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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乞丐当垃圾的惨剧何时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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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30 12: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size=3>一民政干部迎接上级卫生检查时,将镇上一名流浪人员用车拉到荒郊野外遗弃。在海拔1400米多高的秦岭山上,该青年乞丐最终死亡。陕西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起初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拘,目前被取保候审。(《新京报》8月26日) </FONT></P>
<P><FONT size=3></FONT>&nbsp;</P>
<P><FONT size=3>  在我看来,仅仅以玩忽职守来对谌太林治罪,我以为是远远不够的,如果说看到乞丐,作为民政工作人员的谌太林见死不救,那是玩忽职守;但对于患重病的乞丐,主动将其扔到人迹罕到的山中,那已经涉嫌故意杀人了。</FONT></P>
<P><FONT size=3>&nbsp;</FONT></P>
<P><FONT size=3>  然而,这并不是我今天要关注的重点,因为将乞丐像垃圾一样互相扔来扔去,已经是一些地方民政与卫生、市容工作的的通常做法。例如:2005年1月21日,江西省崇义县有关部门为整治市容环境,于当天对县城的沿街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实施收容遣送。可是这些人并没有被送往救助站,而是被扔到了邻县的荒郊野外,其中有5人失踪。再如,柞水县(谌太林将乞丐抛弃的地方)一位知情人士说,经常在街道上会出现一些流浪人员,最后才知道都是临县的民政局晚上悄悄地开车将这些人“扔”过来的。对付这些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再将他们“扔”回去或者“扔”到其他临县。看来,将乞丐当垃圾扔,已经成为一些地方的“潜规则”。</FONT></P>
<P><FONT size=3></FONT>&nbsp;</P>
<P><FONT size=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然而,这一管理办法实施四年多,有关乞丐得不到救助、冻死、饿死在街头的事件仍然不绝于耳,这就不单拷问民政工作人员的良心与责任,更是在拷问地方政府,何时能拿出像重视GDP增长的劲头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让“路有冻死骨”的人间悲剧不再重演。</FONT></P><FONT size=3></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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