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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福建莆田市无法无天,控告、举报却成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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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22: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福建莆田市无法无天,控告、举报却成阶下囚?
在中国两会上,吴邦国高调宣布中国法律基本上完善。是啊,法律是一个又一个颂布,法律、法规、条例出台一出又一出,可是,一个个摆着好看,却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地落实,若说有,那就是用来对付老百姓的。如对控告、举报腐败官员的,就治罪,却没有一个部门负责地对法律、法规、条例进行实施过程监督,让法律法规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维护公民控告人、举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一、
控告、举报路在何方
在福建省莆田市的控告人、举报人单个人出去控告,经常遭受政府和黑社会勾结,利用接访为名对控告人进行殴打,迫于无奈只有跟着其他冤民一起出去控告和举报,政府又指令司法机关对这些人进行定罪量刑。
   
多年来莆田市对控告人、一、以莫须有的罪名定罪量刑。二、公然侮辱妇女,并以强抓、手绑等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控告人、举报人上车后,运至半路,又把某份上访人拉下车,放在半路。三、把上访人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拘留(不办拘留证)和带手铐。四、以市政府命令为由,强迫上访人上访,每人每次罚款300元。
200415日晚,莆田市公安局接受莆田市市委政法委的指令,出动数百名公安干警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大抓捕。

二、林三涵走访莆田上访户亲历
   20031220日,受林金典之邀(因上访、控告村官违法,遭到打击报复,被以违反计生,不缴罚金为由,200149日被拘留关押15天并遭犯人毒殴,61112时死亡的林金祥的弟弟)笔者来到莆田,并请网友黄土人一起前往东峤镇珠川村林金典家。让我所料不及地是已经有十来个莆田的老上访在林金典家等候我,他们中间大多数的和我都是老相识了。
他们的控诉材料有的亲手交给我,有的托杨小花转交给我都有两年多了,我没有帮他们,面对他们我心里有种内疚感,然而,他们没有怪我还对我这么热诚,真的让我感动,但我能为他们做什么呢?在丝忽间我的心便为郁闷和惶恐笼罩!
长期以来他们的上告、上访,为何起不到作用呢?
   
晚上,返回莆田市在我下榻的旎馆发生的事,让我对吴元斌他们中午跟我说,上访人中有部分人电话和行踪被监控的话又信几分!
   
当时在笔者住房里有“儿子光天化日之下在莆田闹市被黑帮人打死,夫讨公道又遭害”难得伸张的陈淑兰;有因“丈夫在大街上被黑社会绑架致命而得不到公正处理”的黄妹英;有对“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少数法官枉法徇私气愤难消”的吴元斌等五人和我边吃饭边谈他们的境遇,前后,总共还不到还不到一个钟头,约二十时三十分来了一群人,有俩人着警服,其他的穿便装,其中一个穿便装的看来是个头,拿出证件在我们面前晃一晃说,便用莆田话问:你们在干什么?
吴元斌回道,我们在吃饭。
他又转而问笔者,并向要身份证,笔者一一回答并将身份证拿给他看,他转交给着警服的让他登记后,还提出要我告诉单位的电话,笔者拒绝并说:我没有告诉你们单位电话的义务!
     
莆田警方的灵敏度和警惕性真的让我佩服,我问吴文斌,警方怎么那么快就知道我们在一起的地点?
   

他说,我刚才有打个电话。现在你该相信我们不是乱怀疑了吧?!
   

但我还是有很多的“?”他们是不是真“公安”?
     
如是公安他们又以什么手段和什么理由,来监控上访人的行踪?难道在莆田市百姓上访是违法行为?
   

这诸多问题让我这原本不怎么灵光的头脑想不通,唉!
     
第二天早上我去黄妹英家里她告诉我:她和陈淑兰离开我的住房,下楼的时候警方人员不让她俩走,并问她们,那个人(笔者)是什人?黄妹英蒙他们说是她们请来的律师。那个为头的说,莆田有律师你们不请,怎么跑到福州去请?黄妹英说,我们不相信莆田的律师!黄妹英还正告公安,我们刚才在这里没有违法的言行,你们要抓我最好来我家里抓。

  

三、别把上访人当“敌特”
    老百姓踏上上访路是无奈之举。这证明老百姓心里还有对人民政府的信赖和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戴!政府有关部门没有理由不支持?
然而,福建省莆田市党政有关部门对信访人的态度和举措,真的让我好生失望和愤慨!我不知该如何评价其作为?我相信大家比我明白。
   
但我更希望莆田市的有关部门能站出来理直气壮地指责我林三涵的文章是在污蔑,责骂林三涵是狺狺狂吠亦可,只求莆田市有关部门有则改正无则辩驳,乃至追究法律责任也行,只要能保护我们党和政府的明灯在老百姓心里长亮,我愿意!


四、谁来保护莆田上访人的权益?
200416日,在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在莆田市有些领导的指令下,对三位控告举报人:吴元斌、林金典、陈雄京,因怀着“冤假错案”控告、举报被予以有罪追究,这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警察的手铐,铐着弱势群体、平民百姓,让那些残害平民百姓的“官霸”们在老一辈用鲜血染红的红旗下,继续更加残无人道的危害社会。
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党政机关以权力,侵犯普通公民人权的案件。特别是在第四次修正案中“国家要重视和保障人权”,胡锦涛总书记的“新三民主义”(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和党、政府实施“政治文明”、“以人为本”的一系列宪政、方针和政策。而莆田市市委政法委以吴玉腾(原市政法委副书记,因打击控告人、举报人有功后,提升为莆田市司法局局长)多次召开公、检、法三家开会,名以“案件协调会”,实为“指令”政法三家提前介入,直接下令报捕、批捕、逮捕、定罪量刑。  
1、本案的管辖问题。不应由莆田市司法机关管辖,而应由福州市司法机关或北京司法机关管辖。
     
《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指控的控告人等所谓违法事实均在福州和北京,应由此两地司法机关管辖。
莆田市政法委挺身而出,多次主持专题会,指令对控告人吴元斌、林金典、陈雄京进行报捕、批捕和指定管辖等,为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公然违反刑诉法。是严重侵犯控告人的基本人权;党政机关的不法干涉,影响司法公正是显而易见的。

2
、三控告人向各级职能部门依法上访多年来得不到解决的事实:
     
吴元斌因民事(合伙纠纷)于1997年被错判一案,本案于1999年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错案,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2001年经莆田市中级法院终审,纠正了错案。由于该案法院的违法执行,给吴元斌一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只对原被执行的款项执行回转,但对该院违法的郑德华(篡改庭审笔录)、方新福违法执行,违法执行的具体是①原审1997916日终审判决, 1997926日执行,②查封店铺(服装店)违背《民法通则》第29条,③把控告人拘留十五天(无拘留证),④抢去(摩托车驾驶证、行车证、传呼机、钱二百多元至今不予归还)等的违法事实不依法处理。
控告人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146.3万元的赔偿和对城厢区法院郑德华〖篡改庭审笔录〗和方新福〖违法执法〗要求依法处理,但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不但保护二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而把控告人定罪量刑。
林金典上访的事实是

200149日、其兄被莆田市莆田县法院以拒不执行计划生育罚款为由拘留,被该拘留所干部贾国强私自从2号房调到6号房(该房是全部关押吸毒犯)并遭到有预谋的历时8小时的毒打致死(具体见反映材料)。

将近十年来,饱受东峤镇党委付书记卢天标、村支部书记林镜远的压榨,他们中饱私嚷、勾结黑社会打压村民、欺瞒上级,令本村村民民不聊生(参见控告材料)

为维护其兄林国远的合法权益,要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9)泉刑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书。
   
陈雄京多年来举报黄石镇华东村书记陈贵章、主任陈国新利用参军、计生,变卖村财、耕地等收入干部直接私分。
     
三控告人因怀着“冤假错案”和举报村、镇干部在莆田因官官相互得不到解决,无奈到省、进京上访,其行为被予以有罪追究,完完全全体现了“官霸”作风。
莆田市司法机关对三控告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进行判刑。这是典型的地方党政机关以权力侵犯普通公民人权的案件。越权办案、大肆践踏宪法和法律,以“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无辜的控告人身上,蒙受不白之冤。再次制造了冤假错案,前冤未平,后冤又来,冤冤相叠,何日是尽头。

3
、“控告人的行为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认定控告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适用刑法297条第1款是完全的滥用法律。
     
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在政法委的干预下,动用了达数百人次的干警进京、赴省所谓的“调查”,并没有 “严重扰乱省政府、北京各职能部门工作秩序”的具体证据。司法机关以实属抽象用语和虚言,没有真凭实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所谓扰乱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莆田市司法机关必须有具体的机关、单位受冲击、占据、滞留、破坏等具体事实”,控告人仅在省政府门口等有关职能部门,其行为是为了寻找党和政府解决在莆田市政府多年来不予解决的问题,不影响省政府各机关的工作秩序,正如我省和全国各地发生的类似群众聚集在省、市机关门口,控告“官商勾结”的非法拆迁,上访着区、县政府非法征用大片土地要求补赔的行为,上访着下岗职工要求政府、职能部门解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要求保障人权的合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客观方面是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表现为在首要分子故意纠集多人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进行“扰乱”和破坏。如聚众侵入、威胁有关人员、肆意冲砸办公用品、门窗;毁弃文件材料,强行滞留有关人员,个有关单位哄闹、纠缠、辱骂;封闭有关单位的出入通道等,造成经济损失。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秩序”。所谓社会秩序,结合本案特指,法院以“莫须有”认定的省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法院认定,“其他莆田控告人、举报人员多次到省政府中、西大门的闹访、积极参加围堵或拉横幅封闭省政府大门,煽动其他控告人、举报人员强闯省政府院内、辱骂政府、无理纠缠、哄闹,致使省政府中、西大门被迫多次、长时间关闭,阻塞了省政府上下班车辆及工作人员的通行”等行为,实属欲加之罪,夸大其辞。因为这些人在门口或院内空地上“跪红旗”,没有“冲击”省政府工作部门,也不可能造成省政府机关任何损失,百姓有冤找党和找政府与 “扰乱社会秩序”是两回事。
   
三控告人与莆田市其他信访人员一样,都有一本本冤案错案,同病相怜,有共同语言,常共商访事,导致长期“个人访”变成“集体访”,并非有意“串联聚众”,这些弱势群体在信访路上经常受到当地政府的“官霸”殴打、关小号。是地方政府“官霸”的打击、报复对象,迫于无奈共同上访,以便互相照顾。

4
、法院认定陈雄京“且与政府对立情诸高,
   
态度极其恶劣”这完全又是一个欲加之罪。陈雄京和我们一样,当我们刚学会说话的时侯,父母就教我们说: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相信党、相信政府,当我们刚走进学校的时侯,我们的老师教我们说: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相信党、相信政府。
今天我们看到在莆田市有那么多的官霸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制造了那么多的冤假错案,认清了腐败的危害性,我们所痛恨的是那些腐败“官霸”。他们只是混进党内的一部份,他们所代表的只是他个人,他们利用党和政府给予的权力损害人民的利益,对这些人,不只是我们痛恨,全世界有正义感的人,都痛恨这些“官霸”。这些官霸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政府,他们只是利用党和政府的权力残害平民百姓。

5
、法院认定控告人行为“给所在地的地方财政造成严重的损失4万元”,
     
一审开庭时以不完全统计的列表清单和证明方式作为证据,并没有任何有效票据可供佐证是三控告人等人所为,而是套用不特定人数和接访干部吃喝住等费用算在三控告人身上,这种牵强附会的“莫须有”之数。既然法院认定三控告人等控告人、举报人员在省政府门口“闹访”等,理应去计算省政府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可是省政府并没有遭到任何“一草一木”的损失,怎么计算到莆田的财政损失上面。
二审对此并无改变一审错误认定。即使退步而言,莆田存在4万元损失,也与本案无关,那是莆田“强制”接访信访人员返莆的违法费用,不能算在三控告人等头上。三控告人等信访人员信访后会自己自然返莆,无须被莆田政府派人“强制”遣送原籍进行关押,该费用岂能算在信访百姓身上?

6
、法院认定控告人等人的主观故意是:“为达到各自无理要求或不可告人的目的”。
控告人要求处理违法办案的法官郑德华和方新福,正是揭开莆田法院司法腐败的典型人物,不是无理要求,控告人对城厢区法院违法执行请求国家赔偿和违法违纪的法官,决非“无理要求”,控告人信访的目的都写在白纸黑字上,一目了然,这是控告人的权利,决无不可告人的目的,法庭认为控告人依法提出赔偿100多万元属“无理要求”,完全是笑话一桩和法律无知,试看最近发生在美国的中国公民李燕告美国警察打人诉请赔偿500万美元,这不是中国人的“无理要求”,今年发生在国内的一起足球运动员曲乐恒诉张玉宁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请赔偿500万元,一审判令控告赔偿原告263万元,难道是“无理要求”吗?
     
2004年元月6日莆田市信访局致市公安局的《关于吴元斌等人信访问题办理的说明》中说,“对于上访户吴元斌、林金典……等人反映的信访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因信访部门老户坚持过高要求,甚至提出无理要求,致使一些问题难以协调处理到位。”即使从这份虚言的函件中也看出,信访局承认对三控告人等人问题“难以协调处理到位,”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协调,三控告人提出依法解决,并非无理要求,而是有关部门为保护那些违法官员,拖延不决,不想解决。对此,市信访局也没有任何“难以协调处理到位”的举证材料,只是书面上蒙上欺下而已。

7
、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在审理本案时存在着暗箱操作、剥夺了人民群众和其他部门(如媒体)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
     
根据刑诉法第152条规定,除了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下级法院规避”公开审判“原则而搞暗箱操作”,特地于199938日下达《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除了特别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以便接受人群众,媒体等的监督。
   
可是本案出于某些领导的权力干涉,对控告人等控告人、举报人进行疯狂的压制和打击报复的目的,法院定于2004728日公开审理本案,上百人群众进入法庭旁听,因害怕众多群众的反对而不敢公开审理,经过“暗箱操作”和“精心策划”后改为200486日“半公开”、“半秘密”的审理本案,表现在:
①当天早上约6点把三控告人从看守所押进法院,后关起法院大门,不让群众旁听,也不让记者观察,门口站着很多警察守门。
②旁听的是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的村、镇以上有关干部(特别是负责信仿工作的干部),坐本审判庭前几排,不管愿不愿意旁听,目的是以审判权为这些干部状胆,今后可以大胆压制,打击控告的人,为莆田求得一方稳定。
③本案的三个控告人亲友几十人,只允许每人带三名亲人坐本最后一、二排“远视旁听”,与前几排几十人的“必听干部”形成鲜明对照,该听的群众关在门外,不该听的“干部”被逼坐在法庭上。
④只有三名双手被铐的控告人,“前压后守”如临大敌似的,可谓史无前例的对待控告人和院外不得旁听的群众(荔城区法院有开庭录像可查)。
⑤开庭后七天的813日,法院对控告人等三人进行审判时,法警匆匆忙忙到看守所带走三控告人,又匆匆忙忙审判,庭内除了法官和公诉人外,别无他人,无人知晓,无人旁听(同开庭时一样,没有在3天前先期公布案由等公开事项),计有16页近万字的判决书不到三分钟,秘密宣判结束,然后将我们押回看守所,如此审案,决非公开审判而是违法审判。

8
、莆田市司法机关为达到打击、报复公民正常上访得目的,不昔损坏上级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为代价:
     
司法机关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因“莆田冤民”到政府门口而多次长时间关起大门,难道省政府会和莆田市政府某份“官霸”一样因为即得利益,视百姓的正常举报、控告拒之门外。难道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书记卢展工先后多次指示“百姓利益无小事”,百姓有冤找党、找政府,上级党和政府会把百姓拒之门外吗?如果有人在省政府损坏一草一木,省政府有公安、保安、门卫等,难道他们不会依法处置,而不顾政府的光辉形象而关门。如果如此,我们的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百姓的期盼在那里?对得起老一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今天吗?

9
、二级法院采信的是“移花接木”地与本案无关的所谓照片、和大量的证人证言(如:某月某日莆田市有多少人在省政府上访,有控告人、举报人到控告人吴元斌家,没有一份证据证明三控告如何聚众行为),且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都于“官霸”存在着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和非法证据,特别是大量与本案存在着利害关系的公安、信访、非法“卧底”人员等证人证言,又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询问,完全是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干预、侵害弱势的信访人员人权的违法行为。
     
归集这些未经出庭作证的证言和非法证据有:
①
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如多次采用的福州市公安局屏山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证明;②省、市、区政府信访局工作人员,如关永圣(省信访局调研员)等的证言,这些信访干部不但没有做好信访、息访和责令莆田政府处理好信访工作,而于莆田市官霸相互勾结并作出所谓的证言;③大量莆田市各级区、乡、镇政府官员的证言,如程锦铭(荔城区信访局工作人员)、黄国安(黄石镇党委副书记)、许海峰(秀屿区信访局局长)。他们恨不得置三控告人等控告人、举报人于死地而后快,保护他们既得利益;④证人刘清俊本是三控告人所在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不惜讨好上级官员,作非法证言 ⑤把三控告人正常的上访材料、电脑硬盘等合法的隐私内容作为非法证据收集等等。
     
庭审时,作为荔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伟平是本案的公诉人,不依法公诉,难道他不懂法律?难道他不懂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如在公诉中说,侦察人员对吴元斌家的搜查中发现有上访状,电脑硬盘。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上哪条规定公民家里有上访状,有电脑就是犯罪?副检察长朱伟平就有权制定法律?当吴提出公诉机关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如证物、如何聚众、如何扰乱、省政府门口是否属于社会?拦截什么车、车号多少?造成什么么损失,哪个部门鉴定?但公诉机关均无法提供。朱伟平还公然对法官说:本案是重大影响的案件。他目的是对法官施加压力,这个重大影响到底如何重大?本案莆田市司法机关花去了数百人次,进京赴省大面积的调查,查不到任何证据,难道就是因某些领导的一句话就成为重大影响?可以抛开宪法,抛开法律,视百姓如蝼蚁。可见朱伟平违法办案,必须予以追究责任。
   
本案二审时,郑章明法官在看守所“提审”吴元斌时,吴问他“我为何构成犯罪”?郑答:“你一年有四次省政府门口上访,就可以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难看出,郑的回答完全违法。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但控告人上省城目的是请求领导解决拖拉了几年的案件,并无其他目的,党和人民政府是解决问题的精神寄托,控告人怀着相信党,相信政府,才上访的。要是不相信省政府而扰乱社会秩序,那么控告人不平之事要靠谁解决呢?
控告、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莆田市两级“官霸“和司法机关,独霸一方,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不顾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用子虚乌有的罪名,这些“官霸”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以权代法,对三控告人强行、猖狂的打击、报复,真是旧案未申又添新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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