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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治君两会后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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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06: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姜治君两会后在家
大连市以夏德仁为首等人,继续骚扰镇压冤民,不让其正常生活。

2011年3月7日,两会期间我到国家信访局登记后,给我家带来了巨大的麻烦,这次不仅仅当地派出所到我家多次骚扰,3月15日,还有一个自称普兰店公安局副局长的不报姓名的人来电话恐吓,“我们公安局想帮助你向上级反映你的问题,联系一下你的儿子,你们一块到公安局来一趟。我就想见到你的儿子,公安局想了解一下网上的问题”。 我的儿子在部队执行任务中严重受伤,部队鉴定为六级伤残,回到地方却把我儿伤残鉴定擅自从六级改为九级待遇,民政局还非法扣留了部队颁发的伤残证,停发了儿子的六级伤残待遇。我儿子回到地方已经四年,生活无着落,靠我这个父亲打工过生活,而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对民政局的违法行为,却无人问津,因此造成了我进京上访。我儿子的问题是普兰店民政局的事情,与普兰店公安局又有什么关系,就因为我两会期间进京,公安局对我们家进行威胁。
姜治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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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06: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残疾人仇杰无奈在京讨饭
残疾人仇杰被辽宁省大连張成寅、夏德仁、张中、张继先等人钱权的交易下买通北京等人 ,不能生存,无奈在京大红门地摊讨饭。体现了北京,辽宁省大连的社会主义特色体系。



残疾人仇杰,在辽宁、大连根本享受不了残疾人的待遇。法院枉法裁判、警员无故殴打成(五-六)级伤残、无奈仇杰逐级反映情况,遭到辽宁、大连張成寅、夏德仁、张中、张继先等人的残酷镇压,被两次无故关押在安康医院,不给任何手续。警员以仇杰有精神残疾为借口,多次对仇杰进行毒打至休克,导致他心脏病频频发作,他们不但不给他治疗心脏病,还打毒针、用手铐脚镣将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他动弹,拉屎撒尿在床上,对他的身心进行了双层的摧残,不仅仅如此,为了致他于死地,并用刀将他的动脉血管割断,伪造自杀的迹象。仇杰为了法律的公正,行使了救济的权利,冒着危险拦截温总理车喊冤。结果在辽宁、大连張成寅、夏德仁、张中、张继先等等人钱权的交易下买通北京等等人,被劳教一年。劳教期间警员在大连的教唆下,大队长郑子恒亲自动手对仇杰实行酷刑,利用牢头狱霸迫害,随后送往集训队想进一步加大对其人身和精神摧残,劳动教养释放后。大连继续对仇杰24小时监控,社区片警还随时电话骚扰,让人不得安宁,并对仇杰再次拘留十天、把维系生活的低保也给撤销。 请媒体、网友看看仇杰还能如何生存,请求媒体呼吁保护残疾人。请求媒体和网友帮助给残疾人囗饭吃。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众人拾柴火焰高, 我希望广大的网友、国内外的多方媒体记者给予此事的大力关注。
(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仇杰、卡号、6222023400016764754如有想获得更多真实的信息请与其联系,在此我将其联系方式留下:13591399264      13940893284)
详情请搜索百度查大连市仇杰


看看北京看天子脚下的黑恶、迫害冤民残疾人

控告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残疾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
被控告人: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被控告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
被控告人: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         
案由:迫害。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要求立即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8年7月11 日作出(2008) 第358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追究北京市劳动教养调遣处五大队以权代法的责任。
四、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上述被控告在利益的驱动下,接受大连市政府好处后,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权代法非法劳教身患重病(心脏病)残疾人仇杰一年,其行为已触犯法律。2008年仇杰是在长期遭到大连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公安局的非法无辜镇圧迫害下无耐才行使了自己的救济权力。在5月4日早上7时50分许。仇杰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7号处因伸冤无门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这是公民行使的合法救济权力。
被控告精神残疾人(残疾证号:21020219600821271161)以仇杰扰乱公共秩序罪为名,当日行政拘留10天。北京东交民巷派处所受贿后,期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转为北京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在刑拘期间分局相关人员又受贿,预审在利益驱动下,超越法律限度、以权代法、违反法律对残疾人的审理程序,判仇杰劳教一年。
仇杰即使拦截了温家宝总理的座驾,也是事出有因(伸冤无门),况且东交民巷并不是公共场所,只是一条马路,既不在闹市区,也不是办公场所和广场,故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最多只是违反交通管理,据此,被控告人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强加的。《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公安机关只能作出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处罚,且本法第3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30条,第31条,第41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刑法》第18条等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作出处罚,仇杰作为二级残疾人和身患重病(心脏病)即使违法也应免除处罚,何况并无违法之处,据此,被控告人作出对仇杰劳动教养一年是迫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
仇杰被发送到北京调遣处五大队后,大连又再次买通五大队、大队长李长锁、郑子恒,他俩利用牢头狱覇四个人24小时进行看守迫害,对仇杰进行镇压迫害长达一个半月之久,使用迫害损坏的工具都有仇杰赔尝。不仅如此郑子恒还亲自动手对仇杰大打出手,后又送集训队想继续迫害。被控告人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402条,《公务员法》第53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严肃查处,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具状人:仇杰




控告状
控告人:陈风云50岁 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中市区中南路34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孙春兰、孙广田、胡世俊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琪
被控告人: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唐淑华、王正乔、刘晓东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王副局长、刘家福、薛文儒、王基馥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检察院院长娄玉华、葛延民、李处长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董国建、陈向贞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全慈、孙皓、姜世元,李同新、赵男、林驰等人。
被控告人:大连港集团书记朱宝学、刘伟、薛惠全、刘兆军、曲高义、魏伟、赵忠君、于文、姜海莲、宋安国,杨宪臣等人。
一、案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渎职犯罪,贪污受贿罪,枉法裁判罪。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原)书记孙春兰、市政法委书记张中、市公安局局长张继先、大连港公安局局长王启迪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大连港务局官员和区法院、市法院多名法官,收受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将一起故意投毒杀人和持有毒品罪的刑事犯罪分子杨玉凤,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大连市市委书记孙春兰等领导敢徇私枉法,主要是只因为杨玉凤掌握了地方官员的贪污腐败证据和事实,就能逃脱刑法的制裁,所以造成我进京上访。
二、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依法解决问题。
(三)、请求依法赔偿一切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2001年4月5日清明节,大连港甘井子港务公司职工杨玉凤迫不及待的到6号门岗水房蒸饭处,将事先准备好的亚硝酸盐投入我的饭中,我劳累一上午吃午饭时,感觉饭里有异味,便不再吃了,十五分钟后感到恶心,经医院诊断为中毒,向大连港公安局甘井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报告刑警队,刑警队赶赴现场,初步确认杨玉凤是投毒故意杀人尾随,当场刑警把杨玉凤抓获,在包里搜出亚硝酸盐250克,大连港公安局认定杨玉凤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为故意杀人罪,已将她投入法网。但因杨玉凤的父亲买通大连港务局和港公安分局的领导,他又掌握了领导们贪污行为,所以港务局、港公安局的领导们为了包庇自己的贪污行伪,对故意杀人尾随得杨玉凤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私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向大连市委书记孙春兰反映次案,大连市公检法得到孙春兰的批示后成利了,由政法委牵头一条龙造假小分队、公安局造假毁证,法院故意枉法裁判。检察院滥用职权不作为,导致大连市公安局把本案推向检察院,检察院推向法院,法院又推向公安局,形成恶性循环,互相包庇,导致案发十年,投毒者被层层保护,受害人欲告无门。  
他们的刑违已触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刑法》第399条、第232条、第254条、 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32条、第33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他们的权力已经凌驾党纪国法职上,他们的行为是歪曲法律、肆意造法。请求中央领导关注此案,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
受害人:陈风云联系电话:13940893284

(大连市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的批示下,法官枉法裁判的经过)

控吿书
控告人:仇杰,男,49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00368),特困户(特困户证号:210211050300006,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的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长:邹岩,姜世元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姜庆涛,牛小琦,谭红梅,刘平等人、、、、、、、、、;
案    由:滥用司法自由量裁权,枉法裁判,贪污受贿。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法撤销大连市\区法院\市中级法院的枉法裁判. 判决.         
三.依法赔偿安置在大连市人民路34号151平方米房屋和候家沟180平方米房屋的商品房.
四.依判赔偿我一切经济\精神损失
1988年大连市新亚酒家扩建改造与我家置换房动迁,双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但大连市房产局中山房管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以产权单位为由废除了我家与新亚酒家的协议, 重新与我家签定了搬迁协议. 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的钱交全,该做的事也做完.主要内容:1、为我家解决四套房(一套住旧房加另外给拾捌万元)渤海集团解决二套后,由于涉及到单位投资问题, 和产权单位要求,我家与渤海集团,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签订了搬迁协议, 2、渤海集团给我家安置二处房,其余投资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由于我父亲是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抗日时期离休干部,所以我家又与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材料处签定协议,给我家安置二处住房。按照以上的协议,我家的系属单位支付了动迁代建费29061元给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 他们也称其收到代建费.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按协议要求,我家该交该做也全完成,可他们却以种种借口据不履行协议,一拖就是十几年没有结果,最后还是在薄市长的帮助下我们将其起诉到法院。
一审中山法院的法官谭红梅,刘平置法律不顾,长期不给开庭审理案子,无奈我写信找到成书记,在成书记的催促下于是给我开庭审理了案子。然而没想到法院串通被告要求鉴定我的证据为由,骗取我的签字和原始证据(毁灭主要原件),无端刁难,以权谋私,串通被告伪造假材料进行鉴定,五个多月后拿出一个有问题的鉴定并给出了一个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此判决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才拿出来的)。我当场提出质疑,并多次要求重新鉴定,但谭、刘利用手中的权力,极力袒护被告,拒绝我的请求,在整个庭审中压制我,不让我讲话, 案件审理了一年四个月, 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和大连市房产局材料处一起拖延时间,为使我抗日时期的离休干部父亲和有50多年党齢的母亲先后含冤死在只有建筑33平方米、没有暖气并和人合厨的房子里。
2002年11月市检察院正式向中山法院抗诉. 理由有二。
其一,双方提供材料中的印章,根据公章管理法的规定:(公章注册备案后方可启用),被告提出的样本没有注册备案,应该以公安机关注册备案的印章为样,而不应该随意采取哪一方的样本,法院认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只鉴定了一份通知显然依据不足,事实已经收取了原告的代建费29061元,大连市房产局中山管理处也称其收到代建费, 实事存在、应当履行协议。

但中山法院法官张同臻,刘燕青对市检察院的抗诉置若罔闻,根本不理睬,还百般刁难我,串通被告采取各种手段想骗取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以达到继续袒护的目的,最终还是维持原错误判决
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为了维权,我向室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但中山法院却极力阻挠,迟迟不交出我的上诉材料,是中院多次催要,无奈才交出原告的上诉材料,市中院的法官姚成滨、杨德生、邹岩认真审理后判决。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发回重审。
此案发回重审后,中山法院故意拖着不开庭,在我多次请求下,才开庭审理,遗憾的是,三审法官姜庆涛、牛小琦、曹广群在庭审中,依然对我进行刁难,串通被告伪造88年的专用公章和房证,继续袒护,包庇被告,在被告拿不出认何有效的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判,更另我痛心的是,一审毁灭了我主要原件,而三审却以无提供原件为由,结束了这场闹剧。
这次中院开庭审理,被告在庭上对我进行诽谤,中院的法官邹岩不允许我进行辩护,声称我再辩护就把我请出去。并在审案过程中,审理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和代理审理员徐红,目无国家法纪,收受被告的宴请,在市政法委和院纪检的监督下,但是政法委书记、張中、不但不监督处理,反而给下批示强逼中院的法官邹岩、姜世元、华云捷串通被告造假做出与自己(2004)大民再终字第9号;大连市中级法院(2005)大民房再终字第3号,第4号民事判决自相矛盾,显然是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作为法院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被控告人置法律不顾,利用职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受害人行使合法权益,对我冤案纠正是他们的神圣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2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14条;《法官法》第32条、第33条;《刑法》第254条、第397条、第399条等之规定,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立案严肃查处本案渎职人员,撤销原判,赔偿损失,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具状人:仇杰                        联系电话:1359139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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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06: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控告状

控告人:刘治利 王润平     
被控告: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村委会
被告人:(原一审)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葛丽艳
被告人:(原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全胜审判员赵慧芝
一、事由:
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2、使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被告:原一审法院(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原二审法院(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纯属行政部门枉法裁判案。
二、案由:
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诉。
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撤销(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撤销(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按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将依法应由刘治利、刘治顺共同使用的7.42亩土地按通长垅的分配方式分配给申诉人5.32亩承包地并赔偿因北房身村没有按该工作方案,分给申诉人土地造成损失。
三、事实和理由
1999年村委会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调整中,违背了他们制定的《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不按通长垅的分配方式划分土地,而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侵害了我应与同村村民同等享有的,按北房身村分地方案分得承包地的权利,我将此事反映到镇政府。2000年5月23日,三十里堡镇政府派人来处理时,作出按通长垅分配土地的决定。但7月6日,村委会又研究决定维持原来给刘治顺的分配决定,给我造成应再分得5.32亩耕地的权益无法通过北房身村分地方案来实现。给我带来自1999年至今少耕种5.32亩土地的直接损失。
北房身村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的做法违反了《北房身村,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称:“一月六日我们又召开了两委扩大会议,认真讨论研究土地承包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宜,并形成了调整土地的方案,提交党员大会,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一月七日我们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以及全体人民代表参加,并且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把两委研究的意见向全体党员代表公布,经过全体同志的讨论,一致表决通过了这一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村委会将7.42亩土地分成三段,两头分给我做法是对我的一种歧视,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间分给刘治顺的
就这一宗二轮调整土地承包纠纷案,政策有文件,中办发1997(16号)法律有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笫四款,证据有北房身村制定的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工作方案及百姓连名签字为证,却让北房村村委会制造成了重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在辽宁省大连市法院、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下一拖就是十年给受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在2004年10月16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申请再审,要求依法再审,可是到现在法院也没有立案再审。
控告人:刘治利  王润萍
电话:13109813864地址:辽宁省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袁家屯3号

大连市夏德仁\政法委張中书记\公安局長张继先\迫害镇压残疾人

控告状
控告人:仇杰,男,47岁,汉族,精神残疾(残疾证号:辽大G字 00368),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玉胜路18号3-7-1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张中书记。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董副局长;徐副局长;唐素华处长;吴军处长;闫开科长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巡警支队;交通支队四大队 :翟山泉、王军、刘志军、刘某某等四名干警
案   由:滥用职权、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弄虚作假、伪造鉴定、谋杀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二、依《赔偿法》之规定赔偿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三、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在2004年3月23日我因法院的枉法裁判找律师谈案件反回时晚上20点40分许,我乘坐303路公交车回家,上车时已刷卡,同时和我一起上车的人没有刷卡,但车上的修理工和司机叫我再次刷卡,因我不认识同时上车的人,所以发生争执,两人动手打我,引起我精神病发作,这时司机拨打了110,四大队4名巡警到了现场后,不问青红皂白就和司机、修理工对我进行一顿暴打后,并强行把我扔下车拖在路边,当我醒时说:“警察打人”,其中一名警察采取法西斯手段对又狠狠地踢我背部一脚,使我当场休克过去。他们遂即架驶110警车扬长而去。经大连第三医院诊断:右7、8、9;左8、9、10肋骨骨折,第八椎体压扁骨折,根据人体重伤鉴定准则已构成重伤害和伤残鉴定办法我伤残为五级伤残,终身丧失劳动能力70%。案发后,我家人用担架把我抬到到大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四大队报案,要求依法惩治伤害凶手,并赔偿损失及支付医疗费用,但该四大队不但不接受我的报案,反而采取法西期手段暴力将我赶出门外,并扬言:你要告我们的话,就有你好看之云云,此时才真正认清公安局的黑恶的嘴脸,充分体现了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公的执法精神。

讨公道,我家人将市巡警四大队滥用职权,造成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到市巡警大队和交通大队,该巡警大队翟山泉等人,徇私舞弊,伪造假口供、隐瞒事实真相,并作虚假鉴定,对我椎体压扁性骨折不予鉴定,枉法将重伤篡改为轻伤,在利益的驱动下官官相互本单位四伤害凶手四名干警,并说:“当事人全找到了,我们不会立案侦查,告到联合国也无用,我们有特权!”万般无奈,我依《宪法》第41条申诉至大连市委、孙春兰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長、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大连市公安局、張继先局长,董副局长等人,没想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同样官官相互袒护下属,对这种明显的侵犯人权致人伤害的犯罪行为百般抵赖,并说:“像这样类似的案件太多,打人是公安的权利符合我国国情,我们管不了,你爱哪告哪告去吧,你能耐就去联合国去告吧!
我为讨公道,我控告大连市委、大连市政府、大连市政法委、大连市公安局、中的贪官们的违法行为,2006年9月21日,大连市委、張成寅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长、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勾结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等人”指示该局控告处唐素华处长、吴军副处长、闫开科长等20多人到北京将我绑架,期间遭到他们毒打至休克绑回大连致使我心脏病暴发,不但不送我到医院看病,反而不顾我人身权和健康权,非法将我拘禁于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并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复医院里面我遭到他们非人的折磨,他们不但不给我治心脏病,还把我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我动弹,非要致我于死地后。我家人得知我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里,在我家人强烈抗义下及我心脏病危急生命时,还关压我达32天,该局才将我送到大连中心医院,该局把我仍到中心医院不但不交医疗费用,反而驾车逃之妖妖。我家人四处筹借医疗费用4千多元治疗我心脏病,方才保住性命,但给我留下严重的后遗症,至今未愈。我出院后,还遭到该局非法监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员会人员跟踪监视,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一心想找机会谋杀于我,这就是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民侵犯人权的表现,天理何在?

2007年4月26日,大连市委、張成寅书记、大连市政府、夏德仁市长、大连市政法委“张仲书记”勾结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局长等人”指示该局到北京将我绑架,至再次非法送我到大连市公安局康复医院,并不通知我家人,在康复医院里面我遭到他们非人的折磨,强行打针吃药,直使我心脏病复发。他们不但不给我治心脏病,还把我四肢用铁链锁在床边,不让我动弹,并割了我的手脉,非要致我于死地。当我家人得知我又被大连市公安局非法拘禁于市公安局康复医院里,在我家人强烈抗义下方才保住性命,再次非法关压42天。我回家后还遭到该局非法监控,每天派警察和居民委员会人员跟踪监视,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这就是大连市公安局执警为民侵犯人权的表现,天理何在?
2010年两会过后大连市市委书记夏德仁、政法委书记张中不但不执行两会精神尽快解决信访问题,反而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代法,不仅对上访本人进行非法居留和监控,还对其家属进行威胁和恐吓。3月5日仇杰在北京既没违法也没到上访窗口,在北京的亲戚家伺候病人的时候,被以上官员亲自批示大连警察在其亲属家门口被警察抓住送到大连市驻京办事处,这是大连市第三次无缘无故的抓仇杰,3月6日上午仇杰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押回甘井子公安局分局。没有任何理由和手序拘留十天。而且他们对仇杰的爱人也不放过,实行二十四小时监控,社区片警还随时电话骚扰,让家人不得安宁.
被控告人:他们执法犯法,胡作非为,渎职犯罪、徇私舞弊,官官相互袒护伤害凶手,并打击报复、迫害于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4条、第397第、第402条、第417条;《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条22条等之规定,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侵犯我的人身权利,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我的人身权利和法律尊严,依照《赔偿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行政诉讼法》第67条;《民法通则》第121条等之规定:应赔偿我由此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请上级机关依法严肃查处,以彰显法律尊严!
   冤民: 仇杰              电话:13591399264      
控 告状
控 告 人:高云,女,44岁,汉族,农民,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南山路215号。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副书记王会全,副市长孙广田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政法委书记张中、王琦、修德全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张继先、赵吉奎、唐淑华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娄玉华、葛延民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区委副书记孙佩丽,区政法委副书记高景龙,区公安分局局长咸金奎、魏旭刚、徐斌等人。
被控告人:辽宁省大连市阿尔滨公司孙友利,吴兴年,孙作跃等人。
案由:合伙职务犯罪,渎职侵权,包庇合伙报复故意杀人犯团伙。
由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王会全、孙广田、张中、张继先、王琦等人长期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区公安局咸金奎局长、魏旭刚刑警队队长、徐斌法医等收取贿赂,在利益的驱动下,区公安局帮助凶犯制造假现场,把一个团伙杀人案变成了自杀案,因为疑点重重,我们要求立案,由于大连市市委、市政府的黑暗,案件至今都没有立案。在没有经过家属同意下,于2003年12月20日,将尸体强行火化,毁灭证据,以达到毁尸灭迹,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骨灰至今下落不明。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2、要求依法查清解决。
3、请求依法赔偿一切费用和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2月25日孙作跃打电话说:“你哥哥早上六点钟从工地上走了。”我们经多处寻找,2001年1月2日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火葬场找到了惨死的哥哥。为了弄清楚哥哥的死因,我到工地了解了一些知情人,有证人说, 因拖欠工资问题我哥与包工头孙友利和孙作跃发生了多次争执,并被欧打过多次,孙友利还扬言要我哥哥的命。当天晚上我给法医徐斌打电话询问哥哥的死因,徐斌说:“做案手段十分高明,看现场是他杀。”
可是2001年1月6日,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区分局法医徐斌对尸体进行解剖,结论是“自缢死亡”,他说;左臀部2.5厘米宽、5.5厘米深的伤口是现场树枝刺的。当家属强烈要看树枝时,他说树枝找不到了,更为荒唐的是,2003年10月16日,徐斌又拿来两根树枝说,5.5厘米深的伤口就是这两根树枝刺的,现场竟没有一滴血迹,事实证明现场是伪造的。鉴定后魏旭刚、徐斌等人下令从此家属再也不允许看望尸体。他们为了毁灭证据,他们故意将尸体置于高温下让它高度腐烂,面目全非。法医徐斌徇私舞弊,掩盖事实真相,已触犯《公务员法》第53条;《警察法》第22条等之规定。
无奈之下,我进京上访,此案于2003年9月25日由市委副书记王会、副市长孙广田、政法委副书记王琦等人亲自包案,他们伙同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区委副书记孙佩丽,区政法委副书记高景龙,区公安分局局长咸金奎、魏旭刚、徐斌等人维持“自缢死亡”的错误定性。对此决定我强烈不满,一个月进京数十次,他们害怕腐败事实真相败露,王会全敢徇私枉法,官官相护,亲自下令将强行尸体火化。
本案被告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第254条、第350条、第397条、第399条等规定,由于地方保护、层层包庇,致使我兄长命案,久告无果,且状告无门。将有头案变为无头案。悬案十一年没被立案!万望领导在百忙的工作中关注此案,使执法部门能真正公正执法,让普通老百姓看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彻底清除公安队伍中的黑恶势力保护伞,为百姓申冤,依法严惩凶手。
控 告 人:高云
联系电话:13795115717     

控告书
控 告 人:姜胜阳,男,25岁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磨盘乡滕屯村大滕屯.。
被控告单位:大连市民政局、普兰店民政局
案 由:侵害伤残退伍军人合法权益,渎职。
请求 事 项:依照规定恢复部队鉴定的六级残疾待遇,安排就业。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4年入伍,2006年8月在部队执行战备任务时受重伤,部队医院为我做出医疗鉴定,定为六级伤残,同年12月份我退伍回到地方,当地民政部门没有履行国家规定的伤残军人待遇和安排就业。
2007年1月5日我到民政局报道时,我同一部队队伍的一名战友,因病在部队鉴定为六级伤残,也正好退伍本民政局报道,当时民政局办事人员对他说,“你是在部队因病鉴定为六级的,回到地方我们不接收。”转过头对我说:“你是执行任务而受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我们接收。”然而事情的处理结果却恰恰相反,我的那位战友享受六级伤残军人的待遇,而当地民政部门却擅自把我的鉴定从部队所定的六级给改为九级,当地民政部门为了掩盖其错误以体检为名,非法扣留了部队颁发给我的残疾证。为此,我找大连市市委、市政府领导们和民政局领导,但都无结果,被迫我多次进京上访。
普兰店民政局目无国法,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严重的侵犯了部队给我伤残司法鉴定和合法程序,严重违反了《刑法》第八章、第九章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4条、第13条、第14条违反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件》第2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和《残疾人保障法》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
由于我颈椎旋转半脱位等,到地方得不到应有的待遇,自己没有任何收入,只能靠父母养,几年治疗和吃药费,给家庭积累了繁重的债务,现在无钱医治,常常忍受四肢麻木,全身无力的痛苦,退伍四年,我多次找到地方政府,要求他们落实政策,他们至今不理,我在部队执行任务受伤为什么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地方政府官员们为什么胆子这么大竟敢无视党纪国法?敬请中央首长查清此事,早日还我应有权力和伤残待遇。


受害人:姜胜阳
电话:13130467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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