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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意和仇恨可能体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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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11: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敌意和仇恨可能体现正义


张三一言


洪哲胜用“民主论坛”网名写了一个很短的跟帖。短帖全文如下:『法律制裁某人不是因为恨某人或某人是敌人,而是履行正义。(http://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131702)法律制裁某人不是因为恨某人或认为某人是敌人,而是履行正义。那种恨某人、把某人当做敌人,因而自以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并且擅自动手的,并非可取,载民主社会是违法的。呢一直不晓得刘晓波的意思,
一直反对,一直追击,非常可惜也。』短帖很有意思,值得回应。


[]、敌开了正义根基的无敌无仇恨

我非常敬佩和赞赏洪博士的无敌无仇情怀。但是,我不同意你的没有道理的理论。

洪博士说:“法律制裁某人不是因为恨某人或某人是敌人,而是履行正义。”

张三一言认为,这句话大有问题。

其一,法律制裁某人为甚么一定不能基于敌意与仇恨?

如果柬人民对波尔布特无敌意、无仇恨,相反充满爱意和善意,请问,法律有可能和有必要对他进行制裁吗?前南斯拉夫总统米诺舍维奇受到国际法律制裁,与被他杀害的科索沃人的仇恨与敌意无关吗?

为甚么一定要把正义与民众的敌意仇恨对立起来?为甚么两者不能统一?有甚么理由不能是即是消解敌意与仇恨同时也是体现正义?

甚么是正义?

这个问题可以讨论一万年。但是,一些基本的东西则是可以肯定的。例如,正义可分为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和应报正义(Retributive justice)。洪博士大谈正义,把正义说成与敌意、仇恨、报复无关,即使有关,也相互矛盾。这很明显可以看到,是把正义内容的主要的一半:应报正义彻底排斥了。所以,洪博士的正义阉割性正义,是半吊子正义,是伪正义。

我认为,“有敌人、有仇恨、要报复的思想观点和行为,虽则并不一定是正义,还可能是反正义,但是,必须肯定也可能符合正义。你说杨佳邓玉娇杀共官警的“有敌人、有仇恨、要报复”思想意识和行为,是正义,还是非正义?

从以说所说之事、之理,我们可以肯定一点是:“有敌人、有仇恨、要报复”思想意识和行为是可以体现正义的;尤其是在没有正道可行,没有法律可求助的极权社会里,权利受到剥夺、人身和精神受到伤害、私产受到掠夺时,在无路可走时,应报行动是不可避免的,更重要的是:它完全符合应报正义。

你们的刘晓波也只敢说:『杨佳式暴力复仇仅仅是“原始正义”──“在这样的野蛮国家,杨佳式法外“正义”的实现是以双方的生命毁灭为代价,至多是毁灭性“原始正义”。』但是,他还不敢公开说“有敌人、有仇恨、要报复”行为是非正义或反正义。可是,你们这些刘晓波的辩护者比刘晓波走得更远,走到了否定应报正义、认定应报正义是非正义反正义的地步。


[]、洪博士要我们遵守甚么法律?

洪博士爱谈法律、爱谈守法。

甚么是法律?

从某一角度可以说,法律就是把因利益争夺而产生仇恨与敌意性和伤害性降到最低,并把它秩序化的成文或不能文规则。如果有一个没有敌人也没有仇恨的天地,它必然也是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天地,在这个乌托邦中,法律是多余的东西。也就是没有无敌无仇无亲无爱就无法律。

所以,从以上角度讲,没有敌人、没有仇恨就没有法律。

洪博士要我们守甚么法律?

喂,洪博士,你长期以来,不断地说要守法,不要敌视共产党恶政执行者,只能用法律制裁他们。你说:“因而自以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并且擅自动手的,并非可取,在民主社会是违法的。”你知道你自己说甚么吗?

你知道我们是处在极权统治下而不是生活在像你所在的台湾和美国吗?

你要我们在极权之下实行台美式民主法律,你做的是甚么梦呀!

在极权制度下极权者用的是他们制定的恶法,他们用这个恶法迫害我们,你要求我们用民主法律去对付他们。你安的甚么心?只准共产党把我们“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不准我们应报正义也来个对共产党“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我们现在当然没有这个能力,但是我们这么想也不行吗?)要我们驯服地去送死?我我们安心地做奴隶?


[]、刘晓波的“敌人”定义

洪博士认为我没有根据刘晓波的“敌人”定义批评刘晓波。

洪博士如是给刘晓波的“敌人”定义:“那种恨某人、把某人当做敌人,因而自以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并且擅自动手的,并非可取,载民主社会是违法的。呢一直不晓得刘晓波的意思,一直反对,一直追击,非常可惜也。”请问,这是刘晓波授权你定义他的“敌人”概念了吗?没有吧。这是洪博士“扮代表”,也是诛心的一种,只是没有恶意而已。

可见,洪博士的定义只是洪氏的刘晓波“敌人”定义,并不是刘晓波自给的定义,所以,这个定义只是无数定义的一种,不是唯一的、为天下法的定义。它与别人的刘晓波“敌人”定义是等值的。

我给刘晓波“敌人”定义如下:

刘晓波所指的敌人,在抽象方面,与字词典定义无异。既包括“那种恨某人、把某人当做敌人,因而自以为可以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的敌人,也包括用法律加以制裁的敌人──并不是洪氏界定的只指前一种敌人。在指现实方面,先是刘晓波自述心中没有敌人,很不真实。因为他公开宣称与郭国汀、袁红兵等人不为伍,仇视敌视之情跃然纸上;可见刘是一个持有敌人观念者。第二,他的没有敌人只用在中国现实政治上,是专指不视共产党为敌人(他大概不至于说古今中外如希特勒、拉登等不是敌人);不对共产党怀敌意和仇恨(为了其立论成立而写出了极大争议性的中共人权治国、人性化监狱管理等媚共美国文字);现在被走火入魔的护刘派说成这个世界没有敌人(极端虚伪,拥刘派中的一些佼佼者或姣姣者把高智晟胡佳黄琦等人视作敌人)。

在这个没有敌人没有仇恨的虚构社会内,于是刘派中人,包括洪博士等人要求一直被共产党“当做敌人,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的中国民众不准同样用共产党的办法把共产党“当做敌人,把他打翻在地又踏上一脚”;不准实行应报正义!你一实行应报正义,就是“在民主社会是违法的”!──我的天,生活在极权恶法下的我等小民还要担当触犯民主法律的罪名。

我是根据我对刘晓波“敌人”定义评论刘晓波,特别是评论拥刘言论的。



20110507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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