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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解密:绝情无理的古时期休妻制度(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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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05: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平是西汉初年有名的历史人物,少年时家里很穷,和哥哥陈伯共有30亩田,陈伯从事农业生产,供养弟弟读书。陈平长得高大肥胖,邻里的人说陈伯家那样穷,陈平怎么吃得长得那么好。陈伯的妻子对陈平不参加劳动本来就有气,听了邻居的议论,就说,家里不过吃的是粗糙的粮食,哪里有精美的食物!有这么一个不事生产的小叔子,还不如没有哩!陈伯认为他养活弟弟是尽做哥哥的责任,妻子不能和他一个心路,不利于兄弟关系的和好,就把妻子休弃了。

  陈平读书,不仅不生产,连生活上也是嫂子侍候,嫂子有些怨气是很容易理解的,陈伯应当同妻子商量,争取她的同情,来供弟弟学习。陈伯不与妻子协商,竟然将她抛弃,做得太过分了(《汉书·陈平传》)。



  西汉王吉,字子阳,琅玡人,官至博士谏大夫。年轻时被举孝廉,出任郎官,按理应当是很会处理家内人际关系的,否则难于被地方政府看中而被荐举。但是否如此呢?且看他对妻子的态度。王吉为了求学来到长安,东家邻居有棵大枣树,枝杈伸到王吉的庭院中,枣子熟了,王吉的妻子从树上摘枣给丈夫吃。王吉开始不知是邻居的东西,后来知道了,认为妻子手脚不干净,就把她休掉了。



王莽的祖父王禁,宫廷尉史,娶妻李氏,又娶了几个妾。王禁因多妻,生有四个女儿,八个儿子。李氏生儿子王凤、王崇与女儿政君(汉元帝王皇后),不满意丈夫多妻妾,王禁就把她休弃。李氏另与苟宾结婚,生子苟参。

  政君进宫,成了元帝的皇后,后来成为皇太后,进用宗亲,命乃父王禁把已守寡的乃母从苟家迎回,恢复夫妻关系,并任用异父弟苟参为侍中、水衡都尉(《汉书·元帝王皇后传》)。李氏怨恨王禁多妾,是维护自身利益,王禁以男子的多妻权而黜妻,是不合理的一夫多妻制造成的。由于女儿当太后的政治原因使他们重新结合,则是意外的事情。

  西汉末年,鲍永的父亲、司隶校尉鲍宣为王莽所杀,鲍永学习《尚书》,孝养后母。有一天他的妻子在他后母面前骂狗,鲍永认为妻子不稳重,在婆母面前喧嚷是不懂礼节,不知孝道,就把妻子抛弃了(《后汉书·鲍永传》)。狗在人前讨厌,轰它出去,即使声音高了一些,也是极其平常的事,鲍永竟然为此采取出妻的手段,实在令人惊异!两汉之际,求仕而不得的冯衍,家庭生活也不如意。

  前妻任氏,性情暴躁,不许丈夫娶妾,生有五个孩子,而不理家务。冯衍买了一个婢女,干家务杂活。这个女奴“头无钗泽,面无脂粉”,惟供做饭之用,不是妾。任氏怕她被丈夫收用,对她百般虐待,这个女子不死,也是万幸。

  当她病倒了,儿女们干家务活,任氏也不照管。这是所谓“既无妇道,又无世仪”的女子。冯衍认为有这样的妻子是不吉祥的,在夫妻生活多年之后决心休掉她,给她的弟弟任武达写信说:“不去此妇,则家不宁;不去此妇,则家不清;不去此妇,则福不生;不去此妇,则事不成。

  ……衍以室家纷然之故,捐弃衣冠,侧身山野,绝交游之路,杜仕宦之门,阖门不出,心专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任氏不容丈夫娶妾有道理,不理家就没有尽到主妇的责任。冯衍说任氏不管家而使家不成其家有一定道理,但把自身仕途的无望归咎于妻子,则是谬误了。当然,因他家庭的不和,让人小看了,舆论对他不利,不过这种影响是小的,冯衍以不祥物怪罪任氏则不合实际了。冯衍与任氏离异后,又娶了妻子,后妻对前妻孩子态度恶劣,甚至要害死12岁的冯豹,相反冯豹对后母却很好。冯衍大约鉴于后妻对孩子的无理,又将其休去。他给友人写信说:“自伤前遭不良,比有去两妇之名,事诚不得不然,岂中心之所好哉!”(《后汉书·冯衍传》)离异是他的不幸,有不得已的苦衷。
班超通西域名垂千古,然而在西域有一段休妻的伤心事。班超为巩固、发展东汉在西域的势力,建议联合乌孙,进攻龟兹。汉章帝命李邑出使乌孙。李邑到西域,正碰上龟兹攻打疏勒,心中畏惧,不敢向前,反而向皇帝诬陷班超“拥爱妻,抱爱子,安乐外国,无内顾心”。班超听到这个消息,想到曾参的事。曾参离家至费,鲁国有同名人杀人,有人告诉曾母你儿子杀人了,曾母不信,继续织布。又有一人说了同样的话,曾母还是不信,照常织她的布。



黄允是颇有才华的人,司徒袁隗要为侄女找配偶,见到黄允,说要有这么个人做女婿一生也知足了。黄允听到这个话,要赶着去做宰相的东床佳婿,就想遗弃妻子夏侯氏。夏侯氏深知黄允自私自利的为人作风,他有了这个主意不会改变,只好同意,但向婆家提出一个请求:我要走了,想同亲友会一会,以表表离别之情。婆家同意了,大集宾客三百余人,在宴饮中,夏侯氏突然抓着黄允的袖子不放,数说他15件见不得人的事,然后离开了黄家。从此黄允声名狼藉,没能成为袁家的女婿,官场上也不得意。

  在此以前素以知人著称的郭太说黄允:“卿有绝人之才,足成伟器。然恐守道不笃,将失之矣。”(《后汉书·黄允传》)黄允是无情无义之人,夏侯氏在他做出绝情的事后毅然离开他,倒也痛快。

  河南尹应顺的妻子是再嫁之妇。其前夫是邓元义,且有子邓朗。本来夫妻关系尚好,但婆婆厌恶她,把她关闭在空房中,不按时给以饮食,她也不抱怨。公爹尚书仆射邓伯考发现了这个情况,但改变不了婆婆对儿媳的看法,为可怜她,就把她送回娘家。后来她跟应顺结了婚。邓元义也说她没有过失,只是他的母亲对她太不好了。这位夫人不忘前夫之子邓朗,给他写信,得不到回答,给他衣裳也被烧掉了。她到亲戚家设法把儿子找来,邓朗见母亲,只拜一拜就走了,夫人追出去说:“我几死。自为汝家所弃,我何罪过,乃如此耶?”但儿子还不谅解她(《后汉书·应奉传》)。应顺对妻子与前夫儿子的往来不干涉,是通情达理的,他的妻子因而是幸运的;但她儿子很不懂事,采取了错误态度,很伤母亲的心。

  许敬与应顺是同乡好友,家贫,有妻,没有生子,双亲年事已高,以为无子是妻子的毛病,在应顺帮助下休妻另娶(《东观汉记·应顺传》)。应顺不嫌“弃妇”固好,但让人休妻就不对了。

  广汉人姜诗,妻庞氏。姜诗对母亲特别孝顺,庞氏侍候婆母尤其尽心。母亲喜欢喝江里的水,而江距家六七里,庞氏经常去江里打水,供婆婆食用。一次遇上大风,庞氏不能及时赶回,而婆婆又渴了急着要喝水,姜诗因此责备庞氏,休出家门。庞氏到姜诗邻居家借住,日夜纺织,除供自身食用外,买了好吃的,请邻居大娘送给姜诗母亲吃,并且不让说明是她赠送的。日子久了,姜母奇怪邻居为什么总给吃的,加以询问,明白了原委,备受感动,内心也觉有愧,就把庞氏召回家中,使分离的夫妇重归于好(《后汉书·列女传》)。庞氏遇风而误烧水,并非过失,因为这样细小的事情,姜诗竟然绝情,难怪连他母亲后来也感内疚。

  杨宇翔绘姜诗休妻图魏高贵乡公曹髦当政时,扬州都督毌丘俭起兵反对执政的司马氏,旋即失败。刘仲武是毌丘俭的女婿,毌丘氏生子刘正舒、正则。毌丘俭起兵,刘仲武怕受牵连,休弃妻子,令毌丘氏别宅居住,同时娶妻王氏,生子刘陶。后来毌丘氏亡故,刘正舒要求将他母亲与刘仲武合葬,刘陶不同意,刘正舒达不到目的不脱孝服,闹了几十年,直到他死,这问题也没有解决(《晋书·礼志》)。这是政治斗争带来的夫妻离散的悲剧。

  南朝孙谦,青年时“躬耕以养弟妹”,后来历事宋齐梁三朝,在中央和各地做官。他有个叔伯哥哥孙灵庆,因病寄住孙谦家中。孙谦外任归来,问灵庆生活情形,灵庆就说饮食忽冷忽热,茶水亦不周全。孙谦认为这是妻子照顾不周到,委屈了堂兄,立即把妻子休出家门(《梁书·孙谦传》)。孙谦妻纵有对孙灵庆照顾不周的事,也不是应被休弃的大事呀!男子弃妇,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认为妻子犯了“七出”之条。这七出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许敬休妻即以其不生育;鲍永妻、姜诗妻庞氏、孙谦妻、邓元义妻之见弃,即为她们不孝敬公婆和尊亲;陈伯出妻,以她好口舌搬弄是非为由;王吉去妻,因其窃盗;王禁休李氏、冯衍休任氏,皆因她们妒忌。这些妇女之被逐出夫家,除了冯衍妻任氏有一些不妥当的地方,其他人或是无可指责的,或虽有不如人意处,但绝不是大过失。她们虽应了“七出”之条,却是真正无辜的。由此可见,“七出”之条在两汉至南北朝的实践是无理的,它是男子控制女子的伦理道德和手段,是压迫女子的工具。它的本质是这样的,但同时它也可以使感情破裂的夫妇离异,倒也有顺乎人情的一面,如冯衍所说:“夫妇之道,义有离合。”(《后汉书·冯衍传》)允许离婚,符合社会客观要求。但是应当充分注意到离异权只握在男子手中,他可以行施这种权力,而女子只有听从离异的义务,夫家要弃绝,她再要求也没有用,所以“七出”对于女子总是不利的。

  出妻的原因,还有班超、刘仲武式的,为政治缘由而休妻。休妻者虽有感情上的不忍,但为保住自身政治地位,还是出妻了,所以受害最深的还是女子,最痛苦的也是女人。

  至于黄允式的出妻,为图进身,趋炎附势,亡情绝义,此乃势利小人所为,为人所不齿。不过应当看到,黄允式的人物,历史上不绝如缕,不是个别现象。清朝乾隆时有一个姓朱的候补县丞,听说按察使有个外甥女要嫁人,就骗妻子,说岳母病了,令其回乡省视,又给了护送的仆人600两银子,暗示把老婆也给他。仆人把他妻子带走了,他就托人为媒,娶按察使外甥女为妻,又别事钻营,终于做到封疆大吏(朱克敬《暝庵杂识》)。

  在古代社会,伴随着大量的弃妻现象,有七出休妻的制度;休夫的事也偶有发生,但绝没有休夫的制度。休妻制度表明家庭中夫妻各自地位的不同,即夫为主,妻为从,这是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还反映出社会上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即女卑男尊。总之,“七出”之条及其实践是男女不平等的表现,是对女子的一种压迫,而不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合理途径。

  休妻虽是夫妻关系的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父子关系的反映。“七出”的头一条是“无子”,意味着断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绝后对不起父亲,也得罪于祖先,为避免断根,就要与不生育的妻子分离;第二条“淫佚”,即妻子生育的男孩不一定是本家族血统,无异于是以外姓为后,也是对父祖有罪;第三条“不事舅姑”,是父母与儿媳直接冲突。这些内容,使我们知道家庭中的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为协调父子关系,就必须要调整夫妻关系来与它相适应,父子关系决定夫妻关系,包括这种关系的解除。父子关系以孝道为准则,夫妻关系应当以情爱为基础,为了实现孝道而放弃爱情,这就是古人的孝大于情。

  不管什么原因,“七出”是妇女的灾难。保护妇女正当的婚姻权利,保护女子的正常的婚后生活,这是由来已久的问题,是有历史根源的事情,只要男女还没有达到各方面的真正的平等,这个问题就不可能不存在。虽则随着时代的变化,妇女解放事业的前进,它的严重性会削弱,但总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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