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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劢是谁?(一)
1. 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的起草人
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经七次修改,但本文架构犹存。这个宪法的本文,是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由「政治协商会议」草拟、同年十二月年由国民大会通过、一九四七年(民国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正式施行的。而所谓「政治协商会议」草拟,这个真正具体的草拟者,就是张君劢。
故事是这样的:
中国国民党在一九三六年(民国廿五年)五月五日公布其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但因抗日战起,遂束诸高阁。一九四五年(民国卅四年),抗战结束,各方要求结束所谓「训政」、实施「宪政」的声浪日高;加以中共武力夺权之势头日盛,使得「行宪」与「和平」成为当时全国之一致期盼。国民[党]政府遂于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商讨政治、军事、国民大会与宪法四大议题。但是随着国共内战的「打打停停」,政协各项讨论之「共识」迟迟无法落实。
关于宪法方面,中国国民党版的「五五宪草」始终无法得到各方的认同。于是,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由政治协商会议推举孙科(召集人)、邵力子、王世杰、董必武、秦邦宪、周恩来、张君劢、陈启天、曾琦、余家菊、傅斯年、王云五、莫德惠、章伯钧、王宠惠、史尚宽、林彬、吴尚鹰、戴修骏、吴经雄等,组成修宪小组。
这个修宪小组虽然含括了各方代表,但是各方面都并无成形的主张。鉴于宪法不能是各方意见的杂汇、反而必须有一个全面的视界,以统一各方意见,于是张君劢主动拟定了一份草案,交予孙科。据张君劢自述:「有一天我告诉孙哲生[即孙科]先生,我已草拟了一部宪草,大家要也好,不要也无所谓。(四月十一日晚草成,四月十二日提)谁想就被接受了,由雷[震]秘书长2印出来,作为讨论的基础。」3(〈中国新宪法起草过程〉)
这样,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四月至五月间,修宪小组白天开会,却往往不得要领。真正的协商,全赖张君劢每天晚上奔走各委员的住处、商讨大计。
其中有一段「佳话」:某日,周恩来跑到张君劢住处哭诉4:你怎么把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列入宪法第一条了呢?这样我们还能有什么作为呢?张君劢不急不缓地回答:你有没有看清楚?第一条是「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所谓「三民主义」,这里其实是「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啊!这三民不就是美国林肯总统的三民吗?你有什么好反对的呢?于是周恩来就说了声:「我懂了」,就走了。5
虽然《宪法草案》在四月底终于大体底定,但是由于四月底,中共代表秦邦宪坠机身亡,而代之者李维汉对于宪法不像秦邦宪那样认真,只说「此项草案,只不过是纪录,不受约束」,于是宪草又似乎将要胎死腹中了。五月间,张君劢「没事像玩古董似的」把宪草译成英文,给马歇尔看。或许是由于马歇尔的压力,九、十月间,蒋中正将军却又奇迹似地要把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付诸通过了,于这部宪草又得到了新生。6
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延宕已久的国民大会终于在中共一百九十名与民主同盟八十席缺席的情况下,由国民党二百二十席、青年党一百席与民主社会党四十席的出席7,于南京召开。主要任务,就是制定宪法。
一九四六年(民国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制宪国民大会对政协版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正8后,通过了此草案。次年,宪法正式实施,中华民国正式进入了「行宪」阶段。9
因此,归根究底,现行《中华民国宪法》──撇开修正文不论──,就是由张君劢所一手草拟的。
作为宪法起草人,张君劢于1947年(民国卅六年)八月起,在上海愚园路民社党中央总部举行十次演讲,阐述《中华民国宪法》之要义,演讲记录旋集结为《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一书,颇有以汉弥尔顿与麦迪逊之以《联邦论》阐释美国宪法自况之意。其言曰:「吾之所以发起此项演讲,为国民解释宪法之要义,亦望全国人民了然制宪之不易,群策群力于此次宪法共同承认与其有效施行,庶几三十余年来国人翘首以待之制宪大业,终于确定乎矣。」10
注释
1
会议组成者是:国民党八人(孙科、邵力子、张厉生、陈布雷、陈立夫、吴铁生、王世杰、张群);中共七人(周恩来、董必武、叶剑英、邓颖超、王若飞等);青年党五人(曾琦、陈启天、余家菊等);民主同盟九人(张君劢、张东荪、张澜、罗隆基等);社会贤达九人(莫德惠、胡霖、王云五、缪台云等)
2 当时政治协商会议的秘书长,后来自由中国与「中国民主党」的主角。
3
〈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原载1946年《再生》上海版,收入《中华民国宪法与张君劢》,台北,民社党国大党部编印,1986,
p.6。
4 周恩来本是演员出身,常表演其「哭功」,见李璜《学钝室回忆录》。
5 这段故事据前民社党国大代表王培基引述。
6 〈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 op.cit., p.7。
7
民主同盟原有一百二十席,民主社会党作为民主同盟成员,分得其中四十席。民主社会党后虽脱离民主同盟,但仍遵守四十席之约。青年党原亦为民主同盟成员,后来脱离,于是取得一百席国代席次。
8
主要是第廿八条:「国民大会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个条文系因应国共内战下,国民大会不见得能定期改选,而由制宪国大所订,并非张君劢所起草之《宪法草案》所原有。由于历史的机缘,这一条文却成了台湾解严前国民大会和立法院不改选的合法性依据。
9
「中华民国」的「宪法」,并不自这部(民国卅六年施行的)宪法始。第一部宪法,是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部宪法,是民国三年(蔡锷护法后)的《中华民国约法》。第三部宪法,是(广州反叛军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第四部宪法,是民国十年上海国是会议订定的(未实行的)宪法(见张君劢《国宪议》)。第五部宪法,是民国十二年(曹锟政府的)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六部宪法,是民国十三年广州叛军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七部宪法,是民国十四年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制》,第八部宪法,是民国二十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九部宪法,是民国二十年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十部宪法,是民国廿三年立法院通过(但未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十一部宪法,是民国廿五年立法院通过(但未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第十二部宪法,是民国卅五年的政协宪草。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的正文,严格算来,是中华民国第十三部宪法。
10 《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再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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