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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川林业人:告全国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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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2: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同胞们:
   
    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林业公司)植树造林一案,从西安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到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历时3年又4个多月,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投资人的强烈质疑、不满、批判和反对声中,最后不但做出了有罪判决,而且还是重罪判决!我们陕西山川林业公司17000余名投资人在此郑重声明:我们坚决反对、绝不接受和承认这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强权操控下的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宣判的矛头直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反对改革开放,违背党心民心,违背天理良心,是违法的,是典型的司法腐败!
   
    其理由如下:
   
    一、山川林业公司一案,自2007年9月13日立案以来,历时两年零七个多月,到2010年4月20日——22日才开庭审理,又历时九个月多月,到2011年1月30日才做出一审判决,总共历时3年又4个多月。在程序上早已大大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最大6个月的办案期限。程序违法,故此判决不具有合法性。
   
    二、一个矛盾百出、逻辑混乱、违反起码的中国语言文字规则,有悖于基本常识、常理、常规和法律素养,既不严肃又不严谨的“刑事判决书”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1)众所周知,山川林业公司一案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于2011年1月30日上午在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的。明明宣读于2011年的判决书,可它的文号却是“(2009)西刑二初字第17号”(见判决书首页),不知为什么文号的年份与实际年份竟有两年的差距,中间还隔了一年?
   
    请善于“解释”的最高法院王少南先生出来对此驴唇不对马嘴的怪象做出明确的“解释”!
   
    在“解释”尚未出台之前,我们老百姓只能凭直觉对它做出这样的两个判断:
   
    (A)此判决书产生于2010年4月下旬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的2009年的某个时候。说明了这种未审先判的司法怪相在当下的中国已经是见怪不怪了,西安法院的法官和相关领导人根本就不把这种在正常人看来是问题的问题当回事。
   
    (B)欲盖弥彰有意为之。其目的在于掩盖其大大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最大办案期限,掩盖其违法办案的历史事实。
   
    (2)山川林业公司案于2011年1月30日在西安市中院公开宣判,可是,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却是“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与实际宣判日期相差了整整十天,在判决书的末尾却说“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见判决书末页),究竟什么时候法院才把判决书交给被告人呢?我们不知道!
    那么请问,这个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到底算是哪一天呢?在判决书的生效日期这么一个极其简单的问题上,就大摆迷魂阵,搞得我们百姓一头雾水,这到底是在糊弄谁呢?
   
    再请王少南先生出来把这一问题“解释”清楚!
   
    (3)从判决书的落款可见,此案是由一位名叫董琳的审判长和两位代理审判员(名叫李景民、吴加亮)审理完成的。
   
    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对于三年多以来一直被省市政府有关方面和司法当局称之为“大案”“要案”“特大案”的山川林业案,西安市中级法院竟如此耍手腕出洋相。在审理这么一个直接关系着万众投资人切身利益的、在国内外有着巨大影响的、广泛受到国内外人士关注的、至关重要的“大案”“要案”“特大案”时,竟用了两个并不具备正式审判员资格的“代理审判员”来滥竽充数,这岂不太荒唐了吗?请问法院,你们到底想干什么?这不是草菅人命吗?这样不够格的人能不判出冤假错案才怪呢?
   
    (4)根据以上第一条及第二条第(1)(2)(3)款所述事实,我们不得不对西安市中级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提出严重质疑!
   
    三、山川林业公司2003年依据中发(2003)9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从民间直接融资植树造林。但法院却硬要说它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且举证了一件由“中国银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山川林业公司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意见”(见判决书第30页第8条),并以此证明山川林业公司从2003年就开始进行的融资行为是未经“陕西监管局”批准。后来,当投资者找到监管局提出质问时,监管局答曰:“2003年陕西监管局尚未成立”(该局成立于2006年!)。投资人问:既然2003年尚未成立,何谈批准与否?答曰:“公安局让出的!”。如此荒诞绝伦的“证明”和“定性意见”岂不叫人笑掉大牙!这明明是在做假证!!!
   
    由政府部门出假证据“定性意见”,以此给公司“定罪”,直接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一个政府部门便可以随便出具证明,认定其有罪无罪。请问,将法律置于何地?!难道人民法院变成政府法院了吗?!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明确规定:“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在2004年为贯彻中央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商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参与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产业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大力扶持各类造林专业队、造林公司和造林大户。”
   
    但是,法院却把这样一个利国利民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万代的投资行为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请问,如此判决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植树造林的文件于何地?这不是在和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对着干吗?这不是在否定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吗?这让我们老百姓今后到底该信谁!跟谁走?!
   
    四、为了说明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拒不听取3年多以来我们广大投资人反复声明的一个基本事实——“在2007年9.13之前,公司一直重合同、守信用,总是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给我们进行兑付,从未拖欠过我们投资人一分钱”。而是偏听偏信,直接采信公诉人不顾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虚妄之词,判决书中危言耸听地说道:“致使给投资者承诺的收益款按期无法兑现”“数亿元投资本金无法收回,投资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本金,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见判决书第51页)“造成大量资金无法收回,不能按期给投资人兑付合同,其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并给投资人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见判决书54页)。
   
    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谁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是谁在滥用公权、愚弄百姓!?
   
    如此与事实明显不符的假话都能不知羞耻地编造出来,还有什么假话不敢编造呢?这究竟是以事实为根据呢还是以谎言为根据?这样置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于不顾,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判决书能让我们老百姓相信吗?
   
    五、陕西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和陕西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其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依法出具的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将“虚增资本”的罪名强加在公司头上,判决书竟不无霸道地公然否定了当年(2003、2005)具有合法注册验资资格的陕西华夏会计师事务所和陕西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1000万元和一份3680万元的评估(验资)报告,在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证据说明他们和公司之间是如何勾结造假的情况下,凭着主观臆断就说那是 “虚假评估”“虚假验资”,并由此判定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见判决书第17-23、61页)。
   
    我们不禁要问,是谁给了他们否定一切的权力?在他们看来,真实和虚假全凭他们一张嘴,说是真的,假的也是真的;说是假的,真的也是假的(详见上面第四条)!真是“法权无边”啊 !如此霸道不讲理让老百姓能信服吗?
   
    六、众所周知,山川林业公司是一个民营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常胜勤、周萍夫妻二人,也就是说该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私营企业,他们即公司,公司即他们,他们的钱也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他们的钱,他们将自己的钱借给别人难道也犯法吗?但就是因为“被告人常胜勤将山川林业公司100万元借给陈某个人”而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见判决书第53页),并被以此罪名重判“有期徒刑3年 ”(见判决书第61页),这不是故意整人吗?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办案人员的思想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他们把私营(民营)企业当成了国营企业,拿国营企业的那一套要求私营(民营)企业不能这样不能那样,妄图捆住他们的手脚,使他们这也不能干那也不能干。其用心何其毒也!
   
    他们这样判,明显地侵犯了私权自治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支配权,他们的手是否也伸得太长了些?是谁给了他们如此漫无边际的权力?!
   
    七、判决书中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在2010年4月20——22日的一审法庭上却未见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尤其是广受万众投资人质疑的“1284名投资群众”“报案人”(见判决书第29页)一个也没有出庭,这不能不令人怀疑这些证人、证言及报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及“报案材料”是在公安人员根据定罪需要采取暗示、哄骗、欺骗甚至威逼、利诱的非法手段获取的虚假证词(并有证据证明),仅1284份“报案材料”(复印件),我们要了三年多,至今一份也没有看到就说明了一切。依据虚假的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和虚构的事实做出的违法判决,凭什么让我们相信?
   
    八、山川林业公司案的立案一直是个谜,按照党中央一贯反复重申并强调的的“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牵涉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批评权、监督权”的原则,三年多以来广大投资人多次强烈要求看到“立案报告”(复印件),但至今难觅其踪。是不是以谎言和编造虚假不实之词欺骗上边立的案?这不能不让我们万众投资人心生疑虑,成为一个永远也解不开的心结。
   
    九、此案的主审法官董琳先生不止一次地对我们投资人说过:“我判案只认法律条文,不管什么中央文件不文件”,这是什么逻辑?!
   
    众所周知,在我们这种党领导一切的政治体制下,法律是为党的大政方针政策服务的,是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法律应当无条件地服从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政策!
   
    但是,一个法官,竟敢说出如此放肆的话,竟敢用所谓的而且是被歪曲了的“法律条文”公然对抗中央文件精神,其实质就是否定党中央文件。请问,是谁给了他如此大的权力?
   
    十、奇怪的是,山川林业公司案件作为一个刑事案件,却找不到受害人,非但没有受害人,而且还有受益人,大家都说受了益了。请问,一个没有受害人的案件能算是刑事案件吗?这难道就是所谓的“中国特色”吗?
   
    十一、法律常识告诉我们,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一般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有主观犯罪的恶意,二是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从一审的庭审可见,山川林业公司一案并不具备这两个要件。作为山川林业公司及其负责人,为了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植树造林的伟大号召,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按照中共中央(2003)9号文件、国务院(2004)20号、(2005)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从民间融资合作造林、养牛、养兔、开办造纸厂、投资朝鲜铁矿,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经营的项目都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利国利民受国家政策鼓励的绿色低碳循环经济项目,对社会非但无害,而且有益。但是在时隔8年之后,却被法院宣判为有罪,这岂不是让人匪夷所思吗?
   
    十二、朴素的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应当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伤害、侵犯了公众或他人的利益。
   
    请问,山川林业公司与我们投资大众合作造林、养牛、养兔、开办造纸厂、投资朝鲜铁矿,对社会有什么危害?伤害或侵犯了谁人的利益?
   
    十三、山川林业公司的融资渠道是《中小企业促进法》允许的“直接融资”方式,也就是国家政策一直鼓励的“项目融资”方式,国务院在〔2004〕2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规定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但法院却一意孤行,硬是要把这种从民间直接融资的方式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请问,这到底是在和谁过不去?意欲何为?!
   
    十四、山川林业公司一案的查处过程随处可见谎话连篇、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以权弄法的腐败身影。陕西省西安市的某些当权人物在扭曲的政绩观驱使下,置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于不顾;置已经发生的铁一般的历史事实于不顾;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向社会发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于不顾。怀着一己之私利,不顾万众投资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硬是要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硬是要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操控司法;硬是要给山川林业公司定罪。根本没有能够让群众信服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依据。
    三年又四个多月以来,我们一直要求公检法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山川林业公司一案的查处过程进行“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质证”,多次向省市多个权力部门要求召开“法律听证会”,先后五次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均未得到有关方面的回应,他们集体失声了,群众在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无奈之下,从2010年3月17日开始愤然走上街头,到西安市和陕西省政府门前请愿,至今已十个多月了,未见一个省市领导出来哪是怕说上一句温暖人心的话。他们对群众的强烈呼声和要求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装聋卖哑、置若罔闻。他们这种占着茅坑不拉屎的官僚衙门作风,直接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违背了温家宝总理“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工作准则;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要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保障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充分体现民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的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基本方针。对于这样一个违背党心民心、强奸民意的司法判决,人民有充分的理由不予认可!
   
    十五、山川林业公司一案,自2007年9.13立案查处以来至今,在长达3年又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广受众多有良知的法律法学界专家和权威人士的严厉批评和广泛质疑,广大山川林业投资人也先后从不同角度对此案的立案过程、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法依理依政策进行了多角度全方位严厉的批驳,先后写出批判文章千余篇,投送到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部门,部分文章还在网络上做了公开发表。就山川林业公司一案的性质,仅与西安市政府(信访部门)的对话就达46次之多。多次要求省市人大和政协对山川林业公司一案的查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但政府及相关部门却一直我行我素,根本不把民众的这些呼声和意见当回事。所以,这完全是一个强权操控下的违背天理良心、违背民心民意的不得人心的违法判决,它直接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想问题、作决策、做工作都应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我们才能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动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定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等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理所当然地要遭到广大投资人民群众的唾弃。
   
    十六、《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即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9号文件明确规定把“坚持全国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作为我国今后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并且明确指出了要“加快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要“加快建设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工程,在条件具备的适宜地区,发展集约林业,加快建设各种用材林和其他商品林基地,增加木材等林产品的有效供给,减轻生态建设压力。”;要“鼓励军队、社会团体、外商造林和群众造林,形成多主体、多层次、多形式的造林绿化格局”;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我们和山川林业公司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做了,但在时隔八年之后的2011年1月30日,却被法院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让我们投资造林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万代,他们却利用手中掌控的权力,不顾我们三年零四个多月以来的强烈反对,硬是把这种利国利民的行为判为有罪。这不是公然和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叫板吗?
   
    我们认为:这就是公然在反对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的极其严重的反党行为,是打着共产党的旗号反对共产党!是在挖改革开放的墙角,是在公然反对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政策!是在开历史的倒车!我们17000投资人民群众及十余万亲朋好友坚决不答应!并提出最最强烈的抗议!
   
    十七、山川林业投资群众的诸多质疑:
   
    若山川林业公司“非吸”罪名成立,那么:
    1、对当年代表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证处公证和律师鉴证做何解释?
    2、林业部门发放的林权证怎么解释?
    3、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作何解释?
    4、税务部门收税作何解释?
    5、从2003年开始“集资”到2007年9月,干了4年,省、市、区、县那么多领导亲临现场,指导、点彩,颁奖,合影照相,发表讲话鼓励,还为周萍及公司先后授予了38个荣誉称号及各种耀眼的光环,难道是在有意为犯罪鼓与呼吗?
    6、政府工作组2007年9月13日进驻山川林业公司之后到10月29日封帐之前,为什么还在继续“非吸”?既然违法了为什么不立即禁止呢?公安机关在公司守着还收了一亿多元,那些钱究竟到哪里去了呢?
    7、省市主流官办媒体在长达四年的时间连篇累牍的大肆宣传是不懂法,还是在有意为违法犯罪造势?
   
    是否应该按照2010年1月4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以上政府部门、党政领导人和新闻媒体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八、查处山川公司三年零四个多月以来,公检法及政府相关部门拒不履行对公司资产的保护职能。他们采取查封资产、冻结资金的错误做法,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直接导致了林毁、牛死、兔亡、纸厂关闭、铁矿不能扩大再生产等一系列严重后果,造成了公司资产的大量流失和损毁,直接损害了广大合法投资人的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司法损害赔偿。
   
    十九、我们当年与山川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并有公证处的公证或律师鉴证等司法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的、真实的、有效的,必须予以兑现!
   
    那么到底由谁来兑现合同呢?本来应该是周萍(法定代表人),但周萍于2007年9月13日被抓,无法兑现合同,那我们只有让抓周萍的人来兑现合同了。
   
    我们只承担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所带来的风险,但绝不承担由于某些人胡作非为、肆意妄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十、我们绝不接受在“罪案”框架下的一切“善后方案”。坚决反对拍卖公司,因为拍卖就是贱卖!
   
    山川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是我们投资人的血汗钱堆积起来的,是属于我们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绝不是国有资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保护。一切不经过我们投资人同意对公司资产的处置都是违法的、无效的!我们坚决反对、绝不接受和承认!
   
    二十一、我们强烈要求中央纪委派工作组彻查政府相关部门及公检法工作人员在查处山川案件过程中的一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以权弄法等贪污腐败问题,还中央(2003)9号、国务院(2004)20号、(2005)3号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改革开放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一个公道,还我们广大投资人民群众一个公平和公正。
   
    中国共产党陕西山川林业投资者临时党小组
    陕西山川投资者联合维权组
    陕西山川投资者依法维权组
    陕西山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造林者维权组
    陕西咸阳山川投资者维权组
    陕西渭南山川投资者维权组
    河南洛阳山川客户维权组
    陕西山川林业公司17000合法投资人
   
    20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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