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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桅扬帆》一书,主体是扬帆的口述自传,曾在1989年出贩,以后经传主与整理者丁兆甲先生合作,作了较大充实,由群众出版社于2001年9月出新版。
扬帆本名石蕴华,三十年代和曹禺同时进入戏剧界。参加革命后,弃文从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为上海市第一任公安局长。一生中经历两次冤狱。四十年代延安发生抢救运动,他在新四军受到牵连。被关了10个月;1954年,他成为潘扬反革命集团案的主角之一,蒙冤长达25年。出狱时不但垂垂老矣,而且精神失常,与妻子儿女都无法交流。后经治疗,才恢复了正常的思维和表达能力,总算留下了包括这本自传在内的宝贵文字。
潘扬一案,在当时轰动全国,今天已经水落石出,所有的罪名不是捕风捉影,就是颠倒黑白。据传主判断,冤案最重要的成因是来自江青的打击报复。扬帆了解江青三十年代在上海影剧界名声不佳,曾在1939年向新四军副军长项英汇报,项担心"润之吃亏",便向延安发电,不赞成毛江结婚。其时木已成舟,事后江青怀恨在心。然而以今天的眼光来,这样大的案件之所以能够在五十年代酿成,株连数百人,归根结底是因为制度的缺陷。最高领导人一言九鼎,不论是当事人;还是知情人,都百口莫辩。认为这个问题是由于毛受了江青欺骗,说服力是不够的。从一些熟悉扬帆的高级于部在他平反前夕的友好表示,可以推测他们对这个长达25年的冤案早有不同看法。然而老人家在世,他们就没有表达不同看法的可能,或者说,知道表达也没有用,反而会招来麻烦,只好沉默。只有等到胡耀邦主持平反冤假错案形成声势,他们才有可能公然表示同情,并推动扬帆一案昭雪。一个好的制度,本身应当具有防止公民受冤枉的机制。公民一旦受了冤枉,还应当有申诉和洗冤的渠道。当时,像扬帆这样的公安部门高级干部都不能免于冤狱,一般百姓就可想而知了。扬帆的同情者里,有更高级的干部,他们明知杨帆冤枉,也爱莫能助,可见制度层面的问题有多么严重!
从另一重意义上说,扬帆比起同案的潘汉年还是幸运的,他不但活到冤案昭雪的一天,并且有机会通过自己的亲身感受反思历史的教训。他在自述的最后一节《痛定思痛——我的思考》里说到——
在今天强调法治、健全法律的时候,我认为,今后发生冤假错案就不能再强调"既往不咎"了。否则,老是口头上说下不为例,不认真追究,老是这样下去,又怎样保障人权?怎样主持社会正义?怎样体现法律的严肃性?现在的立法机关应当汲取这些教训,以形成法律来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还应该立法来惩治制造冤假错案的责任人,并对受冤假错案伤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们已经建国五十年了,重视这方面的立法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作为一个受过长期冤狱痛苦的的人,痛定思痛,以我亲身体验,说说一些感受,(也可能有片面性)也许对总结经验教训有点参考作用。我现在是个风烛残年的老人,总想在离世以前把想说的话都吐出来,而不要遗憾地随身带走。
这话说了不久,扬帆便于1999年2月20日与世长辞,时年87岁。老人临终前的这片肺腑之言,可谓金玉良言。如果为政者能够听得进去,加以实行,必定有功于当世,造福于后代。不知以为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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