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查看: 1779|回复: 0

《教师法》:教育腐败的挡箭牌

[复制链接]

0

主题

144

回帖

876

积分

高级会员

积分
876
发表于 2010-12-20 2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师法》:教育腐败的挡箭牌

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告诉笔者,从2002年开始,该仲裁委不再受理教师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往受理海南大学、海口景山学校有关教师的仲裁申请,是不对的。海口市基层法院立案庭的几位负责人对记者说,法院不受理教师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这就意味着,教师合法的劳动权益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既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纠纷,也不能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争端。
为什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只能通过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诉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只能“上访”,不能“打官司”。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这这一条非常荒唐的规定。能够对控检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通常就是“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这些单位或部门怎么可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所谓“情节严重”,更是模糊不当。“情节”到了“严重”的程度,是什么程度?如果真的到了“严重”的程度,仅仅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就可以了吗?
此条规定,对于因依法申诉、控告、检举而受到打击报复的教师毫无助益。

《教师法》缺乏可操作性

《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注意:此处未设时间限定)
此规定不仅让教师感到意外,也令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感到措手不及。在《教师法》出台之前,教师权益受损,可以找仲裁委讨说法,可以上法院打官司。有了《教师法》,这两条路给堵死了,教师只能在教育系统内部通过“上访”解决问题。须知,有权力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恰恰就是教师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受害教师状告加害于其身的单位,还要仰仗该单位“主持公道”,岂非天方夜谭?此条法规显示出对教师的歧视,实在有违该法设计者的初衷。
退一万步而言,即使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单位和部门“良心发现”,愿意改邪归正,替受害人“主持公道”,那也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调查、取证、质证,裁判。目前中国的教育行政部门内有这样的机构吗?就算是有这样的机构,它又遵照佬样的法律程度进行执法呢?
最为可笑的,是《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地方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众所周知,中国的教师,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教师,之所以不能按时须到工资,恰恰是“地方人民政府”发不出工资!试问,如果发不出工资,该“地方人民政府”应该“责令”谁限期改正呢?

《教师法》难以实施

《教师法》既然规定教师权益受到侵犯只能找教育部门或当地政府诉求公道,教育部门或当地政府就必须受理并作出裁决。但教育部门并无仲裁组织,而地方政府除了劳动部门有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以外,似乎没有哪个职能部门可以受理教师申诉。地方政府一旦接到教师申诉,肯定转给教育部门处理,教育部门又不知按照何种程度受理,只好将申诉置之不理。这样,堂堂一部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
有人提出,除非制订出台《教师法》实施细则,拿出一整套申诉处理办法,否则,《教师法》的实施效果就等于零。
通观我国理有法律,鲜有无实施细则的。一部法律出台,跟随着就得出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比如,仅有51条的新《婚姻法》颁布后,为应对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又在出台一部又一部的司法解释,先出的第一部已达34条。
显而易见,如果《教师法》没有实施细则,或者规定由教育部门受理申诉却没有申诉受理办法跟进,教育部门肯定无所适从。海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何文生说:“《教师法》颁布之后,我们也接到过教师的申诉,但我们不便处理。我们要等国家教育部制订出相关办法后再作处理。”
从何文生的话语中我们不难看出,《教师法》为什么法不像法,缺乏权威性。实际上,说穿了,《教师法》不过是教育部门约束教师的一个规章制度罢了。
有学者指出,我国立法机关构成人员中,法律专才的数量还较少,加之审议时间不充足,部门立法现象严重,因此很多法并不像法。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无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地称为“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或抛诸脑后。

《教师法》纵容了违法行为,后患无穷

由于限制了教师在主张合法权益时通过仲裁和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诉求的权利,大量的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而教育部门又一再强调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随意开除辞退教师的权力,加之民主管理制度十分薄弱,相当多的教师吃亏后只好自认倒霉,忍气吞声。此后,要么俯首贴耳,讨好校长,要么跳槽改行,远走他乡。这是造成些地区、一些学校师资队伍不稳,教师缺乏创造性和积极主动性,校园气氛沉闷,教育质量普通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偶而也有媒体报道,少数有正义感的教师挺身而出,维护自身或其他教师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最终都不了了之。教育行政部门则趁机钻法律的空子,遇到教师申诉,能推就推,能拖就拖,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拖个十年八年,物是人非,再以个案视之,推说年代久远,案情复杂,不好调查,难以处理,继续压着摁着直到当事人心灰气冷,自动放弃为止。这也是官场上大小官僚们玩得十分纯熟又行之有效的一套计策。
结论:要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要么彻底废除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5-5 05:05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