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楼主: qzgyqzs

狗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

[复制链接]

0

主题

15

回帖

4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0
发表于 2012-2-8 20: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炮轰邪恶势力!!!





炮轰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福州


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5

回帖

36

积分

注册会员

积分
36
发表于 2012-2-9 20: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炮轰邪恶势力!!!




炮轰福州洋中工商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9

回帖

2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0
发表于 2012-2-10 19: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

炮轰邪恶势力!!!











炮轰福州台江工商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1

回帖

27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7
发表于 2012-2-11 22: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炮轰邪恶势力!!!




炮轰下令删除投诉帖的狗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7

回帖

1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6
发表于 2012-2-12 20: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不足24小时点击率494人次!






昨日22:30至今日20:15  本帖点击率为494人次!




全世界的网友都在关注 “狗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1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4
发表于 2012-2-13 2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炮轰邪恶势力!!!




炮轰福州市工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

回帖

1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8
发表于 2012-2-14 21: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炮轰邪恶势力!!!




炮轰福建省工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

回帖

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
发表于 2012-2-15 20: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建省市工商系统都采取“鸵鸟政策”,任凭消费者“炮轰”,就是不予回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

回帖

1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1
发表于 2012-2-16 20: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建省市工商系统都采取“鸵鸟政策”,任凭消费者“炮轰”,就是不予回应。”






为什么省、市、区以及洋中工商所三缄其口?因为他们违法、无理,如果回应,只能是越说越“露马脚”,所以,只能采取“鸵鸟政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

回帖

11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1
发表于 2012-2-17 20: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建省市工商系统都采取“鸵鸟政策”,任凭消费者“炮轰”,就是不予回应。”






为什么省、市、区以及洋中工商所三缄其口?因为他们违法、无理,如果回应,只能是越说越“露马脚”,所以,只能采取“鸵鸟政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

回帖

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
发表于 2012-2-18 21: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古稀老汉与公权力的较量


古稀老汉是弱势群体中的“最弱势”,在这次与邪恶的对抗中,又只是一个个体。邪恶代表着公权力。


古稀老汉希望得到正义力量的声援,得到负有正义感的媒体人的声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

回帖

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
发表于 2012-2-19 20: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这个社会还有良知吗,公平正义在哪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回帖

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8
发表于 2012-2-20 1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正义是那么弱小,邪恶是那么强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回帖

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8
发表于 2012-2-21 21: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2011-9-30,我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举报“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案”(2011-10-9  在外省邮寄举报件)四个半月后的今天,上网查询,仍然显示:“您好,您的举报已收到,请耐心等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

回帖

1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8
发表于 2012-2-22 19: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2011-9-30,我向“福州市工商局”网上举报“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案”(2011-10-9  在外省邮寄举报件)四个半月后的今天,上网查询,不再显示“您所查找的登记号为20111009000000320的信息不存在”而是显示:“提交的投诉要有相关回复才可查询到”,如下图:



福州市工商局绞尽脑汁,变换手法,拒不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1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4
发表于 2012-2-23 22: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2011-9-30,我向“福建省工商局”网上举报“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包庇无良商家、违法下属案”(2011-10-9  在外省邮寄举报件)四个半月后的今天,上网查询,页面显示







前些日子,登录“福建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信息,页面显示:
“查询信息不存在。”
省局也学市局的样?他们可能觉得不妥,又“改变策略”。我今天再次查询,页面还是如前显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

回帖

3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36
发表于 2012-2-24 2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到帖子

前些日子,登录“福建省工商局红盾信息网”,查询反馈信息,页面显示:
“查询信息不存在。”
省局也学市局的样?他们可能觉得不妥,又“改变策略”。近日,再次查询,页面还是如前显示: 这说明,福建省工商局也是拒不受理消费者的投诉。
福建省工商局查询搜狗截图_2012-02-19_12-53-20.p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

回帖

1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8
发表于 2012-2-25 22: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关于林世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说“2011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我局洋中工商所包庇无良商家的信访事项。”



这一红头文件于2011-10-18日打印,直至一星期后才寄出(2011-10-25日邮寄,我于次日收到)。这说明,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头头们心中有鬼。红头文件出笼后不敢及时邮寄。

我收到“意见书后,就估计:五部门商议好了,谁也不要回复。还是让被炮轰的燋头烂额的被告---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出来应付局面吧。


果不其然,五部门的作为被我猜中。


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公仆的形象,网友们可以从中看出中国社会现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

回帖

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
发表于 2012-2-26 10: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从“恶官为何封杀古稀老汉进城挨宰记?”中,人们见识了福建官场的黑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2012-2-26 21: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今日发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林世锐先生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一并发表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去年四次的红头文件,恳请网友们认真阅读,哪些是重复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谎言,哪些是新的谎言。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榕工商信复函[2012]  01号


           关于林世锐先生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林世锐先生:
              2011年12月6日,我局收到市纪委转来您不满台江区工商局洋中工商所处理手机修理消费纠纷问题的信访件。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人员对信中反映的情况以及台江区工商局信访答复进行了复查。现回复如下:
             1,关于消费纠纷调处的调查情况。
              经查,2011年2月1日,台江洋中工商所接到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办的消费者林世锐的投诉件,反映消费者于2010年12月19日在文艺大厦一层民航大厦旁天启星中兴售后(隶属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维修手机(店?)维修手机尾插,售后为其更换了手机尾插后,收取维修费60元。几天后消费者发现尾插又坏了,到售后要求为其免费更换,但售后认为是人为损坏造成的,不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消费者几天后发现手机内的电话卡遗失了,疑是售后盗走,遭到售后否认。消费者向12315提出诉求,要求售后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维修手机产生的路费、通信费。
           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月1日下午电话联系消费者,但电话无法接通。执法人员到售后点调查。售后点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第一次维修是因为手机不充电故障前来维修,经售后维修人员检测,认为手机不充电是由于尾插损坏,但不是尾插质量问题引起的,可能是因为使用者使用了非原装充电器,或者忽然外力作用等人为不当使用造成的。由于不是尾插质量的问题,不符合保修条件,更换尾插需收60元维修费。更换尾插后,消费者在现场试机,并用售后的充电器测试可以充电,之后消费者还现场用这部手机与家人通话。消费者第二次到售后点,是因为其再次发现手机质量有问题,维修人员检测后发现尾插又损坏了,认为短期内尾插坏了可能与充电器有关,要求消费者送检充电器,并告知还需再更换尾插,但可以减半收取维修费。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尾插。维修人员将他手机新出现的故障修好,没有更换尾插,同时建议其用万能充电器充电。消费者现场试机后,确认手机通话功能正常后离开。售后就消费者投诉其盗走手机卡问题表示,消费者送修的手机是电信定制单卡机,只能使用UIM卡,且消费者是在回家一断时间后,并拿到闽清手机维修店维修时才发现其电话卡丢失,所以不存在用户所说的卡在售后点被盗的情况。
         工商所执法人员就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免费更换手机尾插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求对售后点开展调解,但售后点因上述理由不接受调解。
         由于2月2日至2月8日春节放假,执法人员于2011年2月9日上午与消费者电话联系进行了沟通。告知其由于双方纠纷的焦点是手机尾插是否为人为损坏,执法人员无权判定。依据《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将手机送至国家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检测机构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损坏,则要求售后承担手机检测费用、免费维修手机,并补充消费者相关费用;如属人为损坏,则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消费者不愿意将手机送检,导致调解未果。消费者提出要执法人员到售后点调取店堂录像。

        由于2月9日售后还未正常营业,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2011年2月10日前往售后,要求调取消费者维修手机时的监控录像。售后方表示,其监控是通过视频进行录像,由于电脑内存不足,不能长期保持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天内现场监控情况,用户维修时间(2010年12月19日)已超出录像保存时间,无法提供当时录像。后执法人员将此情况向消费者说明。消费者坚持怀疑售后点维修人员将其手机卡盗走。因工商部门职能和调查手段所限,工商人员建议消费者就此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211年12月30日11:00,我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致电联系您了解详细情况,询问是否愿意在12315指挥中心的组织下与商家再次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您明确表示不愿与商家进行面对面的调解,除非商家承认盗走其UIM卡半公开在网络致歉,同时洋中工商所也在网络公开道歉。我局指挥中心两次约谈商家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商家坚称消费者两次在店内维修天翼手机,维修好后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不存在盗走其UIM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我局组织双方再次进行调解的努力失败。
      3,综合消费纠纷调处过程的调查情况,我局认为洋中工商所在处理林世锐先生的申诉件过程中,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处理,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订)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
     如对我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的上一级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专用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2012-2-26 21: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林世锐同志:


           2011年6月22日福州市工商局已将您“关于投诉台江区工商局洋中工商所执法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转至我局,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在60日内作出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盖章)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2012-2-26 2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反馈件





林世锐先生你好:


          101号信访件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相关科室就该信访件反映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现将具体情况反馈如下:
          2月1日。我局洋中工商所接到市局12315中心转来的投诉件,反映您去年底到台江区五一中路文艺大厦一层天启星中兴售后服务中心维修手机尾插。售后中心为其更换了尾插并收费60元。但使用十几天后,您发现手机尾插又坏了,要求商家免费更换或者退还维修费用,并补偿自己因维修手机往返闽清与福州的车费以及与商家交涉产生的电话费用。但商家认为你手机尾插再次损坏是人为造成的,不在“三包”范围,因此拒绝了您的要求。此外,您拿回手机后发现手机的SIM遗失,疑是商家盗走。商家对此予以否认。

        接诉后,洋中工商所专门派出两名干部负责受理该投诉件。因您身在闽清,工商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查了解,工商人员认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您的手机尾插损坏,是否真如商家所说的由人为原因造成。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工商人员建议您将手机送检,待检测出结果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损坏的,商家应承担检测费用,免费为您维修,并补偿其往返路费及相关合理费用;如属于人为损坏则一切费用由您自行承担。但您坚持不愿将手机送检,以致调解未果。至于您怀疑商家盗走手机SIM卡事宜,因双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进行调解。

        经我局调查,洋中工商所在处理该12315诉求件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材料依法开展了调解工作,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

        特此反馈。



                                            台江区工商局(盖章)

                                                 二零一一年七月五日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2012-2-26 22: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
                              台工商信访告字[2011年4号]




林世锐先生:


        2011年10月18日,您提出的关于我局包庇无良商家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


          特此告知








                        台江区工商局(盖章)


                                    2011年10月18日




                    注:邮寄日期 2011.10.25    (邮戳显示:福州 2011.10.25.11  工业路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0

回帖

23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3
发表于 2012-2-26 22: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工商信访复字〔2011〕03号




                                        关于林世锐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林世锐先生:

         2011年10月18日我局依法受理了你提出的关于我局洋中工商所包庇无良商家的信访事项,现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1,2011年2月1日,洋中工商所接到消费者林世锐的12315投诉件,称其于2010年12月19日在台江区五一中路199号文艺大厦一层民航大厦旁天启星中兴售后维修手机尾插,该售后隶属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031000149830)。售后为消费者更换了手机尾插,消费者付维修费60元。但十几天后消费者发现手机尾插又坏了,要求售后为其免费更换,但售后认为是人为損坏造成的,不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了争执。争执后消费者拿回手机,发现手机内SIM卡遗失了,疑是售后盗走,遭到售后否认。消费者向12315提出诉求要求售后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维修手机产生的路费通信费。
       2,洋中工商所受理该诉求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法人员多次前往该手机售后同时电话联系消费者调查了解情况。由于双方纠纷的焦点是手机尾插是否为人为損坏,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将手机送至国家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如非人为損坏,则要求售后承担手机检测费用、免费维修手机,并补偿消费者相关费用;如属人为損坏,则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消费者不愿将手机送检,导致调解未果。
      3,关于消费者怀疑售后将其手机SIM卡盗走的问题,由于这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建议消费者就此事向当地﹡﹡机关报案。
      4,未发现洋中工商所在受理该投诉件过程中有包庇商家的行为。
          如对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查。


                                                      台江区工商局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福州市工商局,存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回帖

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8
发表于 2012-2-27 2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工商局包庇违法下属、无良商家!

     福州市工商局“意见书”与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红头文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福州台江工商分局任凭你怎么炮轰,它的“反馈件”、“意见书”只字不提要害问题----探头录像;福州工商局“意见书”无法再回避,提及“探头录像”问题,说“售后方表示,电脑内存不足,只能保存三天内现场监控情况,无法提供当时录像。”楼主还是那句话:“一个能租得起天价店面的企业,用于防盗的探头(电脑)竟是如此低级,网友们,你信吗!”



     福州工商局“意见书”说,“售后点负责人表示......(第一次)更换尾插后,消费者在现场试机,并用售后的充电器测试可以充电,之后消费者还现场用这部手机与家人通话......第二次消费者现场试机后,确认手机通话功能正常后离开。”无良商家撒谎“脸不红,心不跳”,已经到了测谎仪无能为力的地步。两次均无什么“试机”、“通话”(送修手机是妻子的,没有电;两次都是用我自己的手机拨打家里的座机与妻子通话)第一次,如果有“用这部手机与家人通话”,就会发现因为维修人员误操作,弄坏话筒;第二次,如果有“现场试机”,我就会立即发现手机内无卡。所以,“确认手机通话功能正常后离开。”完全是捏造!!!藏匿探头录像资料后,任凭无良商家捏造,你也没办法!



    无良商家捏造“确认手机通话功能正常后离开。”其目的是为了证明维修人员没有偷盗手机卡。福州工商局意见书说“商家坚称消费者两次在店内维修天翼手机,维修好后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不存在盗走其UIM卡的情况,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说的多好啊,藏匿探头录像资料,“提供有关书面说明”,请福州工商局将无良商家提供的“书面说明”上网,让网友们欣赏!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反馈件”说,“经我局调查,洋中工商所......未发现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这些话还“留有余地”,只说“未发现”。



     福州工商局“意见书”---“我局认为洋中工商所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处理,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修订)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的规定。”



     福州工商局不顾事实(洋中工商所一个星期拒不反馈投诉信息,有七幅跟帖截屏为证),强词夺理,无耻!!!



    祖父袒护、包庇孙子,谁会相信啊。



    近日,将逐一批驳福州工商局“意见书”、无良商家谎言。敬请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回帖

8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8
发表于 2012-2-29 00: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继续批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一,“意见书”为了包庇无良商家,故意混淆视听


     “意见书”说,无良商家地址“在文艺大厦一层民航大厦旁”;无良商家的店名为“天启星”。这是胡说八道!“民航大厦在文艺大厦一层”(?)“福州民航售票处”距离无良商家十万八千里!无良商家位置在“公贸大酒店”左斜对面。店名全称为“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工商执照没有“天启星”字样,店外招牌也没有“天启星”字样,“意见书”偏要说无良商家为“天启星”,这是故意“混淆视听”,借以达到包庇无良商家的目的!


二,“意见书”说,“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月1日下午电话联系消费者,但‘电话无法接通’”。此前,洋中工商所撒谎说“我们有反馈,是你没有接到电话”(无人接听),,请网友们注意!洋中工商所电话(83269853)和我的电话(22334155)都是中国电信固话(座机),信号特强,根本不存在“无法接通”(这一用语只是在手机通话中才有。)说谎又露馅了!


三,“意见书”说,“消费者要求售后退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维修手机产生的路费、通信费。”这是故意歪曲事实!我没有要求退还所谓的“通信费”。我的诉求是,退还:第二次往返福州的路费30元;买(补)卡20元;(后续将要产生的)更换尾插费用60元(在无良商家的无良、违法行径暴露无遗之后,我断定,无良商家并没有为我更换尾插,只是作“焊接”处理。所以我要求退还更换尾插费用)共计110元。至于赔偿手机卡被偷九天可能狂打国际长途估计100元,在查看通话清单,确认没有拨打电话记录之后,我即时主动取消赔偿话费100元的要求。(注:到2011年底,我声明不再要求任何赔偿)


四,“意见书”说,“ 由于2月9日售后还未正常营业,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2011年2月10日前往售后......录像资料,只能保存三天内现场监控情况,用户维修时间(2010年12月19日)已超出录像保存时间,无法提供当时录像。”第二次到店时间是2011-1-28,距离“意见书”说的“2011年2月10日前往售后”(楼主怀疑,商家正月初七还没营业?)是13天,而不是53天。第二次到店时间是误写还是故意?
警方要求网吧的录像资料要保存3三个月,无良商家用于防盗的录像资料只能保存3天,谁会相信?!


五,“意见书”说,“维修人员认为短期内尾插坏了可能与充电器有关,要求消费者送检充电器......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尾插。维修人员将他手机新出现的故障修好......同时建议其用万能充电器充电。”


    楼主声明,无良商家关于“充电器”的言论是捏造的,“消费者不同意更换尾插”更是胡说八道!我第二次赴榕目的就是要求更换尾插。无良商家捏造事实到如此地步,卑鄙!分明是第一次送修时维修人员误操作,弄坏话筒,无良商家说成“维修人员将他‘手机新出现的故障’修好”,网友们可以从中看出,无良商家歪曲、捏造事实的手段是如此卑劣!


    总之,“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单方面引述无良商家歪曲、捏造事实的言论。“意见书”成为无良商家、违法下属的代言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回帖

1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4
发表于 2012-3-1 00: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市工商局“意见书”充满谎言

谎言因为是假的,总会露陷。

一,2011-2-16日,我质问:为什么不反馈投诉信息?


   洋中工商所撒谎:“我们有反馈,是你没有接到电话”。


   我一句“我是中国电信e9套餐用户,我的手机、多部固话会同时显示来电号码。”就揭穿其谎言;


   这次,“意见书”说洋中工商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于2011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下午电话联系消费者,但电话无法接通。是呀,“无法接通”,话机屏幕没有显示,你不能说他没有拨打,主叫方电话清单也没有记录,谎言“天衣无缝”。可是,中国电信座机拨打座机,只有“嘟---嘟---嘟”或且占线(嘟嘟嘟...)绝不会提示“无法接通”,只有手机通话时,才有“无法接通”的提示。这一次撒谎又露馅了!


   二,无良商家和他们的保护伞,经过绞尽脑汁的苦思冥想,终于想出一个“铁证”:“消费者两次维修好后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用这部手机与家人通话”。反正没了探头录像资料,你无法否认。撒谎者忘了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送修的妻子手机是因为无法充电,就是说手机没有电,怎么还能拨打电话?第一次,更换尾插,并没有在那里等充电,就离开。我是用自己用的一部手机拨打家里座机与妻子通话。第二次,没有更换尾插,手机更是没有电。所以说,“消费者两次维修好后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用这部手机与家人通话”是无耻的捏造!,我还要问,既然有这些“事实”(铁证)为什么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反馈件”、“意见书”里只字未提?这只能说明,所谓的“铁证”,是无良商家与他们的保护伞后来想出来的!

    三,第二次我将手机送修时,为什么大个子维修人员不按规定,卸下手机卡、手机电池交还消费者自行保管?(如果维修工执行规定,“反馈件”、“意见书”一定会“大书特书”。这证明大个子维修工没有卸下手机卡、电池交还我)2011-2-1,当我发现手机内无卡,致电无良商家,一位女士接听电话,她问我,在接回手机时,是否检查(机内是否有卡)?我说,没有。拿走手机的大个子并没有像第一次送修时女业务员那样,卸下手机UIM卡、电池交回我保管。所以没有检查。


    五,最主要的一个问题:2011-2-9,当工商人员上门调查时,无良商家矢口否认曾经两次接收我送修的手机。洋中工商所即时反馈“他们说,那天(2011-1-28,农历二十五)没有收过你的手机。”

    “年逾古稀老汉控诉‘天启星’手机店偷盗送修手机卡的强盗行径!”第五楼真实讲述了当时的情况。恳请网友们点击浏览
http://bbs.fznews.com.cn/viewthread.php?tid=1242460&extra=&page=1

    当时,无良商家以为,矢口否认,就能了事。谁知道这个乡巴佬会揪住不放!现在,他们一定后悔当初否认曾经两次接收我的手机的事实。


    现在他们说“消费者两次维修,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

    无良商家撒谎,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当初,矢口否认曾经两次接收我的手机的事实。是为了否认偷卡;现在说“消费者两次维修,均在现场试机后才离开”,也是为了以此证明没有偷卡。


    然而,谎言终究逃脱不了被揭穿的结局。


    无良奸商及其枉法者一定会被钉在耻辱柱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

回帖

4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4
发表于 2012-3-2 23: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无良商家偷盗消费者送修手机(卡)的无耻行径已经大白于天下!




       春节长假后,2011-2-9  上午九时二十分左右,12315一位女工作人员第一次来电,说:他们(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讲,“‘尾插’质量没问题”。   2011-02-09  09:25分,12315那一位女士第二次来电说,“他们讲,那天(2011-1-28  第二次来店),并没有接收你的手机”。



     洋中工商所两次来电,相隔五分钟左右,可能只是电话告知无良商家,“消费者说你们还偷走送修的手机卡”,无良商家不加思索,一口否认2011-1-28曾经两次接收我的手机的事实。此后,我一直追讨该店厅堂探头录像资料。



       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反馈件、意见书变相承认第二次(2011-1-28)该店接收我送修手机的事实。福州市工商局“意见书”更是明确写明:消费者第二次到售后点......消费者现场试机后,确认手机通话功能正常后离开。”


     三份红头文件已经“揭穿”“那天(2011-1-28 , 第二次来店),并没有接收你的手机”的谎言。


    所以说,现在无良商家是否隐匿当时厅堂探头录像资料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2011-1-28 日,无良商家曾经两次接收我的手机的事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事实。第一次,大个子维修工收后检查说尾插又坏了,还要收费,我不愿意,将手机退还我;第二次(紧接着),我请求他修好因为他们(2010-12-19)误操作弄坏的手机话筒。这里说的“两次”,是说那天上午,两次接收我的手机;福州工商局“意见书”说的“两次”是指2010-12-19和2011-1-28 两次送修。


     因为无良商家撒谎,以致前后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探头录像资料也只能证实他们2011-1-28 上午两次接收我的手机。无法拍摄“大个子”在里间(维修间)偷盗我手机卡的现场。起先,他们为什么矢口否认2011-1-28 上午两次接收我的手机?这证明手机卡是他们偷走!




无良商家偷盗消费者送修手机(卡)的无耻行径,已经大白于天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7

回帖

1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16
发表于 2012-3-3 21: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为什么福州台江工商分局的“反馈件”在消费者投诉(炮轰)五个多月后姗姗来迟?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如果“反馈件”及时出台,“那天(2011-1-28 , 第二次来店),并没有接收你的手机”的谎言话音刚落,就会被揭穿。

无良商家与其保护伞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保护伞必然千方百计袒护、包庇无良商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

回帖

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6
发表于 2012-3-4 21: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各网站的帖子

          福州市工商局应该在网上公开商家提供的“书面说明”


       去年年底,我要求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洋中工商所在相关网站首页发表“致歉声明”。随后,只要求“涉案”的相关人员在我发帖的板块发表“致歉声明”。最后,只要求“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洋中工商所”以发帖方式回应消费者的指控。



      也就是说,不再要求“致歉”,只要求在网上回应。为什么洋中工商所、中兴手机客户服务中心(福州星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三缄其口?自始至终不敢在网上回应?



    原因只有一个:因为他们违法、无理,如果在网上回应,必然漏洞百出,前后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福州工商局的“意见书”说,(商家)“提供有关书面说明”。



    消费者(楼主)要求福州工商局在此以跟帖方式将商家“书面说明”发表,让网友们看看,它到底是怎么说的。



    网友们拭目以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阿波罗网

GMT+8, 2024-12-2 23:28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