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309|回复: 2

政府违法行政,教师告诉无门

[复制链接]

0

主题

144

回帖

876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876
发表于 2010-12-18 13: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违法行政,教师告诉无门

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包庇海口市教育局违法乱纪

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置海南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琼、尊重教师、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战略决策于不顾,长期包庇纵容海口市第四中学负责人违法乱纪行为,拒绝纠正海口市教育界存在的不正之风,蔑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残酷打击敢于揭露批评海口市教育界丑恶现象的民主人士。
为了掩盖其违法违纪行为,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学甚至不惜采用造谣中伤、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非法拘禁、暗中监视等触犯刑律的野蛮手段疯狂迫害民主人士。
更由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拒不履行依法受理教师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对人民教师依法提起的申诉和行政复议、对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的批评建议和海南省政协、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信访办、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新闻媒体的督促完全不予回应,致使海口教育界的贪腐分子有恃无恐、肆无忌惮地对人民教师进行政治迫害和人身攻击。
一直以来,本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政治地位,社会声誉遭受人为损害,人格尊严更是受到无情践踏。拖累亲友担惊受怕,全家老小长期生活在忧愁恐怖之中,生活惨状难以用言语来描述和形容。

二、海口市人民政府拒不受理教师申诉

对于本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有监督失察、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而且,海口市人民政府不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办理教师申诉案件,更是错上加错!
199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施行。
1995106,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颁布实施。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人于199411719947519989162002319先后4次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办理教师申诉案件中是否作为、是否依法作为,有四个要件:1、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2、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3、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4、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
然而,海口市人民政府根本不遵守上述规定,拒不受理教师申诉。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法庭上弄虚作假

鉴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消极不作为,20031113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八条规定,本人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作为,且依法行政,接受教师申诉。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210日开庭审理此案。
为应付210日的审判,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开庭之前,弄虚作假,于22日匆匆忙忙炮制出《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紧急提交给了法院,本人遂依法提出增加撤销此函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采纳,要求本人另外提起行政诉讼。
2004210,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海口市人民政府一方面谎称从未见过本人的申诉材料,也从未见过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却又抛出为应付审判匆匆忙忙于22炮制出的《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为自己辩解。此举恰恰证明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而且没有依法行政。
200422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的申诉未在法定期限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违法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负担。但该 (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采纳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伪证,同时又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就“已经作为了”。
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然而,面对生效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仍然无动于衷。
于是,2004323日,本人向海口市人民政府信访,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受理教师申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看到本人所要100块钱案件受理费,海口市人民政府忽然觉得蔑视法律有些不妙,便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迫于无奈,本人也再次重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撤销《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行政作为,依法行政,接受申诉。
2004419,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525,作出 (2004) 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不适格做被告,驳回本人的起诉。理由居然是,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是行政复议行为。
这是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裁定。
法官胡乱断案,一审法院前后两次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次错误,一审法院(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就“已经作为了”。
第二次错误更荒唐,一审法院(2004) 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不是针对本人的申诉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是行政复议行为。
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拒绝受理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20023210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为证,(2004) 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却无中生有地裁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贾瑞青申诉问题的函》是行政复议行为。这是多么荒唐的裁定啊!
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拒绝执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申诉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反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教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不仅不履行接受公民的申诉和行政复议申请等法定义务,而且敢于勾结法官在法庭上制造伪证胡乱辩解,其行为不仅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还嘲弄了法律,使神圣的法律在权势面前变得一钱不值。

四、法院判决政府违法,纪委出面行政干预

海南的法院也有正直行事的法官。
一审法院(2003)海中法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人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诉讼,其诉请解决的是人事奖惩问题,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
经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琼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不是针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其人事奖惩的行为,而是针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诉请求的不作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而撤销一审法院(2003)海中法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
这样就有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6号一半正确一半错误的判决书。
如此糊涂的判决书是如何作出的呢?据办案法官透露,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他们施加了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规定清清楚楚、明白无误地说明,行政机关60天内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构成违法,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
此规定既是对法院受理案件条件的确认,也是法院判决的基本依据,是一项授权法规。根据这项规定,法院可对行政机关作出要求其限时作为的判决。
也就是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教师因申诉得不到及时办理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有权作出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限期依法办事的判决。
海口市人民政府超期60天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判定其违法。海口中法屈从海口市纪委的压力作出(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未责令限期海口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教师申诉,是行政干扰司法造成的恶果。
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陈成言行不一
卫留成担任省长之后,坚决倡导执行文化,全省上下应声而动。
为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政府机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0016日发布了《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中办事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等。海口市人民政府违背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指示,至今未按省政府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工作制度,未制定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限时制,更没有确定相应的受理申诉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当然也就不可能依法及时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2004319,海口市市长陈成在全市整顿机关作风警示教育大会上,宣布要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机关作风整顿活动,宣布全市要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限时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但就是这个陈成,说一套做一套,言行不一。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按照《海口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海口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海口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当中,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为自己不能按时办理行政业务而寻找任何借口推脱责任。
六、教师的申诉权、行政复议权、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不容剥夺
海口市人民政府2004210日和419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全都是伪证和非法收集的证据。两次审理,法庭均未允许本人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申诉当事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是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二是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
本人根据此项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不适格做被告,驳回本人的起诉,是完全错误的。
教师的申诉权、行政复议权、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不容剥夺。
七、希望海口市人民政府尊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
1989年,中国民主同盟海口四中支部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在请示民盟海口市委之后,就海口市第四中学存在的民主管理欠缺、奖金住房分配不公、财务不透明等问题向海口四中和海口市教育局提出善意的批评。
20多年过去了,民主党派的建议、批评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
衷心希望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尊重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权力,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统战政策,给中国民主同盟海口四中支部委员会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关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受理教师申诉,
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申请

海口市人民政府:
教师合法权益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权益受侵害的教师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市人民政府在法庭上谎称没有收到原告申诉,并且出示了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原告材料在内的一些“证据”证明原告“违法违纪”。
2004222,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申诉未在法定期限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面对生效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仍然无动于衷。为此,本人要求:
一、迅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受理教师申诉的法定职责。
二、迅速支付案件受理费。
三、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他人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责任人。
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以及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海口市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海口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海口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他人的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全面落实教代会的职权,在海口教育界实行民主管理制度,铲除教育腐败,制止侵害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七、陈成市长在2004319日召开的全市整顿机关作风警示教育大会上宣布,要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机关作风整顿活动。海口市政府要将海口市政府自己制订的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限时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在强化工作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方面起表率作用。     
申请人:
2004323

0

主题

144

回帖

876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876
 楼主| 发表于 2011-1-3 23: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口:谎言暴力摧残公平正义!

海口:谎言暴力摧残公平正义!

一、民主党派与新闻媒体的监督苍白无力

1989年,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统战工作14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民盟海南教育学院支部、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员含海口市三中教师以及市肉联厂、市化工厂等国企主要负责人)就高校、中学、国企中普遍存在的领导干部一言堂、民主管理欠缺、财务不透明、奖金住房分配不公、职工权益受损害等问题向本单位上级领导,向盟省委、盟市委领导,向省、市统战部作了反映,对有关单位未能落实中央政策、积极改善知识分子工作生活待遇等问题提出了善意的批评。中国民主同盟海南省委员会主办的《热地专版报》和中国民主同盟海口市委员会主办的《海口市盟简报》报道了民盟海南教育学院支部、民盟海口市四中支部所开展的维权工作,表明了盟省委、盟市委对下属支部工作的支持。
然而,民盟的意见不但没有受到任何重视,盟员反倒受到各相关单位领导一连串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有的盟员光天化日之下在办公室遭到不明身份者的殴打,有的盟员被降职使用,有的盟员被扣发奖金,有的盟员被非法拘禁,有的盟员被单位辞退……
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没有退缩,他们继续勇敢地提意见,提建议。他们希望校领导在重大决策上多听群众意见,要民主管理学校,同时要把多年未开的教代会开起来,重振“海侨一四”的雄风。
从1989年开始,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员多次向主管副市长(罗素兰、吴毓俊、郑少儒、黄行光、韩美)以及省市信访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市长热线电话、市人大、市政协、市委统战部、纪检会和市政府公安、监察、组织部门投诉、申诉、控告、举报海口市教育局对民盟盟员和教师的打击报复行为,并多次当面质问海口市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海口四中为什么不敢公开学校的财务?海口四中为什么不敢按程序召开教代会?海口四中和海口市教育局为什么拒不接受民主党派的批评建议?海口四中为什么随意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学生?海口四中长期以来弄虚作假,为什么没有人查处?教育质量下降,谁来承担责任?海口四中存在的民主管理欠缺、奖金住房分配不公、财务不透明等问题何时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教育乱收费何时得到制止?盟员还在海口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公开抨击海口市教育局局长吴开访弄虚作假、欺骗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恶劣行径,又在1995年公开批评海口市教育局局长吴清桂在海口部分中小学因缺乏资金不能正常上课时个人频繁更换小轿车的行为。
期间,还通过海南省新闻舆论监督中心、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海南日报、海南侨报、海南价格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新闻周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呼吁在教育界实行民主、维护法治、尊重人权。1995年2月20日,海南省政协的内参《民意反映》刊登了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盟员揭露海口四中违法乱纪的举报信。
民盟海口四中支部热切期望海口市人民政府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依法办事,行政作为,尽快在教育界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实行法治建设。然而,投诉、申诉、控告、举报也好,舆论监督也好,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海口市教育局均无动于衷。多少年来,主管副市长换了一任又一任,海口市教育局局长换了一个又一个,在海口教育界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问题,似乎永远列不上议事日程。时至今日,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没有收到任何一个单位哪怕片言只语的回函与口头答复。
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视民主党派、人民教师对海口市教育界管理混乱、教育局负责人作风腐败、全市教育教学质量连年下降的批评举报,推诿责任,致使海口市教育局越来越敢于胡作非为。如今,海口教育界乱收费愈演愈烈,侵犯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校园暴力、青少年犯罪触目惊心,种种问题已成顽疾,教育界已经成为舆论年年关注的焦点、公民长期投诉的热点区域。

二、信访、申诉、投诉、举报、仲裁、行政复议之路也是行不通的

申诉。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施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中教师分别于1994年1月17日、1994年7月5日、1998年9月16日和2002年3月19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提起申诉,但海口市人民政府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本不理睬此类申诉。
投诉。向海南省公安厅、海口市公安局以及海口市警务督察大队投诉,没有回音。向统战部门投诉,也无人理睬。要求工会出面维权,工会不仅不帮助职工维权,反而助纣为虐,停止了申请人的会员福利。
举报。2004年1月9日,四中教师继续向海口市纪委监察局实名举报海口市教育局有关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没有回音。
199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中教师据此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保护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海口市人民政府仍不履行法定职责。
2004年2月2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就举报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学违法乱纪而受到报复陷害一事,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市长陈成、主管教育副市长黄行光)依法纠正,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口头答复不予受理。
上访。《国务院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依照条例投诉上访,海南省、海口市信访部门不予处理。
仲裁。省市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均不受理教师仲裁申请。
行政复议。依法向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海南省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对方不受理。

三、打官司也不行

鉴于海口市人民政府毫无原则地支持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学对人民教师进行打击报复,并且拒不履行依法受理教师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而且对民盟海口四中支部提出的改善教师待遇、通过民主协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的批评建议,对海南省政协和新闻媒体的督促完全不予回应,2003年11月13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七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八条规定,海口四中教师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作为,依法行政。
然而,11月14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中法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该诉讼诉请解决的是人事奖惩问题,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经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琼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并不是针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其人事奖惩的行为,而是针对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诉请求的不作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而撤销一审法院(2003)海中法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一审法院审理。
可惜,由于作出(2004)琼立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法官调离了工作岗位,海口市纪委给海口中院主审法官施加压力,这个官司绕了一圈,又荒唐地回到了原来的起点。
2004年2月10日,海口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海口市人民政府公然撒谎说从未收到过教师的申诉,更有甚者,为了掩饰其违法违纪行为,竟然采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的卑劣手段,妄图将原告置于死地。2月22日,海口中院依法判决海口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律规定期限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海口市人民政府藐视法律,对海口中院生效判决置之不理,拒不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受理教师的申诉,也不按照《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责任人,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报复陷害他人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等权力机关对于民主人士如此明目张胆、残酷无情的报复行为,是严重的罪恶行径,也违背了中纪委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是对公民监督、批评等宪法权利的粗暴践踏。此案所产生的恶劣影响是,由于受“反党反政府”的威胁性指控,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年来,包括民主同盟在内,没有民主人士再敢批评政府,没有记者敢于对教育界进行刨根问底式的舆论监督了。
迫于无奈,2004年2月18日,孤军奋战的海口四中教师再次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停止打击报复,行政作为,依法行政,并赔偿经济损失。2004年4月19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月25日,作出 (2004) 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海口市人民政府不适格做被告,驳回海口四中教师起诉。2004年5月31日,海口四中教师不服(2004) 海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于9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10月8日,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04)琼行终字第82号行政裁定书]。理由是:“海口市教育局辞退上诉人的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上诉人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10月25日,海口四中教师不服(2004)琼行终字第82号行政裁定,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指令再审。
海口市一直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2004年3月1日,海口四中教师向刚刚成立的海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这是该人事争议仲裁委成立后收到的第一份仲裁申请书)。3月12日,海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该争议已经行政程序处理,且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2004年3月18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海口四中教师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争议纠纷案)。第一被告:海口市教育局;第二被告:海口市第四中学。5月1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5月13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原告原是海口市第四中学的教师,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同时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故教师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原告就本案争议已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申诉,并已经行政程序处理。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 美民一初字第277号] 2004年6月28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30号]。
就这两起行政案件,权利主张人分别于2004年10月25日和2005年1月31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省高院违反先前自己的裁决,居然不予受理。更为奇怪的是,拖了半年之后,申诉人去高院了解案情时发现,2005年1月31日递交的申诉材料竟然全部不翼而飞了!2004年10月25日递交的申诉材料也残缺不全了!
总之,各级法院以《教师法》限制了中国教师民事诉讼权利为借口,对受害教师所有起诉统统不予受理。
20年维权实践证明,教师依法维权,那是死路一条!

四、报复陷害的主要手段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肖若海指出:“有一些公务员甚至有些领导干部,依然是行政命令、行政干预的管理模式,把法律视为规范、约束别人的工具和手段,还不习惯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职权,执法不公、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屡屡发生,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务员队伍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2009年6月27日海南经济报报道)
谎言加暴力,是掌握公器的腐败分子压制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的常见手段,也是他们掩盖其贪污腐败罪行的有效手法。就是这些无法无天又无耻的丑类及其帮凶的行为损害了干群关系,给和谐社会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矛盾,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名誉。
概括起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第四中学动用公权力对民主人士、人民教师报复陷害的手段主要有:
一、非法辞退。编造虚假事实,彻底剥夺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和分房、评职称的权利以及一切社会保障和工会福利待遇,并连带对家属进行打击报复。
二、监视恐吓。派出警察闯入私宅和学校进行暴力威胁;阻止师生参观瞻仰李硕勋烈士纪念亭。
三、非法拘禁。海口市教育局的打手王长青和海口四中史忠英、庄惠昌等人光天化日之下对人民教师进行殴打并动用手铐非法拘禁。
四、非法传讯。海口市教育局勾结海口市公安局,大规模非法传讯按照教学计划学习江泽民文章(高中课文)、宣传共产主义思想的师生。
五、诬告陷害。制造谣言,伪造证言,编造虚假材料对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如诬告反党反政府,诬告参加 “六四”冲击海南省委的游行等。
六、侮辱诽谤。以调查报告、公安情报等方式编造黑材料,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对维权人士和民主人士进行诋毁谩骂、侮辱诽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44

回帖

876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876
 楼主| 发表于 2011-1-3 23: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伪证制造者与造谣诽谤者

伪证制造者与造谣诽谤者

因为给一些学校撰写校史,我有很多时间泡在档案馆里。翻阅着那些自从摆进档案馆就从未有人翻阅的发黄的文件,我发现了一些惊人的秘密。那就是,在阶级斗争年代,各单位人与人之间无休无止的矛盾斗争,是与普遍存在的造谣、告密、监视、恐吓行为相伴始终的。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自保,有些人不顾廉耻出卖亲朋好友;为了牟利,有些人不择手段打压竞争对手……看了这些案卷,简直让人透不过气来。所以,我认为,从人性恶的角度评价中国人,怎么说都不为过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非法向海口四中教师史忠英、庄惠昌、黎海浪、蔡步新、文燕、杨秋华、滕小武、李树钧等人收集证据,海口四中一些老师很乐意帮政府作伪证。例如,退休以后在海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惠英手下打工的海口四中退休教师李树钧,就曾于2004年3月25日编造谎言,说我“自制省佛协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拿到这些人的书证,简直如获至宝。
老师作伪证,证明中国人有趋炎附势、落井下石的民族劣根性,证明公权力淫威太盛,文革遗毒没有肃清。而法庭不让原告质证,大概是因为连法官都觉得政府的行为太荒唐,需要替政府遮羞吧。
以下是伪造证据,参与报复陷害人员名单:
蔡长松:海南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07年下台
陈成:海南省副省长(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市长)
罗素兰:海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黄行光:海口市政协主席(海口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韩  美:海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海口市教育局原局长)
吴清桂:海口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海口市教育局原局长)
余行恭:海口市人大主任(海口市委原副书记)
王若娴:海口市人大副主任(海口市委统战部原部长)
韩希元: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原局长
王国地:海口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10年退休)
曾惠英: 海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
王长青:海口市教育局人保科副科长,打手
王光雷:海口市四中原校长
王书运:海口市四中原校长
宋炳富:海口市四中原副校长
林志美:海口市四中原副校长
林壮雄:海口市四中原副校长
史忠英:海口市四中原教导主任
庄惠昌:海口市四中原副教导主任
杨秋华:海口市四中教师
文燕:海口市四中教师
周德兴:海口市四中教师
滕小武:海口市四中教师
李树钧:海口市四中教师
发表在海南在线的网帖《我在海口市第四中学的见闻》批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第四中学、海口市公安局、和平南派出所、中共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海南省佛教协会。点名道姓的人员有:冯玉昭、王光雷、王书运、宋炳富、林壮雄、林志美、史忠英、庄惠昌、黎海浪、蔡步新、文燕、杨秋华、滕小武、李树钧、蔡长松、陈成、余行恭、王若娴、吴清桂、黄行光、韩美、韩希元、王国地、王和平、王长青、曾惠英、陈日雄、梁仍楷、莫健华、王舸等。
海南在线发展论坛侮辱诽谤造谣陷害者马甲,按其注册时间分列如下——
Mamamiyoyoyo  注册日期:2009-04-20
一笑而过w     注册日期:2009-04-26
海口解放西    注册日期:2009-04-26
学大刀王五    注册日期:2009-04-27
我是代局长    注册日期:2009-04-30
海南人说海南  注册日期:2009-05-18
衔草筑巢      注册日期:2009-06-02
falw002       注册日期:2009-06-14
逍遥青云      注册日期:2009-06-20
见鬼杀鬼      注册日期:2009-06-22
放勋重华      注册日期:2009-06-22
农村侬        注册日期:2009-06-27
海南在线文昌版也有 14个。他们是:SDJAY2010、无赖e族、文中丽、纯属娱乐88、横眉竖眼1、凡心好人、kittylmy、公仔桥、yunsheng0001、倒叮叮、小伍哥002、九吉龙利、实力车队红毛、东北大妞2009。
2009年4月27号注册的名为“学大刀王五”的马甲十分活跃,此人自称海口四中毕业生。曾如此表白——
作者:学大刀王五 回复日期:2009-05-17 02:54:22
再告诉你,现在“学大刀王五”已经是俺们一个集体了,不再是具体某个人,这也是你放了这么多臭屁才有俺们的凝聚力!
因海南在线网民尤文图斯2008、velepong、我是代局长、学大刀王五等四个ID在海南发展论坛肆意造谣陷害、侮辱诽谤,“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和“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009年5月21日,本人前往白龙派出所报案,请求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侦查,一旦查明尤文图斯2008、velepong、我是代局长、学大刀王五等四人造谣陷害、侮辱诽谤行为属实,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6月18日,白龙派出所依法立案。7月份,该所向海口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发去传真,要求配合调查。网警侦查发现,海口市教育局工作人员有重大嫌疑。
白龙派出所龙仕炳警官的电话:13976654388,知情者请爆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4-28 11:26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