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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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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15: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为什么拒绝受理投诉件(公开信)?


现将该网站“公众留言系统”“留言须知”黏贴如下:

欢迎您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栏目,留言前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
提问前请先登录,如果没有帐号,请先注册
    一、本栏目仅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众之间的交流,不用于公众之间的交流,
公众可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进行留言。
    二、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禁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改革开放
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三、请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尊重网上道德。不得发表造谣、诽谤
他人的言论。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亲身经历请注明。
    四、本栏目仅用于接收和处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咨询以及有关企业、商标注册等具体业务办理咨询类留言,其它与上述主题无关
的留言将自动删除,不予接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直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有关消费维权、消费纠纷
等消费投诉类事项,请拨打经营者所在地的“12315”专用电话,直接向有关工商部门
诉举报。
    六、有关打击传销举报投诉,请点击“打击传销举报投诉”直接进行举报投诉或拨打
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信箱”进行举报投诉。
    七、本栏目所提供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
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八、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
    九、请勿发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无关的留言。
    十、请留真实联系方式以便核对,联系方式不实者,留言将予以删除。
    十一、本栏目拥有发布、编辑、删除公众留言的权利,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留言将
予以删除。
    十二、留言者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三、如在本栏目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留言须知”第五条:“不直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我在公开信中特别指明:“这不是一起消费维权、消费纠纷等消费投诉类案件,这是一起工商执法人员包庇无良商家的典型案例。”就是怕被误认为是“消费投诉”。


第九条:“请勿发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无关的留言。”


请问:“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周伯华局长的公开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作“无关”吗?


地方工商人员违法问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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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15: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为什么拒绝受理投诉件(公开信)?

现将该网站“公众留言系统”“留言须知”黏贴如下:

欢迎您进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众留言》栏目,留言前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
提问前请先登录,如果没有帐号,请先注册。
    一、本栏目仅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众之间的交流,不用于公众之间的交流,
公众可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进行留言。
    二、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禁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改革开放
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三、请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尊重网上道德。不得发表造谣、诽谤
他人的言论。不得发表未经证实的消息,亲身经历请注明。
    四、本栏目仅用于接收和处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业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政策咨询以及有关企业、商标注册等具体业务办理咨询类留言,其它与上述主题无关
的留言将自动删除,不予接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直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有关消费维权、消费纠纷
等消费投诉类事项,请拨打经营者所在地的“12315”专用电话,直接向有关工商部门申
诉举报。
    六、有关打击传销举报投诉,请点击“打击传销举报投诉”直接进行举报投诉或拨打
“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信箱”进行举报投诉。
    七、本栏目所提供的答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
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准。
    八、请勿发表任何形式的广告,企业推广产品或服务。
    九、请勿发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无关的留言。
    十、请留真实联系方式以便核对,联系方式不实者,留言将予以删除。
    十一、本栏目拥有发布、编辑、删除公众留言的权利,凡不符合本须知规定的留言将
予以删除。
    十二、留言者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三、如在本栏目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留言须知”第五条:“不直接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我在公开信中特别指明:“这不是一起消费维权、消费纠纷等消费投诉类案件,这是一起工商执法人员包庇无良商家的典型案例。”就是怕被误认为是“消费投诉”。

第九条:“请勿发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无关的留言。”

请问:“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周伯华局长的公开信”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工作“无关”吗?


地方工商人员违法问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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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20:3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须知”第一条:一、“本栏目仅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众之间的交流......”



本人将“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周伯华局长的公开信”在“公众留言”栏目发表,这符合“用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众之间的交流”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拒绝受理“公开信”(投诉件)的行为是违规的,也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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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20: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古稀老人向12315投诉,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反馈件称::“至于您怀疑商家盗走手机SIM卡事宜,因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进行调解。”经我局调查,洋中工商所在处理该12315诉求件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依法开展了调解工作,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


反馈件回避要害问题,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


向福建省消委会(网上)投诉,结果竟是“非法请求”!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投诉,被“拒绝受理”。

多次在早八点多拨打中国消委会电话,均无人接听(我已失去信心,以后没有再拨打。建议提供投诉邮箱)


弱势群体维权之路多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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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16:5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每天都有几百人来自全球的网友按照提供的网址 http://forum.book.sina.com.cn/viewthread.php?tid=4128853&;highlight   点击被新浪网“新浪杂谈”删除的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前天(2011-8-30 22:35)点击率为447856人次)今日(2011-9-1  14:35)点击率为448325人次,40小时有469人点击,(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人”,而非“人次”)

尊敬的网友们,请您也按照以上网址点击被“新浪杂谈”删除的帖子。


“围观”就是声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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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9: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我的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于2011-4-30在新浪网“新浪杂谈”被封杀(最后一条跟帖时间2011-4-30  13:09 点击率为369229人次 。至此时(2011-9-4  19:48) 点击率为448970人次。

就是说,被封杀四个月又四天时间里,还有79741人次点击该贴。



这是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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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21: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cwwl 于 2011-9-4 19:49 发表
我的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于2011-4-30在新浪网“新浪杂谈”被封杀(最后一条跟帖时间2011-4-30  13:09 点击率为369229人次 。至此时(2011-9-4  19:48) 点击率为448970人次。

就是说,被封杀四个月又 ...




全球的网友都在关注我的帖子。哈,我成了“名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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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21: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本帖1271楼的转帖
我的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于2011-4-30在新浪网“新浪杂谈”被封杀(最后一条跟帖时间2011-4-30  13:09 点击率为39万多 ,至今四个月,至此时(2011-8-30  22:35) 点击率为447997人次。

...
ldcrbmzz 发表于 2011-8-30 22:53

“被封杀四个月时间里,还有将近八万人次点击浏览该贴。”

            ﹌﹌﹌﹌﹌﹌﹌﹌﹌﹌﹌﹌﹌﹌﹌﹌﹌﹌﹌﹌﹌﹌﹌﹌﹌﹌﹌﹌﹌﹌﹌﹌﹌﹌﹌﹌﹌﹌﹌﹌﹌﹌﹌﹌﹌﹌﹌﹌﹌﹌﹌



此处应该予以更正,只是“点击”,不能“浏览”。因为帖子内容已被屏蔽。看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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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7 20: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在今年三四月份,我先后在“南方都市报”(南都网)、人民网(强国论坛)新华网(发展论坛)、星岛环球网(论坛)、“大纪元”等媒体发帖,按“发表”,就“没戏了”。不知何故。是因为在帖子中用词不当,例如“狗官”、“恶官”?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我看主要原因是,派头大的论坛,发帖者众多,您的帖子“胜出”的概率在几万份之一。没准,还要走后门呢。

我原以为,弱势群体的呐喊,人民的论坛一定会予以预先发表。

我想的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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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9: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东南快报”、“福州晚报”声称,如有“不平事......”可以向其投诉,它们的网站却封杀弱势群体的投诉帖。


尤其“东南快报”的“东快论坛”最坚决执行狗官的封杀令。



感谢“福建论坛”“解禁”我的投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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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8 19: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家园网”的转帖

“东南快报”、“福州晚报”声称,如有“不平事......”可以向其投诉,它们的网站却封杀弱势群体的投诉帖。


尤其“东南快报”的“东快论坛”最坚决执行狗官的封杀令。



感谢“福建论坛”“解禁”我的投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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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20: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的转帖

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没有违法违规
我在“新浪杂谈”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跟帖,都是小心翼翼的,注意遵守法律、版规。试想,该网站就连“声援”一词都当做“敏感字词”予以屏蔽,我还敢乱写?花去时间、精力,写的帖子,被屏蔽,不就白写了么?
所以,我在“新浪杂谈”的帖子绝没有违法违规之处。帖子之所以被屏蔽,完全是福建狗官施加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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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2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的转帖

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没有违法违规
我在“新浪杂谈”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跟帖,都是小心翼翼的,注意遵守法律、版规。试想,该网站就连“声援”一词都当做“敏感字词”予以屏蔽,我还敢乱写?花去时间、精力,写的帖子,被屏蔽,不就白写了么?
所以,我在“新浪杂谈”的帖子绝没有违法违规之处。帖子之所以被屏蔽,完全是福建狗官施加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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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9 20: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的转帖

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没有违法违规

我在“新浪杂谈”帖子“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跟帖,都是小心翼翼的,注意遵守法律、版规。试想,该网站就连“声援”一词都当做“敏感字词”予以屏蔽,我还敢乱写?花去时间、精力,写的帖子,被屏蔽,不就白写了么?

所以,我在“新浪杂谈”的帖子绝没有违法违规之处。帖子之所以被屏蔽,完全是福建狗官施加影响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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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20:3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的转帖

“福建论坛”在发表我的帖子几分钟后,即又删除,被删除的帖子如下:


“福建论坛”本帖753楼的跟帖

wawj123 发表于 2011-9-8 18:23
查询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查处情况,竟显示:“非法请求!”

引用:
前几天,我再次登录福建省消委会网站输入ID码点击“查询”,已经没有“反应”,网站已删除“非法请求”。-------如果我有起诉,也要把“福建省消委会”(网站)列为“被告”。


数一数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有几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东南快报”(网站)、“福州晚报”(网站)、福建省消委会(网站)


如果我有起诉,诉求是:责令各被告在其网站上刊载我的投诉件(投诉帖),并发表“致歉声明”。
为什么“福建论坛”要删除才发表几分钟的帖子?
福建省消委会在“福建之窗”设置一个栏目,名为“3.15直通车”,它与“福建论坛”同属于“福建之窗”,是“同胞兄弟”。我就是通过它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我在“福建论坛”本帖753跟帖,说要把“福建省消委会”列为“被告”,所以,跟帖被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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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20: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1322楼的转帖


驳斥1320楼“zhengkai1818”的诡辩


引用
引用第1320楼zhengkai1818于2011-09-10 08:11发表的  :
一个轴的不能再轴的老头,一二佰元的手机专门跑福州修?当地不是有特约维修点吗,那你送到北京修还得给你报销机票啊?一口一个狗官狗官,虽然洋中工商所有行政不作为的可能,与狗官也扯不上啊,再说你丢了电话卡,一口咬定是他们偷的,你就没有弄丢的可能?你让工商所怎么查?就算有录像也基本看不出那么小的一张卡有没有插进去,我只是一个中立者。




“zhengkai1818”是好一个中立者!

从你的立场看,完全是“邪恶势力”的代言人。

我在此逐一批驳您的言论。


一,我是因病赴榕诊疗,而非如你所说“专门跑福州修”(手机)


二,我当时认为无良商家第一次为我更换的“尾插”“质量有问题”(随着无良商家的恶行显露,我在之后断定,它根本没有更换,只是“焊接。后面的帖子中,我将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没有更换,只是焊接)我第二次到店,要求“免费更换”尾插。只是在向福建省消委会网上投诉时,要求赔偿第二次往返福州车费30元。这一诉求符合相关法规之规定。


三,洋中工商所所作所为仅仅是“行政不作为?”“猫和老鼠好”是违法问题!尽管如此,我在帖子中并没有说他们是“狗官”。这一称谓,专属于 “下令封杀投诉帖”的恶官。


四,2011-1-25,临近中午,我从“大个子”维修工手上接回手机(放入裤子右后袋,由于是隆冬季节,外裤几天都没有脱下换洗)直至四天后,2011-1-29上午九时许,我将手机交给闽清中国电信维修店师傅(要为我打开手机后盖换卡)之前,手机没有离身。我可以“一口咬定是他们(大个子)偷的”!!!


五,“你让工商所怎么查?就算有录像也基本看不出那么小的一张卡有没有插进去,我只是一个中立者。” -----这就是所谓的“中立者”“1320楼的“zhengkai1818”要辩解的要点:“就算有录像”也不能说明问题!


“1320楼的zhengkai1818”可谓是诡辩专家!


无良商家的探头是安装在前台,“大个子”维修工在里间(维修间)偷手机卡,怎么监控的到?

要害问题是:


1,洋中工商所(女工商人员)在电话中答应“就去调阅当日探头拍摄的视屏资料”,此后再没有任何消息;一星期后,我打电话催问,一位男工商所人员还谎称:“录像只能保存三天”、“有打电话反馈,是你没有接到电话”(经我反驳,随即承认“没有”电话反馈)


2,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反馈件只字未提洋中工商所“是否前去调阅探头视屏资料”、“视屏资料是否只能保存三天”。视屏资料可以证明“大个子”维修工两次从我手上拿走手机的事实,而他矢口否认,这反证了是他偷走手机卡。

洋中工商所、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已经无力反驳我在帖子中所提的“鐡的事实”,我又每天猛烈炮轰,只得由“zhengkai1818”出来诡辩。


我感觉,“问题还没解决”在“天涯杂谈”本帖跟帖,竭尽诬蔑谩骂之能事(请网友浏览“福州便民网”本帖505楼,楼主针对“问题还没解决”的反驳)他和““zhengkai1818”都是狗官授意的代言人,也可能为同一人。




狗官还会派出哪一位写帖好手为其辩护?不管是谁,都将被楼主驳的哑口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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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2 19: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福建论坛”本帖795楼
wawj123 发表于 2011-9-6 18:37
我想起诉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新浪网、东南快报网、福州新闻网,将它们送上被告席。

这是搞笑?不是的 ...

我真的有过起诉封杀我投诉帖的各网站。这是因为,我联想到一位新浪博客的作者起诉新浪网,原因是其博客被新浪网封杀。


然而,我的情况与上述博客作者不同,他大概是北京人吧,我是福州人,要千里迢迢赴京告状,维权成本太大了。我无法承受。


我想,如果有见义勇为者为我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我的维权官司,我一定将五被告(除了上述四被告,还要加上“福建省消委会”)送上被告席!


我的诉求将是: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恢复被删除的投诉帖;在网站相关位置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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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2: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福建论坛”的帖子

wawj123 发表于 2011-9-12 19:07
我真的有过起诉封杀我投诉帖的各网站。这是因为,我联想到一位新浪博客的作者起诉新浪网,原因是其博客被 ...


如果我将五被告送上被告席,他们就要供出是哪一位官员指令删除投诉帖。这样,下令删除投诉帖的狗官就会在光天化日下曝光。这是我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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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4 22: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福建论坛”的帖子

wawj123 发表于 2011-9-12 19:07
我真的有过起诉封杀我投诉帖的各网站。这是因为,我联想到一位新浪博客的作者起诉新浪网,原因是其博客被 ...


如果我将五被告送上被告席,他们就要供出是哪一位官员指令删除投诉帖。这样,下令删除投诉帖的狗官就会在光天化日下曝光。这是我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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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5 22: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哪一位懂法律的见义勇为者,拔刀相助,为古稀老汉提供法律援助,将下令封杀帖子的狗官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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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2: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dwysbl 于 2011-9-15 22:17 发表
有哪一位懂法律的见义勇为者,拔刀相助,为古稀老汉提供法律援助,将下令封杀帖子的狗官推上被告席!?



是啊,希望哪一位见义勇为者帮助老汉将五被告、下令封杀帖子的狗官送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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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2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论坛”的帖子

wawj123 发表于 2011-9-18 15:40

(来自“海外版”的帖子)
引用:原帖由 cdwysbl 于 2011-9-15 22:17 发表

有哪一位懂法律的见义勇为者 ...


楼主希望有见义勇为者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将封杀投诉帖的五被告、下令封杀投诉帖的狗官送上被告席!

楼主联系方式:0591 2233 4155


                     18905020155


                     QQ.1289001329


                     zz097531@sina.com(新浪邮箱)




感谢见义勇为的网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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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22: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真是太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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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4 20: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的“黑猫警长”(纪检监察机关)不主动介入调查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事件,是严重失职!

福州有十几万(人次)点击浏览该贴,“猫和老鼠好”、“中猫包庇小猫”事件,在福州城区,已经家喻户晓,难道“黑猫警长”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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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23: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360楼ldcrbmzz于2011-09-24 21:14发表的  :

五被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福建省消委会(网站)、新浪网、东南快报网、福州新闻网。






昨晚21:21 , 我将此帖在“福建论坛”发出,几分钟后,又被“拿下”。有过类似的经历,我知道了,这是因为,我在帖子中又说,将“福建省消委会”列为被告。所以帖子被“毙”。


网友的话语权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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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20: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福建论坛”的帖子

全球约60万(人次)网友点击浏览“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恶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


至此时(2011-9-26  20:30  )被“新浪杂谈”屏蔽的“福州‘天启星’手机店 欺诈古稀老汉”,点击率为452029人次!



其他各网站(包括东南快报网、福州新闻网)估计有15万人次的点击率。



楼主感谢几十万网友围观、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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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1: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论坛”的帖子

为什么在将近七个月之后,才决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以往的经历,使得我没了向政府投诉的积极性。说白了,我不太相信能公正解决问题.



在省城,有十几万人次点击浏览我的投诉帖,“猫和老鼠好”的故事几乎家喻户晓。有关部门的官员不会不知道。


有关部门效仿法院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法条,并以此为借口,当做没看见。更不用说“主动介入”了。


所以,我的策略是,上网发帖投诉,将恶人的恶行曝光,使得恶人无招架之力。这样,相关部门在裁决时,就没了“自由裁量权”。


时至今日,火候已经显现。所以决定近日向相关部门投诉,同时网上公布投诉件。


敬请广大网友关注、围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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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20: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州便民网”的帖子

原帖由 bshsgnrm 于 2011-10-1 11:53 发表
为什么在将近七个月之后,才决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以往的经历,使得我没了向政府投诉的积极性。说白了,我不太相信能公正解决问题.


在省城,有十几万人次点击浏览我的投诉帖,“猫和老鼠好”的故事几乎家喻户晓。有关部 ...



“以往的经历,使得我没了向政府投诉的积极性。说白了,我不太相信能公正解决问题.”



以往,楼主有过什么样的经历?


请听我说:
     我生性“爱管闲事”。从2004年“3.6士兵暴行”说起吧。2004-3-6 (周六)上午10时许,六大兵在闽清“王府井大街”,光天化日之下,一口气揍了警官、协警、检察官、残疾老汉父子,共六人。我爱管闲事,致信中南海、华林路、乌山路,给四级党、政、军、人大、政协、六大军区、九大民主党派、公安部(厅、市县局,还有“中纪委”)几十个头头写上“亲收”的实名控告信。共13次,往返福州打印、邮寄,花费千元。



结果如何呢?没有一个人理睬。
反而遭到报复,为什么?县太爷出于政绩考虑,甘当帮凶,指示警方逼迫被打警官否认被打、转而充当六大兵的帮凶。令警方打压楼主。


2006--2008年,我又12次致信中央、省市县四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头头,又是“亲收”、外加梅城镇党委政府、南门居委会、城关村两委,最强烈抗议恶官---原县委书记池宁、县长王长鹰为了供地给房地产商,强行搬迁闽清一中,(同时将控告材料张贴于大街小巷---“大字报”)这次的控告信,以匿名方式寄发(落款为“闽清人民”,我想,这样更能引起关注。但是,无人不知是我写的)我反映的是具体的事实(闽清一中搬迁将给30万闽清人民子孙万代造成永远的伤害)结果还是没人理睬。(如果网友中,时任以上机关秘书的,一定对上述两次控告,印象深刻。补充一句,关于“3.6士兵暴行”,我当时还向福建、福州多家媒体控告。当时的编辑一定有印象。光是这两次控告信,要用几箩筐才能装得下)


这一次招来两位恶官更为严重的报复:刑拘(五昼夜128小时戴着手铐坐着不让睡,“取保候审”时,下肢肿的像穿皮靴似的(“取保候审”期限一年)。08、10年两届县两会期间,警方24小时监控,高科技+人工监控(雇请城关村村民跟踪)就好像公安部A级通缉犯一样。这样做,是为了预防我向县两会代表委员散发“呼吁罢免县长的传单”。


两位恶官,于今年夏天同时下台滚蛋了!但是,我仍然被“重点关注”,这是因为:


     我于2009年夏天,向胡温、公检法“最高三长”呈寄报告说,一个弱女子的死亡,“有巨大冤情”,报告的初稿在省立医院四楼骨科候诊区“不翼而飞”,几天后,我“不远百里”,到宁德地区管辖的黄田镇打印、邮寄(后来得知,那份报告还是没能成功寄出)


     爱管闲事的人大有人在,长乐的游先生(向莆铁路二标段副总指挥、桥梁专家、高工)“进去了”、南平范女士“进去了”、福清吴女士“进去了”。这就是人称“福建三网友”。


     更让常人不能理解的是,素昧平生的北京王女士以及全国各地几十位网友齐聚福州马尾法院大门外,声援、抗议!我两次参与其中,面对五米开外保安“人墙”,我们呼喊口号。


这还了得!据说,这是1989年以来全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抗议活动。所以,一年半后(今年9月9日,北京王女士被判九个月徒刑,罪名是“寻衅滋事”,“枪打出头鸟”,她是“主犯”)


     我想,事情已过去一、两年,现在我不会被特别关注了吧。我太麻痹了,两个多月前(201-7-14)中午,我在省立医院七楼候诊区等待做电子肠镜诊疗,离开座位四五十分钟。事后发现,两年多来,七八份胃、肠镜检查报告单又是“不翼而飞”!(院方说,要再打印,每份12元)


偷盗者误以为A4纸又是控告材料,真是草包啊(我断定,上司一定把他训斥一番),前年那一次(当然,不是同一个人),偷盗者在慌乱之中,三张只拿走两张,这样的“特工”不合格啊。

      仅仅因为害怕人家控告,长期对一个古稀老人全方位、全天候监控,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我想问某些人,到底害怕什么呢?

       所以,我现在外出,为了安全,不带手机了(恐怖大亨本•拉登从来不用手机)。免得像浙江钱先生那样......如果有谁对我来一次“车祸”,又“逃逸”,死的冤啊。网友们,还记得吗,几年前,某地区一个警界小头目,为了清除知己在生意场上的对手,竟然无法无天,击毙受害者,通过媒体宣传:“成功击毙抢劫犯罪分子......”导演的像电视剧一样精彩,参与击毙“抢劫犯”(受害者)的警员,个个胸佩大红花,上台接受嘉奖......(“焦点访谈”曾经报道此案)


他们是什么事都干的出来!我本想,在若干年后,再向媒体公开此事。现在说了也好。捅破窗纸,使某些人停止对我的长期监控。他们应该知道,这样做,是见不得人的!


我之所以说了这许多,是为了说明“使得我没了向政府投诉的积极性。”的原因。


还有就是,前两三年,某两个网站开通“网上举报”,并言之凿凿公开声明,凡是实名举报,都会得到回复。我叫好!今后有什么事,点击键盘即可,无需往返福州,花时花钱又费力。我上网举报两次,(其中一次是举报原县委书记县长---池宁、王长鹰,为了供地给房地产商,“人造半岛”违法犯罪问题)结果是,根本没人理睬。我感觉受到愚弄。二年来,多次上网输入查询码,都是显示:“您的举报已经转★★机关查处。”,我想,再过十年,还是显示这几个字。当然,这比“福建省消委会”“非法请求”要好得多了。


我估计,这条跟帖可能“短命”,下令监控我的官员,看了“不舒服”,会下令网站删帖,什么理由呢?有权力的人做事从来不用讲什么理由!

    敬请看到此跟帖的网友,请您转告您的亲友此帖内容。还有就是,如果我死於非命,请网友们关注!

    谢谢网友们围观、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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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3 20: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因为害怕人家控告,长期对一个古稀老人全方位、全天候监控,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我想问某些人,到底害怕什么呢?”




是啊,如果事情真的是像某些人在新闻通报会所说的那样,还害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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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4 15: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福建论坛”的帖子

wawj123 发表于 2011-10-2 20:14
“以往的经历,使得我没了向政府投诉的积极性。说白了,我不太相信能公正解决问题.”

以往,楼主有过什 ...


“如果我死於非命,请网友们关注!”






尊敬的网友,如果您关注我,遇到闽清人(尤其城关人)可以顺便问一句:闽清来安旅社(我经营一家小旅社)那个老人还在吗?如果得到的回答是:已经去世了。请您再问一句:因病去世,还是意外身亡?

您关注我,我和我的家人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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