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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内部行为”是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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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20: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故意毁坏宗教文物、宗教财产,破坏环境,设立非法组织,利用地痞流氓制造社会矛盾,限制公民结社自由信仰自由,20091222日,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七款以及《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并追究其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
20091225,龙华区人民法院高芳河、蔡燕飞、吴永红三位法官认为,原告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2010)龙行立字第2号】。
原告不服,于2010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超过两个月审限期之后(海口中院立案厅39日通知上诉人于次日前往法院取裁定书,裁定书日期倒签为3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立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涉嫌刑事犯罪!该院审判长韩丽萍、代理审判员吴清川、林秋婷同时裁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相关行为属于内部行为。
政府行为有内外之分?这实在是太疯狂、太肆无忌惮了!
政府行为有“内部行为”吗?
倘在镇反、反右、文革期间,如果有人跟我说,政府行为有“内部行为”,我同意,我不跟你争论这个问题。那个时代,中国没有法律,政府官员奉命行事,按照内部的红头文件办事,一切的一切,都是领导说了算,领导说黑就是黑,领导说白就是白。现在是改革开放的时代,而且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国家已经制订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人大也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规范政府行为,居然还有人奉旨行事,着实不可思议。
恕我孤陋寡闻,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荒唐举止,恐怕也只有山高皇帝远的海南岛才会发生吧?
现在,让我来给韩、吴、林三位法官普及一下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公报、政报、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予以披露。而且,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行政机关的行为接受人大的监督。
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中的阳光政府没有“内部行为”。如果说有,一定是见不得人的非法勾当。
20101116 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署名宋强的文章,标题是:《依法行政不是“依文件行政”》。文章指出:依法行政是政府活动的基本要求。可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用代表权力的文件,替代反映民意的法律。在什么日期之前完成怎样的指标,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文件的经典句式,似乎挂上了“红头”、盖上了公章,就有了“合法性”。这样的做法,即使初衷良好,也难免违规之虞,如果损害到群众切身利益,更会造成执政力与公信力的双双下降。
依法行政不是“依文件行政”,这个提醒很及时。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领导就喜欢“依文件行政”。 明明法律规定应该做的,他们不做;法律规定不应该做的,他们偏偏去做。做错了,公民指出他们没有依法行政,他们不认错,狡辩说他们是按照内部文件办事的,他们的行为属于“政府内部行为”
而法官不敢独立办案,听任市政府主管领导和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领导胡乱解释律法,这才是更可悲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笔者认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本人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起诉完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政府行为内外有别”是法官与政府官员合谋串通逃避法律制裁的一个非常笨拙的借口。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求营造多元开放、包容祥和人文环境,加快提升公民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却总是背道而驰。是可忍,孰不可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有责任有义务对海口境内的人文遗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严禁破坏,但是该单位却违反法律,违反中央领导一贯来的指示精神,不计后果,肆意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
我认为,一定要将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绝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既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涉嫌刑事犯罪,本人随即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要求公安部门调查发生在海口的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010126,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国保大队来电话,对我的报案表示感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没人知道,实施此种破坏行为的公务员们犯的是哪条罪,公民或公诉机关应该用什么样的罪名起诉故意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的行政机关?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法制科的民警翻阅了半天法律文书,研究应该应用哪条法律参与案件的侦查,却没有找到相关条文。
唉,又被少数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
不止一个朋友担心地告诫我,你被公安和安全部门监视起来了,要小心!
我回答说,在这块神奇的土地上,公民受到秘密监视并不奇怪。市局的国安特务、和平南派出所的无良警察又不是没有骚扰过我。
在法庭上,海口市人民政府的辩护律师曾向我出示了万宁市宗教部门监视我本人和文昌华侨慈善家陈玉英先生的秘密报告以及海口市公安局专门针对我本人的公安情报。该辩护律师犹豫,要不要把这些秘密报告、公安情报拿给我看。法官说,法庭上没有秘密,你既然拿到法庭上来了,就要出示给人家看。这一看,让我大开眼界。《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然而,几场民告官的官司下来,我发现,自己和友人之间的私人通信竟然被万宁市民宗局的人掐头去尾编成了我的罪证!而海口市公安局和海口市教育局针对我本人的一些所谓“调查报告”,都是少数人躲在阴暗的密室里炮制出来的,不是谎言,就是谣言。
有人喜欢秘密,而我喜欢公开。曝光那些见不得阳光的秘密,是公民的责任,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必须。因为,我是卢梭的崇拜者。讲述我在海南岛的有关见闻,既是一个普通中国人在现代化时代心灵忏悔的印记,又是一个契约社会公民在主张权利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政府的公文,经常会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字样。近年来,随着维稳的需要,这种秘密文件标注的范围越来越宽泛,相当多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社会公共服务的政府行为所形成的普通公文,也被标注成了秘密文件。公务员们因此养成了按照红头文件办事、依照领导批示上传下达的习惯,表面上循规蹈矩,实际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合乎法律法规。一些钻进政府机关的投机分子、腐败分子便趁机利用政府公文“便宜行事”,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反正出了事有政府兜着,犯了法有国徽扛着,他们躲在暗处弹冠相庆,毫发无损。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干的,就是这种勾当。
因为可以打着维稳的旗号行事,维护政权稳定又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掌门人觉得自己更像锦衣卫的特务。这个单位从成立以来没干过一件好事,所作所为,全部是扰乱社会秩序制造不稳定因素浑水摸鱼的勾当。他们从不照章办事,总是手持自己炮制的秘密文件,采取两面派手法,故意挑起事端,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从而为小团体和一两个私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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