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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5 00: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云南临沧公安副局长:梅盛斌  


发表时间: 2011-01-03 21:48   作者: 云南临沧   读者评论 4 条尊敬的美国驻华大使先生:

您好,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对美国政府一向对人权的尊重表示赞赏,同时作为一个中国访民,现将如下事件向你们诉说,我需要你们的帮助,我希望你们能通过比较畅顺的网络渠道向世界公布报道并证明在中国云南临沧存在这种官场高官一手遮天的事情,为此我曾试图做过很多努力进行维权,屡次想冲破网络的封锁,但一切都是徒劳,结果还株连无辜的家人受苦,故在此希望美国驻华大使先生能将这份信息公布,让世界所有人知道事实的真相,知道人权平等的可贵,最终让全世界所有的人们正视人权的价值,谢谢!

具体事件如下:

《中国云南临沧耿马县警察开枪射杀无辜青年 独子花季少年性命等同一条藏獒 而县公安局长梅盛斌 政委陈亚华无视公安部五条禁令领导连带责任规定依然高调晋升,良心民警举报竟被2恶霸领导打击报复强送精神病院》

以下材料是本人通过云南临沧市耿马公安局一民警了解到事情真相后,由当事人父母委托代撰写以下材料,现将这个事实公布于众,相信正义始终能得到广大网友的支持。……….

尊敬的各位网友 :你们好!

我和妻子俩人都是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勐撒农场的职工,20041028日,那天是我和妻子永远无法瞑忘的日子,我们唯一的儿子陈军和他的同学:欧川云(16岁)、王太金一起到勐撒镇玩,当晚12时许,他们分别骑两辆摩托车往家赶,途经勐撒农场岔口约100米时,孩子们遇上了警车,当时,他们以为是交警例行检查,因为他们都没驾照,所以这些不懂交通法规的孩子们调转车头就奔,恐怖的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儿子的车冲出约200米就被警车追上。这时,‘砰’一声枪响,我儿中枪,当场死亡。简直不敢相信是勐撒派出所的警察朝他开了枪,后来,医生为我儿拍了X光片,发现其前额肿包处有一颗穿透颅骨嵌在头皮内的子弹…….老天,那只是一些孩子,对这些未成年的孩子使用枪械难道在你们公安机关武器警戒使用的范畴吗?你们怎能在没弄清事态的状况下就肆意对那些无辜的孩童进行射杀?而你们警方却狡辩称这属“枪支走火”。

我们不明白,如果你们不用枪支瞄准这些孩子,枪支的子弹怎会从憋在裤腰的皮带内精准的射进我儿的头颅?况且,你们当时明知在 漆夜会引发视觉阻碍和行驶崎岖颠簸的道路上会导致肢体抖颤极可能次生毙命风险的一系列情况下,仍有意识地故意无动于衷,不做考量,依然毅然朝这些孩童举起了枪支,眼睁睁放纵并纵情期盼着人体毙命残酷地沦为现实。请问:你们当时这种行为是依据什么法律条款?为什么要朝着这些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孩童举起枪支并进行射杀?精确的说,向这些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的未成年孩子动用武器使用特权是否合法?

虽然事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赔偿,但我们做父母的年纪都大了,生理状况已经逾越了再次拥有孩子的年限,唯一的独生子没了,钱有什么用?我们没有任何活下去的理由,我们不解的是,公安机关内部平日是怎样教育民警的?而且还能在事发后,将这种将滥用枪支警戒的违法行犯罪行为进行天衣无缝的合法化包裹,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国云南临沧这块神秘的土地,有钱难道就可以完全不顾及负法律后果而为所欲地的实施犯罪?难道国家法律正义的利剑 在临沧 ,在金钱面前,在警察机关面前,只能成为一堆可悲的摆设?……...

这一切悲剧增加着我们老百姓强烈的恐惧和不安感。 对此,我们也只能表示无尽的担忧和谴责,寄望你们这种令人印象深刻的高超能力日后千万不要在如此骄傲的肆意绽放……

这伤透了我们家属的心,想想我们那可怜的孩子,那是我们唯一的独生孩子……..你们良心过意的去吗?你们公安内部“五条禁令”不是有领导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吗?平日教育民警不利,思想政治工作严重松懈失职,才导致了此次杀人事件的发生,显然,这一切完全属于滥用武器警戒的行为?谁来为该鲁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谁来为无辜的生命负责?你们公安机关不但不对该失职所长进行罢免处理,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相关要求追究局长和政委的连带责任,来平抚我们家属受伤的心?反而因此高调提拔2位领导到市局任职?

极其充分高调彰显了你们对消亡一个无辜年轻生命,若无其事地冷漠与麻木不仁的冷血态度,这无疑在我们家属已鲜血淋漓的心灵创口上,又故意撒了一包盐……..希望你们学会尊重生命,因为我想你们也有自己的儿女?能体谅一下为人父母的心情吗?…..

不见该曾经严重失职的领导:梅盛斌、陈亚华合理性降级罢免,我们夫妻及全体老百姓将誓不罢休,我们将继续向上级求问,你们在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射杀无辜孩子的事件后还大张旗鼓的晋升这样的领导,是否合情,是否合理?若不得到合理的解释,我们将真诚地邀请全国网友为我们这对可怜丧子的夫妻做主,让他们来评评理?让他们说说你们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情?是否合理?

最后,对你们公安机关内部规定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成了最滑稽与最完美的摆设表示难过和不安,再有就是想请问:2004年当时时任耿马公安局局长:梅盛斌(现任临沧市公安局副局长)和政委:陈亚华(现任临沧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他们当时在该事件后怎能发生了如此严重的恶性事故后,能高调安然的晋升到市公安局屡任要职?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的“五条禁令”中领导连带免职规定失效了吗?能给我们一些合理的解释吗? 以抚我儿在天之亡灵………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该事件后,该县局长:梅盛斌 政委 :陈亚华 不降职,反高调晋升,这道理何在?公然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这30万能解决什么问题?可以帮受害者凭空掉下一个活脱脱的儿子?而且这笔款项从哪里支出,浪费纳税人的钱财,将年过更年期的父母独生子性命剥夺后 ,让其2人终身不能有小孩,这笔帐身为时任县局长:梅盛斌,政委:陈亚华,不但不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的领导连带责任免职处理,还竟然口口声称:“按规章升迁?“难道他们老爸是“李刚”?

(材料二):本人通过先前供职警察局的民警撰写上述材料后,他却引火烧身,被2恶霸领导滥用权力强送精神病院 现在是我替他说话的时候了,本人想尽办法托人找到了参与折磨那位民警的同事,并请求其撰写了残害那位民警的过程和细节  ,具体内容如下:


尊敬的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是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公安局一普通民警,我想向你们郑重反映:20054月在我局发生的一起相关领导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及践踏我国《宪法》所赋予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事件,而且事情就发生在我们耿马公安局内部, 那是一起针对我局同事民警的案件,并且我和其他周遭的4位民警,在当时时任政委:陈亚华的指令下全程参与了整个伤害过程,而那当事民警呢?无情的被彻底毁了,最后竟被以精神病予以处理.......

几年来,我们内心深受内疚煎熬,希望上级领导能引起重视并予以处理…….

事件经过:

2005 4月的一天晚上,我局一民警:鲁国炜打电话到城区派出所向同事求助:"在耿马农业银行取款机娶到一张50元钞票,可能系假币,现该咋个办……"接电话后,派出所所长:赵文华立即向局政委:陈亚华汇报,后来他们在事发2小时后,让我们5位不明原因的民警即刻冲至当事民警家,将其门踢砸开后, 跃上他的床上,踩着他的被褥,活生生强行将熟睡在床的他,硬砸拉倒在地,然后将他反铐上手铐,当着广大群众的面,侮辱性地将其沿地拖拽至10余米外的警车旁,然后将其丢上了警车……….我特别记得当时那民警的手被拖的满是血痕,这过程感觉就象正在抓捕杀人现行嫌犯一样..........

当然整个过程是在政委陈亚华亲临指挥下进行的。 到城区派出所后,我们这些民警才知道,原来那民警是因为电话求助在农业银行取到的钞票可能系假币的事情而受到此次侮辱性攻击对待,我们当时按照政委的指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处理了他,同时还让他穿着沿地面拖拉后饱沾泥浆的衣服,带着铮亮的手铐,以一种似乎犯了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猥亵形象”,充分在全局同事民警的眼球下长时间尽情完美的“侮辱性展示".........现在回头想想,当时那种抹杀人权的视觉“盛宴”,搁谁头上谁都会受不了的,心里真的觉得很愧疚,哎,那毕竟是同我们一起曾出生入死的战友啊!

无论是政委还是其他领导,都说那民警是法盲,银行取款机是绝不可能取出假币的,这是他无理取闹的罪证,特别是政委陈亚华,热腾腾不停颤抖的嘴唇源源不断地进行了高分贝藐视人格且伴侮辱性的语言攻击,一口咬定那民警是故意闹事,是法盲,几乎没有给当事民警任何的发话机会予以解释,以疯狂残暴的咆哮剥夺压制了当事人的话语权……….后来,我们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讯问了那民警,当然政委就在一旁亲审,在当时故意臆造的那种排山倒海般巨大的讯问压力抨击下,那民警周身一直在不停哆嗦颤抖,两眼呆胀,整个身体摇摇欲坠,在所长赵文华雪上加霜地暴声恐吓下,其险些从高位独脚凳上砸倒在地………显然当事民警的举止是在饱受此次巨大侮辱摧残后的正常机体反映,想不到一次电话求助竟引发如此巨大的残暴性侮辱袭击,眼看当事民警精神状态被折磨地已经处于崩溃边缘………然而这一切相关领导,熟视无睹,利用高高在上的职权,将滥用职权发挥到了极致,继续一意孤行地命令对其采取高压打压态势,让其在心理以及生理上遭受不计后果的灾难性抨击,充分让其浸受一次又一次羞辱性的折磨“洗礼”。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荼害摧残当事人肉体和精神基础之上。

纵观整案处理过程,可以断定:处案过程已经完全背离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办案程序,就算是杀人嫌犯都不应置获如此的摧残性对待,我们国家是讲究人权的,更何况是在完全不了解事态下就断然采取“一厢情愿”的蛮横态度来对待未查实的一次求助事件?这完全背离了公安机关办案需核实证据的处案原则,难道就因为她是领导就有此特权?我们办案民警当时也很质疑这种唐突的处理方式?似乎感觉相关领导对此有别常案的处理态度,过于露骨地流露出明显的“私人特殊用意”,很难不让人将思绪牵向“当事民警先前是否同该领导存有过节”的猜测领域,至于其中真正蕴涵何意,我们就不好断论。

讯问重心在政委的施令下,完全被锁定在当事民警为什么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银行机关的范畴………根本没提半点假币的事情,只是不停灼灼逼人地暴厉追讨道:“为什么故意做这种扰乱银行机关的行为?丢尽了领导的脸面……..

后来我们办案民警在政委的明确指示下,武断草率的以"取款机绝不可能出假币”为标准,以“故意扰乱公共场所”为法款,处理了他,具体处理办法,政委命令:等待局领导审议。可最后我们也才得知:在事发第2,局领导已经强行将其送进精神病院………..然后安然“体面”地对全局民警宣称,当事民警患精神疾病……….

事情发生2年后,一天我在警务值班室,忽然在cctv上播报的一则新闻里发现,有群众在取款机取出假币,并呼吁群众取款机取款时注意留凭证的消息后(央视网络上也有,以下是新闻连接:
http://law.cctv.com/20070719/100934.shtml


http://news.baidu.com/ns?cl=2&rn=20&tn=news&word=%C8%A1%BF%EE%BB%FA%B3%F6%BC%D9%B1%D2,



我完全惊呆了,想想那同等遭遇此况的同事民警,想想我们的处理方式,由于我们的学识匮乏,由于我们的冲动,面对自己同事的一次求助就鲁莽的对其发起了侮辱性人身攻击,这严重践踏了当事民警作为一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其已经酿造成了一场无法挽回的人生悲剧。现在我们也不得不检讨性地面对这样的一个事实:取款机原来是会出假币的。顿时,内心深感煎灼.......不禁自问:“那民警现况怎样?难道还被关在精神病院? 哎,那同事民警还没结婚呢?真的毁了人家一辈子了,无论是从个人名誉还是终身幸福上,而且我们似乎将这种伤害“成功”地渗透注植到他的家庭,特别是他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的父母……哎,给别人造成的重大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无尽地精神摧残,想想都让我们无地自容,而且该同事最终将永久性戴上精神病的 “帽子”时刻穿梭在所熟识的人群当中……….这一切均让我难以面对自己,特别是头顶上那闪亮的警徽……….

最近我偶然听到一同事说,那民警事后曾多次自杀.......老天,那可是曾经同我们一起出生入死的战友啊,哎,我太内疚了,希望这种良心的谴责早日结束,同时也希望上级领导妥善处理好这事,让我们办案民警们早日摆脱自责的枷锁,我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因为这是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最基本的素养和要求,当然,我们不禁也要问:“那相关的领导呢?由于自身素养的极度匮乏,对事件故意采取盲目武断轻率的极不负责态度而给当事民警酿留下的终身残患该如何处理?其有意识而为之地把当事人的一次无助的求助故意爬升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领域范畴理应如何置解?同时,又应如何消除此事件已在我局民警和社会层面上荡漾开来泛滥成灾的恶劣影响?”

强烈请求上级部门立案侦办此严重侵犯践踏公民合法权益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严惩相关当事人,充分维护好每位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当然这其中的合法权益惠及面,明显也辐射到警务人员,因为他们首先是公民,才是民警,真正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坚决不容他人肆意挑战和践踏的,从而捍卫它那独有的无可争议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备注材料:

作为参与该事件的民警,出于良心的巨大谴责,我想为那位当事民警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决定对陈亚华(现任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提请滥用职权、公然侮辱他人致残患、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刑事立案请求,并保留追诉权利:

1. 整件事,只是当事民警向其同事发出求助请求信号的行为,因为他本人就是城区派出所的民警,自己打电话咨询问同事:“在银行取到的钱可能是假币,他该怎么办?”他当时并没有打“110这完全可以从110 指挥中心调度原始资料进行核对并进行最终确认,而陈亚华当时却故意执意一口咬定他是在报警,真不敢相信这就是作为一时任政委领导说的话,平日口口声声说队伍要团结,要互相帮助,这倒好,人家向同行求助的电话马上就被其故意恶意地颠覆成电话报警了,想想都知道,人家也是警察啊,打电话给同事有什么奇怪的,极度明显系:公报私仇违法行为的变相宣泄......

2.整个件事,只是客户主体与银行客体之间发生的正常咨询活动,行为过程中没有一丝阻碍银行的营业活动的正常开展,而陈亚华竟然用“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故意强扣在那位民警头上并进行打击处置,显然已经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3. 在未进行书面传唤或者口头传唤的情况下,非法动用强制措施,对当事民警非法使用武力与警戒,当着广大群众的面侮辱性拖曳别人的身体20远,并故意强制性逼迫让其以戴着手铐的猥亵形象充分在公众面前进行长时间的侮辱性展示,已经构成公然污辱他人罪行,严重粗暴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并造成对其名誉权的终身侮辱与侵害.....

4.请上级领导立即调看当时的讯问笔录以及卷宗,看看当时的讯问内容,当事民警根本没触犯任何法律,事后我找其了解到:当事民警对当时从取款机取出的50元人民币,发现钱币号码:wj后面只有6位阿拉伯数字,全部只有8位数字,感到惊奇,因为正常情况下,学经济出身的他,知道金融货币是10位数,包括前2位英文字母,难道就因为这样到柜台进行咨询的同时致电同事寻求帮助,其就违法啦? 当时笔录刑讯人:陈亚华 、赵文华,不得不让人担忧和萌生他们极有可能故意销毁和隐匿该份证据材料的可能性,但我仍坚信,这一切均无法掩盖该事件的真相事实。

5.对陈亚华为首人员的不道德且已违法和粗暴践踏人权的审讯过程极度不满,他们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我们公安机关文明执法的宗旨,已经对当事民警非法动用刑讯残酷手段,造成对别人的人格及肢体侮辱与精神摧残,这令人发指的侮辱性摧残最终导致当事民警终生残患,我将继续向上级部门请求调查处理,并保留为那当事民警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相关人员申诉滥用职权、公然侮辱他人、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权利 …….

由于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对该事件长期置之不理,多次上访未果,

故本人已向联合国人权救助中心:http://www.ohchr.org/EN/Pages/WelcomePage.aspx


人权救助邮箱:webmanager@ohchr.org由于审查严密,信息无法发送,故请予以帮助转达为谢,希望他们能将该份人权救助材料递交世界人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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