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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殓之二:奇文!对浦东教育局第一次信访答复的复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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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06: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浦东新区教育局2010年8月13日信访答复的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陆宇微,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汇周浦镇古鹤沙东隅北庄村“平原(陆机)世第”祖传书香宅院。
      
被申请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区政府办公大楼内,联系电话 021—58876317。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0年8月13日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现要求贵委依法进行复查。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在职教职人员性质与权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999年7月毕业于上海大学,经南汇区教育局考试合格录用后,被派往其下属的澧溪中学教英语,在试教期满合格后办理了调档入职手续。 2000年3月27日原告因工作劳累与”急性应激反应”昏倒在讲台上并随之病倒,2000年5月23日申请人被澧溪中学以“经考核试教不合格,不予录用”为由企图头强行辞退,而就此纠纷,2003年12月30日南汇教育局用信访笺附以“同意学校不录用”为结算条件、补还“延长试教期“部分拖欠工资的该局盖章帐单上,趁机表示取消申请人一切在职标准待遇,此其为至今唯一出示“不录用”三字 之“账单”证据,本人当然不会接受,在始终没有作过任何合法辞退决定手续下,为要求始终按月发放工资和养老医疗等保险缴金,按照申请人在多次与澧溪中学及南汇区教育局进行交涉而未果的情况,申请人向各级包括市教委市人事局(注:如该局曾派老苏处长专程前往南汇督纠、据他说共有6次之多)和被申请人在内信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3日做出答复意见,称申请人要求立即依法按规定恢复在职权利并要求相关赔偿和补偿,缺乏依据,并认为南汇区教育局认定申请人为编外劳务工的行为并无不妥,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置客观事实与不顾,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答复时对事实进行片面性选择,使答复所呈现的情况与实际情况相悖离。
1、关于“试教”考核不合格问题。
申请人系1999年享受国家统招统配(或曰“国家负责派遣安置)政策的大学毕业生,1999年7月30日,申请人凭南汇教育局的考试合格录取通知书,并经派遣前往周浦澧溪中学,担任二个预备班英语教学与班主任等老教师一样满荷工作。半年试教期后,申请人经考核按常规合格,南汇县教育局向澧溪中学发出要求关于申请人的调档通知。在此,且不论南汇教育局对按国家统招统分政策的毕业生私自设定“试教”期是否有法律依据,南汇教育局单方认定申请人未通过考核却未有任何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效力如何,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就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而言,试问,如果申请人经考核确定不合格,那会有之后2000年1月5日南汇县教育局发出的要求调档的通知吗?国家法律规定的“调档”程序对用人单位及学生意味着什么?其发出此通知的依据是什么?申请人认为调档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已经考核通过的毕业生调取档案予以正式录用,即南汇教育局向澧溪中学发出调档通知的依据是申请人已经通过了考核。
其次,更于2000年3月21日由上海大学按规定为本校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陆宇薇(乙方)被南汇教育局(甲方)接收录用所鉴证的就业协议上,在签订日期专项格内写明协议起始日为1999年9月1日,大学的鉴证盖章是2000年3月21日,签约于鉴证之前,鉴证于签约之后,程序正常,协议上反映的录用与上班的时间相符,也符合教育部毕业就业工作(99)教学2号文件所规定的 “国家负责派遣”政策,与“派遣,调整,改派期为当年(1999年)7月至第二年(2000年)6月的规定,故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协议,这一手续是否具有有效性,教育部,各省市教委与全国所有区县级教育局都清楚。另外,就业协议第一条就三方共同确认了“经甲方了解、考核,甲方同意录用乙方”,证实甲方的录用与考核进行了法定手续上的认可与固定,并交由国家进行了正式派遣,即为国家开出了派遣证而成为了其派遣录用,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半年试教考核确定不合格”的认定事实完全不符,也即不存在了被申请人所谓的申请人要求延长试教半年的前提与基础,更没有了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第二次试教考核确定再次不合格的无稽之谈。
我国的组织法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四个坚持”是以法制和“政策是党的生命”来落实与维持的,任何国家不可能毫无计划搞极端无序的市场经济,1999年高校毕业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国家负责派遣就业”,“除签订必要的就义协议,不得搞层层审批“和“以高校毕业就业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见1999年教育部教学2号专门文件),无论招收,使用,试用期、考核、在职待遇、辞退等都不应当也不允许,出现如南汇教育局那样的以局领导“个人思路的社会招聘与创新办法”和“另行通过试教考核”等的多道法外程序——实际以大小背景关卡进行无序的层层还兼有同时重复的违法审批,干扰国家相关行政管理秩序。政策是有时间性与内容特定性的,针对该年是国庆与铁饭碗计划经济传统人事制度正50周年,和尤其是89风波10周年高敏感年,对如陆这批于1995年高考尚未正式扩招的,国家承诺统招则统分的全国毕业生的分配,何况在取消派遣制的规范措施出台之前,怎么会匆匆去重复类似以前因“双轨制”(价格)引发腐败“官倒”而引发的政治风波与动乱风险?因此,上述的派遣政策是严肃而非许原则颠覆或可睬不睬,去甚至容忍地方发生用人单位下属、无招收用人主体资格的基层学校的试教审批,与国家公开摆擂台分庭抗礼,并至今还会得到教育局答复上的“美化”并加以“维持”的!
综上,据此申请人、上海大学、澧溪中学三方所签订的协议,调档及2007年9月29日从南汇社保中心所调取的资料均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9月1日起进入澧溪中学工作,与其同时办理了用工登记、社保户口台账,及从1999年9月起南汇教育局对申请人按月发放的政府拨款来源的工资与岗位津贴等等,均已确定、充分地证明申请人与南汇教育局与1999年9月确定了正式录用及聘用关系,被申请人的答复彻底背离了客观事实的存在。
2、申请人生病的时间及成因。
被申请人简单而粗略地陈述“您的家人于2007年初提供了您试教期间突发抑郁性精神障碍症的医疗证明”,却避而不谈申请人得此病的真实原因,有选择事实、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之嫌。
事实是申请人在任教期间由于工作压力过大及单位某些不良人士的恶意刁难、辱骂、打击造成申请人精神失控,于2000年3月27日昏倒在自己所热爱的三尺讲台上,后被上海市心理卫生中心等专家医生诊断为“应激反映”、“在单位受到刺激与工作有关”的“反应性忧郁症”、“精神创伤性伤害”,而非为被申请人故意歪曲伪造的严重混淆病因性质的所谓“抑郁性精神障碍症”。在申请人生病治疗期间,南汇县教育局及澧溪中学非但未差人陪送看望申请人,反而与2000年5月23日无视于申请人早已过了试教期、且已兢兢业业教学成绩显著、已连续工作八个月的客观事实,向申请人的家属发出拟强行辞退申请人的口头通知。在此,首先,申请人得病医疗机构的证明是因在单位受到刺激而引起,单位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侵权,申请人在授课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导致患病亦完全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工伤的认定,申请人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即便申请人生病的事实发生在所谓的“试教”期间,单位亦无权予以辞退,南汇教育局应对由于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申请人人身伤害承担一切责任。其次,即便申请人的患病原因非因公而起,但就南汇县教育局在申请人上岗入职后由于生病而予以强行辞退的行为而言也严重背离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3、关于申请人的“退工”手续。
南汇教育局就申请人的编制内在职岗位教师身份一直故意无理拒绝承认,在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后,南汇教育局不但挖空心思伪造申请人未通过考核的相关书面证据,且扣押申请人的档案与人事关系,拒绝开出合法的辞退单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教育岗位证明,以阻止申请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裁决及另寻专业技术工作的可能。近日,申请人到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查询,却突然发现申请人的用工资料被改变,资料显示申请人于2001年8月已经“退工”,申请人实在是感到诧异不已。暂且不论这没有退工单、没有退工单位、没有退工操作员编号、没有被“退工”之人的签字、就连要求社保中心给打印一份自己的“退工”字样都因怕被追究“泄密”责任而被拒绝的所谓“退工”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有法律效力,仅就此显示的2001年8月申请人“退工”的事实也与之前南汇教育局一直口口声声所谓申请人于2000年经考核不合格的事实前后矛盾,况且就算申请人于2001年8月“退工”的情况属实,是否已恰恰说明2001年8月之前申请人与南汇教育局存在合法有效的人事关系,申请人为南汇教育局的铁定的编制在职职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法律查明南汇教育局聘用关系用工属实,而向上级、专家、社保职介部门谎报,隐瞒聘用用工事实真相,不用说由教育局学校造成的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精神创伤病者不得辞退,解除,终止和撤消聘用关系所发生的失业,甚至竟还出现了长达十多年的分文无处要,粒米不得进的人世间所罕见的摧残生命惨剧,十十足足,确确切切的人权灾难,也将受到即使是非知识分子、国家派遣教师或是国家专业技术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恶劣人权纪录的万夫所指,其浦东教育局与有关责任人要远比 “试教不录用”的纠正责任与罪过与罕闻效应要大得多得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的相悖,必然导致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出现偏差。
1、被申请人关于对申请人以前为无业,拟今后安置为编外劳务工的答复于法无据。
首先,我国法律没有“编外劳务工”的概念,申请人亦不知“编外劳务工”与“编制内正式教师”在工作内容、待遇上面有何不同?还望有关部门能够予以详细解答。其次,即便我国法律有关于“编外劳务工”概念,该“编外劳务工”亦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申请人系1999年享受国家统招统配安置政策的大学毕业生,其在由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录用协议”后由国家派遣上岗。按照当时国家关于大学生毕业分配的相关政策,对于国家计划派遣到单位的学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
本案中,申请人经南汇县教育局考核合格于1999年7月30日持南汇县教育局人事科发给澧溪中学的介绍信,前往澧溪中学执教,也即从此刻,申请人与南汇县教育局建立了人事合同关系,申请人成为南汇区教育局的编制内正式教师。另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关于在职个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显示,申请人自1999年9月起计算工龄,且自1999年9月至2006年12月一直由澧溪中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未办理退工手续。
故,申请人从1999年7月通过派遣到澧溪中学任教,与南汇区教育局建立了人事关系,申请人具有编制内且于本世纪初获得国家授证机构授予的教师资格证的正式教师的资格,理应享受编制内正式教师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用人单位亦应为其缴纳从确立人事关系之日起的工资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南汇教育局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否认已经客观存在的人事关系,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南汇教育局的错误决定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认为并无不妥且予以维持,明显属于错误认定。
附带指出,有人处心积虑提出所谓教育行业特殊,其所称“试教制”与众不同,事实上各自想强调行业特殊的单位何止成千上万,还要制定统一的劳动法与聘用合同法干吗?法律把权力再高再特殊的个人与部门的活动都限制在宪法法制之下,就南汇的教育局书记、中小学领导可以在法律约束之外为所欲为?甚至坚持违法不订合同、不承认劳动人事关系与聘用用人事实、无用工者所有合同义务、无被使用者任何权利,这与三千年前的奴隶制的奴役期有什么二样?所谓的逾越规定的“独立试教期”、“纯试教”的说法,没有任何可能会被国家允许,以及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2、被申请人的答复是在脱离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必然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
根据上面事实部分所述,申请人已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三章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南汇县教育局已经办理合法有效地就业录用手续,其身份为南汇教育局在职岗位编制教师,理应享受在编教师所享受的一切权益与待遇。南汇教育局在申请人生病后伪造证据强行辞退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分配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包括教育部信访处先后二次作出要求上海市教委责成南汇教育局,也包含有关政府部门:“强行辞退要给予正式书面文字结论”,和”(1999年)大学生的就业与待遇按(当时)政策办理“的信访责办与政策咨询函,应依法予以纠正,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行政人员做出相应责任追究和处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立即依法按规定回复在职权利”并要求相关赔偿和补偿的请求合法、合理,理应得到无条件支持,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消与纠正。
   
此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申请人  陆宇薇
                                    2010-年9月12 日
提供主要事实证据如下:
1,1999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录用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派遣报到证复印件一份
3,南汇教育局纪委付书记施林清伴同本人向局人事科长周大奎提交派遣证,档案材料的亲笔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4,南汇教育局合格录取兼派遣至澧溪中学任教介绍信复印件一份
5,南汇教育局2000年1月5日调挡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6,南汇教育局2000年4月内有“出于澧溪中学实际情况”的陆宇薇“延长试教期间因病无法再考核”内容的向上级部门“汇报”函复印件一份
7,南汇教育局招收公示并交给本人选校选教师岗位表格复印件,内特地附有规定:一为规定限招对象必需是应届本科毕业生,二是证明澧溪中学招一名英语教师,即为陆宇薇。并于招收前后郑重告之是正式编制教师招收。
8,澧溪中学所谓“2000年8月15日寄信通知不录用“,陆与家属拒绝收信的证明复印件,包括其称的给过陆志鹏,陆当即留下的”不存在不录用拒绝收阅“的字迹在澧溪中学。可以质证。
9,南汇教育局信访办2001年8月15日故意把信访章搞模糊以冒充教育局通知,当场被我方识破拒收的复印件
10,协调会均因陆拒绝“不录用“而告吹,有我方拒绝和驳斥意见(1次为录音)。
11,2003年12月30日,南汇教育局有耍花招,当出示“南汇教育局在账单信上出现唯一一次教育局盖章复印件,遭到我方“此非正式辞退决定,又其中说是“同意学校的意见”被我方驳斥,要求上班发工资,此证据显示,南汇教育局从未也包括此函前作出过任何辞退与“不录用”决定与通知,我们也从未收到或者收下过学校的“不录用合法通知“!
12上海市心理卫生中心老专家贾宜成1出具医疗证明“在单位受到刺激与工作有有关的反映性忧郁症证明复印件
12  同上贾宜成 在病历上记载“精神创伤”结论复印件(为提供更多其相关记载,待后汇交)
13,2000年3月底后,聘请护理人员航头赵美华护理与按医瞩强制搀扶去浙江旅游疗养的证明
14,国家教育部关于“强行辞退需书面文字结论并给上海市催办告知函复印件
15,国家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就业与待遇按当时国家政策办理的咨询函
16,国家人事部致上海市人事局、教委与当地政府催办格式涵复印件
17 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2000年3月28日生病第二天病假单与复印件
19,教育部1999年教学2号文件
20,普通高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2 1,国家人事部技术专业人员辞退规定(待交)
22,上海市事业聘用合同制办法 当时规定转业军人、大学中专毕业就业不设单方辞退试用期,中小学推行聘用合同制办法文后“从国家规定”末句内容的复印件。

附:
全文照抄浦东新区2010年8月13日信访答复书
陆宇薇,您好!
您多次信访我局要求解决教师招聘等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经查核,现答复如下:
1、关于“要求立即依法按规定恢复在职权利的问题
经查,1999年,原南汇教育局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教师的。招聘过程是由教育局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考试,然后安排考试合格人员到学校进行试教,试教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予以正式录用,您考试合格后,到澧溪中学试教,试教不合格,要求延长试教半年,考核再次不合格,原南汇区教育局于2000年3月21日发出对陆宇薇不予录用的通知,您要求立即依法按规定恢复在职权利并要求相关赔偿和补偿,缺乏依据。
2,我局就您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我局认为原南汇教育局鉴于您的家人于2007年初提供了您试教期间的医疗证明于2008年5月20日给书面回复:1、“对陆宇薇同志在20001月至2000年6月的报酬及医药费报销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拟安置陆宇薇为编外劳务工,由澧溪中学接收安置,安置时间以南汇人事局批准之日起”已是考虑帮助解决您的实际困难,答复并无不妥,予以维持。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1、可以在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地30天内向我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接待场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2,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浦东新区教育局办室
2010年8月13日
                                                        20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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