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故意毁坏宗教文物、宗教财产,肆意破坏人文环境;设立非法组织,支持非法组织“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公然进行各种违法活动,如:利用地痞流氓欺僧霸庙制造社会矛盾,打着开发建设“佛教文化旅游区”的旗号刊登虚假广告诈骗他人钱财等;失职渎职,违规任命伪佛教徒曾惠英担任海口仁心寺负责人;非法限制公民结社、信仰自由,致使佛教信众无处出家受戒、礼佛修行;私设“小金库”,贪占寺庙财产;造谣陷害,侮辱诽谤守法公民;无耻剽窃他人作品,2009年12月22日,海口公民贾瑞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七款以及《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规定,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并追究其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法律责任。
此次诉讼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五大类30件——
第一大类:利用非法团体谋取私利,从事非法活动,制造社会矛盾;
第二大类:支持黑社会势力利用新闻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公开欺骗世人;
第三大类:支持地痞流氓欺僧霸庙,谋取不义之财;
第四大类: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诬告陷害、侮辱诽谤;
第五大类:破坏环境,毁灭人文遗迹。
2009年12月25日,龙华区人民法院高芳河、蔡燕飞、吴永红三位法官认为,原告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2010)龙行立字第2号】。
原告不服,于2010年1月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超过两个月审限期之后(海口中院立案厅3月9日通知上诉人于次日前往法院取裁定书,裁定书日期倒签为3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涉嫌刑事犯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涉嫌刑事犯罪,公民贾瑞青随即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要求公安部门迅速调查发生在2000年12月28日的那起野蛮拆毁聚善庵的刑事案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2010年1月26日,龙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来电话,对我的报案表示感谢,称将派人调查野蛮拆毁聚善庵以及聚善庵管理领导小组的非法活动情况。
被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毁坏的,岂止一个聚善庵,海口最著名的人文遗迹大悲阁、明昌塔遗址、东坡双泉遗址等也是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单位一手摧毁的。
2010年11月01日中国广播网报道:广州斥资2千万修庙 市长拜海瑞求无贪腐。
令人慨叹的是,广州建庙,海口却在不停地拆庙!同样都是共产党,粤琼两地执政理念竟然如此不同!
广州共产党的做法合理合法,海口共产党的做法违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解释:“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也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有责任有义务对海口境内的人文遗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严禁破坏,但是该单位却违反法律,违反中央领导一贯来的指示精神,不计后果,肆意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求营造多元开放、包容祥和人文环境,加快提升公民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却总是背道而驰。是可忍,孰不可忍?
一定要将毁坏文物、破坏环境的不法分子绳之以法,绝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现在的问题是,没人知道,实施此种破坏行为的公务员们犯的是哪条罪,公民或公诉机关应该用什么样的罪名起诉故意毁坏宗教财产、宗教文物的行政机关?
谁也不能毁坏文物、破坏环境!公民贾瑞青认为,必须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韩丽萍、代理审判员吴清川、林秋婷在(2010)海中法立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作出的行为以及对于海口市内已开放佛教寺庙的管理属于内部行为。
政府行为居然有内外之分?这实在是太疯狂、太肆无忌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公报、政报、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上予以披露。而且,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行政机关的行为接受人大的监督。
所以,政府行为没有内外之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笔者认为,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起诉完全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谓“政府行为内外有别”是法官与政府官员合谋串通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鉴于海南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经常发生“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2010年10月25 日新华网海南频道发布的海南省高院出台《海南省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凡出现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受理案件的,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的,责任人员应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各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监察部门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时,情节轻微的,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告诫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韩丽萍、吴清川、林秋婷三人炮制的(2010)海中法立终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就是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一个“法律”文书样本。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违法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职渎职,违规任命伪佛教徒曾惠英担任海口仁心寺负责人
海口仁心寺1994年9月8日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开放,由政府拨款修建的寺庙——海口市人民政府对外散发的招商资料宣传,该寺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拨款38万元建成,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王军检察官认定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拨款数额为32.5万元。
1996年12月23日,海口仁心寺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法定地址: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一路6庙4号;法定代表人:柯琼英),是海南首批7座开放寺庙之一。该寺从批准开放到现在,没有僧团,没有出家人担任住持,从未给教职人员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许僧人参与管理,财务十分混乱。该寺实际上早已沦落为伪佛教徒曾惠英的家庙。
2008年3月10日,海口仁心寺法定代表人、首任监院柯琼英(号称道发,实际上并非出家人)去世后,法定代表人及住持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遂任命专以操控僧人充当赚钱工具骗取信众钱财为业的海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惠英担任海口仁心寺临时负责人。
2009年8月21日,依据1993年10月中国佛教协会第六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一条“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以及第三条“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的规定,在当地宗教团体海口市佛教协会尚未成立,上级宗教团体海南省佛教协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情况下,潘乐生、余敏勤、梁伍妹、吴丽芬、林少妹、蒋向彤等90位信众联名向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推举唯一住在庙内的首座兼监院释定槺担任海口仁心寺法定代表人及住持(另一位僧人悟宗在仁心寺原址搭茅棚修行)。
信众此举引起了曾惠英的嫉恨,遂于8月29日晚上9点50分左右,以所谓“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将释定槺逐出寺院。8月31日,释定槺前往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投诉,要求备案确认自己的合法身份。市民宗部门承诺调查,但始终未予调查处理。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条的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一没有僧人参加,二没有居士参加,完全是个非法组织。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任命曾惠英担任海口仁心寺住持兼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主任,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任命应属无效。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还支持曾惠英打着海口仁心寺的旗号刊登虚假广告,公开欺骗世人。
2007年8月23日,经过精心策划,曾惠英蒙骗副省长符桂花在副市长袁光平陪同下,在海甸一西路6号海口仁心寺原址搞“现场办公”,同时在南海网、海口晚报、海南特区报等新闻媒体上大做虚假广告,谎称占地460亩的仁心寺佛教文化旅游区项目已得到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支持其“恢复重建”仁心寺,而且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面展开,首批资金已经到位,仁心寺将要在2007年开工重建。妄图通过误导舆论,拉大旗做虎皮、给政府施加压力的办法圈占国有土地,继续以佛教的名义骗取公众钱财。
实际上,曾惠英没有按照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海口仁心寺建设问题的意见》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挂牌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根本没有建设资金,业主单位海口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也从未支持其“恢复重建”仁心寺。
曾惠英是个文盲,是个在海南省佛教协会成立大会上照念讲稿把“衷心感谢”念成“哀心感谢”的文盲。没有记者的吹嘘和官员的包庇,曾惠英的阴谋怎么可能实现?
2、支持非法组织“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公然进行违法活动
2000年9月18日,正地、正戒、善觉等居士(公民)就依据1991年5月6日起施行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给海口市委统战部下属的海口市宗教局打报告,申请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暨海口市佛教居士林,局长韩希元从个人私利考虑,没有给予批复。
2001年,海南省佛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惠英采用腐蚀拉拢手段收买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韩希元(如安排韩的女儿韩怡到仁心寺工作),讨得了韩的欢心。9月18日,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违反国务院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曾惠英筹备海口市佛教协会,曾惠英从此对外宣称自己是“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法定代表人”。
曾惠英长期把持海南省佛教协会,党同伐异,胡作非为。该协会成立以来,长达11年不正常开展活动,也不进行换届改选,已完全沦落成为其个人非法牟利的工具。
韩希元违规批准曾惠英筹备“海口市佛教协会”,其筹备组团体会员不足30人,个人会员不足50人,根本不具备依法设立的条件,无法召开成立大会。所以,在长达10年的“筹备”时间里,未向海口市民政局申请筹备,也未向该局申请成立登记。
《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在长达10年的筹备时间内不务正业,一直在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伪造身份证明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在未开放寺庙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非法设立管理领导小组;非法募捐;贪占寺庙房租善款。——上述违法行为均得到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强力支持。
在中共海南省委五届三次全会上,卫留成书记严厉痛斥:“一些人、一些部门几乎到了干什么吃什么的地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就是这样一个部门。
3、损毁寺庙,破坏环境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二):“加强对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010年1月18日新华网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统筹城乡和区域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为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创新驱动、文化支撑和智力保障。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具有海南地域、民族特色和包容多元的文化产业群,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民族民俗风情文化旅游,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有责任有义务对海口境内的人文遗迹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严禁破坏,但是,该单位却违反法律,违反中央领导一贯来的指示精神,不计后果,肆意毁坏聚善庵、大悲阁、明昌塔遗址、东坡双泉遗址等人文遗迹。
4、支持不法之徒欺僧霸庙,谋取不义之财;借以限制公民信仰自由,致使佛教信众无处礼佛拜忏、出家受戒
佛教庙产是社会财产,解放后,僧尼被迫还俗,庙产由房产部门代管,现正处于无人管理残破失修状态,临街的庙产因为有租金收入,则成为一些单位和私人扑食争夺的对象。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的庙产租金和香火钱就是这样落入曾惠英等私人腰包的。而省市统战部门和宗教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加剧了干群之间、信众之间的矛盾,给社会制造了大量不稳定因素。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排斥出家人,违反规定任命曾惠英担任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主任,赋予了曾惠英霸占寺庙骗取信众钱财的权力。仁心寺自从1994年9月8日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开放以来,为了方便操控僧人充当赚钱工具,曾惠英从来不给教职人员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僧人若不听话,就被逐出寺庙。
据信众反映,2001年7月10日晚10点,海口仁心寺主管真如以海南省佛教协会的名义,突然宣布撤销普智海南省佛教协会顾问之职,并要求普智立即离开仁心寺,自谋生路,随即命令其他僧人将普智的行李物品扔在寺外。
海口仁心寺自1994年9月8日批准开放之后一直控制在曾惠英手里,没有僧团(5位以上僧人团体)。道发(这位长期担任仁心寺法定代表人的女子不是出家人)逝世后,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位置长期空缺。2009年8月21日,潘乐生、余敏勤、梁伍妹、吴丽芬、林少妹、蒋向彤等90位信众联名向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推举2008年应海口仁心寺邀请从广州光孝寺来到仁心寺担任首座兼监院、唯一住在海甸一东路6庙4号寺内主持活动的僧人释定槺担任海口仁心寺法定代表人及住持,此举引起了曾惠英的嫉恨。2009年8月29日晚,曾惠英下令将释定槺逐出仁心寺。令人惊讶的是,2009年8月31日,当释定槺前往海口市民宗局反映问题并要求备案确认自己的合法身份时,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居然以仁心寺没有上报僧人名单备案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该局口头承诺对仁心寺驱逐僧人事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但实际上却不做任何调查处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佛教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三座寺庙的产权归社会所有,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落实寺庙教产政策有关遗留问题。海口市副市长黄行光(现任海口市政协主席)和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原局长韩希元违反国家规定,同意非法组织“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组建了东成堂、聚善庵、广济庵三个未开放寺庙的管理领导小组,给三个小组披上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市民宗字[2004]02号),任由少数伪佛教徒在庙里强收租金和香火钱,并肆意欺侮凌辱僧人信众。
位于博爱北路第一市场附近的佛庙东成堂曾被博爱北派出所用做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当地群众多年来强烈要求政府落实宗教政策,归还庙宇房产。现在,博爱北派出所搬出东成堂了,庙里还有很多临时住户。曾惠英的“东成堂管理领导小组”每月都非法向住户收取租金。
这些年来,海口广济庵及89号大楼总收入不少于118万元,租金收入每年都有10多万元。广济庵周边地区民众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广济庵信众领导小组和老人之家群众领导监督小组在与曾惠英的广济庵管理领导小组对簿公堂过程中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广济庵财务管理混乱,存在明显的贪污挪用情况。
财务混乱是曾惠英和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共同制造的。为了趁机浑水摸鱼设立小金库,2006年12月13日,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出《关于落实完善宗教财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代管三个未开放寺庙的财务。借口是:市佛协(筹)和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均不具备法人主体,现决定将上述场所的所有收入归到我局的基本账户里进行统一管理”。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违反宪法,蔑视民意,拒不开放大悲阁、广济庵、聚善庵、白衣庵、东成堂、贞敬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有意限制公民信仰自由,故意制造社会矛盾。他们在野蛮捣毁聚善庵、大悲阁、明昌塔遗址、东坡双泉遗址等人文遗迹的同时,派出流氓夺占寺庙,贪占庙产。海口已经批准开放的4座寺庙中,仁心寺没有僧人,湖中寺没有僧人,灵山寺拆毁之后僧人佛像处于临时安置中,正常开展活动的,唯有一个泰华庵。
2009年8月31日,海口仁心寺唯一的住寺僧人、首座兼监院释定槺被非法组织“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赶出寺庙之后无处容身,前往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投诉,要求市宗教部门督促海口仁心寺为自己备案,确认自己的合法身份,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尽快批准筹备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对于僧人的投诉和建议,市宗教部门承诺认真调查研究,但一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2010年1月17日,笔者在网上给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蔡信强局长写了一封短信,题为:《蔡局长:请允许出家人住进庙里修行,好吗?》,内容如下: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蔡局长:
海口人捐款建庙本来是给僧人住的,可现在冒牌的“居士”占领了一座又一座寺庙,守着“功德箱”数钱,令出家人无处可去,到处流浪,这多不好!局长大人,请你下令让冒牌的“居士”退出寺庙,让出家人住进寺庙修行,好吗?
海口仁心寺没有僧人……
海口广济庵没有僧人……
海口东成堂没有僧人……
海口湖中寺没有僧人……
海口灵山寺拆毁之后僧人佛像临时安置中……
海口聚善庵被统战部、民宗局有意破坏,没有僧人……
海口大悲阁、明昌塔遗址、东坡双泉遗址等人文遗迹被统战部、民宗局彻底破坏……
海口白衣寺没有僧人……
海口贞敬堂僧人刚刚入住期待开放……
唯一正常开展活动的,仅有海口泰华庵……
海口佛教,风雨飘摇中……
蔡信强局长看到了这封信,但他依然无动于衷。
5、私设“小金库”,妄图贪占寺庙财产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然而,2006年12月13日,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违规发出《关于落实完善宗教财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代管三个未开放寺庙的财务。借口是:“市佛协(筹)和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均不具备法人主体,现决定将上述场所的所有收入归到我局的基本账户里进行统一管理。”
该局私设“小金库”,妄图贪占寺庙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禁设“小金库”的财经纪律。
看到该局这个文件,人们就不难明白海口统战宗教部门为什么要捣毁寺庙,派遣伪佛教徒霸占寺庙,并且禁止成立佛教协会、禁止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因了——这就是省委书记卫留成严厉痛斥的“一些人、一些部门几乎到了干什么吃什么的地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
是的,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就是那种不讲法纪,干什么吃什么的部门。
6、造谣陷害,侮辱诽谤守法公民
2002年1月18日,在中共海口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吴清桂(海口市教育局原局长)指使下,曾惠英以海南省佛教协会的名义,向中共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了《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的诬告信,污蔑海口四中教师贾瑞青“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无法无天,为所欲为”,“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
1月22日,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蔡长松(后升任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南省纪委书记)在《警惕对党和政府极端不满分子贾瑞青再次兴风作浪、扰乱社会治安》诬告信上如此批示:“行恭、若娴同志:请密切注意此人动态,与有关方面研究一下对策,不能任其滋事,为所欲为。蔡长松 1月22日。”
2月4日,中共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中共海口市委递交了《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进一步侮辱诽谤贾瑞青,并建议对贾瑞青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作出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禁止新闻单位聘用、禁止发表文章的“处理意见”。
2月8日,海口市委副书记余行恭(后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关于贾瑞青问题的调查报告》上批示:“所拟三条意见可行,呈蔡书记阅示。”
2月8日,蔡长松批示:“拟同意。(第一条,按教师管理权限报批即可)。”
3月7日,海口市教育局未经任何法定程序非法辞退贾瑞青(辞退通知书上连公章都不盖)。
中共海口市委统战部、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海南省佛教协会勾结海口市教育局,利用公权力有组织、有预谋地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打击报复人民教师,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令人拍案惊奇!
四、吁请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停止违法犯罪依法履行职责 1、撤销曾惠英的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撤销“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以及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三个未开放寺庙的“管理领导小组”;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同意由公民申请筹备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而不是由宗教部门越俎代庖直接筹备该宗教社团),民主选举海口市佛教协会领导人。
2、取缔非法组织“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对“海口仁心寺管理委员会”的合法性及成员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尤其要对不许僧人参加寺庙委员会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调查并予以说明,对信众反映强烈的曾惠英随意驱逐僧人、利用僧人谋利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公众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发文要求仁心寺按规定为释悟宗、释定槺等僧人备案,迎请被逐出寺庙的释定槺等僧人回庙住修。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依法公开答复潘乐生、余敏勤、梁伍妹、吴丽芬、林少妹、蒋向彤等信众要求出家人担任海口仁心寺法定代表人及寺务委员会主任的建议,发文要求由僧人担任海口仁心寺应法定代表人及寺务委员会主任。
3、对寺庙财务进行审计
海口仁心寺是政府拨款修建的寺庙,每年都能从政府获得资金支持,理应接受财务审计。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聘请专业会计师和审计师,对仁心寺、泰华庵、灵山寺、湖中寺等已开放寺庙与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白衣庵等未开放寺庙的财务进行审计,调查了解曾惠英贪污挪用庙产租金、信众捐款贿赂国家公务员的违法犯罪问题。
海口市民政局规定,社团向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每年只能收100元。曾惠英以海南省佛教协会和“海口市佛教协会筹备组”的名义向寺庙收钱,少则1万,多则数万!这些非法所得是否入账?应当调查清楚。
4、调查曾惠英刊登虚假广告骗人钱财的犯罪事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进行彻查并立即制止曾惠英骗取政府信任,刊登虚假广告,打着“恢复重建”仁心寺、“开发佛教文化旅游区”旗号骗钱的行为。
5、切实履行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古迹的法律责任
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必须立即停止破坏古寺古庙的行为,切实履行保护宗教遗产。
6、依法履行批准开放宗教活动场所的职责
批准广济庵、聚善庵、东成堂、祯敬堂、白衣庵等寺庙为宗教活动场所,并实行民主管理制度。
7、依法批准公民筹建海口市佛教协会
海口是全国省会城市中唯一没有佛教团体的城市。
海口为什么会创纪录地成为全国省会城市中唯一没有佛教团体的城市?
这是因为,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拒绝公民申办宗教团体的申请,宣称将由自己包办海口市佛教协会。
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清楚地说明,2009年12月1日以后,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编印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汇编》一书中的《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宗教事务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省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均无宗教团体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当然更无政府部门包办宗教社团许可项目。
也就是说,成立宗教团体,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只有“审查同意”权,没有行政许可权,更没有直接筹备权。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组织的各宗教县级范围(含县级)以上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三条规定:“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该管理实施办法说的很清楚,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在本国境内组织区域性和全国性的宗教社会团体。
筹建宗教社团是公民的权利,政府部门无权包办民间社团。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拒不批准海口公民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的申请,越俎代庖直接插手筹备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的行为,违反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海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若干规定》。
海口为什么会创纪录地成为全国省会城市中唯一没有佛教团体的城市?
这是因为,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现任局长蔡信强给出的理由是:条件不成熟,申请成立的人数不够。
什么叫“条件不成熟”?什么叫“申请成立的人数不够”?
海口仁心寺首座兼监院释定槺要求给教职人员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要求政府部门尽快批准筹备成立海口市佛教协会,条件不成熟?
90人签名向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推举释定槺担任海口仁心寺法定代表人及住持,条件不成熟?
78人签名要求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海口市佛教协会负责人,条件不成熟?
30人签名提请海口市人大代表视察过问佛教寺庙的财产保护与场所开放问题,条件不成熟?
318人签名要求保护庙产、开放聚善庵为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不成熟?
18人签名反映海口广济庵管理不善、财务混乱,要求尽快整改,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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