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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民议会,改革地方人大常委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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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4 15:5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国家宪法确认的长期执政的党是中国共产党,这个党宣传大公无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为公的,为大众的。存在这么久了,其已经超出一般政党的含义,已经类似于一个国家机构了,这样机构是世界上鲜有。我们现在宣传有句成语"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此种说法不太适用了,严格来说,称为“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下”更合适,我国体制,政府就是各级行政机构,如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等。这些机构都是党选派的机构,如果把党选派的机构置于于高高地位置,置于与党一样高的位置,容易使政府产生骄傲自满的情绪,反而不利于群众作为个别的力量监督政府。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人大常委会,法律规定其许多职能,例如县人大常委会现在可以任命副县长,法院副院长,还可以任命代县长,代院长。其实,各级党委领导下的人大常委会,通过改革后在人大闭会期间直接可以任命县长,法院院长更好,也就就是说,人大常委会可以行使以前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时的职能。而以前任命副县长,局长的职能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再产生一个人民议会行使,未来的人民议会可以行使现在人大常委会的几乎大部分职能。未来的人民议会,人民法院,人民政府都可以是由未来人大常委会产生。未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还应当有项重要功能,那就是首次产生本届国家机构的诸多成员,例如县长,法院院长,议会议员(议长或许可以通过议员选举产生),人大委员会主任,常委等。虽然在人大闭会期间,未来的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任命改组县长,议会议员等,但这些人员首次产生时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任命县长议员时应当报请上级议会备案和批准(可以设定法定任命次数,超越次数或者改组议员人数达到一定程度应当报请上级议会批准)。这里还值得一提,人民代表和议员应当鼓励公民个人努力自荐以及群众推荐,国家甚至还可以制定法律类似选拨人民陪审员一样而抽签产生部分代表和议员。议会县长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改组对方,但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我们国家宪法赋予了党的领导地位,其积极意义是非常巨大的,目前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许多就同时兼任党委书记,这是可喜可贺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职能,更好地贯彻党委意志,党委的大多数甚至全部全部常委兼任人大常委会常委更合适,要是形成制度也未尝不可(我国过去的宪法就有条文规定了党中央主席担任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如果各级党委通过领导人大常委会而更好地领导同级人民政府,人民议会,人民法院。让各个国家机构相互监督,相互影响,又同时受党委领导,受人大常委会产生,那么这个民主集中制的优秀性将远远大于西方的多权分立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产生人民议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比西方的政府议会法院无常设的领导机关要好得多。

  再顺便说一句,既然我们党领导着国家机构,让各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公开评议和监督党员个人而形成一项制度也未尝不可。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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