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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需要有良知的人 站出来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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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5 06: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代需要有良知的人  
站出来维护公平正义



转载者按语:这是林国奋发在《人民网》《新华网》《凤凰网》《价值中国网》《新浪网》上代表中国良知的声音,现全文转载如下:
举报被打击陷害的事件不断发生,这归于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失,国家为举报人提供的保护,特别是事前保护“近乎零”,事后救济“不得力”。


  今年三月份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以“10个举报人9个遭报复”总结,让国人再次关注举报人遭报复现象。
  举报人遭打击报复案件屡现报端:河北沧州周姓农民一家四口,因举报选举不公而遭灭门;吕净一,因举报市领导而家破人亡;李国福,因举报区委书记而“被自杀”;龚远明,因举报县委书记而被砍成植物人故去;周伟,因举报正副市长而蹲了二年多牢;林国奋,举报县市猪哥书记判刑六年、进监狱4年半;李文娟,实名举报国税局两次辞退工作、刑拘又劳动教养1年;郭光允,举报省长程维高成政治犯收审,判劳教2年;刘晓灵,向程维高举报总经理违法违纪问题,被判刑入狱4年 …………,血淋淋的实例不胜枚举。

  数字能说话,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已成家常便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一项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
  为啥产生举报人没有好下场的结局?为啥地方官员能够一手遮天?事实难道还能睁着眼说国家保护举报人的机制、体制完善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年后的2009年5月重新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新规定鼓励使用网络举报,让举报人不出门、不露面,坐在家里,轻点鼠标就完成举报。这是一种滞后的进步。但是,由于体制与立法上的缺失,真得就能杜绝举报人遭报复事件发生吗?想想曾经因举报倍受打击迫害的许多举报人,而且都是已经全国公开曝光的案件,至今仍然无法得以解决,这能让老百姓真正放心感受到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威力作用吗?
  当然,毕竟时代在进步,政府工作也在进步,互联网让许多官员想“藏猫猫”,也不好“藏猫猫”。所以说,十三年后最高检首次重新修改保护举报人规定的举措,多少也是一件让民众欣慰的事。
  因为,我们的时代需要有良知的人,站出来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举报不仅仅是公民的义务,而且也是共和国想长治久安,必须加大反贪腐工作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如何为举报人事前保护、事后救济,显示愈来愈重要性,特别是国家要针对已经在全国公开曝光的举报人受打击迫害案件,如何进行事后救济,的确已经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如何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取信于民”的重大政治课题。

   一、十三年盼来最高检重新修改举报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5月公布重新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这是继最高检1996年7月实施《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废止1991年及1988年举报工作若干规定之后,十三年后首次重新推出的举措。
  举措能否管用?能否起作用?民众在观望,事实会评说。
  1996年7月最高检刚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11月6日,林国奋却因举报县市书记腐败被判刑六年,2001年尽管国内数百家主流媒体曝光,但是沉冤13年未平说明了啥?
  莆田发生林国奋“诽谤领导”案,开创了中国改革开放来“以言治罪”打击举报人的先河,揭开了众多地方官员以诽谤、侮辱罪名,滥用公权,打击迫害举报人的新潮流!

  瞧,改革开放以来十三大著名的诽谤案,如(1)福建莆田 “诽谤领导”案;(2)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3)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案;(10)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案;(11)河南灵宝“诽谤政府”案;(12)内蒙古东胜“诽谤政府”案;(13)四川遂宁“诽谤领导”案等。这些改革开放以来的13大诽谤案,虽经国内众多媒体高调曝光、网络揭露、万民声讨,得到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至今仅仅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政府”和重庆彭水秦中飞“诽谤领导”两案,尚有11个冤案占85%的,地方官员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硬扛着不纠错,坚持违法乱纪到底!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但在许多时候许多地方却积极参与打击迫害举报人。从莆田林国奋“诽谤领导”、山西稷山“诽谤领导”、内蒙古东胜“诽谤政府”等案中,不就是清楚呈现检察部门参与的影子吗?你说,这是在保护举报人,谁能信!
  1993年11月,时任莆田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的林国奋被交流到莆田县梧塘镇任党委书记。梧塘镇是福建省有名的明星乡镇,众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当地经济十分活跃。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名声赫赫的梧塘镇实际上出现了财政亏空。在组织清财查账时发现,镇里数百万元的账目一塌糊涂,还欠了一屁股债……此举无意中触动了一些人敏感的神经。
  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副书记陈少勇等主要领导直接插手梧塘镇1993年全省村级换届民主选举试点人选安排;特别是郑海雄三番五次地插手强行安排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枫林村党支部书记林某等3位村干部的人选;明目张胆地支持司机程秀杰,通过梧塘镇政府某些领导以二万低价承包侵吞松东村200多亩已成林的果林50年,平均每年每亩果林仅两元钱等行为。郑海雄司机程秀杰竟然应承松东村书记、村长连任两届,并指令林国奋要照此执行。许多梧塘镇村民们不服这种明显以势压人、以权谋私的做法,纷纷上访告状。林国奋坚持原则,没有迎合县市主要领导的意图,而得罪了主要领导。为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林国奋先后向县市其他有关领导反映此事,为此招若了一些人的痛恨,公开扬言要让其丢官撤职。
  于是,就有了林国奋任职9个月,罪行20多项,贪污受贿200多万元的乌有之事。1994年8月6日,林国奋突然被莆田县检察院以一天一张《询问通知单》的形式,连续羁押、审讯7天7夜,理由是贪污受贿巨大。但却因为证据不足,无法立案,郑海雄便以“在职不便查处”为由免去林国奋职务,不明不白地靠边挂了28个月。期间,林国奋多次找县、市主要领导讨说法,都被对方搪塞过去。后来,只好向当时的一位福建省委何少川副书记反映了自己的遭遇,何少川副书记在上诉报告上作了批示,福建省委办公厅还以督查件下文,要求莆田市有关部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于是,郑海雄再令莆田县纪委重新对林国奋的所谓问题正式立案,但是一直没能做出正式结论。
  林国奋一直被“挂”着无法参加工作,于是一边参加中央党校政治管理本科班的函授学习,一边搜集整理有关莆田贪官书记腐败的线索,在众多有正义感的领导和同志的支持下,他先后整理成《福建莆田圈地炒卖土地严重》、《莆田工程与买官交易内幕数例》、《莆田农民负担问题调查透视》等材料,附上在莆田广为流传的“莆田人民没福气,仨只猪哥当书记”等民歌谣顺口溜,先后用特快邮件寄给了中央各常委、中纪委、最高检、中组部及及新华社等新闻单位。
  同时,林国奋用住宅电话多次向中纪委、中组部电话举报。在1996年11月初,当林国奋与中纪委举报中心通话得知,中纪委十分重视莆田腐败问题即将由领导(后才知是刘丽英副书记)率队抵莆查案消息后,林国奋便在1996年11月6日被莆田当局抓起来。
  原来,在林国奋1996年6月份开始举报之时,莆田当局就发现有人向中央举报,并视为特重大政治案件进行严厉清查。莆田当局火速组建重案专案组,在全市张开大网,查流传的民谣顺口溜团伙,查写向北京的举报信嫌疑人、查嫌疑人笔迹、查嫌疑人向北京通话记录;组织全市进行排查,甚至组织盯梢、跟踪、甚至监听电话等。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副书记陈少勇亲自督办,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直接指挥,莆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马树芳挂帅督阵、莆田市国安局、莆田市公安局、莆田市县检察院、莆田市县纪委等部门头头直接参与,终于赶在刘丽英率队来莆查案前一周,于1996年11月6日上午9时,数百名精兵强将的重案组,层层包围莆田市委组织部宿舍楼林国奋住宅,一举成功地逮捕了举报人林国奋,立即实施刑事拘留投入牢房,并按市委书记许开瑞指示“50天内迅速走完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投入监狱”全部程序。
  于是,莆田出现两道奇异风景线:一道是由许开瑞为首莆田当局重案组不断进行逼供信,不断扩大株连举报案的干部职工,加快把举报人赶尽杀绝;一道是由刘丽英为首的中纪委办案队伍,重点调查莆田官场腐败,并让许开瑞到后卓军部讲清问题。结果,不到两个月,林国奋被许开瑞为首莆田当局打入大牢,由举报人强行冠上“诽谤”罪名入狱;七个月后,许开瑞由刘丽英为首的中纪委专案组建议福建省委尽快免职,于是就有了1997年6月18日,福建省委免去许开瑞莆田市委书记职务的结果。
  1996年12月初,莆田县检察院以“对现实不满,用民谣顺口溜诽谤县、市领导”,并强加上“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公诉指控举报者;1996年12月30日,莆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实际上将判刑6年的判决书,已经事先打印好了。
  曾经身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市委组织部政策研究室主任的举报人林国奋,认为莆田当局把诽谤的自诉民事案件,变为公诉案件是不符合法律程序;何况,莆田当局滥用公权、用诽谤罪名打击报复举报人,本身就是违法乱纪行为;在一审法庭上,林国奋给予公开揭露,一审判决后,坚决上诉中院,尽管如何,二审仍然维持原判。
  当时在一审上,莆田县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责林国奋“对现实不满,用民谣顺口溜诽谤县市委领导”,法庭上的本案审判长竟然质问林国奋,“为什么把堂堂正正的中国共产党莆田县委书记、市委书记叫‘猪哥’,这不是诽谤是什么?”
  是啊,许开瑞、陈少勇、郑海雄当年在莆田的所作所为,已经沾污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形象,被民众视为党内的腐败分子,“莆田人民没福气,仨只猪哥当书记”、“猪哥书记不是人,吃喝嫖赌玩女人”等民谣顺口溜,是莆田民众赠予的,也确实在民众间广为盛传。林国奋只不过把社情民意整理起来,向中央等各级反映,这就构成了诽谤罪的要素,这就成了打击报复的罪状。那么,莆田社会上盛传的民众,是否通通抓起来加以判刑投入监牢呢?如果说,有一天在全世界盛传流行,要不要让莆田警察跨市、跨省、跨国到各地去抓人呢?
  历史进入2009年,莆田“猪哥”书记劣迹,已经大白于天下,全世界报刊杂志、网站都在刊载“猪哥”的光辉事迹,不知莆田当年这些积极参与打击迫害林国奋的官员们心中有愧否,良心能有安否?!
  当年,莆田大搞追查传播民谣顺口溜,大搞查案刑讯逼供,大搞涉案株连战术,搞得人人心惊胆颤。弥后,“猪哥”书记滥用公权,在全市仍至扩张到全省范围大张旗鼓地宣传林国奋“诽谤领导”案例,显示“以言治罪”的严厉手段,莆田大搞“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警告所有敢于举腐反腐人士,谁敢于与腐败的“猪哥”作对,林国奋判刑入狱的下场,就是最好的解读!

  2001年3月5日,跨出牢狱大门的林国奋,开始晋京漫漫的上访路,经历上访的桑沧、阅尽人间的百态。值得欣慰的是,一直关注举报人命运的《工人日报》在林国奋蒙冤入狱之时,就以内参形式向中央相关部门、福建省委呈送;《民主与法制》也用内参形式向中央政法委呈送;新华社、半月谈派专人深入福建和莆田采访,在2001年14期《半月谈》以“莆田一位举报人的遭遇”向全国公开曝光;同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原全国政协常委、公安部特约督察员、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副主席、中国著名司法及书法家夏家俊教授,2001年多次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就保护举报人议题为林国奋冤案呼吁,并亲笔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写了请落实平冤的信件,上海卫视还作了夏家俊为林国奋冤案呼吁的专访报道,全国上百家媒体同时进行报道和评论。
  可是,尽管到了2009年,尽管许开瑞免职近13年头,郑海雄人间蒸发近9年头,陈少勇现被中纪委“双开”交司法惩处,当年许多重案组人员不得不承认打击迫害林国奋是违心办案等,但是,莆田举报人林国奋因言获罪、以言治罪的冤案,至今仍然得不到纠正平反。
  叫人想不通的,尽管腐败让莆田成为全国信访第一位,名居全国上访信访之乡榜首,惊动中纪委女包公刘丽英副书记于1996年11月率队查处莆田腐败重案,1997年6月18日,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猪哥勇”的“大哥”,被宣布正式免职,但其行为却没有得到国法的追究;莆田县委书记、湄洲湾北岸工委书记、陈少勇市长的特别助理郑海雄,“猪哥勇”的“二哥”,在2000年厦门远华案曝发,搞父弃官、儿辞职,全家蒸发人间,但其行为却不受国法的追究;莆田市委副书记兼政协主席的陈少勇,“猪哥”“三弟”,尽管其行为不断被举报,尽管其政声不佳,仍然可以不断得到提拔,并升为莆田市长、宁德市委书记、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
  叫人想不通的,在人民共和国里的举报人林国奋,被打击迫害含冤入狱几年里,不断有众多莆田人用邮政特快专递,向中央各相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此况,为何下情总是无法上达?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林国奋被打击迫害内幕经新华社《半月谈》曝光,全国主流媒体报道,为何引不起中央各相关部门的重视?为何总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事后救济”?

  二、网民民意的一份调查结果


  举报人倍受打击报复,已经成为一条定律。恰恰现在因为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案例太多了,若某个举报人没有遭受过打击报复,便没有值得大书特书的血泪史,几乎就没有出名机会,自然出现不了公众的视野之内。这样,才是我国举报人真正的悲哀。
  2009年3月2日搜狐网以《举报者没有好下场》第102期热点话题,并进行网上调查,共6746人参与投票,结果如下:
  一、
你如何看待这些举报违纪官员的人?

  一身正气,可敬
56.1%

  仅仅同情,无奈
  2.54%

  太天真了,可怜
34.74%

  打酱油的,无关
  6.65%

  二、你觉得如何才能让举报人不被报复?

  实行匿名举报
  19.47%

  健全举报机制
  32.05%

  立法保护举报人
  36.26%

  打酱油的,无关
  12.23%

  三、你觉得那种举报方法比较有效?

  上博客论坛曝光
  51.34%

  找报社电视台曝光
  21.13%

  向纪检反贪部门举报占
   8.45%

  找最大的官举报
   2.94%

  打酱油的,无关
  16.16%

  调查表明,一、网民对举报人的敬佩占主流;二、要求立法保护举报人占主流;三、举报方法博客论坛曝光占主流。这些对目前中纪委和最高检的举报方式,特别是结果,值得引起深思。

  还有一项网络调查显示,公众给出的阻碍举报的因素排序中,第一位是“担心举报‘石沉大海’,得不到反馈”(36.4%),第二位就是“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34.9%),充分表明了公众怕遭报复的顾虑心理,也从侧面反映了举报人遭报复的普遍性。
  因此,反过来看“10个反腐人士,9个遭到报复”,会更惊讶于“10个反腐人士,竟还有1个未遭报复”,实在想不出哪一位人士,为何没遭到打击报复。难道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看来,在完善举报制度之时,首先要正视举报人会遭报复的严峻现实,要制订出相应的反报复措施。“反腐败就要反报复”、“举报就要防报复”应当成为反腐败的理念,不能一味地以抽象的义务、道德来说教,要切实保护好每一个举报人,切实做好“事前保护”、切实做好“事后救济”。
  决不能让举报人流血又流泪,孤立无助,最终让整个社会丧失良知、正义、公平、公正,最后让道德与法律一起沦丧!


  三、举报人惨遭打击报复的思考


  举报,是国人一个既明白又糊涂、既热又冷的问题。说明白,是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有关于举报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线索70~80%来源于举报,举报在我国反犯罪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糊涂,究竟什么是举报、举报人的权利等问题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制定举报法的呼吁,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说其热,因为每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都要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传媒经常以举报为题报道形形色色的案例,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说其冷,是因为举报而惨遭打击报复,甚至家破人亡的案件时有所闻,举报人的现实遭遇,确实使相当部分群众冷了心,匿名举报的比例一直踞高不下,更可怕是,匿名举报也并不安全。
  匿名举报不安全的原因,主要是牵涉到地方主要领导。
  林国奋匿名举报受打击报复的事实证明,权倾一方的县市委书记可以轻而易举地不受制约地滥用公权,可以调动地方纪委、政法委、国安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宣传部、报社电视台等部门机构力量,就差了兵权可以直接指挥部队。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县市委书记竟然可以指挥国家安全局进行监听公民的举报电话,你想在莆田连向中纪委举报反腐败,也涉嫌到国家安全为由动用国安局,还有啥事不敢做的?!
  王帅在上海通过网络匿名举报河南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竟然惹祸上身,灵宝地方官员说是诽谤政府,给政府形象抹黑,竟然动用警力查到王帅,跨省追捕到上海,押送王帅回河南灵宝……活生生的一个个事例说明:没有大的法治环境改善,没有民主制度的健全,期望最高检的一纸《举报工作规定》就能约束住地方官员的私欲膨胀,禁止明目张胆地任用滥用公权,是不现实的!
  邓小平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不可否认,举报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已成为一个亮点和难点,对举报人是处于既想进一步发挥利用,却无能提供更有效保护的尴尬之中。一方面,举报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实战中,已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人民检察院、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税收等机关的办案线索主要源于举报;另一方面,举报人惨遭打击报复的情况也严重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早在1988年2月26日、1991年5月31日、1996年7月18日乃至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度发布并修改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花样越翻越新,手段越来越升级,后果日趋严重化,连检察机关同仁们都深感到保护举报人“话好说,事难办”。
  举报人惨遭打击报复根源在于我国政治制度的滞后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第86条)“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第84条)
  显然,法律规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举报人有如实举报的义务,在举报人履行了如实举报义务之后,就自然地生成了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但是,《宪法》的规定我们究竟实现了多少?共和国的主人是人民,当主人倍受仆人打击迫害时,我们共和国为主人提供了多少保护?为此不得不承认说,国家是愧对人民的。如果说,我们司法机关和各级政府为保护举报人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而举报人受到保护与遭到迫害,只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问题。这种粉饰,没有说服力。
  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四次发布并修改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但是,从实施效果看效果并不好。原因,一是规定阶位偏低,适用范围太窄;二是基本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措施;三是最高检只在重复或稍细化宪法规定,根本没能触及到国家一旦失信之时,该怎么办。
  我们说《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颁布多年来,是起到宣言作用,从政治上申明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态度,实际中并没有规范举报受理机关行为的作用。
  我们肯定颁布和修改《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旨在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积极行为,意在通过建立合理的制度保护举报者。
  规定起草者、讨论者、审定者,没有想到的是,当国家民主制度、政治制度尚不健全之时,最高检的一纸规定能约束得了如莆田县市委书记许开瑞、陈少勇、郑海雄之流的胡作非为吗?
  良好愿望下制定的规定,并非文明法治成果
  往往在良好政治愿望下,制定出来规定,并非就有文明法治的成分。比如,在规定中,什么是举报、举报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受理举报机关到底有哪些义务,在该规定中很难找到答案。
  你的“不准”、“不得”、“禁止”之类到底有多大约束力?这年头类似规定多又滥,对腐败扼制到作用吗?同理可证,历年来制定的法律法规,类似“笼统的保护”、“模糊的权利”,确实并非个别性问题,以致一些法律法规成了“好看却不管用”的文明饰物。此物的出现,本质上是对非文明的否定和批判,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文明,只能说是在从非文明走向文明进程中留下的起步痕迹。
  《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八条称:“确因受到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财产、经济损失的,举报人可依法要求赔偿,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从表面上看此条文的规定并没有错误,但在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在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的自我解脱。事实表明,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在我国尚无实例。想想看,莆田林国奋遭受权倾一方的县市委书记迫害,面对极度滥用公权的高官,举报人想把身居高位的报复者告上法庭,仅举证的难度就足以使任何人望而却步!
  因此,规定空洞的赋权,不如说是为举报人画饼充饥而已;作为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却连自己此时应当做些什么,也不敢规定。难道受理举报机关感兴趣的,仅是举报材料的质量,即有无直接揭露内幕的证据及其细节,而对举报人安全的保护,仅仅停留在宣言式的表态上?仅告知举报人,当你受到打击报复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样的层面未免太低级了!
  举报人是受理举报机关可使用或者利用的工具,还是揭露犯罪的见义勇为者、社会治理的主动参与者、国家政治目的实现的援助者?
  这是我国推进政治民主、政治文明的建设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将举报人定位于参与者、援助者,举报人就应有与受理举报机关的政治人格平等和适度分权问题。
  法治意义实行治“法”,用法制约规范权力者行为
  法治的意义,实行法治目的是治“法”,即用“法”去制约、规范权力拥有者的行为。如果我们至今不重视通过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就会从根本上偏离法治的轨道。政治文明,说到底就是制度的文明、规则的文明、程序的文明,以及文明的制度、规则、程序得到所有组织、团体和个人的一致认同和一体遵循。目前我们重视举报材料的使用,轻视对举报人的保护,是一种制度构建上的不文明。现行举报制度的缺陷应当纠正,要明确举报人的权利,就是受理举报机关的义务,核心内容应当是把受理举报机关的义务具体化、明晰化、制度化。制定法的意义,在于平衡举报人(公民)与举报受理机关(政党或政府)之间的利益得失。要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既有为保卫国家政权、保护公共利益尽义务的责任,也有从国家和政府方面获得利益保护的权利。
  在我国的《举报法》,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国家立法,偏重于保护国家职能、强化政府权力,对公众的权利保护得很不够,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大多停留在宣言层面。批量化生产出来的大量法律法规,是在为政府提供管理公众的合法依据,而为老百姓设定权利或者直接用于保护公众权益的立法进展迟缓。
  《举报法》的迟迟无法出台,其尴尬就是重视为有权者强化权力立法,轻视为无权者增设权利立法的鲜活例证。
   举报是一种法律行为,举报行为的实施必定使受理举报机关与举报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规定是调整举报人与举报受理机关之间在举报活动中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举报受理机关的行为。在举报活动中,举报人除了在选择举报方式时居于主动地位,可以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以外,在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被动状态。通俗说,举报信邮寄出去,电子邮件发出之后,举报人的命运就取决于受理举报机关了。调查举报人惨遭迫害的案件可以看到,举报人策略失当的是少数,受理举报机关泄露举报秘密、乱转举报材料、疏于保护举报人等失职或失当的行为,才是举报人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当前,受理举报机关对举报人普遍存在一种既爱又怕的心理。所谓爱,是希望举报人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举报材料,尤其受到受理机关喜爱的是揭露内幕的举报材料;所谓怕,是指受理举报机关一怕举报材料质量不高,二怕举报人要求保护。在充满竞争的当今时代,任何部门都需要“政绩”,受理举报机关在工作中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出现“重举报材料的使用,轻举报人安全保护”的倾向。无庸讳言,在这种倾向背后起作用的是功利。如果不以立法的方式对受理举报机关加以制约,举报人“听天由命”的局面就不可能改变。
  因此,国家出台《举报法》是迫在眉睫,旨在规范党和政府行为的法律,是为受理举报机关设定义务的法律,是为见义勇为的弱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个举报人遭到迫害,就等于给无数人上了一堂“举报没有好下场”的教育课。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制定《举报法》的办法来解决。领导批示、传媒呼吁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国家不能为举报人提供切实的保护,群众的举报热情最终只能走向低迷。举报在打击犯罪(尤其是惩治腐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党和政府又决心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如果长期不以立法的方式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无形之中会令人生疑政府诚意。即便从顺应民心、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爱惜民力的角度思考,《举报法》也应当按照“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的原则抓紧制定。特别是有关举报人权利与受理举报机关义务的规范一定不能依然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保护举报人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措施,再罗列一些空话、套话、“大锅话”就没有意义了。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从思想上解决立法的价值取向,真正摒弃人治,推行法治。
  在中国至今还存在“红头”高于“黑头”,“口头”高于“红头”的怪现象。这正是人治大于法治。“黑头”(法律)至上才是真正的法治,而依法管“官”才是法治的要旨。
  法治在中国的实现无疑是渐进的过程,法治的本质是依法管“官”而不是依法“治民”,我们盼望《举报法》的早日制定和实施。


[ 本帖最后由 ls1919 于 2011-1-5 23: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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