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批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一,“意见书”为了包庇无良商家,故意混淆视听
“意见书”说,无良商家地址“在文艺大厦一层民航大厦旁”;无良商家的店名为“天启星”。这是胡说八道!“民航大厦在文艺大厦一层”(?)“福州民航售票处”距离无良商家十万八千里!无良商家位置在“公贸大酒店”左斜对面。店名全称为“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工商执照没有“天启星”字样,店外招牌也没有“天启星”字样,“意见书”偏要说无良商家为“天启星”,这是故意“混淆视听”,借以达到包庇无良商家的目的!
二,“意见书”说,“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月1日下午电话联系消费者,但‘电话无法接通’”。此前,洋中工商所撒谎说“我们有反馈,是你没有接到电话”(无人接听),,请网友们注意!洋中工商所电话(83269853)和我的电话(22334155)都是中国电信固话(座机),信号特强,根本不存在“无法接通”(这一用语只是在手机通话中才有。)说谎又露馅了!
三,“意见书”说,“消费者要求售后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维修手机产生的路费、通信费。”这是故意歪曲事实!我没有要求退还所谓的“通信费”。我的诉求是,退还:第二次往返福州的路费30元;买(补)卡20元;(后续将要产生的)更换尾插费用60元(在无良商家的无良、违法行径暴露无遗之后,我断定,无良商家并没有为我更换尾插,只是作“焊接”处理。所以我要求退还更换尾插费用)共计110元。至于赔偿手机卡被偷九天可能狂打国际长途估计100元,在查看通话清单,确认没有拨打电话记录之后,我即时主动取消赔偿话费100元的要求。(注:到2011年底,我声明不再要求任何赔偿)
四,“意见书”说,“ 由于2月9日售后还未正常营业,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2011年2月10日前往售后......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天内现场监控情况,用户维修时间(2010年12月19日)已超出录像保存时间,无法提供当时录像。”第二次到店时间是2011-1-28,距离“意见书”说的“2011年2月10日前往售后”(楼主怀疑,商家正月初七还没营业?)是13天,而不是53天。第二次到店时间是误写还是故意?
警方要求网吧的录像资料要保存3三个月,无良商家用于防盗的录像资料只能保存3天,谁会相信?!
五,“意见书”说,“维修人员认为短期内尾插坏了可能与充电器有关,要求消费者送检充电器......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尾插。维修人员将他手机新出现的故障修好......同时建议其用万能充电器充电。”
楼主声明,无良商家关于“充电器”的言论是捏造的,“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尾插”更是胡说八道!我第二次赴榕目的就是要求更换尾插。无良商家捏造事实到如此地步,卑鄙!分明是第一次送修时维修人员误操作,弄坏话筒,无良商家说成“维修人员将他‘手机新出现的故障’修好”,网友们可以从中看出,无良商家歪曲、捏造事实的手段是如此卑劣!
总之,“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单方面引述无良商家歪曲、捏造事实的言论。“意见书”成为无良商家、违法下属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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