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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1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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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是无良商家、违法下属的保护伞!!!
从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来函看,该局调查的重点是“关于投诉台江区工商局洋中工商所执法违法有关问题”。我在网上发帖,揭发问题的重点也是洋中工商所包庇无良商家。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反馈件,文不对题,通篇在“尾插”上“做文章”。歪曲事实,回避要害问题。现在予以逐一驳斥。
歪曲事实部分:
一, 第二次(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赴榕,我只要求店家免费更换“尾插”。没有其他要求,可以我的投诉帖“狗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为证。只是在投诉后,要求商家赔偿或且补偿。在证实没有盗打记录后,我主动取消“赔偿因为UIM卡被偷可能产生的电话费100元(以长时间拨打长途计算)的要求。在反馈件中,被歪曲成“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或者退还维修费用,并补偿自己因维修手机往返闽清与福州的车费以及与商家交涉产生的电话费用。”谁都知道,中国电信e9套餐市话(五区八县市)免费(赠送350分钟,每个月都打不完)我会无理要求“补偿。。。与商家交涉产生的电话费用”?
二,关于手机“尾插”,2011-2-9 上午,女工商人员第一次来电说,“你说,尾插质量有问题,这要送去检验”,我对此话没有回应。并非像反馈件称“但您坚持不愿将手机送检,以致调解未果。”之所以要歪曲事实,是为了将“调解未果。”的责任推给我方。
随着事态的进展,我断定,并非尾插质量是否有问题,而是根本没有为我更换尾插,只是作焊接处理。由于手机是我妻使用,我俩又不在一处。我误听为:十几天充电几次后,无法充电。而是:才充电一次,几天后,无法充电。因此,我断定,只是作焊接处理,没有更换尾插。这点,我在随后的跟帖中,做过更正说明。
回避要害问题
反馈件称:“工商人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您的手机尾插损坏”。我认为,这是反馈件为了回避要害问题,故意混淆主次而采取的手段。通篇说“尾插”。我在投诉帖中,重点揭发洋中工商所包庇无良商家的违法行径。台江工商分局应该清楚,焦点问题是:
2011-2-16,我致电洋中工商所,质问为何不反馈时,接听电话的工商人员是否说过:“有去查看录像,由于那个视屏资料只能保存三天”?(调查人员有没有前去查看探头、视屏资料 ?是否只能保存三天?)
接听电话的工商人员是否说过:“我们有反馈,是你没有接到电话”?经我反驳后,该工商人员是否承认:“ 。。。。。。可能我们忽略了。”?
以上要害问题,反馈件予以回避。只是在拿“尾插”说事后,最后一句说 :“至于您怀疑商家盗走手机SIM卡事宜,因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进行调解。”台江工商很清楚,无良商家的要害是偷盗SIM卡。而非“尾插质量问题”。无良的维修人员否认两次从我手上接收手机,有商家的探头、视屏资料为证,台江工商分局反馈件回避有否查看探头视屏资料。鐡的事实证明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
反馈件通篇拿“手机尾插”说事,为了避免“偏离主题”之嫌,反馈件结尾说:“ 经我局调查,洋中工商所在处理该12315诉求件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依法开展了调解工作,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
“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不是”未发现,而是袒护、包庇下属执法违法问题!
还有就是台江工商分局反馈件故意混淆视听。无良商家挂在门店外的招牌,全称为:“中兴手机售后服务中心”,并无“天启星”字样,台江工商分局反馈件称:“台江区五一中路文艺大厦一层天启星......”,它以我以前的误写作为“依据”,混淆视听。
福州市台江工商分局是无良商家、违法下属的保护伞!!!
(附件一)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世锐同志:
2011年6月22日福州市工商局已将您“关于投诉台江区工商局洋中工商所执法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转至我局,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盖章)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
(附件二)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馈件
林世锐先生你好:
101号信访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相关科室就该信访件反映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2月1日。我局洋中工商所接到市局12315中心转来的投诉件,反映您去年底到台江区五一中路文艺大厦一层天启星中兴售后服务中心维修手机尾插。售后中心为其更换了尾插并收费60元。但使用十几天后,您发现手机尾插又坏了,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或者退还维修费用,并补偿自己因维修手机往返闽清与福州的车费以及与商家交涉产生的电话费用。但商家认为你手机尾插再次损坏是人为造成的,不在“三包”范围,因此拒绝了您的要求。此外,您拿回手机后发现手机的SIM遗失,疑是商家盗走。商家对此予以否认。
接诉后,洋中工商所专门派出两名干部负责受理该投诉件。因您身在闽清,工商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工商人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您的手机尾插损坏,是否真如商家所说的由人为原因造成。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商人员建议您将手机送检,待检测出结果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损坏的,商家应承担检测费用,免费为您维修,并补偿其往返路费及相关合理费用;如属于人为损坏则一切费用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坚持不愿将手机送检,以致调解未果。至于您怀疑商家盗走手机SIM卡事宜,因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进行调解。
经我局调查,洋中工商所在处理该12315诉求件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依法开展了调解工作,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
特此反馈。
台江区工商局(盖章)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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