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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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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2: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案申请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今来信因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直属单位黄浦区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王长宝利用职权,非法绑架拘禁我母亲杭小妹并残害其致死的犯罪行为申请立案,要求法院立案审理。

被告人:

姓名:
王长宝

性别:

年龄:
57

工作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直属单位黄浦区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

职务:
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梦花街234号9楼


被害人:


姓名:
杭小妹


性别


年龄:
95岁


原住址:
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268号



申请立案人:杭浩东 (杭小妹之子)

  杭丽娟 (杭小妹之女)



案由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绑架拘禁杭小妹



以王长宝为法人代表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直属单位黄浦区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非法拆迁,为强行夺取杭小妹家的合法房屋财产,于2007年9月13日非法将时年92岁的杭小妹从黄浦区丽园路268号绑架劫持至黄浦区海南西弄56号101室,并非法将她强制拘禁至2011年1月23日死亡为止。


2.
在非法强制拘禁期间,严重嶊残杭小妹的身心健康



在从2007年9月13日至2011年1月23日杭小妹死亡为止的三年多内,王长宝非法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将她强制拘禁在潮湿、霉变,空气混浊,终日不见阳光的海南西弄56号101室内,残害和嶊毁杭小妹的身心健康,使她的精神和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王长宝阻挠和拒绝让杭小妹获得必要和合适的医疗诊治,致使她的健康况不断恶化,多次病危。



3.
残害杭小妹并致其死亡



王长宝强制
将杭小妹置于海南西弄56号101室弄了没有家政资质和无护理
经验的不负责任的人来充当所谓的“保姆”来看管她。2010年4月13日,
95岁无人照料的杭小妹跌倒在地,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 医生要她卧床三个月治伤。杭小妹躺在暗无天日的空气混浊的霉屋里, 肺部受到严重感染和伤。
2011年1月13日,杭小妹因肺部感染并发肺炎发高烧,医生开出住院通知。王长宝拒绝家属要求将杭小妹送进医院住院治疗的要求,使她在自发病至死亡的十天内,无法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并且还将她连续多天暴露在零下五至六度的风雪严寒中,致使她的病情急剧加重,终于在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在场救治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23日凌晨在海南西弄56号101室被害悲惨而死。



4.
藏匿证据,逃避罪责



在杭小妹死亡后,王长宝藏匿证据,拒绝将她的病史卡和医保卡交还给杭小妹的家人,以便篡改病历,掩盖事实,逃避罪责。


我们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对王长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非法绑架拘禁杭小妹并残害她致死的犯罪行为立案审理,将害死我们母亲的凶手王长宝绳之以法。

申请立案人:

杭浩东
杭丽娟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268号

电子邮箱:
liyuanlu268@gmail.com


2011年2月17日

注: 此控告信原件挂号邮寄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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