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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思想家王一鸣之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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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4 1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王喻平;男,现龄48岁;政治身份:中华民主正义党主席,企业高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沿江路45号;现住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南路下付小区40栋5单元402室;曾用网名:王一鸣、人民思想家;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09110034。联系方式:15005890184
被控告人(机关)之一:义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地址:义乌市公安局九楼;
被控告人(机关)之二:义乌市看守所及看守所负责人付峥;地址:义乌市城西街道上杨村。
请求事项:
1、        请求义乌市检察院、法院对义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恣意侵害并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并追究参与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
2、        请求义乌市检察院、法院对义乌市看守所滥用刑具迫害、剥夺在押人员王喻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并追究下令施刑的义乌市看守所负责人付峥的刑事责任;
3、        请求义乌市检察院、法院解除义乌国保大队仍在实施的对控告人王喻平的非法监视居住及所有政治迫害行为;
4、        请求义乌市检察院、法院追回被义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非法扣压的笔记本电脑;
5、        请求义乌市检察院、法院据实启动国家(中共国)赔偿程序(包括经济和精神赔偿),作出相应赔偿,以告慰控告人王喻平两次横遭中共国家机关长达一个多月非法监禁的身心迫害,为有效开创义乌市社会公平正义率先作出有良知的示范。
6、        请求义乌市检察院、法院追讨控告人王喻平于义乌市看守所被押期间14天的劳动应得报酬(扣除在押31天中11天的绝食抗议和6天的静坐抗议),以捍卫国民的劳动成果,切实保障人权与社会公正。
犯罪事实简述:
2011年2月20日以来中共非法绑架、无罪羁押与野蛮迫害人民思想家王喻平实录
1、2月20日,义乌国保大队4名警察特务不出示任何证件和理由,采取撬门扭锁、野蛮绑架的手段非法拘禁控告人王喻平一天;绑架过程中控告人先后遭到警特们暴力殴打,并掠走控告人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归还);
2、2月23日,义乌国保骚扰安装网络宽带的运营商及为控告人提供网络使用权便利的邻居许伟建;
3、2月27日,义乌市国保大队竟抽调两名便衣到义乌市民广场跟踪,控告人认出后并对其进行了当场教育;
4、3月1日傍晚,江东派出所以查暂住证为由骚扰控告人,该证2003年早已被废止;此后又多次以此伎俩骚扰两名为控告人提供网络的邻居许伟建和杨汉平;
5、3月2日上午,中共义乌国保,串通并唆使工商局假冒快递员,混入控告人王喻平住所,以网络资讯不实为由,骚扰控告人一个多小时;后这两个机构再次狼狈为奸,相互勾结,联袂演出过敲诈勒索的丑剧。
6、3月2日下午,中共义乌国保大队悍然截断了控告人王喻平与邻居许伟建的宽带网,并胁迫许拨出连接,才恢复其网络连接;后又限制其网络流量达20多天,以至许伟建只能使用一台电脑联网,控告人从看守所出来后前往国保和网监大队抗议,才恢复正常;
7、3月3日晚,控告人王喻平住所门口出现两名狗仔“站岗”; 3月4日至3月8日,中共江东派出所派出四班狗仔,轮流监视控告人王喻平,外出跟踪另派两名狗仔专门负责,被邻居们逮个正着,他们被迫招认了跟踪之事;经证实此跟踪勾当均由国保大队指使。
8、3月4日晚上,控告人到网吧去发文,结果登机不久即遭停机,问明原因,吧台说文化局打来电话,控告人王喻平的身份证号码被告知不许上网。
9、2011年3月4日上午,另一为控告人提供网络的邻居杨汉平先生的宽带网也不幸被截断; 3月8日下午,经杨汉平不断追查,义乌市公安局网监和国保大队不得已承认杨汉平断网之事为其指使,理由是控告人用其网络发表了不适的民主救国言论,控告人遂前往义乌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为杨某解除断网之忧,不幸被国保大队负责人王正坚等三人挟持至义乌刑侦大队无理扣压,当晚抄家后再次掠走控告人笔记本电脑一台,旋即被押往义乌市新看守所,以莫须有的所谓“涉嫌煽动颠覆中共国政权罪”关押控告人至2011年4月7日 ,其间控告人王喻平多次遭到中共特务的无耻诱供,一个月满才被义乌国保无罪释放。
10、控告人王喻平被中共国保无罪释放后,义乌市国保仍滥施监视居住权,扬言要监视居住控告人王喻平长达六个月之久,控告人王喻平私人财产一台笔记本电脑,至今被义乌市国保无理扣压不还。
11、2011年3月31日上午10点多,控告人王喻平静坐抗议期间,向义乌市看守所所长投诉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喝水/手纸/洗衣粉等基本生活权利)遭到牢头狱霸的横蛮剥夺及无理限制,当场竟遭到看守所负责人付峥用对讲机击打面部,并对控告人王喻平施刑“飞机铐”,被铐在211号牢房门上示众,下午5点钟才被解铐,倍受迫害与羞辱。
12、控告人王喻平在义乌市看守所被无罪羁押一个月,其间共参与劳动14天(扣除在押31天中11天的绝食抗议和6天的静坐抗议),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劳动报酬及相关告知。
理由与法律根据       
中共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简称,以下简称中共国)宪法规定:国家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享有游行、示威、罢工的权利,宪法保护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剥夺与侵害。因此公民使用网络发表思想政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相互矛盾之法律法规均不能剥夺公民的天赋人权;
中共国宪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更不得殴打、虐待、迫害公民身体;
中共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还规定:公民劳动所得实行按劳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克扣和剥夺他人劳动所得。
中共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物质与精神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羁押或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义乌公安国保大队在无任何事实与文明法理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法轮功服务器自由门,翻越防火墙,违法采集海外文章政论,捕风捉影罗列反共信息,并将文字狱和因言获罪的封建政治迫害手段,置换成中共所谓的“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接着以莫须有的臆断,将所谓的嫌疑罪名安插到控告人王喻平头上,行任意剥夺和限制控告人王喻平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网络使用权之实,公然掠夺并扣压私人财物电脑一台。义乌公安国保大队的行为,实已构成专权犯法,欺压公民;该机构已沦为中共霸政工具,并非国家安全与法制社会的良器,任何有良知的人也会耻于干这种阴暗的打手勾当。
义乌市看守所剥夺在押人员的劳动所得,义乌市看守所负责人付峥压制在押人员对人身权利的追讨,用对讲机袭击控告人王喻平面部,并施以“飞机铐”示众,迫害控告人王喻平,以恐吓敢于反抗强制长时间劳役的在押人员,以图将看守所变成另类的以人为本,榨取高额利润的血腥炼狱工厂。
在依法创建社会公平正义的时期,义乌人当及时勇敢地谴责义乌国保与义乌看守所这些反公正、反人权、反文明的罪恶行径。因此控告人王喻平请求义乌公、检、法等司法机构高举公平正义,依法制裁上述犯法单位及涉案人员,有效遏制相关强力部门有恃无恐的执法犯法活动,同时达成控告人王喻平应有的国家赔偿及上述六项控告请求。
此致
义乌市公安局  义乌市检察院  义乌市法院
控告人(举报人):王喻平
2011年4月11日
后记:4月12日,义乌市检察院,法院均不敢受理此案;4月13日,中共义乌市公安局国保(秘密警察)公然耍赖,不肯出据所有迫害文件及羁押证明(包括遭扣压的电脑和本人与他人经济往来的票据),也不肯归还电脑和电脑包;这就是党国专制一体化政权一贯无视社会公平正义的邪恶性与黑暗性;从而也昭示出中共暴政及其残民统治必然走向灭亡的历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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