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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律的堤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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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17: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唐代开始形成比较完备的刑律以后,对盗决堤防、损坏堤防造成损失的处罚措施,在各朝代的刑律中都有体现。唐代的《唐律》中规定:"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以故伤人者,减杀伤罪一等。""其次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宋代的《宋刑统》中,对盗决堤防致死人命的作了判处死刑的规定。明代的《明律》中规定:"盗决河防者,杖一百因而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二年酘酘因而伤害人者,以故杀伤论。"处罚十分严厉。

历朝刑律中都强调要重视堤防的维修和保护。如果堤防维修不及时,保护措施不利,刑律中明确要对失职职的责任官员予以处罚。《唐律》中规定:"诸州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以故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元代的《元典章》中强调,要及时维护堤堰,农闲时,要调集"附近人夫修筑废缺。"若因其他情况,"致令缺坏,淹没农田"者,视情节予以处罚。《明律》中也规定:"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淹没田禾者;苔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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