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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4 1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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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工商信访复字〔2011〕03号
关于林世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林世锐先生:
2011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我局洋中工商所包庇无良商家的信访事项,现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1,2011年2月1日,洋中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林世锐的12315投诉件,称其于2010年12月19日在台江区五一中路199号文艺大厦一层民航大厦旁天启星中兴售后维修手机尾插,该售后隶属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31000149830)。售后为消费者更换了手机尾插,消费者付维修费60元。但十几天后消费者发现手机尾插又坏了,要求售后为其免费更换,但售后认为是人为損坏造成的,不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了争执。争执后消费者拿回手机,发现手机内SIM卡遗失了,疑是售后盗走,遭到售后否认。消费者向12315提出诉求要求售后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维修手机产生的路费通信费。
2,洋中工商所受理该诉求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法人员多次前往该手机售后同时电话联系消费者调查了解情况。由于双方纠纷的焦点是手机尾插是否为人为損坏,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将手机送至国家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損坏,则要求售后承担手机检测费用、免费维修手机,并补偿消费者相关费用;如属人为損坏,则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消费者不愿将手机送检,导致调解未果。
3,关于消费者怀疑售后将其手机SIM卡盗走的问题,由于这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建议消费者就此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未发现洋中工商所在受理该投诉件过程中有包庇商家的行为。
如对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查。
台江区工商局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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