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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对政治犯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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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8 10: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起中国政府在文革运动期间残酷镇压人民的死刑判决具体案例被害者系我的父亲单松林,生前住上海市虹口区东余杭路867弄31号。上海市第一制药厂工人(上海市虹口区商邱路387号、电工)。

1967年3月10日,我父亲单松林被中国政府以"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于原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上海市南车站路×××号政治犯专属关押地)。

我父亲单松林从1967年3月10日被逮捕关押起到1967年8月28日被处决,一直没有和我们家属有过任何接触,一切处于中国政府对我们家属的封锁、隔绝状态中,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毫无司法程序,一切处于中国政府暗箱操作状态中,我们家属既不知他在狱中的关押受审情况,也不知他所犯所谓的反革命案件的具体内容情节。

1967年8月28日下午1时左右,
中国政府在上海市陕西南路文化广场组织召开全市数万人公判大会,同时向全市各单位电视实况转播。

公判大会上我父亲单松林遭到了施暴者的非人、野蛮的残酷虐待,施暴者将被害者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写有"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
字样的标牌,在炎热的高温下、对被害者施以残酷的喷气式极度弯腰揪斗达数小时之久。随后中国政府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的罪名,"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接着中国政府在全市组织、制造恐怖气氛,施暴者在解放牌卡车上将被害者单松林五花大绑,脖颈上挂着"坚决镇压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判处死刑"字样的标牌,在全市主要街道向路人游街示众。
临处决前再次对被害者实施人格羞辱、肉体摧残,以达到杀鸡儆猴、教育民众之目的。其手段恐怖至极,.........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召开公判大会这一天,我母亲在单位上班,被所在单位造反派组织派人严密的控制着,有关我父亲被公判的消息也被严密的封锁着,对召开公判大会一事我们家属都被蒙在鼓里,而我们所在里弄的邻居却被有效的组织观看公判大会电视实况转播。我们家属准确得知单松林被判处死刑的消息是当天晚上7点多中国政府公安人员前来送达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的时候。

在中国政府公安人员来我家之前,整个里弄已经人满为患,我们家门口前挤满了围观的人群,那时我们家属已经预感到不祥之兆的降临,当时我正在家里澡盆内洗澡,看见楼上阿姨(郑荷清),我便问了阿姨说:"外面这么多人为啥?是不是我父亲被判刑了?"阿姨回答我说:"你爸爸被枪毙了,犯了反革命罪!"听了阿姨的回答,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人一下子瘫软在澡盆内,呆坐水中浸泡一个多小时未起。

当天晚上7点多中国政府公安人员前来我家告知我们家属:"反革命分子单松林因反革命罪已被我人民政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已被处决,你们家属必须和他划清界限".........说了一大通文革语后,公安人员将死刑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交给我母亲,母亲颤抖的接过判决书及收尸通知书,面对公安人员双目紧闭,仰天长叹,止不住的潸然泪下。

当时我奶奶(张秀英)闻之儿子被枪毙后已昏死在床上,两个未出嫁的姑姑全畏缩在奶奶的床前。那天晚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都被吓得瑟瑟发抖,整个家庭处于地坼天崩之中。

随后中国政府公安人员竟将死刑判决布告书贴在我家门口的墙上,对我们活着的家属实施人格羞辱、精神暴政,甚至在全市主要街道上予以张贴公示以诏天下。有关我父亲案件的报道在当年解放日报、文汇报上都有记载。

在那癫狂的年代,一些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在这一天晚上对我们做出的疯狂举动,视我们家属为另类,视我们家属为豺狼虎豹。整条里弄被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所塞满。癫狂、愚昧、无知的人们振臂高呼:"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枪毙反革命分子单松林""打倒反革命家属马凤英""打倒反革命分子单松林狗崽子"等等。我家的大门被砸坏,窗玻璃全被砸碎。显现出"凡是整中国人最厉害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出卖中国人的,也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凡是陷害中国人的,不是外国人,而是中国人"
中国人窝内斗的丑陋特征(柏杨《丑陋的中国人》摘要),想起当年这些丑陋的血腥暴行至今都胆颤心惊。

我父亲被害时年仅38岁,父亲死后留下无经济收入的老母张秀英58岁,我母亲马凤英37岁及4个未成年的孩子。单松林之母:张秀英时年58岁(1993年去世)、单松林之妻:马凤英
时年37岁(1999年7月22日去世)、单松林之子:单庙福 时年1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法 时年11岁、单庙根
时年8岁(现已精神病),单庙荣 时年5岁。

因为父亲的缘故,我们的家庭遭到了中国政府非人不公正的株连,受到了无数的迫害与羞辱,自那以后我母亲及4个未成年孩子便成了所谓的反革命家属,
备受人们的歧视和欺凌,我们生在新社会,苟且偷生的活在红旗下。

我母亲被人们戏称为"反革命臭婆娘",我们被戏称为反革命狗崽子或枪毙鬼的儿子。任何人可以往我们身上泼屎、撒野、扣帽子。我们原来的住房就不宽敞,中国政府甚至将我们东余杭路867弄31号唯一的二间住房(灶披间、亭子间)予以全部没收扫地出门,我们被赶尽杀绝,一家五口只得挤住到奶奶不到7平米的后客堂。

不知哪来的红卫兵一次次无休止地对我们一贫如洗的家进行抄家折腾,让我母亲跪在毛泽东的像前替我父亲再次谢罪还债,甚至连我父亲生前的照片及我们的全家照片都给抄去销毁,彻底抹去我们对父亲的思念之情。有一次红卫兵来我家看见我母亲在流泪,顿遭红卫兵的怒骂与耳光,在那时,我母亲在人前是不能为父亲流泪的,更不用说烧纸祭奠。

我们经常在半夜里被母亲凄凉的偷哭声而哭醒,我母亲几次想寻短见,都被我们跪着哭喊着、哀求着给软下心肠而放弃轻生念头,母亲实在是舍不得我们年幼的孩子而独自离去。同是人类为何杀了一个还不够,还要对我们活着的家属赶尽杀绝???

我和我母亲前往龙华殡仪馆去收尸时,我们根本见不到被害者的尸体,我母亲当时要求面见被害者的尸体时,被龙华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怒斥为同情反革命分子而遭训责,中国政府当年究竟如何处理我父亲遗体的,至今还是个迷.........???

我母亲在工作单位里(原上海市唐山路房管所、现改为北外滩物业管理所)倍遭人们的歧视和羞辱,一次次的遭批斗,每天要向工作单位汇报思想,甚至让我母亲对中国政府的处理结果作出违心表态,要和反革命丈夫从思想上、感情上划清界限,彻底的抹去反革命丈夫在母亲思维中的印记。母亲在工作单位里干的是别人不愿干的重活(拉人力车),为了改变人们的观念,改善自己的处境,我母亲在工作单位里还得主动干活,以求得人们的宽容与善待。

我母亲一人每月靠25元工资一直艰难地把我们4个未成年孩子抚养长大,每天起早摸黑,既当爹又当娘。在单位里我母亲夏顶烈日,冬侯严寒,拉着人力车,风里来、雨里去,饱尝人间疾苦,母亲来到这个世界是前世欠了谁注定来还债的???

我母亲一身清白、正直,为何要遭此等羞辱打击???

问苍天公理何在???是谁造就了这一人间悲剧???相信历史最终会给出答案!!!

母亲为了抚慰、悼念丈夫,为了我们4个孩子一直守寡,终身未改嫁。直至1999年7月22日我母亲在上海市胸科医院心内科病房因心脏病(当年受惊吓所致),怀着悲愤、委曲、痛苦、无奈的心情,含泪离开了这个黑暗的世界,彻底地解脱人世的悲凉而自我超度。

母亲在世曾言:"若有来世绝不投胎........."。

1979年至1986年我母亲在世时,曾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无数次提出书面申诉,均被中国政府上海市高、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中国政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这样写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这还是法律吗???判决是正确,只是(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
)。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这样写道"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按毛泽东对革命的定义,在中国历次政治运动中被枉杀、冤杀的各界人士也就不难理解了,我父亲便是其中一例。各种骇人听闻的故事都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完成的。

按照这一革命定义,中国所有非暴力因言论思想获罪的反革命分子,都是反对暴动、暴烈行为的非暴力的民主思想进步人士。这些非暴力的民主思想进步人士,面对中国的前途、民族的命运,他们有独到的思想见解,有对民族命运的担忧。他们在那种人人自危、万物劫难的险境下,面对历次政治运动中暴动、暴烈的行为,作出了人类与生具有的思维反应,表现出了绝大多数人中国人不敢为的勇敢,虽然他们为争取中国的民主进程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但他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是积极的,他们的精神是永恒的。

中国政府至今未对文化大革命这一反人类的残暴性作出深刻地反省,仍大量的维持着历次政治运动中对非暴力民主思想进步人士的死刑判决,我父亲所谓的反革命案卷仍被世人遗忘而沉睡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作出平反昭雪的只是那些利益集团的同党。

中国政府维持着这些反革命案件的死刑判决是对"革命是暴动、暴烈的行动"定义的认可和捍卫,是对生命的蔑视,是对国际社会关于人权普遍性的原则的藐视和挑战,是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普世人权价值等法律的猥亵和亵渎,中国政府签署一系列国际公约只是一种权宜之计。

时至今日为了中华民族的下一代免遭此等杀戮与羞辱,为了被害者的冤灵不再牵绕,作为受害者家属人类的一员,必须向国际社会、正义贤达人士,揭露公布中国政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所谓单松林反革命案件处理中,表现出的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残暴性和欺世盗名的虚伪性本质。"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我们有梦想吗???中国大陆人民至今生活在一国两制中,我们有的只是一个噩梦!!!

本人含泪恳求希望能得到国际社会、民主国家有正义良知的记者们的采访,期待有正义良知的记者们的到来,含泪恳求您们的到来。如果有为难之处请转交其他相关国际人权组织,本人也已作好再受中国政府迫害的思想准备。

马丁·尼莫拉牧师在波士顿犹太人大屠杀纪念碑的著名短詩:"在德国,起初他們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沒有說話...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他們追杀犹太人,我沒有說話...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來他們追杀工会成员,我沒有說話...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們追杀天主教徒,我沒有說話...因为我是新教教徒;
最后他們奔我而来,却再也沒有人站起來为我說話了。

联系方法:中国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43弄59号电话:86-021-63646346

手机:15900822042 QQ帐号:846334953 邮编:200080

本人愿自理一切采访费用

真相公布者:单庙法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二份

最高指示

敌人是不会自行消灭的。无论是中国的反动派,或是美国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都不会自行退出历史舞台。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单松林,男,三十九岁,江苏省淮安县人。逮捕前在国营上海第一制药厂做工,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现在押。

案由:反革命反革命犯单松林思想极端反动,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一九六五年因进行盗窃犯罪活动受到处分后,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对我无产阶级专政更加仇恨,蓄谋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单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并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采取各种狡猾隐蔽的手段,张贴和散发在本市虹口、杨浦、黄浦等九个区的街道、里弄、商店、机关及居民家里。与此同时,还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些反革命传单、标语和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伟大领袖毛主席、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更为严重地是,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展后,单犯竟明目张胆地把反革命印章盖到张贴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关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画像上,并且还散发攻击、污蔑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标语、传单,疯狂地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单犯在进行反革命活动时,被革命群众当场扭获。

以上罪行,有广大革命群众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查获的反革命传单、标语、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余件罪证所证实单犯;亦完全供认不讳。

本院确认:反革命犯单松林,一贯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和无产阶级专政,长期来采取各种手段,大量张贴、散发、投寄反革命标语、传单、匿名信件,恶毒地攻击、污蔑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一个罪大恶极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处反革命犯单松林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原审被告人:单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苏省淮安县人,原系上海第一制药厂工人,住本市东余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号。

单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查获的犯罪工具应予没收。

上诉后,本院于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单妻马凤英不服判决,曾于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诉,本院于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沪高刑复字第1177号通知书驳回申诉,并于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头驳回申诉。现马凤英仍不服,继续提出申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进行审理查明:单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后刻制了各种反革命口号的印章,印制和编写了大量的反革命标语、传单和匿名信件,大肆进行张贴、散发和投寄,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严重,应予严惩。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判处单松林死刑并无不当。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驳回上诉,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两次驳回申诉也是正确的,均应予以维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沪高刑(一)上字第61号判决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沪中刑(一)字第14号判决中有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错误的,应予删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周秀萍

审判员:俞志毅

代理审判员:冯伟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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