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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邪恶旧城改造/余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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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21: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千呼万唤下,终于出台了,并于本月19日施行。与在本条例征求意见期间不同,这次条例的正式出台,所引起的反应虽然与之前比不算怎么强烈,但还是有许多的问疑甚至质疑声。我就有如下的疑问。

这个条例在第二条就对征收拆迁的目的进行了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在第八条又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了规范,共有六种情况,其中的第五种情况是“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如果把第二条同这旧城改造结合起来,我就要问:旧城改造是为谁进行的?是为谁进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又由谁来主导?

显然,旧城改造首要目的是为了旧城中的居民。改善旧城中的建筑安全、消防、给排水、道路、环境等状况,目的是为旧城中的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美观的生活环境。让旧城中的居民生活环境更美好,应该是旧城改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是旧城改造的前提。各级政府必须明确这个前提。只有旧城改造的这个前提明确好了,在思想认识上得到了统一,才能更好地开展旧城改造。如果不明白、不懂得这个前提,则很有可能在旧城改造中站错了立场,很有可能出现侵犯旧城居民利益的事情发生。这就引出并需要思考下面的问题。

既然旧城改造的目的是让在旧城里居住的人更安全、更舒适,那么,能否让旧城改造所产生的所有直接经济利益让旧城里的居民享有呢?旧城改造权能否交给旧城居民自己,由旧城居民自己按照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把低矮的房子改造成高楼厦,把破旧的房子改造成安全、时尚、美观的房子,新增加的建筑面积产权能否归旧城原居民所有?政府只是组织旧城居民组织一个改造的集体,进行统一的改造。因为,旧城居民更关心自己的安全,旧城居民也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改造。如果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改造就会更有规章规划,更符合现代城市的标准。政府这样做,就是真正为百姓谋福利,政府为什么不能这样做?

房地产就会大大升值。旧城居民还应当享受这个巨大的升值,因为,这是自己的财产升值。

《条例》第二条其实是说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进行征收。旧城改造所产生的房地产升值及其可能转化成直接的经济利益,应当归原旧城居民,公共利益在这里面只表现在良好的城市功能设施、环境面貌等,这才是公共利益的实现点。不能剥夺旧城居民所应当享有的自己财产的改造权和获得的新城升值和收益的权利,而把这种改造权、升值权、收益权转让给除旧城居民之外开发商,这是不合理的。政府不能强行剥夺旧城居民在旧城中的居住权和财产权,也不能剥夺旧城居民享受在改造后的新城中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凡是可货币化的私人权利,都必须给预法律的保障,这是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的需要。

正如一个人,他穿着是否美观,是他自己的权利。政府可以要求他穿得更美点,但是,至于具体该怎么打扮自己,那是他自己的事,而不是政府可以干涉的。一个人,如果穿着很美观,就给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利益,也是发展了公社利益。旧城改造也是如此。旧城居民自己进行旧城改造了,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是发展了公共利益。但是,政府不能为了不能因为有人穿着不美观,而剥夺他人打扮自己的权利。即使是模特尔,虽然他的美是由服装设计师制造的,但是,他的美仍然属于他自己,而不是属于设计师或经纪公司。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目前出现政府把旧城改造权强行交给开发商,是对旧城居民权利的侵犯;并且让开发商的在旧城改造中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旧城居民被资本所驱逐的情况,其实是与这个条例所内含的理念不符。

[ 本帖最后由 强国社区 于 2011-1-24 2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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