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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因无法忍受13号线噪音污染,光熙家园的几位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和北京市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先有路后有房”,城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了王先生的赔偿请求。昨日,此案的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认为,一审中开发商和城铁公司承认噪音超标,并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先有路后有房”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据介绍,王先生是2006年买房,2007年入住,房屋的西向和北向卧室紧邻13号线,直线距离18米。虽然开发商已经安装了双层玻璃,但是装双层玻璃不是基于减噪。此前小区业主共同委托了建筑环境检测中心进行了噪音敏感建筑物监测,结果为开窗测量实测数值超过夜间噪音标准。据此,他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立即对途经涉案楼房的13号线轨道两侧进行改造或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城铁公司对降噪措施予以协助;判令两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噪音检测费共计5.6万元。
而小区开发商辩称,根据噪声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先有路后有房的小区,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采取防噪、降噪措施的义务。公司在建设过程中设置了隔音屏障,封闭阳台、安装双层隔音玻璃以减轻室内噪音影响,已经履行了防噪义务。王先生所提供的检测结论是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的,这一测量方法是错误的。开发商代理人表示,既然购房时希望家靠近城铁交通方便,也为此支付了合理的房价,现在反过来又因噪声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业主的做法于法于理均不公平。
城铁公司则表示,13号线于1999年底开工建设,于2003年投入运行并沿用至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组织实施了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完成各项降噪措施并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其次,该小区于2006年取得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根据噪音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规,先有路后有房的小区,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采取防噪、降噪措施的义务。此外,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13号线运行4年后购房,对房屋紧邻城铁及开窗条件下室内噪音情况应当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其选购房屋应当是权衡利弊之后的选择,对现有噪音影响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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