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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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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3: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理/


     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天理一看就笑歪了,类似的规定在法院大门口贴了多年了,有用么? 本人认为,最高院再出一万道禁令也只是作秀!



     大家不妨想一下,法院领导怎么能不得过问案件?如果领导不过问,“领导”的意义又在哪里?那么若不是法院的领导呢?比如市长、政法委书记?人家是领导,以前也是规定不允许过问的,现在还是不允许过问,这个有区别吗?就是过问了又怎么样?法官的人事安排、提拔还是要领导说了算。我们一些设计制度的人的智慧真的是有限,或者根本就是混日子作秀,就象那两个为皇帝做衣服的裁缝,只是在装模作样以示自己在工作。



     退一步说,不让“领导”过问法官的工作,我们的领导都是日理万机,哪有时间随意过问案情?过问肯定都不是随意地,不过问领导的生财之道在哪里! 什么叫“不得随意”?有意就可以?要知道,现在的维稳案件,那一件不是领导们说了算?领导说怎判就怎判!法官敢顶着领导放屁?



     咱朝廷的领导多,法院以外的领导呢?最高法就是法盲,还谈个屁法律!本人真替他们害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新《规定》,同时还让本人明白,原来以前可以胡作非为胡乱办案的,每个个案也是由“领导”过问的。



     请最高院不要再忽攸大众了,你们先把以N年前改革纲要的内容兑现了再说吧!你们以前的规定还少吗?问题是你们的官官相护是由谁来监督执行?时至今日,还在说这些低级无用的话,你们的前任这样的话说少了吗?说的比你们差吗?这个一个放屁一样的《规定》,一如既往。没法监督,是忽悠屁民的,又是一个“教师不准强奸女学生”的通知,通知会有用?何不公布一个不准贪污受贿的通知?



    最高院为何要发这个规定?可能是由于某位上级对司法过于腐败而造成严重不满,而司法部门为利益(懒政或不愿放弃干涉权)采取软性抵抗策略吧。本人越来越感觉,上层若要想启动一个改革政策,唯有发动群众才可以,要不然下级是用软对策来抵抗的。



    该《规定》的操作性更加值得怀疑:1、何为随意、何为非随意?2、拿捏法官的招数很多,会否法官不知趣,而被穿穿小鞋?会否因拒让领导过问,而法官当不成,甚至生不如死?3、如何处理法院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何以体现法院党组织对审判工作的领导?何以体现政法委对审判工作的领导?



     作为一个法院,本来不该有什么领导。。那些法官就是分散的领导。法院只需要有一个行政主管向各位法官提供服务。用中国传统的家族观念来解释是这样的。那些法官就是一个个的爷,可以按资历分为大爷、二爷、三爷之类。这些爷平时分别打理家族事业里自己的那一份事情,雇有自己的帮工。他们也互相可以自由参与其他爷的事情,这时他们按资历排座次,但参与权是一样的。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大管家打理家庭里面闲杂事情。他们的老爷是谁呢?他们的老爷是法律。



     最后,本人认为,那么政法委书记不算法院编制吧?如果法官拒绝上司的过问,那么有没有对法官的保护机制?如果没有,那么这个狗屁的《规定》就形同虚设!司法不独立,不谋求司法改革,一切都是扯蛋!谁信谁傻逼。官本位文化根本就不需要法院!



      2011-2-21于佛山


附:



最高法出防干扰新规:法院领导不得随意过问案件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王丽娜



  本报讯(记者王丽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



  最高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为了得到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的关照,会找各种关系牵线搭桥、请托说情,致使法院的正常办案工作遭遇到严重干扰。


  为加强对法院内部人员自我约束,《规定》明确了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如相关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办人记录在案,同时案件承办人将相关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法院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以任何理由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代理人等,并要求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接触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法院内部人员如果违反《规定》,将对其提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如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本帖最后由 天理 于 2011-2-21 13: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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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2 11: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领导不得随意过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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