因。但是,由于郭泉个人性格上的原因,使得不少人对于他的跨张说法和做法保持一定距离,而等到他被捕后人们关注非常淡薄,以至声援他的人少的可怜。

郭泉案和刘晓波案在同一天发生,他俩的待遇、在国际上的呼声、抗议之声完全不一样,郭泉案几乎没有人声援支持、网络上一遍萧条的景象;而刘晓波案正反两面都玩命抄作,这就是我对郭泉案和刘晓波案做的简单的分析。

第三点,刘晓波案和郭泉案,两者的性质完全一样,唯一的区别体现在一个是颠复国家政权罪,另一个仅是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

但是分析他俩的罪名跟他们的言行,可以发现中共暴政完全是采取流氓手段做的流氓判决。因为无论郭泉还是刘晓波,他们的言论和行为,哪怕根据中共自己的流氓恶法,也就是刑法第105条来衡量,都是离犯罪十万八千里的合法行为。

刘晓波被指控的罪名是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比如说刘晓波「诽谤」共产党,主张民主、自由、宪政、人权、法治,煽动颠复国家政权。而郭泉仅仅是由于他网络组建了新民党,以及他公开批判共产党的独裁、专制,主张多党公平竞争,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还主张由人民选择执政党,提议进行蓝色革命,或者是在家不合作革命。同时他帮助军转干部、抗美援朝的老兵、城市退伍自愿兵、被买断工龄者、以及城市被拆迁房屋者、城市被经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及被歧视的弱势群体维权等等,却被中共暴政罗织颠复国家政权罪名判刑。

从刘晓波和郭泉的被认定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来看,他们到底有什么言行,有什么主张。接下来我们来看第四个问题:「颠复国家政权」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案的抗辩要点我归纳为四项要件。

第一是暴力要件的抗辩,第二是中共政权绝不等于中国国家政权;第三项是恶法非法抗辩;第四是审判程序以及其它抗辩。一般来说这类案件的律师抗辩,都是围绕着这四个要件进行。比较郭泉案的辩护律师和刘晓波案的辩护律师进行的辩护,很明显,郭泉案的一审辩护律师和二审辩护律师都辩得相当不错。

他们都围绕着上述列举的四项抗辩要件展开抗辩。但他们都没有提但恶法非法抗辩,郭泉的两审辩护律师均没有提出「恶法非法」抗辩。主要是考虑到辩护律师,身在中共专制暴政下,随时可能受到打击报复,因而有所保留,可以理解。我认为他们没有进行这项抗辩,虽然说有所不足,但是可以理解。

而刘晓波的辩护律师却对前述四个抗辩要件,居然有三个要件只字未提,也就是说对暴力要件不抗辩;对中共政权不等于国家政权不抗辩;对恶法非法不抗辩。换句话说,刘晓波的辩护律师,仅仅是停留在程序,或者一些其他次要问题的抗辩。说得严重一点就是失职,没有履行一个辩护律师应当履行的职责。

也就说,他们的自我保护的举措过分了。自我保护应不应该呢?我认为当然应该,每个律师都应当加强自我保护。但是有一个底线,你不能因为自我保护而把你的律师职责也抛到九霄云外去了。否则,还要辩护律师干嘛?那就不如不要请辩护律师了。你连最基本的抗辩要件,就是「颠复国家政权罪」或者「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的抗辩要件你提都不提,你这还叫辩护律师吗?还叫抗辩吗?

接下来我将这类案件的抗辩要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第一个要件,暴力要件。我查阅的主要是英美国家,也就是英国、美国和加拿大、新加坡,还有香港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他们的法律都有跟中共暴政下的条款类似的相关的条款,就是所谓非法暴力推翻或者颠复合法政府罪。他们也都有这个条款。

但是,与中国暴政的相关法条比较,也就是说颠复国家政权罪的法条有两个重大区别。第一,所有这些国家的法律,都含有「暴力」或「非法暴力」要件,所有这些国家的相关法律都仅仅指推翻「合法政府」。

而中共暴政刑法第105条却没有明文规定暴力要件,其次还将「合法政府」置换成「国家政权」。对第一个要件,律师该怎么辩?实际上中共政权,在制定法条的时候,操控全国人大在立法的过程中,故意不明确暴力要件。同时,它又没有胆公开明文规定:和平言论构成颠复国家政权罪。这就形成一个什么现状呢?中共暴政的法律是用一个含糊其辞的法条规定,直接用于颠复国家政权罪。

它既没有明确「暴力」要件,也没有明确「和平言论」要件。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实际上有极大的辩护空间。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它应当依据生活常识逻辑进行推理来判案。而颠复和推翻这个词,在中文涵义上本身就包含公开的暴力和私下的暴力两层涵义。

换句话说,在法律本身没有规定暴力,也没有规定和平言论的情况下,法官在适用该条法律衡量某个人的言行时,要根据颠复国家政权的这个「颠复」本身的涵义来做出判断。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有「暴力」的行为,或者是煽动他人使用暴力的言论,才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辩护律师对于暴力要件居然闭口不谈,一个字都不提,这种辩护律师纯属多余。

第二,这类案件的抗辩,辩护律师有极大抗辩空间的一个论题是:「中共政权」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等于「中国国家政权」。换句话说,「中共」不等于「中国」,「中共」不等于「汉族」,「中共政权」也不等于「中国政府」。刘路长期以来在网络上极力刻意将「中共」等同于「中国」,将「中共」混同于「中华」,将「中共政权」等同于「国家政权」决非偶然更非他不知道其中的利害,而是别有用心。他为什么这样做呢?很简单,既然「中共」等于「国家政权」,既然「中共」等于「汉族」,「中共政权」等于「中国政府」。那么,任何反中共的人都直接可以套用中共的流氓恶法直接判刑。因此辩护律师对此具有极大的辩护空间。它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因为中共政权,客观的说,所有真正的民运人士,或者中共暴政的反对派,内心确实想终结「中共暴政」,亦即中共专制暴政、中共极权暴政、中共流氓暴政。

凡是真正的民运人士都有这个想法,甚至有人还有行动。但是没有任何一个真正的民运人士有推翻「中国国家政权」的意思或行为。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国家政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它实际上属于我们每个中国人,亦即「主权在民」。中国的国家政权,对外体现为国家主权,对内体现为国家的管理权。

如果推翻中国国家政权,什么情况下才能够成呢?显然只有勾结外国政府,特别是敌国的政府,武装叛乱。然后把中国变成比如苏联的殖民地,或者哪怕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勾结美国政府,把中国变成美国的殖民地。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构成颠复中国国家政权。

但是,如果仅仅是把中共赶下台,用选举的方式,把中共选下去,这叫做政府的变更,而经合法程序变更政府完全是合法的。因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哪怕是中共的宪法,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中共宪法第三条明文: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主权在民,而政府实质上仅仅是人民聘请来管理国家的代理人而已,质言之政府的法律地位仅是公仆。

如果代理人(公仆)干得好,那么人民、也就是主权者可以继续聘任这个代理人;如果代理人犯罪侵害主权者人民的利害或干得不称职,那么人民当然有权依法定程序随时将他撤换掉。所以说,所有的民运反对派,所有的反共人士,确实都有主张经公平、公正、公道的合法选举将中共政权或中共政府换掉,或者说把它们赶下台的这种意思表示有些人甚至有行动。

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反对派,也没有任何一个民运人士曾经主张或实施过把「中国国家政权」拱手奉送给苏联,或奉送给美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的意思表示或行为,绝对没有。所以第二个抗辩理由是非常有利的抗辩理由,而且,控方(检察官),及法院要判刘晓波和郭泉犯有颠复国家政权罪,或是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的话,它负有法定举证责任,证明刘晓波和郭泉有颠复「中国国家政权」的意思和行为。

郭泉和刘晓波绝对没有任何这种意思和行为,不光是郭和刘,就像我公开主张推翻中共暴政的人,也从来没有颠复「中国国家政权」的意思和行动。但是我们确实公开宣称,我们就是要终结中共专制暴政,我们就是要推翻中共极权流氓暴政。而刘晓波的辩护律师居然对这么重要的抗辩要点一个字都没有提。

第三是「恶法非法」抗辩,而恶法非法抗辩理由,确实一般的律师,为了自保,往往不敢公开抗辩。但我认为人权律师应当理直气壮的在每一个这类案件中都应当提出这项抗辩。为什么?因为只有律师前仆后继的强力抗辩,才能够将这条恶法给废除。而恶法不除,国无宁日。

实际上我们早在2003年7月1号就组织了150多个律师,写公开信给全国人大和胡锦涛。要求废除或者修改刑法第105条,当时因客观原因没有公开指责它是流氓恶法。实际上它是一条流氓恶法。它之所以是流氓恶法,是因为它根本违反了自然法的原理、原则,这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正义、公平、公正、公道;而正义、公平、公正、公道这些基本原则是不随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它是客观存在的、永恒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原则。凡是没有正义、公正、公道、公平的地方,一定不是一个人类社会,而是野兽或者是野蛮人或是奴隶的社会,兽性的社会。

而中共暴政制定刑法第105条就是这种根本违反正义、公平、公正、公道根本原则的罪恶法条。「恶法非法」是法哲学的一项基本原理。为什么「恶法非法」呢?就是因为它违反了最根本的原则和最基本的价值,因而自始无效。因为恶法根本不属法律自始无效,所以国人,也就是人民没有义务遵守这种流氓恶法。

因为法律大体上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良法,指制定比较好的法律。第二类是坏的或者不良的法律,指有漏洞或有缺陷的法律。第三类就是恶法,中共暴政制定了大量的流氓恶法。

对于良法而言,客观的说,世界上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都有大量的良法,但是不可避免也有很多国家制定了不良的法律。主要是立法技术的问题,或者立法者考虑不周的问题。不良的法律,或坏的法律,它仍然是法律,在废除和修改之前,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公民仍然应当遵守。

但是对恶法而论,公民根本没有任何义务遵守。为什么呢?因为恶法本身就是非法,它不是法律,不能因为是由立法者强行规定的,它就当然约束所有的公民,不是这么回事。所有的共产党政权,都泡制了大量恶法。马克思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个说法,就成为所有共产党国家立法的指导原则。

而马克思的这个说法,我称之为「强盗法理」。因为按照他的强盗逻辑,当权者——统治阶级,可以随心所欲的立法,把所有的正义、公平、公正、公道等基本原则都抛到九霄云外,它可以完全按照它单方的意志为一已私利来泡制任何对它单方有利的法条。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共产党国家都存在大量的流氓恶法的根源,而中共暴政表现得特别突出。

恶法非法的抗辩,我认为不光是律师应当抗辩,而且所有的法律人都应当抗辩,包括教授、法官、检察官,在学术、司法实践各方面作深入的分析批判。唯其如此国家才有正义和公道公正公平,公民也才可能有幸福人生。

我们一直在讲司法公正,如何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第一道关卡,就是立法公正;立法不公,必然导致司法不公。质言之,立法不公,是将水源给污染了。审判不公,也就是如果法官判案不公,它只是在下游污染了部份支流,但是如果立法不公的话,把整个司法体制全部都给污染了。

立法不公的根源又在什么地方呢?就在于中共泡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它纯属欺骗国际社会,欺骗国人的、愚弄国人的一个愚民制度。所有的人大代表事实上全部都是中共一党操控。即使有所谓的工人、农民、或者少数民族的个别代表,都是中共当局指定的,或者做为花瓶点缀的。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构,也就是全国人大,以及它的常委会,实际上就是中共一党操控的傀儡,成了橡皮图章。因为事实上,所有的共产党政权,其立法机构全部都是跟中共类似,都是从苏联学来的。

而西方正宗自由宪政民主国家,它们的立法机构,也就是国会的参众(或上下)两院,参(上)议员,众(下)议院的议员,全部都是全民定期公开民主选举产生。而所有共产党的国家,它们的选举,全部都是虚假的。

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专制暴政,司法不公是必然的。要真正做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把共产暴政给彻底抛弃、唾弃、终结才有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即「恶法非法」抗辩,郭泉案和刘晓波案的辩护律师都没有进行抗辩。他们没有进行恶法非法抗辩,主要是担心自己的饭碗,因为如果提出恶法非法抗辩的话,中共暴政会随时打击报复他们,这是有可能的。但是我认为,只有全体律师,而且每一个案件都应该大胆提出「恶法非法」抗辩,才能尽快终结中共专制暴政。

此外,第四个方面的抗辩理由是审判法定程序方面的抗辩,以及其它事实抗辩等等。法定诉讼程序抗辩主要是涉及两点:一是几乎在所有的政治案件,以及所有的颠复国家政权案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案,特别是影响重大的案件,中共当局都是采取流氓手段进行变相黑箱作业,它不敢公开的说我就是要秘密审判。但是中共当局用五花八门的各种下流手段,比如郭泉案,罗织涉嫌透露国家机密罪名,以达到黑箱作业,秘密审判的目的。

第二种情况是故意安排小法庭,法院有大、中、小法庭。本来像这种案件都是新闻价值很高,公众极为关注的案件,所以本应当在大法庭审理,但是中共当局故意把这些案件安排在法院里最小的法庭,总共只能坐十来个人的小法庭来庭审,旨在严格限制旁听的听众。

第三种方式,中共当局往往采取事先由官方安排旁听听众,主要是政府官员,或中共党员去佔据法庭的所有旁听席位。

第四种方式,中共当局经常故意将敏感案件的开庭放在看守所里面。例如上海的马亚莲因房屋被强制拆迁被两次非法劳教迫害案就是如此。它把公开开庭的法庭设在看守所里面,达到什么目的呢?因为所有记者民众根本无法进入戒备森严的看守所,达到将公开审讯的案件变成秘密审判的目的。

中共当局为什么害怕公开审判而千方百计要秘密审判呢?显然是因为它干了亏心事,见不得人,所以害怕阳光,它只能在阴沟里面黑箱作业。

第二个方面的诉讼程序抗辩,主要指所有的政治案件的证人,无一例外都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质证,这是中共流氓当局一贯的做法。但是这个做法严重违反中共自己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按照中共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证人、专家证人包括鉴定机构的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法庭交叉质证,凡是必须出庭的证人,未经出庭接受质证,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虽然有一个但书:如果证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宣读等等。但问题是这个但书必须符合法定的四个条件,比如说证人居住非常遥远,或证人病重,或者过于年老体弱等。

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和观察,所有的政治案件没有一个符合这个条件,但是法官也好,检察院也罢,全部故意不让证人出庭;中共国安和公安要取得证人证言,那是易如反掌的事,对很多证人只要稍微恐吓或者威慑两下,有些证人很容易按照中共的办案人员的指供诱导供述,而且,国公、公安人员在记录口供时往往随心所欲的记录,都是按照他自己的想法来记录,有的根本不是证人所说的,有的故意曲解,有的重要点故意不纪录。

证人如果是非常认真负责的人,他会每页都认真看下来,而且会纠正他说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但是绝大多数证人对法律根本一窍不通,也根本不知道审讯人员的用意何在,所以他们就会签上他们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不出庭作证,这些证人证言的虚假陈述,或有漏洞的证人证言,或根本不具备证人资格及信用度极低的人的证言就直接变成了呈堂证供,那这样的话,必然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

事实上,凡属政治案几乎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通过非法手段套取的,所以就不敢让他们出庭作证。因为证人如果出庭作证,他根本经不起有经验的律师,特别是思维反应特别敏捷的律师的当庭质证,因为作伪证、或作虚假的证供的人,经不起严密逻辑质证,很容易当庭被戳穿。

上述四个方面,就是颠复国家政权案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案律师抗辩的最主要的要点。这种抗辩有没有意义?这是我要讲的第五个问题。

我认为,每一个政治案件,律师的强力抗辩,都有重大的意义。中国人被中共流氓当局随心所欲的以「反革命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以及「颠复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罪」判刑,杀头,或重判,从六十年前迄今,没有一天停止过。

毛泽东时代和邓江胡专权时代唯一的区别在于政治犯一般而言不再被杀头,但是政治犯被大量关进精神病院迫害,或者被强制押到劳改场或劳教所超时超体力奴工式的强制劳动,进行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迫害,而对任何拒不认罪的志士仁人或有任何反抗不服从言行的人,经常受到极其野蛮残暴的酷刑折磨。

正是因为律师的公开强力抗辩,把中共当局司法黑暗曝光,可以引起海内外人们的关心,国际社会的关注,才有可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把权利夺回来,才能束缚中共流氓当局随心所欲迫害政治良心犯,最终达到终结中共专制暴政的目的。网络上有一些五毛党徒狡辩:「既然中共当局是一个非法政权,既然中共当局是一个极权、流氓暴政,那么律师辩护有什么用呢?律师就不要辩护嘛」。

我认为恰恰相反,对于中共当局的任何非法作为都应当公开揭露批判,它虽然可能没有直接的效果,可能律师的辩护强而有力,很有说服力也完全合法,但中共法院因受中共当局指令往往一意孤行,随心所欲不顾一切的瞎判。

但是中共当局是个死要面子的流氓暴政,特别是今日的中共暴政,它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国际社会、国际资本的输血支撑。如果将每一个中共流氓当局的枉法裁判都公开揭露曝光的话,让全世界的人都认清中共暴政的邪恶本质,中共还怎么混下去?它还怎么能够继续蒙骗公众?

所以我认为,将所有的政治案件,特别是颠复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这两类案是政治案的重中之重,它既是中共极权暴政打击、迫害、报复政治良心人士的重中之重,也是政治反对派强力抗辩的重中之重的案件。事实上,所有的反革命案、颠复国家政权案等所谓的「罪犯」、他们绝大多数是真正的爱国民族英雄。

中国人被中共极权暴政以反革命罪名屠杀的两千多万人,以及被投入劳改劳教,长期在中共阴暗的牢狱中渡过他们的青春年华的民运、民主斗士,实际上是真正的中国社会的精英,这就是中共暴政犯下滔天罪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关这个问题,就是如何为政治犯辩护的问题,我想今天我主要归纳上述四点。

这里我强调一句,我并不是对刘晓波的辩护律师个人有什么看法,我认为作为辩护律师,要有一个职业道德底线,如果你受当事人的委讬,出任他的辩护律师,就应当全力以赴,应当尽职尽责,而不能只图虚名,或只图作秀,只顾保护自己,或者自我保护过头的话,那就失去了辩护律师的意义了。

在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郭泉案的一审案辩护律师斯伟江和郭莲辉,二审案件的辩护律师程海,这三个律师都相当不错,对案件的辩护要点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雄辩。

最后我还想提一点,中国人应当关注、关心被中共当局追究颠复国家政权和煽动颠复国家政权的所有政治良心犯。因为这些人是真正为国家和民族的前途正在英勇奋斗牺牲的人,他们实际上是在维护每一个中国人的根本长远的利益,而他们的奉献和牺牲不应当由他们个人,或他们的家庭独自承受,他们实际上承受着本应由全体中国人承受的苦难,国人对这样的人不闻不问,确实非常不应该。

社会上有一种论调认为中国人是天生的奴隶,或中国人是天生的贱种,就是要被中共专制暴政奴役的所谓「劣等民族」。我不以为然。在中国历史上,特别在中共暴政统治下的六十年,出现了大量的反抗中共专制暴政的英雄,只不过在纸媒体时代,这些英雄都是默默无闻被淹没、中共暴政故意埋没他们的英雄事迹,被屠杀的二千多万反革命,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中华民族的精英份子,是中华民族的脊樑。

虽然他们被中共暴政残酷镇压了,他们的肉体被消灭了,但他们的精神灵魂不灭,他们的灵魂会转世轮回,事实上,很可能现在中国大陆众多觉醒英勇抗争的中国人,他们的前生很可能就是被镇压的所谓反革命。我认为中国人是天生的贱种,或天生的奴隶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中国人绝对不是天生的奴隶,也不是任由中共专制暴政猖獗的劣等民族。不是,中国人民是伟大勤劳而勇敢的人民,一定会重新勇敢地站起来,真正的中国人重新站起来的日子已经到了。

最后,我期望每个中国人都能真正认清中共专制暴政的邪恶本质,中共专制暴政的本质就是极权暴政,就是流氓暴政,就是专制暴政!只有彻底终结中共专制暴政,中国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人。谢谢各位收听,我们下次再见。

2010年1月10日第201个反中共专制暴政争自由人权民主绝食争权抗暴民权运动日。

此文于2010年10月20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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