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人大代表控诉司法不公,15年来直接损失超过150万 (发帖人:林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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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诸多社会不公正的事件的首恶是什么?答案很简单:司法不公。司法不公已经成为了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 我是福建莆田市的人大代表林荔霞,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中反反复复了15年,我遭受的损失至少超过150万元,可以监督法院的人大代表被司法不公正折磨了15年。是人大代表的无奈,还是人民法院的悲哀? 林荔霞和黄淑贞等人的借贷官司发生在1996年,审判这个官司的法院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当然,当时的林荔霞还不是莆田市的人大代表。 在1995年8月到9月期间,黄淑贞等三人分两次向林荔霞借款135000元,约定利率为30‰,还款期限为两个月。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之后,黄淑贞等人仅仅支付给林荔霞2400元的利息。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林荔霞将黄淑贞等人告上了莆田市城厢区法院。 1996年6月24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黄淑贞等人必须在判决下达之后的十天内偿还林荔霞135000元,借款利息按照30‰计算,计算时间从1995年9月11日到还款之日止。 官司胜诉了,林荔霞马不停蹄地向莆田市城厢区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1997年11月4日,法院下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变卖黄淑贞和其丈夫共有的坐落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新福厦路33号七层楼房中的前部一至三层和四至七层,一共是300平方米的房产。法院在裁定书中还说,该房产经过评估价值234990元,用以抵还尚欠林荔霞135000元及利息的债权,该所房屋依法转移归申请执行的林荔霞所有。 从官司胜诉到法院裁定执行黄淑贞夫妇的房产,林荔霞一路走了过来。可是,让她惊诧的是,就在她度日如年等待法院将黄淑贞夫妇房产等手续移交过来的时候,
时间已经推移到了2003年9月8日,这时的莆田市城厢区法院送来了一份新的裁定书。 这份裁定书的制作时间是在1998年8月12日,五年之后才送到林荔霞的手中的裁定书说:因案外人黄淑贞的公婆对应该查封和变卖的房屋提出异议,经审查予以采纳,故决定终结莆田市城厢区法院117号和164号裁定书的执行。 一份终结执行黄淑贞夫妇房产的裁定书走了五年才发送到了林荔霞的手中,深深感受到了被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玩弄了的林荔霞在欲哭无泪中决定继续拿起法律武器抗争下去。
一个原本要在1998年8月底前送达到林荔霞手中的终结执行裁定书是在五年后才送达,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为什么如此心虚不敢将裁定书按期送达到林荔霞的手中呢? 其实,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涉及到此案的法官知道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在法律上是无法站住脚跟的。 当林荔霞要按照法院判决和裁定获得那30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的期间,黄淑贞的公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属于他们的。黄淑贞的公婆的异议如下:这300平方米的房屋是他们在1994年下半年出资、对祖遗房屋进行旧城改造后安置的,且提供了一份当地居委会的证明,证明该房屋尚未分割给子女;黄淑贞等人与法院要执行给林荔霞的房产没有任何关系;林荔霞与黄淑贞等人的债务关系是在黄淑贞夫妇结婚之前发生的,这就认为法院要执行的房产不是黄淑贞夫妇共有。 黄淑贞公婆提出的如此执行异议,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在采纳中相当草率。之所以法院要在1996年和1997年两次下达裁定书执行黄淑贞夫妇的房产,执行条件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执行给林荔霞的300平方米的房产是黄淑贞夫妇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和交纳了17.5万元的建房款修建的;当地居委会出具证明给黄淑贞公婆欲证明房产未分割,但这家居委会出具的其他证明和这份证明相互冲突,林荔霞掌握的证明又是该处房产属于黄淑贞夫妇所有,法院应该如何审查证明的真实性呢?2003年9月22日,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说:黄淑贞公婆隐瞒了他们儿子事实婚姻开始的时间。黄淑贞夫妇是在1991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结婚手续是在1996年6月30日才补办了结婚手续。在双方同居期间,黄淑贞以丈夫的名义办理了旧城拆迁建房登记及交纳了17.5万元建房款,黄淑贞也是在同居期间向林荔霞借款。 黄淑贞公婆为了保住儿子一家的房产不被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递交了他们向建设单位交纳了8万元的证据,据此坚持主张要执行给林荔霞的300平方米得到房产是他们的。而黄淑贞的公婆在同一年间建房四处,法院认为这8万元就是用在这300平方米的建设上,根据在哪里?事实上,这8万元的收据上没有详细的建房地址,并非用于本案的房屋。 我们说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心虚就表现在这一点,1998年制作的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却要拖到五年之后才送达,在这五年之间里,林荔霞一直不知道胜诉的官司被终结执行了,而在法院刻意向胜诉方隐瞒终结裁定的背后,那应该执行到林荔霞名下的300平方米的房产继续向什么方面发展呢? 2003年9月8日,林荔霞收到了迟到了五年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她由此走上了一条喊冤的道路,尽管她后来当选为莆田市人大代表,她也一直没有放弃喊冤的行动。 法院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五年来迟迟不下发,这一切给黄淑贞夫妇转移房产提供了天时地利的条件:1998年8月17日,在林荔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莆田市城厢区法院通知启封了应该执行的房产。1999年,莆田市政府给黄淑贞的公婆办理了土地证。 当黄淑贞夫妇如愿转移了应该执行给林荔霞的300平方米的房产之后,法院才给林荔霞发来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后来,在林荔霞锲而不舍的抗争下,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还是在法律面前低头了。 2007年“中国法官十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姚丽青走马上任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同年7月30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再次将裁定书送达到了林荔霞的手中。林荔霞接到这纸裁定书之后,泪水不禁夺眶而出。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的这份公道来得太迟了,她势单力孤和司法不公斗争而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了。 法院在终结执行的十年后的裁定书是这样说的:1997年作出的终结裁定书存在瑕疵……裁定撤销该裁定书,恢复对坐落莆田市城厢区南门新福厦路33号七层楼房前部一至三层和四至七层的执行。 一份枉法
终结裁定书终于在十年被“终结”。可是,恢复执行黄淑贞夫妇的33号房产却继续拖延下去,到了今天,这部分房产还是移花接木在黄淑贞公婆的名下,林荔霞现在虽然是莆田市的人大代表,手中拥有法院新的裁定书,她还是无法监督法院将黄淑贞公婆非法占有的房产执行到位。 身为人大代表,林荔霞享有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利,尤其有权监督司法不公,莆田市人大也曾经就此提出第17号建议。遗憾的是,莆田市中院回复人大的公文中基本是胡编乱造,百般为城厢区法院开脱。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院长姚丽青也是一个集荣誉于一身的法官:她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十大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十佳妇女、全国法院系统人民的好法官…… 人大代表林荔霞向姚丽青院长依法讨还公道,姚丽青是从2007担任城厢区法院院长的,四年过去了,林荔霞除了失望还是失望,15年遭受的损失超过了150万元,而誉满神州的杰出法官姚丽青如何处理这个烫手的山芋呢? 司法失去了公正,司法就没有权威。法律变成随心所欲的橡皮条,司法就理所当然失去了公正的基础。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违法终结案件执行,致使人大代表林荔霞15年的损失至少超过了150万元,至于莆田市城厢区法院还要在继续执行的路上走多久,还会不会来个第二次或第三次终结执行,全国网友在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