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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良丧尽:癌症病人无端被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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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 11: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良丧尽:癌症病人无端被劳教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陆金洋,是江苏省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九组人(住址同),196696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609064835,下岗农民,高中文化。今含泪、含恨、含冤向您求助,请求您百忙之余向我这个无端被劳教的癌症病人伸出援助之手……
一、赴京看病二进“学习班”

我于2008428日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施行了食管中段癌切除手术,术后,该院胸外科医生有的建议我要实施辅助放疗,有的建议不用放、化疗,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对自身及家庭负责,我只有另寻高档医院对我诊疗……
2008722晚,我赶赴北京,23日上午抵京,下午,我正沿着一条马路找旅社,被北京市的两名警察拦住盘问,之后又被带到派出所盘问,对于他们的盘问,我均如实回答,之后,他们说我还没有违法,为了防止我在奥运前上访,要将我送往北京市马家楼社会接济站,让我家乡的人接我回家。
723晚上大约10时,我在马家楼社会接济站被我县公安局副局长、侍庄派出所所长徐成等人拖进了警车,连夜被押回侍庄乡派出所关押。724下午大约6时,我在侍庄派出所被七、八个不明身份的人蒙上双眼,强行拖上一辆车,然后不知拖到什么地方去了,进行关押。在此期间我受到了看管人员(都是些社会上的地痞、流氓)非人的折磨,我进行了拼死的抗争。到了725晚上,我又被蒙上双眼,押上了车,又被拖到不知什么地方去了。到了第二天,我才知道我被拉到了侍庄乡医院(后来我发现关押我的那间房门上贴着“灌云县侍庄乡‘三个讲清楚’学习班”的标记)。
726下午,我乡党委书记李祥、乡长武卫东等人到侍庄乡医院 “亲切看望”了我,他们说“考虑到你的身体状况,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我们把你弄到侍庄医院来,你治病也方便(幸亏他们还知道我有病)、吃饭也方便,你有什么要求尽管说……”我如实告诉他们我被“学习班教员”折磨的情况,他们也当面叫那些“教员”以后不要再给我受罪了……
李祥、武卫东等走后,那帮“学习班教员”说我让他们在“在领导面前丢脸了”,又将我狠狠折磨了一通。
82下午,我乡党委书记李祥、乡长武卫东陪着一个人到“学习班”看我,李祥介绍说:“这位是尹县长(我县县长尹哲强),他今天在日理万机之余专门抽空来看望你,百万人民的县长专门来看你一个人,这是你的荣幸啊!”尹县长问我:“身体情况怎么样啊?在这儿过得还好吗?”我回答:“我的身体状况你们也知道,我刚刚做过大手术不到三个月,医嘱说我需要营养和休息。可是,我在这儿却遭受了非人的折磨,你们所说的‘人道主义’就是这样子吗?”……尹县长还问:“你家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我们不好解决呀。要是给你自己来解决你该如何解决呢?”我说:“要是给我来解决,就四个字:依法办事。如果你们真的不懂法,我可以讲给你们听,我也可以与你们辩护,如果我辩败了,随你们如何,怎么样?”尹县长说:“会给机会给你辩解的。”……尹县长临走时,给我扔下一个信封,说“你的身体不好,给点钱给你买点营养品,你一定要保重身体。”我不要,他们将信封扔下就走了。我无奈之下只有捡起信封,将里面的钱数了数,整整3000元。
尹县长走后,那帮“学习班教员”说我“态度不好”,又将我折磨了一顿,早将生死置之度外的我仍然进行了坚决回击,丝毫没有让步。
85下午,我县公安局干警付伟(警号:078263)、078141(警号)等到“学习班”来对我进行讯问,我要求他们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对我问话,他们拒绝履行,我见他们如此,拒绝回答他们的问题,我对他们说:“我已经被非法拘禁多天了,你们想要我说什么呢?”一个干警说:“谁非法拘禁你了?没有人非法拘禁你!”我说:“没有人非法拘禁我吗?那好,你看着,我现在就走,看看有没有人阻拦我?”我说着,拔腿就走,那帮“教员”马上将我拦住。我对干警们说:“你们看到了吧,你们别再不承认了。这样吧,你们想要我承认什么,你们自己写就得了。”一个干警说:“这是什么话呢?我们会冤枉你吗?”素知我县公安干警素质的我当即没好气地说:“你们灌云县公安局连臭名昭著的‘纪海云处女卖淫案’都能办出来,你们还有什么坏事不能干呢?我一个小小的陆金洋又算什么呢?这样好了:既然来了,要杀要刮随你便,要打要骂随你玩!!”最后,那帮干警气呼呼地拿出一份盖有“连云港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教委”)印章的《聆询告知书》(连灌云劳教聆询字【2008】第17号),说我“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将要被“劳动教养贰年”,并且我“有申请聆询的权利。”


本人于87日递交了一份《要求聆询申请书》,8日,市劳教委给我送达了一份《聆询通知书》,定于81116时在灌云县公安局举行聆询。
811,我好像犯人一样被押解着参加聆询(那些“学习班教员”曾戏谑地称我“享受着老干部的保护待遇”,出来进去甚至连上厕所都有十来个人“保护着”)。聆询之前我提出让我的代理人及家属参加聆询,遭拒绝。聆询时,灌云县公安局如临大敌,聆询室内黑压压坐着的全是身穿制服的“人民警察”,唯一的“敌人”就是我这个身患重病的反腐“死硬分子”。早将生死度外的我只是轻蔑地瞟了他们一眼,从容地坐在了我的位置上。在聆询员宣读了相关程序后,本人由于肚子难受,始终是趴在桌子上听着他们对我所犯“罪状”的陈述,等到他们说完后,我向他们提交了一份事先准备好的《聆询辩护词》,从各个方面对他们“莫须有”的指控进行反驳。对于我的反驳,他们表现得相当意外,不断地逼问我写材料的资料是谁帮着找的,我拒绝回答……
二、癌症病患者无端被劳教

聆询后,我仍然被“学习班教员”押解回“学习班”。他们每天都逼着我学习《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信访人须知》、《关于依法处理进京上访违法行为的解答》,我根本不理他们!我有时候被他们唠叨厌烦了,就对他们说:“学习这些东西可以,但是你们有没有按照这些东西执行呢?你们一方面叫我学习,另一方面却拒绝执行甚至带头违反,你们分明是仗势欺人,对不起,我不会听你们的!”
2008825下午约1时,我正在睡觉,突然被灌云县公安局及侍庄乡派出所的民警吵醒,他们叫我跟他们走,我问他们去哪里,他们说“到那里你就知道了”,我说不知去哪里就不走。在我再三坚持下,灌云县公安局的办案民警才拿出一份《劳动教养决定书》(连劳教委决字(2008)第211号),告知我已经被决定劳动教养了。随后,我被立即送到了江苏省方强劳教所执行劳教。

劳动教养决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

在劳教期间,本人多次写材料投诉、控告,然而都是石沉大海。2008年10月9日晚上,本人想询问一下本人的身体检查情况,遭警官张新甫百般侮辱,本来就一肚子委屈的我因此拼死与之进行斗争,受尽了劳教所内的酷刑,但本人仍然坚贞不屈。劳教所没办法最后只有承认本人属于重病患者,让本人于2008年12月17日所外就医……
2009年元月23日,我县政法委副书记曹某到我家“亲切看望”了我这个还在所外就医的“劳教犯”,并当场给我1000元“慰问金”……
三、各级法院执法犯法

我被劳教后,我的哥哥陆金星于20081113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没有得到任何回音,他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仍然没得到回音,无奈之下,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到目前结果仍然如此……
四、辩护

针对“连劳教委决字(2008)第21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本人作如下辩护:
1、我的身份不应该是“农民”,而应该是“下岗农民”。这“下岗”二字背后的辛酸苦辣,只有本人及我村村民体会最深。
2、呈报单位及市劳教委均认定:“陆金洋在其信访事项被江苏省信访局于2007720决定不再受理后,仍继续无理上访。200872316时许,陆金洋窜至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光华路英国驻华使馆门前欲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朝外大街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带回派出所进行训诫。”
其一,我从来就没有看见过江苏省信访局不再受理我的信访事项的决定,更不存在无理上访的事实。本人于200834日给我县县委书记唐铁飞寄过一封《关于要求解决我家问题的申请》(有邮寄单),提出了我的信访事项。2008714日,“灌云县侍庄乡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才给我一份《关于侍庄乡陆庄村陆金洋反映组内98年二轮土地调整时有关信访问题的调查报告》。即我的信访事项是2008年3月4日向县委书记提出的,江苏省信访局怎么可能在2007年7月20日就“决定不再受理”了呢?并且本人从来就没有去过江苏省信访局,也没有给江苏省信访局寄过信件、发过电子邮件,甚至从来也没有委托过别人与江苏省信访局发生过联系,江苏省信访局怎么就这么好心突然“决定不再受理”本人的信访事项呢?
其二,我是正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正正派派到北京的,哪里需要“窜”呢?本人认为“窜”是“逃窜”之意。难道我在“窜至北京”之前就已经是罪犯而必须“逃窜”吗?一个“窜”字尽显办案机关及市劳教委从来都是戴着有色眼镜来审视其辖下的正常公民(人民)的。
其三,是本案的关键点。本人“窜至北京”具体干了什么违法犯罪的事实呢?按照《劳动教养决定书》的说法是到英国驻华使馆门前“上访”。“欲上访”这三个字可以这样确定:我没有“上访”的具体行为,如果有,仅仅是停留在“欲”的阶段,也就是“想”或者“将要”的阶段,还没有到“具体实施”的阶段,也就是我没有具体实施上访行为,即没有具体违法犯罪的事实。本人倒要怯生生地问一句:1、本人头脑里“欲”干什么你们市劳教委是如何知道的?2、英国驻华使馆并非我国的行政序列单位,也就是他们并不是我们上级单位,即使真的到那里去喊冤能叫“上访”吗?【上访的概念: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3、上访有错吗?《宪法》第41条、《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5号)等法规、政策都明确保障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即使真的上访了又有何错?更何况办案单位仅仅说我是“欲上访”呢,根本就更谈不上犯错误了。
关于此点,2008724日侍庄乡派出所出具的《传唤证》上定本人是“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到了85日,市劳教委给本人送达的《聆询告知书》变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用肯定的观点确定了我存在什么违法犯罪行为。在此点被我的《聆询辩护词》驳得一无是处后,灌云县公安局及市劳教委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将我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改为“欲上访”,一个“欲”字更显得越改越臭。

3
、《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还说:“200887陆金洋申请聆询。2008811本委在灌云县公安局组织聆询,陆金洋对灌云县公安局认定的上述违法事实提出异议”,这其中所说的“违法事实”是指《聆询告知书》上所说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不是《劳动教养决定书》上所说的“欲上访”。灌云县公安局及市劳教委这种将我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随意改来改去的行为充分体现了他们将人民赋予他们的公权力随意滥用、为了达到迫害人民而不择手段的事实!

4
、《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说:“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请问“欲上访”这个所谓的违法犯罪事实中“欲”的主体是谁?本人认为只能是本人。难道本人头脑里“欲”干什么仅凭别人说了算吗?并且这些所谓的证据本人从来就没有看过,只是在聆询的时候(请注意:此时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还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听灌云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读了一遍,根本就记不住,更没有质证的机会。

5
、《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说:“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决定对陆金洋收容劳动教养壹年。”其中《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很显然,这两条规定与“欲上访”之间没有关联性,是驴唇不对马嘴的毫无交集的两个概念!首先,本人没有工作岗位。本人原为农民,其承包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政府以“国家征用土地”的名义非法霸占后,一直是下岗农民。其次,本人没有“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阻和制止”这些行为。

6
、《劳动教养决定书》上说:“该陆2007316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实际情况是:本人仅仅将灌云县县委、县政府的机关报《今日灌云》上的一句话“灌云县经济开发区建成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发布在互联网上,便被灌云县公安局指为“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而拘留了10天,并且拘留后不给任何手续,致使本人蒙受了不白之冤而无法获得救济途径。然而,就是这次不白之冤,却奠定了本次本人被劳教的基础。

7
、办案机关办案程序违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四)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单位是否申请所外执行和理由;”对此,本人理解为:在针对本人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制作之前,本人就应当有权知道本人将要被劳动教养了。但是,本人自724被侍庄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到85之前,办案单位对我讯问从来不使用传唤证,而且从来不告诉我将要对我采取何种处罚。直到85下午5时,灌云县公安局突然给我送达了一份《聆询告知书》,直到此时我才知道我将要被劳动教养了。灌云县公安局这种违规的办案程序,严重剥夺了本人的知情权,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8
、办案单位滥用职权,违反法规剥夺本人的“所外执行权”。早在举行聆询时,本人就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所外执行的请求,然而,办案单位不予理会。
      综上,办案单位在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没有证据、适用法规错误、程序违规等情况下,滥用职权,对本人收容劳动教养,本人对此不服。
五、创纪录的灌云

本人的冤案创造了三个记录:
1、思想狱。纵观历史,有“文字狱”、“莫须有”等等冤案,却从来没有一个人因为头脑里有了“想法”便下狱的,而且这种“想法”也并非本人的“想法”,而是办案机关硬定给本人的“想法”呢!这种“思想狱”的创造者便是黑暗透顶的灌云县。试问:本人头脑里有什么“想法”你办案机关是如何知道的?难道你办案机关比李洪志还要神奇么?
2、癌症病患者下狱。本人身患食管中段癌,虽然已经施行了手术,然而,按照医生的意见,并不等于本人癌症病已经治好了,每隔三个月还要全面检查一次,术后还要注意营养和休息。然而,腐朽、反动的地方统治者却不顾《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毫无人性地将本人收容劳教,此举创造了方强劳教所历史上收容癌症病患者的记录。
3、腐败灌云创造了同期因上访而劳教的人数记录。据本人了解,在同期因上访而被送方强劳教所劳教的人员共有三个人!(本人及周育华、周文明),全部都是连云港市人,而这三个人中,灌云县又占有两个人(本人及周育华)!灌云县可谓独占鳌头!!灌云县百姓之痛苦及官场之黑暗由此可见一斑!
另外,本人被劳教后,家中尚有一名没有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的11岁女儿无人照应,按照有关规定,仅凭此点,本人就应该符合所外执行的条件吧?
六、本人的一点看法

本人认为:上访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国家发挥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途径,是为了防止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的救济方式。更何况本人还没有上访呢
我县的这些老爷们为了让他们的绝对腐败逃避监督,费尽心机对上访人进行无休止的、不择手段的打击报复:
(1)对本人及尹玉、周育华、周文明(周文明是灌南县人)等枉法劳教;
(2)对陆庆梅、陆庆四、陆习佗、陆习生、陆庆周、陆习忠、陆习军、陆效忠、严守仁、杨卫林等人枉法判刑;
(3)将本人及陆增华、郑厚谈、魏星、孙军、陆庆梅、陆加新、陆效书、陆效志、季永超及其外甥、陆效林、陆庆太、王余梅、陆毅宝(初中学生,15岁)、嵇文英(女,74岁)等人送进渣滓洞式的“三个讲清楚”学习班进行野蛮的摧残;
(4)将本人及陆金万(66岁)、李通富、张登芳(68岁)、陆增华、周启传、葛高云、周云、郑传花、李昌梅、李士芹、吴青义、林树奇、朱建、尹玉、杜怀英枉法拘留……
可以这么说:罄南山之竹,无以书灌云腐败分子罪恶之万一。
我村农民曾无可奈何地打趣说:“他们对我们很好啊,难道他们不比日本鬼子好吗?”
各位领导,您可以这么想:本人作为严重病患者,根本还没有上访(用他们自己的话说是“欲上访”),我县的腐败分子尚且这样对待我,更何况那些身体强壮的“刁民”呢?

请求各位领导关注此事,非常感谢!!




请求人:  陆金洋
                             联系方式:(013961356759

Email:
gyljy1966@126.com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另:
一、灌云县的这一小撮腐败分子具体做了哪些见不得人的事情,请您告诉我您的Email,我将把我写的并寄给灌云县县委书记唐铁飞认可的《中国最黑暗的地方——江苏省灌云县》给您发过去。
二、本人被劳教之事已经被200912月(下)《记者观察》杂志报道:http://zgjzgcw.com/ns_detail.php?cl=ns&nowmenuid=10087383&id=13061919&cpath=&cat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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