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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用“丘比特之剑”杀死自己学生的痛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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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8: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9月27日下午,孟超用一直被他带在身边用来防身的刀杀死了他的同班同学(贵阳六中高三班)何小厉。原因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情人———45岁的女班主任张丽(化名)。而何小厉阻挠孟超与张丽的恋情,孟超就有了杀死对方的动机和行为。(http://www.dzwww.com/tupian/tpjh/200802/t20080227_3221354.htm)

对于这起案件,笔者不想知道老师张丽过去的生活经历和同事对她评价,只想就事论事。
在我看来,张丽作为单身女人,有谈恋爱的权力,有组建家庭的自由;何况还只有45岁,也算是风华正茂、精力充沛、干柴烈火的年龄,正处于性爱和情爱的旺盛期。然而,她却错用了自己的“权力”,放纵了自己的“自由”,将“丘比特之剑”射向了自己的两个学生——而这两个学生都只有十九岁,只比她的儿子大两岁——准确地说,她们之间的恋爱不是“师生恋”,而是“母子恋”。
孟超3岁时父母离异,随父亲长大。“寒假里我就认她做了干妈,这样我们的关系就更进了一步,”孟超说,“我从小没有得到母爱,张老师就是母爱。”笔者坚信,把“干妈”关系升格为“母子恋”关系的应该孟超的老师张丽,而不可能是孟超。在没有升级到“母子恋”之前,孟超只是个“干儿子”,张丽只是个“干妈”。对于孟超来说,他和老师的关系只是“母子”关系。要改变这种关系,孟超即使是有这样的想法,也没有这样的胆量。而张丽就不一样了。她不仅是老师,而且是“干妈”,有多种权力和多种办法来改变这样的关系。更何况,张丽是个成熟的女人,她知道怎样让男人上她的床,她更懂得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引诱她的正处在“青春期”的“干儿子”。就主动权而言,张丽应该是主动者——就是她的这一主动,就让让两个少年“母子恋”的主角,成了情敌,成了“母子恋”的牺牲品。
爱的力量和爱的穿透力是无法形容的。爱情还是一种没有年龄界限的东西。人类走到今天,一直都在演绎着老少恋、师生恋的佳话。“丘比特之剑”似乎从来就没有自己的目标,可以射向任何人。但是,老少恋、师生恋,或者说“母子恋”、“孙子恋”等等,表示出的都是比较专一的恋情关系,张扬的是一种与道德背离的个性事件。而张丽的“母子恋”却有着两个方面的不同:其一,她把“丘比特之剑”射向的是少年。其二,她把“丘比特之剑”同时射向了两个少年。
笔者一直很羡慕“师生恋”。我高中时的语文老师就是“师生恋”的。他们的“师生恋”是在幸福中开始的。虽然在当时遭到了女方家里的强烈反对,但他们把那份爱情保持到了结婚的年龄,终成眷属,而且现在过得还相当幸福。分析他们的“师生恋”,能够看到:他们的恋爱是“师生恋”而不是“母子恋”,从年龄上相差不是太大;他们的恋爱是专一的——没有“第三者插足”。
而张丽的失败,也就是与我的老师的“师生恋”有着根本的区别:她不仅是“母子恋”,而且是“脚踏两只船”。张丽作为一个毕业于师范院校,有着十五年教龄的老师,应该是很懂得学生心理学的,尤其是“青春期”少年的心理学。但她却把两个少年错误地、过早地领进了爱情的天地。而对于两个少年来说,他们对于初次赏到的爱情是倍加珍惜的,哪里容忍得了还有“第三者”来分享,比此把对方当成情敌是可以理解的。对于后来的结果,笔者同样相信,张丽应该是早已预料到了的,只是她可能没有想到会如此严重。
孟超在杀死了他的情敌后说,是张丽借他的手杀死了何小厉。这话应该是成立的。从法律上来看,孟超无疑要为他的“故意杀人”付出代价——如果是“故意杀人”罪成立,孟超可能要被处以“死缓无”。那么,张丽如果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道德谴责带来的压力也是将伴随她后半生而无法解脱的!
任何人都渴望爱情。爱情是美酒,爱情同样是猛兽和洪水,“丘比特之剑”射好了,会给男女双方带来幸福,如果把握不好乱射一通,不仅伤害他人,同样还会伤害自己!
追求爱情的男女,把握好手中的“丘比特之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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